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1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35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作文應用詞語手冊」(原版)、「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原版)、「大甲溪帶電奔流」(原版)、「臺灣作家的地理書寫及文學體驗」(原版)各壹本、如附表二所示盜版書籍、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係址設臺中市○區○○○路1208號「中鑫影印社」之負責人,其店內置有影印機,以收費代客影印文件、書籍資料為營業項目之一,並以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及2萬8000元之代價雇用陳垂巨、游淑芬2 人(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協助影印書籍、文件之工作。其等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外文及中文書籍,分別係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之公司或自然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與持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3 所示書籍前來影印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顧客,共同基於以重製他人語文著作之集合犯意,並與持如附表二編號1、4、5 書籍之成年顧客,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之集合犯意聯絡,接受成年顧客之委託,以影印每頁0.7 元之價格,在「中鑫影印社」內,利用影印機影印之方式,分別重製附表一、二所示之語文著作,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語音著作,重製於影印機硬碟內,儲存成電子檔後,俟日後有客戶欲影印各該書籍時,再以讀寫該電子檔內容,將成年顧客所指定之內容以上開影印機,重製於紙張上,而以此方式反覆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時將如附表二編號1、4、 5所示書籍內之著作人、發行人等版權頁之私文書一併影印,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編號1、4、5 所示之著作人、發行人。嗣於97年9 月25日上午11時許,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中鑫影印社」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及著作財產權人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書林出版有限公司(下稱書林公司)、雙葉書廊有限公司(下稱雙葉公司)委任姜宜君律師、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培生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姜宜君律師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人即共犯陳垂巨、游淑芳於警詢、偵查時、任職於英商麥克米倫教育出版公司而配合本件員警搜索之乙○○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均屬相符,且有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計82張、存檔資料明細、如附表二編號1、4、5 所示書籍之封面、著作人及發行人版權頁影本、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鑑識證明書、「Glencoe」、「SRA」為「The McGraw-HillCompanies」一部之證明文件各1 份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三編號1、7、9 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按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4 條定有明文。而我國於82年7 月16日與美國簽署「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對於依美國法律認定為公民或國民之個人或法人及在美國領域內首次發行其著作之個人或法人之著作,均受保護;另依內政部於82年5 月20日以臺內著字第8211276 號函釋:外國人著作權之保護,目前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得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僑民及韓國僑民。又我國已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TradeRelat 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之約定,則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之規定,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已擴大及於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目前包括美國人、紐西蘭人、英國人、瑞士人等完成之著作均可依此規定受保護。次按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而言,(修正前)著作權法第 6條、第3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我國人經授權翻譯外國人之著作,該翻譯所成之衍生著作,為獨立之著作,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其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經查: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書籍,分別係由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培生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該等著作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者,允無疑義。另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書籍,則係由雙葉公司所為翻譯之衍生著作,依前開說明,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甚明。次按「翻印他人著作出版之書籍,如僅翻印其著作物之內容,固係單純侵害他人著作權,若竟連同著作出版書籍之底頁,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等等,一併加以翻印出售圖利者,則除觸犯著作權法第30條第 1項(舊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外,又已構成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之罪,應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最高法院49年臺非字第24號判例可資參照)。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5 所示之書籍影本,確有翻印該著作物載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之俗稱版權頁內容,有前揭版權頁影本扣案足稽,被告將之翻印完成,尚未交付顧客持以行使,然已達偽造私文書之行為階段,且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編號1、4、5 所示之發行人及著作人。被告既知悉上開書籍係他人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語文著作,猶應允顧客之委託,以上開價格代客影印,足見其確有違反著作權法、偽造私文書之犯罪故意無疑。