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更字第4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更字第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之1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494號),聲請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7月8日所為98年度聲字第317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聲請(附表編號2部分)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3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編號1、3、4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10月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5月13日以98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併同其所犯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減刑為2月又15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在案,有該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故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部分重複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更字第4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