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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4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5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國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663號),本院因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國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址設高雄縣鳥松鄉○○村○○路78號1樓之國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特公司)負責人,丙○○則為無營業執照之建築物拆除工程業者。民國96年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下稱軍備局中區營產處)轄下陳平營區(位於臺中市○○區○○路987號)擬歸還臺中市政府,供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清潔隊進駐使用,為停放清潔隊之垃圾車,臺中市政府與軍備局中區營產處乃協定拆除營區內28棟閒置營舍,費用則由軍備局負擔。嗣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指示軍備局中區營產處自行承辦該拆除工程,並由該處綜管科上尉營產官盧安晟自行訪價,盧安晟遂請承委土木包工業、慶永營造有限公司及丙○○等廠商報價,此時,丙○○因無營業執照,無法承作前開工程,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承包利益之犯意,於96年間,向甲○○借用國特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甲○○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容許丙○○借用國特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並將投標所需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會牌照及公司大小章交付予丙○○使用,再由丙○○持上開證件與盧安晟議價,藉之製造國特公司參與工程議價之假象。繼丙○○於96年5月5日報價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為參與議價3家廠商中最低,不知情之軍備局中區營產處處長蔣書昌乃核可由國特公司得標,並於96年7月26日,由國特公司與軍備局中區營產處代表盧安晟簽訂該工程契約,實則由丙○○己身承攬施作該拆除工程,足使該採購發生不正確結果。嗣於96年11月15日,該工程完成驗收,盧安晟乃於96年12月20日簽請軍備局中區營產處處長宋政達核定,報請軍備局中區營產處將8萬5000元工程款撥入國特公司申設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甲○○則於扣除前開工程款10%之牌照稅8500元及丙○○先前積欠其配合施作資源回收廠工程之5萬元債務後,將剩餘2萬餘元工程款轉帳匯入丙○○之妻蔡玉梅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之自白。

㈡證人李東屏、盧安晟、劉怡宏於調查局之證述。

㈢臺中市環境保護局96年3月5日環清字第0961002476號函1紙。

㈣軍備局中區營產處96年4月12日(呈)稿1紙。

㈤軍備局中區營產處工程標單1紙。

㈥國特公司與軍備局中區營產處簽立拆除工程契約1份。

㈦陳平營區建物拆除案96年7月17日簽呈1紙。

㈧軍備局中區營產處96年5月5日估價單1紙。

㈨軍備局中區營產處96年11月20日開會通知單1紙。

㈩軍備局中區營產處96年11月15日驗收記錄1紙。軍備局中區營產處96年12月20日費款支用簽辦單1紙。軍備局中區營產處支出憑證黏存單(第1號)1紙。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1紙。國特公司申設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1紙。

三、論罪科刑﹕被告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被告國特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被告國特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甲○○執行業務而犯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依同法第92條規定,除處罰行為人外,亦應對被告國特公司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爰審酌被告甲○○容許他人借用被告國特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影響政府採購、招標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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