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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張靜琪莊嘉慧林慶郎

  • 被告
    子○○寅○○未○○戊○○乙○○地○○丑○○酉○○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羅豐胤律師 李秀貞律師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熊賢祺律師 被   告 未○○ 指定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陳建三律師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律師 被   告 丑○○ 丙○○ 庚○○ 上 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周啟同律師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酉○○ 指定辯護人 方文獻律師 被   告 宇○○ 選任辯護人 洪瑞霙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815號、98年度偵字第15445號、98年度偵字第16942號、98年度偵字第18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子○○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與寅○○、巳○○、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寅○○、巳○○、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元應與寅○○、巳○○、戊○○、未○○、乙○○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寅○○、巳○○、戊○○、未○○、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與寅○○、巳○○、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寅○○、巳○○、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公務員共同犯藉勢端勒索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妨害採購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公務員共同犯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又公務員共同犯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應與寅○○、巳○○、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寅○○、巳○○、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元應與寅○○、巳○○、戊○○、未○○、乙○○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寅○○、巳○○、戊○○、未○○、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寅○○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與子○○、巳○○、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寅○○、巳○○、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元應與子○○、巳○○、戊○○、未○○、乙○○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子○○、巳○○、戊○○、未○○、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與子○○、巳○○、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子○○、巳○○、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與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應與子○○、巳○○、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寅○○、巳○○、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元應與子○○、巳○○、戊○○、未○○、乙○○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子○○、巳○○、戊○○、未○○、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與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寅○○被訴圖利部分,均無罪。 未○○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元應與寅○○、子○○、巳○○、戊○○、乙○○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寅○○、子○○、巳○○、戊○○、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戊○○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與子○○、寅○○、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子○○、寅○○、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元應與子○○、寅○○、巳○○、未○○、乙○○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子○○、寅○○、巳○○、未○○、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與子○○、寅○○、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子○○、寅○○、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與寅○○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寅○○