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29號
- 自訴人
- 九駟實業有限公司
- 自訴代理人
- 黃小舫律師
- 被告
- 甲○○
- 代 表 人:張秀戀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給付九駟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柒仟玖佰零伍元(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起,於每月二十日各給付新臺幣貳萬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九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九駟公司)經營鋁擠型組裝業務,並設工廠於臺中縣大肚鄉○○路○段151 巷17號,甲○○乃該公司所聘任之經理,負責收取客戶貨款、管理運用廠內之庫存材料與設備,及掌管該工廠內存品、設備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97年9 月5 日收取九駟公司之客戶漢坤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漢坤公司)97年7 、8 月2個月應付予九駟公司之貨款共計現金新臺幣(下同)560,989 元(原應為578,340 元,甲○○逕同意以現金收取,遭扣除3%之現金折扣,故實收此款)後,對此業務上持有之款項,竟未繳回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㈡於97年9 月29日收取漢坤公司97年9 月應付予以九駟公司之貨款共計67,221(原應為69,300元,甲○○逕同意以現金收取,遭扣除3%之現金折扣,故實收此款)後,又予以侵占入己;㈢於97年10月間,將其所管理之該工廠內價值共1,087,695 元之庫存品及設備,予以侵占盜賣,得款1,087,695 元供己花用,未繳回公司。
二、本案證據:
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自訴人之指訴。
㈢、郵局存證信函、支票收訖簽回單、交寄大宗函件存根。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念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其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有和解書及本院筆錄附卷足憑,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末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3 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願給付自訴人153 萬7905元。給付方法:自98年10月起,於每月20日各給付20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若累計未清償金額達6 萬元時,應撤銷緩刑宣告」,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被告若未依和解條件支付約定款項,因而違反上開事項,情節重大時,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