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一六七二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五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