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3號
- 自訴人
- 九駟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秀戀
- 自訴代理人
- 黃振銘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九駟實業有限公司提起自訴時委任黃振銘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行準備程序開庭時自訴代理人固有到庭,因自訴代理人、被告甲○○表明願已洽談和解中,故本院當庭改於同年三月二十七日開庭,有自訴代理人簽名於筆錄可證,此已依法通知於自訴代理人,惟自訴代理人並未於該日到庭,僅由被告提出和解書一份,表明與自訴人已達成和解,本院再改於同年四月八日開審理庭,並依法通知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已依法送達於自訴代理人及自訴人,惟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均未到庭,本院再改於同年五月十三日開審理庭,並依法通知自訴代理人,及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事,均已依法送達於自訴代理人及自訴人,惟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於同年五月十三日均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有相關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