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9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8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乙○○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604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經評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刑責部分,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273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6 月25日戒治執行完畢出所。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965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02號、96年度訴字第371 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95年間施用毒品2 案,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要件,經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5月確定,於96年12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詎乙○○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3 月30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臺中公園之廁所內,以將海洛因粉末摻水置入針筒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4 月1 日17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與文武接口,見乙○○形跡可疑上前盤查,並徵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份(警卷第7 頁)、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警卷第9 頁)

㈡、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㈢、被告乙○○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三、被告乙○○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604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經評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刑責部分,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273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6 月25日戒治執行完畢出所。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965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02號、96年度訴字第371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95年間施用毒品2案,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要件,經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於96年12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被告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迄本件行為時,雖已經滿5年,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 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參最高法院95年5月9日95年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是本件事證已明,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足堪認定。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6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