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又公務員共同犯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又公務員共同犯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又公務員共同犯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應與子○○、寅○○、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子○○、寅○○、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元應與子○○、寅○○、巳○○、未○○、乙○○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子○○、寅○○、巳○○、未○○、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與寅○○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寅○○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戊○○被訴圖利部分,均無罪。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元應與寅○○、子○○、巳○○、戊○○、未○○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寅○○、子○○、巳○○、戊○○、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地○○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違法限制圖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丑○○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違法限制圖利未遂罪,處,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違法限制圖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庚○○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取賄賂罪,免刑。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追繳沒收(其中新台幣壹萬元部分,應與酉○○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新台幣壹萬元部分,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酉○○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取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應與庚○○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庚○○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甲、身分敘述: 子○○(原名陳志強,綽號志強)係臺中縣豐原市代表會主席(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上任),具有審查臺中縣豐原市公所之預算、決算、議案及對豐原市公所首長、官員施政發言質詢之監督權。巳○○(綽號阿邦,由本院通緝中)係子○○秘書(擔任軍師角色)兼由子○○籌組且擔任會長之「臺中縣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聯繫會」主任,並係子○○之白手套。又子○○依恃其曾犯多項槍砲、管訓、恐嚇前科等黑道背景,對豐原市公所各年度發包之工程均視為利益來源,平時經常運用其秘書綽號「阿邦」之巳○○擔任白手套、充當其代表,再結合代表豐原市公所秘書寅○○之戊○○出面,扮演黑白唱雙簧向豐原市公所所發包之工程設計、監造案或營造工程得標廠商進行威脅、逼迫或利誘,要求配合進行特殊材料規格綁標,或進行圍標,再向特殊材料供應商及配合圍標之營造商索取工程回扣;寅○○係豐原市公所秘書,擔任豐原市長之核稿秘書,負責督辦豐原市公所各項工程發包業務,並獲市長授權對各項工程招標案遴選內、外聘評選委員、核定開標底價等權力。子○○、寅○○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均明知公務人員應清廉自持,經辦公用工程不得收取回扣,亦不得藉勢端勒索財物;庚○○、酉○○均係豐原市公所「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之評選委員,受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係屬於刑法第十第二項第二款之公務員。戊○○(綽號和男)係「臺中縣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聯繫會」顧問,且為寅○○之表兄。未○○(綽號阿達)係「雲將(現改名鈞達)工程顧問公司」(下稱雲將(鈞達)公司)實際負責人,與同居人乙○○共同經營公司業務,係「九十五寬頻管道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得標監造廠商,係受豐原市公所委託,提供採購監造之人員,係受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核屬於刑法第十第二項第二款之公務員。丑○○、丙○○分別係「圓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鼎公司)實際負責人及業務經理。地○○係文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通公司)總經理。乙○○、地○○、丑○○、丙○○、庚○○、酉○○均係受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安全事務之公務員。宇○○係「嵩豐工程顧問公司」實際負責人。 乙、九十五年度豐原寬頻工程案綁標、收取工程回扣等部分: 一、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未○○、乙○○以決標價二成為代價,向土木結構技師蔡元鴻(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另行偵辦)借用「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下稱太初事務所)名義,得標豐原市公所發包之「九十五年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七案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下稱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監造案),取得「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二件工程,係豐原市公所向內政部營建署爭取工程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公所自籌經費一成),預算金額分別為二千六百五十八萬元、三千六百零一萬元。