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