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劉敏芳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貳萬元。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錫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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