該二件工程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由壬○○以「泰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泰有公司)名義,分別以一千七百八十萬元及二千五百三十萬元得標施作。 二、子○○、寅○○為朋分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工程利益,竟與巳○○、寅○○之表兄戊○○及鈞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及其同居人乙○○共同基於經辦工程收取回扣、對工程為材料及規格之違反法令限制及審查,而取得利益、妨害採購等犯意聯絡,另地○○、丙○○及丑○○等三人,亦共同基於對工程為材料及規格之違反法令限制及審查之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不法犯行: (一)於九十五年九、十月間,子○○、寅○○為計畫利用豐原市公所辦理「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監造案」及由該設計監造案所設計規劃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及「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施作案發包之機會,透過子○○之秘書巳○○及寅○○之表兄戊○○二人出面,與雲將工程公司實際負責人未○○謀議,先運作內定由未○○得標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之設計、監造案,未○○同意支付決標價一成作為工程回扣,並配合巳○○及戊○○運作,接洽「資園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資園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董叔崢擔任配合投標之營造廠商,約定順利得標後,支付一成工程回扣。此外,再由未○○於設計「工程預算書圖」之過程中,利用具專利性之一體成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及FRP水溝蓋板須蓋有環保標章等材料進行規格綁標,以防遭其他廠商低價搶標時,仍能逼迫工程得標包商交付一成工程回扣、約五百萬元朋分。 (二)寅○○、戊○○為讓未○○順利得標「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以順遂後續綁標,牟取一成工程回扣之計畫。於九十五年九月間,豐原市公所工務課承辦人申○○及主辦人卯○○計畫簽辦「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工程設計、監造案」公開招標作業時,即由寅○○先將該寬頻工程計畫施工路段、經費預算及招標方式等資料,交予戊○○,再由戊○○提供予未○○,使其工程招標資訊優先於其他廠商,得以事先佈署投資丈量現場,撰寫規劃設計案內容,充實「服務建議書」;又為讓未○○順利得標,戊○○要求未○○提供四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供其轉交寅○○遴選為外聘評選委員;未○○、乙○○乃透過土木結構技師蔡元鴻,允以支付每名評選委員二萬元為代價,洽請蔡元鴻提供可配合評選讓未○○得標之評選委員,蔡元鴻遂提供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上揭四名評選委員,由檢方另行簽分偵辦)及粘怡鈞等四名專家學者名單予未○○、乙○○。於九十六年九月間,未○○將吳亦閎等四人名單交予戊○○,再由戊○○轉交豐原市公所負責工程發包作業之寅○○圈選成為正取評選委員。另寅○○為讓未○○借牌投標之「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順利得標,復指示豐原市公所人員組成之四名內部評選委員支持內定之「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得標。該設計、監造案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辦理第一次招標,僅「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及「信創工程顧問公司」等二家投標,未達法定三家廠商而流標。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豐原市公所承辦人申○○簽辦第二次招標之內、外聘委員遴選作業公文,請示是否延用原內、外聘評選委員。在簽文中,政風室主任雖簽註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函示,須經由該會建置之「最有利標管理系統」中電腦篩選外聘委員建議名單等意見,惟寅○○另簽「擬依原簽評選委員辦理」,經市長批示延用第一次招標之內、外聘評選委員名單,使得未○○、乙○○所交付之四名已獲圈選為評選委員之專家學者得以續用,乙○○復請蔡元鴻轉知吳亦閎、張志超、呂東苗等三人,務必出席第二次開標之評選會議,讓太初事務所獲評選為最高分第一名得標,故其等三人受豐原市公所申○○電話詢問出席意願時,均同意擔任第二次開標之外聘評選委員。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辦理第二次開標評選會議,張志超、吳亦閎、呂東苗等依約定出席評選會議,該次有「宏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信創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等三家廠商參與投標,蔡元鴻特別參加評選會議,再次示意吳亦閎等三名外聘評選委員配合評選太初事務所最高分,評選結果豐原市公所三名內部評選委員及吳亦閎等三名外聘評選委員,均評選太初事務所最高分以第一名,最後由未○○所借牌之「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獲評選為最高分而順利得標,並以底價四百三十五萬五千四百元決標。戊○○要求未○○必須支付決標價一成工程回扣四十三萬元,並指示逕交予巳○○,未○○為拉攏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子○○等關係,另增加五萬元工程回扣,合計四十八萬元。