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9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5 件、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