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鄭淑英 通 譯 陳敬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丙○○(已審結)自民國94年6月14日起,擔任迪倫有限 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該公司之記帳由甲○○負責。丙○○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以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為其附隨義務。迪倫有限公司無實際營業之事實,記帳及開立發票等業務,皆由址設臺中市○區○○街79號之「甲○○事務所」及「迅中興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王惠杰(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吳介川(已追加起訴尚未審結)及張自立(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操控。詎丙○○、甲○○、吳介川、王惠杰及張自立均明知迪倫有限公司僅為形式上存在,並未實際營業,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94年7月間起至95年8月間止,竟與不詳之人各開立不實發票共147張、發票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648萬6940元、稅 額82萬4357元,共可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82萬435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四、附記事項: 被告甲○○已於99年5月31日,依協商條件,向檢察官指定 之公益團體即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支付13萬元,有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影本1紙附卷 可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鄭淑英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