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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7號

           2號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5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犯罪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增列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件(草療鑑字第0980100125號,見98年度毒偵字第452號卷第13頁);且被告於本院認罪之自白,因核與其尿液檢驗報告及上述毒品鑑定結果相符,故亦予採為證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