而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得標後二、三天,未○○、乙○○自事先向資園營造公司董叔崢之借款中,籌措四十八萬元現金,與巳○○相約在豐原市之風尚人文咖啡廳見面,親自交付予巳○○收執,再與子○○、戊○○及寅○○等人朋分(下稱犯罪事實一)。 (三)未○○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標得豐原市「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後,為利用材料進行特殊規格綁標,以從中牟取五百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子○○、寅○○、戊○○、巳○○等人,乃與圓鼎公司丑○○、丙○○及文通公司地○○等人共同基於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監造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材料及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審查,因而取得利益之犯意聯絡,協議利用文通公司自韓國進口具有專利性一體成型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業界稱為C.O.D管)及圓鼎公司生產之FRP水溝蓋板須蓋有環保標章等材料進行特殊規格綁標,俟順利納入「工程設計預算圖」,再按得標包商使用該材料之總價一成作為工程回扣。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未○○在「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及「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等二件工程預算書圖製作過程中,分別由丑○○及地○○交付FRP水溝蓋板及具專利性一體成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之材料規範書圖交付未○○,再由未○○指示員工賴津佐、黃佑全將該等材料規範書圖納入於工程預算書中,明訂FRP水溝蓋板須蓋有環保標章及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第五點,「出廠前應將內管與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等規範進行規格綁標,並在單價分析中,將占工程高比例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單價提高編為每米五百九十元,以預留牟取五百萬元工程回扣空間。賴津佐、黃佑全編製完成該二件工程之工程預算書稿時,由未○○負責審核工程預算書內容,確認無誤後,未經掛名技師蔡元鴻審核,逕自蓋用土木結構技師蔡元鴻之簽證用章完成工程預算書,陳報豐原市公所審核。該二件工程預算書經工務課承辦人林育正、癸○○、專案主辦卯○○、課長午○○等人審核後,陳送秘書寅○○及市長批示後,辦理發包作業。 (四)戊○○、巳○○、未○○預先洽妥資園營造公司負責人董叔崢擔任配合投標工程之營造廠商,並約定得標支付工程決標價一成工程回扣予戊○○、巳○○、子○○等人。九十五年十一月間,豐原市公所即將簽辦「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及「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等二件工程開標作業前,子○○為讓配合工程投標之資園營造公司順利得標,俾順利從綁標材料牟取工程回扣,曾先後邀約寅○○到豐原市○○路「古都茶藝館」、戊○○瑞安街住處等處所與巳○○、戊○○商議,子○○要求寅○○將該兩寬頻工程發包方式採用未○○所提議之「異質性採購最低標方式」進行開標,利用事先由審查委員審查投標營造商「服務建議書」之機制,排除其他廠商低價搶標,以順利讓資園營造公司高價得標,惟寅○○認為臺中縣無此案例,而仍採用「訂有底價最低標方式」辦理開標。嗣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辦理開標作業,戊○○、巳○○、未○○已安排之「資園營造公司」負責人董叔崢依約前往投標,惟該二件工程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進行第一次開標作業時,因投標廠商指摘本招標工程預算書中規定FRP水溝蓋板須蓋環保標章乙節認有為特定廠商綁標之嫌,而當場宣布延後開標。事後,豐原市公所要求未○○之太初事務所修改FRP水溝蓋材料規格,刪除須蓋有環保標章規定。迄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進行第二次開標,「資園營造公司」負責人董叔崢依約配合前往投標。詎料,壬○○借用泰有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分別以一千七百八十萬元及二千五百三十萬元之最低價,得標施作。 (五)泰有公司與豐原市公所簽定工程承攬契約前,戊○○、巳○○等人雖不滿該二件工程遭泰有公司低價搶標,惟仍續行計畫利用「四吋(HDPE)管中管」之特殊綁標材料,逼迫泰有公司就範使用具專利性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材料,藉以從管材供應商文通公司及圓鼎公司處牟取約五百萬元工程回扣。先由未○○以委託設計、監造公司負責人身分,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出面與泰有公司壬○○交涉管材問題,再於同年一月三日安排壬○○與戊○○、巳○○在豐原市「養生鍋餐廳」見面,示意戊○○、巳○○及子○○等三人係該二件工程案之背後有力人士。於同年一月四日安排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供應商丑○○、丙○○、地○○等人,在位於臺中市市○○○路及朝富路口之「阿秋大肥鵝餐廳」,與泰有公司壬○○及股東廖長城、廖異鋒等人見面會商;彼等交涉過程中,未○○等人除要脅將嚴格監督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材料施工外,並向壬○○明示需交付回扣五百萬元,其中三百萬元用以擺平豐原市代表會主席綽號「志強」之子○○、巳○○及豐原市公所代表綽號「和男」之戊○○等人,另二百萬元用以擺平簽證技師及未○○公關費用,否則該工程送審管材無法通過,且未來請領工程款作業將遭受阻難;或約定可由泰有公司以每米約四百元(市價每米二百二十元)價格,向圓鼎公司丑○○購買符合材料規範「四吋HDPE管中管,且內管與外管不得有空隙」之特殊規格進口材料。惟泰有公司壬○○與其股東廖異鋒、廖長城等人,均認為該二件工程利潤不足以付索賄價碼五百萬元,而未答應索求。 (六)嗣於九十六年二月初,壬○○因遲遲無法自進口商處取得符合「四吋HDPE管中管、且內管與外管不得有空隙」規範之特殊規格管材,又已超過預訂開工日期(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半個月,倘不向該集團妥協,恐因工期延宕,造成工程違約之重大損失,壬○○迫於無奈遂於二月六日聯繫設計、監造之未○○,邀約圓鼎公司丙○○赴戊○○位於豐原市○○街之住所見面,研議一體成型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特殊材料解套方式,當日壬○○偕同股東廖異鋒、廖長城等人,共同前往戊○○位於豐原市○○街住處旁之「名典咖啡廳」,與未○○、戊○○、巳○○及丙○○等人見面協商,期間戊○○等人提出解決方案有二,泰有公司直接交付五百萬元回扣,未○○將同意變更材料改以國內生產之同級品管材交貨施工;抑或以每米三百九十元價格向圓鼎公司丑○○、文通公司地○○購買該支專利(C.O.D)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再由丑○○負責支付五百萬元之差價利潤予戊○○、巳○○及未○○等人,惟雙方仍協商未果。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壬○○復偕同股東廖異鋒、廖長城前往戊○○住家,與戊○○、巳○○及未○○等人,進一步協商解決方案,決定由壬○○直接支付三百萬元予戊○○、巳○○及子○○等人,未○○同意泰有公司以國內製造商之同等品送驗通過,再由泰有公司另支付二百萬元回扣予未○○。在磋商過程中,未○○為避免貿然准予以同等品送驗施工,恐致掛名監造、設計之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負責人兼技師蔡元鴻擔負刑責,乃於九十六年二月六至九日期間,再請丑○○、丙○○與「四吋HDPE管中管」壟斷貨源供應掮客地○○,繼續協商能否降價至泰有公司所開價之每米三百五十元,並同意一次付清五百萬元差價利潤予戊○○、巳○○及未○○等人,惟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地○○認為無法再行降價,圓鼎公司丑○○、丙○○乃作罷退出此計畫。於九十六年二月十日下午四時許,未○○偕同壬○○前往豐原市,與戊○○、巳○○等人見面,確認由未○○同意鬆綁「四吋HDPE管中管」材料規格,准予泰有公司以國內生產之同等品交貨送驗,泰有公司須先支付三百萬元予戊○○用以擺平子○○及臺中縣政府方面阻力,並約定須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先交付三百萬元予未○○,再由其轉交給戊○○等人;另壬○○依未○○要求,同意支付二百萬元回扣,用以擺平太初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暨技師蔡元鴻及未○○相關公關費用,並約定同日下午,支付未○○一百萬元;進場管材通過驗料,再支付回扣五十萬元;待完工驗收領取工程尾款,再支付五十萬元。 (七)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上午,泰有公司分別由壬○○自其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帳戶提領四十萬元、廖長城自其大雅鄉農會帳戶提領二百四十萬元及廖異鋒交付二十萬元,約未○○於當日上午十一時,至泰有公司大雅工務所拿取回扣,因時值農曆過年前,銀行領款作業緩慢,遲至下午一時三十分許,未○○於向壬○○取得該筆回扣三百萬元後,旋即赴豐原市○○街之戊○○住所,將該三百萬元親自交付戊○○收執。當日,戊○○再分配其中一百五十萬元交付巳○○,由子○○、巳○○等二人朋分,餘一百五十萬元,則由戊○○與寅○○朋分。當日下午,未○○再赴泰有公司向壬○○拿取另筆回扣一百萬元。未○○、戊○○、寅○○、巳○○及子○○等人,收到泰有公司壬○○所交付之回扣三百萬元及一百萬元後,泰有公司壬○○始依規定將國內生產之四吋HDPE管中管(子管與母管分離)材料型錄、供應廠商材料檢驗報告送到監造單位未○○處審查。未○○遂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發文審查通過泰有公司送驗之國產四英吋HDPE(內管外管分離)材料,准予進場施工,並函告豐原市公所備查。 (八)於九十六年三月十日,泰有公司HDPE管材以同級品進場,豐原市公所會同監造單位賴津左進場抽驗管材,檢驗抗拉強度、伸長率等,結果均符合材料規範而核准進場施工。未○○復指示其公司負責監工之賴津左同意泰有公司採用國產四英吋HDPE內管與外管分離之同級品材料,並同意以穿拉內管再填充發泡劑方式施工及監工。驗料通過後,自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未○○即開始向壬○○要求支付約定回扣五十萬元,嗣後未○○、乙○○再以無法發放員工薪水為由,多次向壬○○催促,希望能一次支付後續回扣一百萬元(原約定驗料通過交付五十萬元,驗收完工再支付五十萬元),壬○○於四月十日,始交付未○○約定回扣五十萬元,並要求未○○指派監工賴津左協助泰有公司製作施工自主檢查表等報表資料,俟順利請領所有工程款時再支付剩餘回扣五十萬元。 (九)上揭二寬頻工程,泰有公司於九十七年五月三日,開始陳報部分工程完工報驗,經雲將工程公司監造人員賴津左向豐原市公所主辦人員癸○○、林育正陳報估驗表,辦理第一期估驗部分工程款各為九百餘萬元及二百九十萬元等請款手續。雖本工程係營建署專案補助工程款,惟請款流程,仍需經臺中縣政府及豐原市公所、豐原市代表會核准撥款,尤其臺中縣政府因財政困窘,負債達六百多億元,專案工程款常遭挪用,拖欠工程款,致承包商常需排隊請領工程款之情形。壬○○唯恐本工程之營建署專案工程款遭臺中縣政府移作他用,致辦理部分工程估驗、請領工程款不順利,乃於四月二十日至六月中旬間,多次電聯未○○,轉請戊○○向臺中縣政府、豐原市公所主辦人員癸○○、林育正暨豐原市公所秘書寅○○等關說,協助辦理請領第一期估驗工程款;又九十六年六月間,本二工程申報完工,並已通過豐原市公所、臺中縣政府及營建署驗收,壬○○再於六月中旬及七月上旬,多次拜託未○○向巳○○及戊○○請託協助請領第一期估驗款共約一千四百餘萬元,仍遲未能順利請款。壬○○於七月十二日,分別去電巳○○及未○○,要求協助請領工程款,未○○回報,前日曾向巳○○、戊○○二人抱怨,表示「這個我們以後也不敢進來作,該怎麼用,我們都有用足夠」,意指豐原市代表會及豐原市公所要的工程回扣,壬○○均給足夠,為何還未能順利請領工程款。戊○○即向寅○○關切、催促儘速核撥泰有公司第一期估驗款及雲將公司第一期服務費,七月十三日戊○○通知未○○該二筆工程款及設計、監造費已順利向臺中縣政府、豐原市公所協調完畢,可於七月十六日赴豐原市公所請領工程款。泰有公司之壬○○遂於七月十六日領到第一期估驗款九百餘萬元及二百九十餘萬元,而未○○也順利領到第一筆設計、監造服務費一百五十萬元。本件二寬頻工程雖已完工通過驗收,惟請領二件工程尾款合計二千九百五十七萬餘元,須由豐原市公所辦理工程決算,再送交臺中縣政府,轉送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決算,俟審核完畢,才撥發決算工程款。壬○○為求儘速獲核工程尾款,同樣多次透過未○○與戊○○見面,請託戊○○要求豐原市公所及臺中縣府經辦人員能儘速辦理該工程決算,轉送內政部審核,以順利撥款。惟戊○○與巳○○等人自九十六年八月以後,對壬○○要求協助核撥工程款之態度轉趨冷淡,並透過未○○要求壬○○須再行支付其他金錢好處,才願意繼續協助催辦本二件工程案之後續工程尾款。 (十)壬○○囿於財務壓力,透過各方關係急於領取該二件工程尾款二千九百五十七萬餘元,直到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豐原市公所始通知泰有公司開立發票,壬○○始分別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十八日領得大明路部分工程尾款一千四百七十九萬五千九百五十五元及豐東路部分工程尾款一千四百七十七萬二千元。未○○、乙○○得知後,要求壬○○依約支付最後一筆五十萬元回扣,惟壬○○以本件二寬頻工程案完工驗收到實際領得工程款項延宕多時,損失鉅額利息支出而拒絕支付。嗣至九十七年二月間,未○○因他案入獄服刑,乙○○偕監工賴津左找壬○○協商,以雲將工程公司無力支付賴津左薪水等由,要求支付後續五十萬元回扣,壬○○遂答應以分期方式支付該筆五十萬元回扣,並約定每月由賴津左出面取款,再轉交乙○○作為支付監工賴津佐之薪水,壬○○於九十七年二月間(農曆過年前)第一次支付賴津左六萬元,再於三、四、五、六月份之十日,各交付五萬元予賴津左,迄賴津左九十七年七月離職止,合計支付二十六萬元回扣予乙○○(下稱犯罪事實二)。 丙、九十六至九十七年間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收取回扣、洩密部分: 一、自九十五年九月間起,未○○與戊○○、巳○○等人即謀議長期合作,以支付一成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為代價,透過戊○○、寅○○在豐原市公所內運作,利用提供特定、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安排成為評選委員等方式,順利得標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各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每年度五千萬元以上預算),再以特殊規格綁標,逼迫得標營造商或特殊規格材料供應商支付一成工程回扣予戊○○、巳○○及寅○○、子○○等人朋分。子○○、寅○○、巳○○、戊○○等人復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等犯意聯絡,為下列不法犯行相關不法情事分述如次: (一)豐原市九十六年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部分: 九十五年十一月間,豐原市公所簽辦發包「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戊○○與未○○商議,內定由未○○得標,因「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預算金額僅八十一萬元,並未超過一百萬元,依規定開標時,不需邀請專家學者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僅需豐原市公所內部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該案開標前,戊○○要求未○○自行找三家顧問公司前來參與投標,未○○以自有之雲將(改名為鈞達)工程公司及借牌之禾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禾森公司)等二家名義撰寫服務建議書進行投標,另商請大京工程顧問公司配合投標。在開標前,未○○告知戊○○,由其借牌之禾森工程公司得標,經秘書寅○○授意豐原市公所人員所組成之評選委員會,將禾森公司評選為最高分而順利得標。未○○依約定須支付決標金額(七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二元)之一成工程回扣八萬元予戊○○。未○○因當時無資金支付該筆工程回扣,經戊○○同意延後至「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順利請領第一筆服務費時再行支付;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戊○○確定未○○順利領取「豐原市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第一筆服務費約一百五十二萬餘元時,即向未○○催討該筆八萬元工程回扣及另一筆於九十六年二月間,以購買年節禮品為由額外要求支付之二十萬元工程回扣,未○○與戊○○原約定於七月十六日,一次支付予戊○○二筆工程回扣,共計二十八萬元。當日,戊○○並將未○○允諾交付該二筆工程回扣事電告巳○○,俟拿到回扣後,將全部轉交予巳○○及主席子○○。惟因戊○○前往大陸,延至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返國時,未○○在戊○○催討下,始將該二筆工程回扣二十八萬元赴戊○○位於豐原市○○街之住所,親交予戊○○收執,再由戊○○與巳○○、子○○等人朋分(下稱犯罪事實三)。 (二)九十六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豐原市工程(第一標設計監造案、第二、三標工程監造案)部分: 九十六年八月間,未○○自戊○○處得知「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工程-豐原市工程案」已獲得營建署補助款,即將簽辦設計、監造案發包作業,戊○○同樣要求未○○得標承包此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並依雙方協議交付決標金額之一成約三十五萬元(該設計案服務費底價三百五十五萬元)作為工程回扣,未○○並按戊○○之指示,逕與豐原市公所秘書寅○○洽談運作得標該案事宜。未○○依約與寅○○進行協商後,復指示乙○○直接與寅○○洽商後續提供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運作成為評選委員,俾能順利得標。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豐原市公所工務課承辦人卯○○簽擬本設計、監造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企劃書之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決標,又因屬一百萬元以上招標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遴選內、外聘評選委員以評選方式決標。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須自該會所建置之「最有利標管理系統」中電腦篩選出一份五倍候選專家學者之「委員建議名單」,且從中挑選出一定名額之學者專家擔任外聘評選委員。