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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1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江奇峰廖純卿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樓(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