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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3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高文崇洪堯讚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3號

自訴人
九駟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秀戀
自訴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九駟實業有限公司提起自訴時委任黃振銘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行準備程序開庭時自訴代理人固有到庭,因自訴代理人、被告甲○○表明願已洽談和解中,故本院當庭改於同年三月二十七日開庭,有自訴代理人簽名於筆錄可證,此已依法通知於自訴代理人,惟自訴代理人並未於該日到庭,僅由被告提出和解書一份,表明與自訴人已達成和解,本院再改於同年四月八日開審理庭,並依法通知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已依法送達於自訴代理人及自訴人,惟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均未到庭,本院再改於同年五月十三日開審理庭,並依法通知自訴代理人,及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事,均已依法送達於自訴代理人及自訴人,惟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於同年五月十三日均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有相關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張清洲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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