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室簽准辦理「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上網招標公告稿,準備上網公告,寅○○為讓未○○、乙○○順利得標,以牟取一成工程回扣,將其職務而知悉本件工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身為機關主管,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將一份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自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系統」下載列印,內載有三十五名土木類候選專家學者,性質上屬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委員建議名單」,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在豐原市公所內交予乙○○,指示乙○○從該份名單中挑選七名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供其運作圈選為外聘評選委員。其間,寅○○急於辦理發包作業,於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去電乙○○催促儘速交付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名單,乙○○便於十月三日至五日,分別向蔡元鴻及李姓工程顧問業者洽詢,選定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並以手寫抄錄後,於九十六年十月六日,將名單交予寅○○收執,事後寅○○依約定將其中「王錦智」、「吳亦閎」、「褚炳麟」、「詹次洚」、「黃振東」及「王修文」等六名專家學者運作、圈選成為前述標案之正、備取外聘評選委員。該案原預定於九十六月十月中旬公告上網招標,惟因寬頻管道路線及內容變更(原僅有設計,後改為設計監造),行政室暫停上網辦理招標作業。嗣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豐原市公所工務課承辦人卯○○再簽准辦理招標作業,移請行政室辦理發包,工務課承辦人天○○於十一月十三日簽請成立評選委員會,遴選內、外聘評選委員,同樣先透過行政室職員宋瑞國從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管理系統」下載一份五倍之三十五名學者專家「委員建議名單」供秘書寅○○圈選,由於該份「委員建議名單」之學者專家名單內容,與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下載由寅○○交予乙○○之三十五名學者專家名單內容完全相同,僅排序不同(註:公共工程委員會回復「最有利標管理系統」限定1個招標案先後僅能產出一份五 倍候選學者專家「委員建議名單」,惟因下載次數不同而會發生排序不同情形)。寅○○仍圈選原來可配合評選之吳亦閎等七名專家學者成為十名正、備取外聘評選委員,再由天○○電話詢問十名正、備取外聘評選委員出席參加評選之意願,聘任為開標之評選委員。「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辦理第一次開標作業,未○○以所有之鈞達(原雲將)工程公司投標,並以二萬元代價,洽請大京工程公司及禾森工程公司陪標,審查投標資格時,禾森公司因係原「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案」之得標廠商,而喪失監造案投標資格,造成未達三家以上法定廠商投標而流標。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第二次招標時,未○○、乙○○以所有之鈞達工程顧問公司投標,僅有一家投標,獲評選委員評為最高分,使未○○、乙○○所代表之鈞達公司因而獲得本件工程之承攬權,而順利以三百五十五萬九千一百二十五元得標。惟部分工程因預算問題尚無法執行,扣除部分工程比例,決標價約二百七十萬元,未○○、乙○○依約定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議價確定得標後三至五天,由乙○○陪同未○○赴戊○○位於豐原市○○街之住處交付二十七萬元之工程回扣予戊○○、寅○○等人朋分(下稱犯罪事實四)。 (三)豐原市九十七年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不法部分及庚○○、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部分: 於九十六年八月間,未○○自戊○○處得知,營建署已發函同意核撥豐原市公所「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之補助款,未○○即與戊○○、寅○○等人洽商,約定由「鈞達工程顧問公司」得標承包「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設計案」,並支付該設計案得標價一成工程回扣(約三十萬元左右、該設計案服務費底價二百九十四萬元,全工程預算約一億元左右)予戊○○及寅○○等人,經戊○○及寅○○同意後,未○○同樣指示乙○○出面與寅○○接洽、聯繫提供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工程專家學者名單,供其運作圈選成為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之評選委員,以順利讓鈞達工程公司得標該設計案。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豐原市公所工務課主辦卯○○簽文「九十七年寬頻工程設計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企劃書之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決標,擬移請行政室辦理公開招標作業,惟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向臺中縣政府及營建署辦理計畫路線變更,而退回該招標案,俟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臺中縣政府、營建署核准路線變更計畫,卯○○始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簽准辦理「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移請行政室辦理發包作業。行政室於十一月六日簽准辦理公開招標書稿,並由工務課天○○接續於十一月八日簽辦成立評選小組,遴選內部、外聘評選委員,在簽文前,天○○透過行政室職員宋瑞國自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管理系統」下載一份電腦篩選之五倍、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供秘書寅○○圈選外聘評選委員,寅○○為牟取不法之工程回扣,復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十一月十三日圈選評選委員前,複製該份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交付予戊○○,並於十一月十四日,以電話指示未○○前來拿取該份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設計案之「委員建議名單」,進而從中挑出七名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供其圈選為七名正取、三名備取之評選委員。