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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9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2樓之3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4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藥事法、妨害風化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妨害風化等2罪,經智慧財產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俊誠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9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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