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違反著作權法及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銷售係指一方移轉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因此若一方約定為他方完成影印及裝訂之工作,並由一方提供紙張,該紙張之價額作為報酬之一部,他方俟影印及裝訂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則其性質應屬承攬(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295號判決參照)。查本件既由被告提供紙張為不詳姓名之成年顧客完成影印、裝訂之工作,並以紙張之費用作為報酬之一部,則被告所為之行為應非屬「銷售」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共犯陳垂巨、游淑芳間,就上開犯行,分別與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語文著作前往影印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顧客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本案被告多次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屬集合犯,應各論以一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偽造私文書罪。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公訴人雖未就附表二編號4、5所示涉犯偽造私文書部分之犯行,提起公訴,惟該未經起訴部分犯行,既與起訴部分之犯行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其經營影印店為生,為圖獲利,以致代客影印他人之語文著作,因而觸犯刑典,造成著作人、出版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智慧結晶之侵害,惟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此有被告提出之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告訴人培生公司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各1 份在卷可證),犯後態度良好,兼衡以其惡性尚非重大,獲利亦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因一時貪圖小利,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復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盜版書籍、如附表三編號7之存檔資料1 本,均為被告所有(盜版書籍交付予委託影印之成年顧客前,所有權仍未移轉),且為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所用或所得之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作文應用詞語手冊」、「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大甲溪帶電奔流」、「臺灣作家的地理書寫及文學體驗」原版書籍各1 本,固屬各該委託影印之顧客所有,惟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分別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編號1、3部分)、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編號4、5)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本件扣案之其他書籍、如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編號6 之委託影印單上俱未記載委託影印之書籍名稱,尚難認與本案有何關聯),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又本案扣得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影印機5臺,其中4 臺係被告向優美公司、言瑞公司租用,並非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依法不得沒收,固不待言;而另1 臺影印機,雖係屬被告所有,且供本件被告係犯同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然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係規定「得沒收」,故是否沒收,即屬法院得依職權酌定之事項,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限(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742號判決意旨可參),惟審之該影印機係被告經營影印店所需之生財機具,而被告所違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乃在處罰行為人對於著作權之侵害,無欲使業者因之無法經營,且被告在不違反著作權法情形下,仍可藉由上開生財機具謀生,本院審酌上情後,認如除主刑之諭知外,若再為沒收之從刑處罰,相較其犯罪情節本身而言容屬過苛,且亦有妨礙被告日後正常營運之虞,而有違比例原則。是本院認該被告所有之影印機1臺尚無併為諭知沒收之必要,附此說明。 四、不另為不受理諭知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如附表四所示之外文與中文書籍語文著作,亦有將之重製於影印機硬碟內,儲存成電子檔,而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㈡被告就公訴意旨所指該部分犯行,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表示,惟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又按告訴乃論之案件,未經合法告訴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本件配合警方執行搜索之證人乙○○固於警詢時稱其代表「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所屬包括如附表四編號1 至30所示會員對被告提出告訴,惟其於警詢時提出之委任狀係影本,且受任人欄均為空白,難認證人乙○○已受如附表四編號1 至30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合法委任,是以堪認如附表四編號1至30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Houghton Miffl-in」並未於告訴期間內合法提出告訴;又遍觀全案卷宗,並無如附表四編號31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Holt」、如附表四編號32至35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McDougal Little」、如附表四編號36、37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Harcourt」,於告訴期間內,已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提出告訴之證明,自難認已有合法告訴,揆諸前開規定,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集合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以重製「兒童社會工作實務」語文著作之方式,侵害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被告另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語文著作電子檔及如附表二編號2之書籍之 同時,亦將如上開書籍內之著作人、發行人等版權頁之私文書一併重製於影印機硬碟內或影印,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著作人、發行人,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刑法 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之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76年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訊據被告對於本件固為認罪之表示,惟查: ⒈本案查扣之「兒童社會工作實務」1 本係正本,而非影本,是以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已有以重製之方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人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允無疑義。⒉就如附表二編號2 之影印本中,並不包括記載著作人、發行人等版權頁之私文書等情,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該影印本無訛,有本院98年7月13日5準備程序筆錄可參,故公訴人認被告有該部分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核屬誤會。 ⒊就公訴人認被告重製於影印機硬碟內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書籍語文著作電子檔,尚有偽造各該著作物載有著作人、發行人之版權頁乙節,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且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影印機硬碟存檔部分只能保存一段時間,之後即會消失,先前檢察官有請保智大隊的人去看影印機,裡面已經沒有資料了等語,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語文著作於影印機硬碟之當時,尚有偽造各該書籍之版權頁,是縱被告為認罪之表示,然此部分充其量僅有被告之自白,尚乏其他補強證據足證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諸罪疑唯輕原則,自難認定被告另涉有此部分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為被告分別有上開違反著作權法及偽造私文書犯行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準此,被告此部分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及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之說明,本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認上開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書籍名稱 │著作人 │發行人( │著作財產權│備註 │ │ │ │ │出版公司)│人 │ │ ├──┼───────────┼────┼─────┼─────┼─────┤ │ 1 │Science │不詳 │Scott │Pearson │起訴書附表│ │ │ │ │Foresman │Education │一編號3 │ ├──┼───────────┼────┼─────┼─────┼─────┤ │ 2 │Environmental │Scott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Science │Foresman│ │ │一編號64 │ ├──┼───────────┼────┼─────┼─────┼─────┤ │ 3 │Science │Mcgraw │Mcgraw │Mcgraw │起訴書附表│ │ │ │Hil1 │Hil1 │Hil1 │一編號5、 │ │ │ │美商麥格│美商麥格羅│美商麥格羅│10 │ │ │ │羅希爾國│希爾國際股│希爾國際股│ │ │ │ │際股份有│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限公司 │ │ │ │ ├──┼───────────┼────┼─────┼─────┼─────┤ │ 4 │Mathematincs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15 │ ├──┼───────────┼────┼─────┼─────┼─────┤ │ 5 │Grammar Practice book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19 │ ├──┼───────────┼────┼─────┼─────┼─────┤ │ 6 │Reading 7085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20 │ ├──┼───────────┼────┼─────┼─────┼─────┤ │ 7 │Reading 394pages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27 │ ├──┼───────────┼────┼─────┼─────┼─────┤ │ 8 │Language art7085 pages│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28 │ ├──┼───────────┼────┼─────┼─────┼─────┤ │ 9 │Spotlight on Literacv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30 │ ├──┼───────────┼────┼─────┼─────┼─────┤ │ 10 │Reading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31 │ ├──┼───────────┼────┼─────┼─────┼─────┤ │ 11 │Science(708pages)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32 │ ├──┼───────────┼────┼─────┼─────┼─────┤ │ 12 │Communities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33 │ ├──┼───────────┼────┼─────┼─────┼─────┤ │ 13 │Science(E21)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35 │ ├──┼───────────┼────┼─────┼─────┼─────┤ │ 14 │World adventures in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time and place │ │ │ │一編號43 │ ├──┼───────────┼────┼─────┼─────┼─────┤ │ 15 │My World adventures in│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time and place │ │ │ │一編號44 │ ├──┼───────────┼────┼─────┼─────┼─────┤ │ 16 │Science(716)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46 │ ├──┼───────────┼────┼─────┼─────┼─────┤ │ 17 │Mathematincs 7165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52 │ ├──┼───────────┼────┼─────┼─────┼─────┤ │ 18 │Mathematics 400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54 │ ├──┼───────────┼────┼─────┼─────┼─────┤ │ 19 │Science 7085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55 │ ├──┼───────────┼────┼─────┼─────┼─────┤ │ 20 │United States adventu-│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res in time and place │ │ │ │一編號57 │ ├──┼───────────┼────┼─────┼─────┼─────┤ │ 21 │Reading 308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58 │ ├──┼───────────┼────┼─────┼─────┼─────┤ │ 22 │People together adven-│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ture in time and place│ │ │ │一編號59 │ ├──┼───────────┼────┼─────┼─────┼─────┤ │ 23 │Spotlight on Literacv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200 │ │ │ │一編號61 │ ├──┼───────────┼────┼─────┼─────┼─────┤ │ 24 │Language art 98765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62 │ ├──┼───────────┼────┼─────┼─────┼─────┤ │ 25 │Reading 190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68 │ ├──┼───────────┼────┼─────┼─────┼─────┤ │ 26 │Reading G3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70 │ ├──┼───────────┼────┼─────┼─────┼─────┤ │ 27 │Reading G4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71 │ ├──┼───────────┼────┼─────┼─────┼─────┤ │ 28 │人體生理學 │Fox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74 │ ├──┼───────────┼────┼─────┼─────┼─────┤ │ 29 │Physical Science │Glencoe │Glencoe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4 │ ├──┼───────────┼────┼─────┼─────┼─────┤ │ 30 │Life Science │Glencoe │Glencoe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16 │ ├──┼───────────┼────┼─────┼─────┼─────┤ │ 31 │Literature G4 │Glencoe │Glencoe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29 │ ├──┼───────────┼────┼─────┼─────┼─────┤ │ 32 │Science vovages │Glencoe │Glencoe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42、│ │ │ │ │ │ │56 │ ├──┼───────────┼────┼─────┼─────┼─────┤ │ 33 │Physical principls and│Glencoe │Glencoe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problems │ │ │ │一編號76 │ ├──┼───────────┼────┼─────┼─────┼─────┤ │ 34 │All star=phonics and │SRA │SRA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word studies │ │ │ │一編號24 │ ├──┼───────────┼────┼─────┼─────┼─────┤ │ 35 │All star=phonics │SRA │SRA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51 │ ├──┼───────────┼────┼─────┼─────┼─────┤ │ 36 │社會心理學 │Brehm/ │雙葉書廊 │雙葉書廊有│起訴書附表│ │ │ │王慶福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一編號75 │ └──┴───────────┴────┴─────┴─────┴─────┘ 附表二: ┌──┬─────────┬────┬─────┬──────┬─────┬───────┐ │編號│書籍名稱 │著作人 │發行人( │著作財產權人│ 扣案數量 │ 備 註 │ │ │ │ │出版公司)│ │ │ │ ├──┼─────────┼────┼─────┼──────┼─────┼───────┤ │ 1 │作文應用詞語手冊(│許 宜 │書林出版 │書林出版有限│ 4本 │違反著作權法 │ │ │影印本) │ │有限公司 │公司 │ │偽造文書 │ ├──┼─────────┼────┼─────┼──────┼─────┼───────┤ │ 2 │Physical Science │Charles │Mcgraw │Mcgraw │ 1份 │違反著作權法 │ │ │(影印本) │W Mclau-│Hil1 │Hil1 │(56張) │ │ │ │ │ghlin │美商麥格羅│美商麥格羅希│ │ │ │ │ │ │希爾國際股│爾國際股份有│ │ │ │ │ │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3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黃源協 │雙葉書廊 │雙葉書廊有限│ 1份 │違反著作權法 │ │ │(影印本) │蕭文高 │有限公司 │公司 │(128頁) │ │ ├──┼─────────┼────┼─────┼──────┼─────┼───────┤ │ 4 │大甲溪帶電奔流 │財團法人│余範英 │謝東華、林淳│ 1本 │偽造文書 │ │ │(影印本) │時報文教│徐享崑 │華、曾秀英 │ │(違反著作權法│ │ │ │基金會 │ │ │ │部分未據告訴)│ ├──┼─────────┼────┼─────┼──────┼─────┼───────┤ │ 5 │臺灣作家的地理書寫│王鈺婷等│吳麗珠 │國家臺灣文學│ 1本 │偽造文書 │ │ │及文學體驗 │ │王榮文 │籌備處 │ │(違反著作權法│ │ │(影印本) │ │ │財團法人臺灣│ │部分未據告訴)│ │ │ │ │ │文學發展基金│ │ │ │ │ │ │ │會 │ │ │ └──┴─────────┴────┴─────┴──────┴─────┴───────┘ 備註:就編號1部分,起訴書誤載為:「作文應用語詞手冊」。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原版書籍 │7本 │ ├──┼─────────┼────┤ │ 2 │客戶應收帳款簿 │2本 │ ├──┼─────────┼────┤ │ 3 │記帳本 │1本 │ ├──┼─────────┼────┤ │ 4 │統一發票 │2本 │ ├──┼─────────┼────┤ │ 5 │委託影印單 │6張 │ ├──┼─────────┼────┤ │ 6 │收據 │4本 │ ├──┼─────────┼────┤ │ 7 │存檔資料 │1本 │ ├──┼─────────┼────┤ │ 8 │監視器硬碟 │1臺 │ ├──┼─────────┼────┤ │ 9 │影印機 │5臺 │ └──┴─────────┴────┘ 附表四 ┌──┬───────────┬─────┬─────┬────┬─────┐ │編號│書籍名稱 │著作人 │發行人( │著作財產│備註 │ │ │ │ │出版公司)│權人 │ │ ├──┼───────────┼─────┼─────┼────┼─────┤ │ 1 │Reading │Delights │Houghton │Houghton│起訴書附表│ │ │ │ │Mifflin │Mifflin │一編號1 │ ├──┼───────────┼─────┼─────┼────┼─────┤ │ 2 │Reading │Wonders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2 │ ├──┼───────────┼─────┼─────┼────┼─────┤ │ 3 │Math │Houghton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Mifflin │ │ │一編號7 │ ├──┼───────────┼─────┼─────┼────┼─────┤ │ 4 │Reading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11 │ ├──┼───────────┼─────┼─────┼────┼─────┤ │ 5 │Science:Discoverywor-│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ks(687pages) │ │ │ │一編號12 │ ├──┼───────────┼─────┼─────┼────┼─────┤ │ 6 │Mathematincs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13、│ │ │ │ │ │ │53 │ ├──┼───────────┼─────┼─────┼────┼─────┤ │ 7 │Reading Practice book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G5 │ │ │ │一編號14 │ ├──┼───────────┼─────┼─────┼────┼─────┤ │ 8 │Science:Discoverywor-│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ks(E51pages) │ │ │ │一編號17 │ ├──┼───────────┼─────┼─────┼────┼─────┤ │ 9 │Science:Discoverywor-│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ks(621pages) │ │ │ │一編號18 │ ├──┼───────────┼─────┼─────┼────┼─────┤ │ 10 │Reading-Horizons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21 │ ├──┼───────────┼─────┼─────┼────┼─────┤ │ 11 │Science:Discoverywor-│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ks(P2) │ │ │ │一編號22 │ ├──┼───────────┼─────┼─────┼────┼─────┤ │ 12 │Reading:Surprises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23 │ ├──┼───────────┼─────┼─────┼────┼─────┤ │ 13 │Reading:rewards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25 │ ├──┼───────────┼─────┼─────┼────┼─────┤ │ 14 │Reading:D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26 │ ├──┼───────────┼─────┼─────┼────┼─────┤ │ 15 │Reading(43210)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36 │ ├──┼───────────┼─────┼─────┼────┼─────┤ │ 16 │Reading(4518)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37 │ ├──┼───────────┼─────┼─────┼────┼─────┤ │ 17 │Science:Discovery wo-│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rks(C45) │ │ │ │一編號38 │ ├──┼───────────┼─────┼─────┼────┼─────┤ │ 18 │Science:Discovery wo-│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rks(4514) │ │ │ │一編號39 │ ├──┼───────────┼─────┼─────┼────┼─────┤ │ 19 │Reading(Wonders)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40 │ ├──┼───────────┼─────┼─────┼────┼─────┤ │ 20 │Reading(160)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41 │ ├──┼───────────┼─────┼─────┼────┼─────┤ │ 21 │Reading(2175)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47 │ ├──┼───────────┼─────┼─────┼────┼─────┤ │ 22 │Reading adventure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48 │ ├──┼───────────┼─────┼─────┼────┼─────┤ │ 23 │Science Discovery 7165│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49 │ ├──┼───────────┼─────┼─────┼────┼─────┤ │ 24 │Reading Triumphs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50 │ ├──┼───────────┼─────┼─────┼────┼─────┤ │ 25 │Reading 0917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60 │ ├──┼───────────┼─────┼─────┼────┼─────┤ │ 26 │Mathematincs 642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65 │ ├──┼───────────┼─────┼─────┼────┼─────┤ │ 27 │Science:Discovery wo-│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rks(240) │ │ │ │一編號67 │ ├──┼───────────┼─────┼─────┼────┼─────┤ │ 28 │Math Boston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69 │ ├──┼───────────┼─────┼─────┼────┼─────┤ │ 29 │Reading:Expedition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72 │ ├──┼───────────┼─────┼─────┼────┼─────┤ │ 30 │Reading:Here we go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73 │ ├──┼───────────┼─────┼─────┼────┼─────┤ │ 31 │United States History │Holt │Holt │Holt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6 │ ├──┼───────────┼─────┼─────┼────┼─────┤ │ 32 │Algebra │Larson │McDougal │McDougal│起訴書附表│ │ │ │ │Little │Little │一編號8 │ ├──┼───────────┼─────┼─────┼────┼─────┤ │ 33 │The language of liter-│McDougal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ature │Little │ │ │一編號34 │ ├──┼───────────┼─────┼─────┼────┼─────┤ │ 34 │world History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45 │ ├──┼───────────┼─────┼─────┼────┼─────┤ │ 35 │The language of liter-│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ature1103 │ │ │ │一編號63 │ ├──┼───────────┼─────┼─────┼────┼─────┤ │ 36 │Science anytime │Harcourt │Harcourt │Harcourt│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9 │ ├──┼───────────┼─────┼─────┼────┼─────┤ │ 37 │Signatures │同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