未○○於十一月十四日十五時三十分,赴豐原市公所與寅○○見面,除洽商有關環保署申請經費補助事宜外,未○○依寅○○指示赴戊○○位於豐原市○○街之住所,由戊○○出示該份「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之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另一份「九十六年度寬頻管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之獲圈選之七名評選委員名單,要求未○○依序號抄錄該二份名單之專家姓名、服務機關、職稱等資料,並從該份九十七年度寬頻案之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中,找出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逕交予秘書寅○○進一步圈選成為評選委員;未○○抄錄該份「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之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發現中部地區人脈廣泛的工程專家綽號「博士」之庚○○名列其中,立即電約庚○○於十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忠明南路口之「大城羊肉爐店」見面,商談從名單中找出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事宜。席間,未○○出示該份手抄本之「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之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另一份「九十六年度寬頻管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獲圈選之七名評選委員名單供庚○○查看,洽請庚○○從該份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中找出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庚○○乃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庚○○遂從名單中挑選出「閻嘉義」、「林永裕」、「吳朝景」、「邱華宗」、本人「庚○○」、「梁東海」及「酉○○」等七人名單給未○○,未○○並請庚○○協助運作、遊說「九十六年度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七名評選委員中三、四位熟識人員,開標評選時能夠支持鈞達工程公司最高分得標,未○○應允將交付賄賂款項予庚○○運作買通評選委員。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十五時三十分許,未○○赴豐原市公所與寅○○見面,將前述庚○○開立之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七名可配合評選專家學者手抄本名單交予寅○○,寅○○遂依約將「閻嘉義」、「林永裕」、「吳朝景」、「邱華宗」、「庚○○」、「梁東海」及「酉○○」等七人圈選納入七名正取、三名備取之評選名單中。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庚○○基於前揭同一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向未○○、乙○○催促支付買通「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之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每名賄款五萬元,及九十六、九十七年度二寬頻案之居間遊說、買通評委活動費每案五萬元,合計四十五萬元,未○○、乙○○考量事先支付評委賄款,倘評委未依約出席,將遭致重大損失,要求開標後才支付賄款,但庚○○要求事先支付賄款予評委,如未依約出席,再行退款。庚○○於十一月二十二日接獲豐原市公所電話詢問擔任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之出席意願,庚○○應允出席擔任評選委員,再次基於同一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催促儘速買通評選委員之賄款四十五萬元,經乙○○數度與庚○○協商支付賄款方式,希能開標前先支付一半,俟得標後再付另一半,但庚○○仍堅持一次支付四十五萬元賄款,否則難以運作評選委員,支持鈞達公司順利得標。乙○○與未○○為求順利得標只好同意庚○○的要求,分別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庚○○位於臺中路之辦公室旁八十五度C咖啡店,先支付九十六年度寬頻案之評委遊說運作費五萬元予庚○○,迄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該工程將進行開標(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前,庚○○堅持要求乙○○須於開標前一次付清四十萬元之賄款,並稱將不願意配合遊說、出面買通已順利入選之評選委員,未○○、乙○○乃決定付款,由乙○○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下午四點半,在位於臺中市○○路之家樂福賣場樓上之技師公會,與庚○○見面,一次支付賄款四十萬元現金予庚○○。開標前,庚○○僅與評選委員酉○○,相約在酉○○住處附近之文心南五路與文心路口見面,庚○○並向酉○○表明鈞達公司係其朋友,若表現不錯的話,請給予最高分等語,並隨即從上揭四十五萬元之賄款中,支付一萬元賄款予酉○○,酉○○亦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於收到一萬元賄款後,表示同意支持鈞達公司,應允出席評選會議,支持未○○之鈞達工程公司最高分得標。另洪建建遊說中興大學教授閻嘉義支持鈞達工程公司最高分得標,但未支付賄款,其餘四名獲圈選成為評選委員之專家學者,並未依約定出面遊說、買通,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進行開標召開評選會議時前述七人名單中,僅有「閻嘉義」、「吳朝景」、「酉○○」及「庚○○」等四人出席擔任評選委員,評選會議公推庚○○擔任主持人,評選過程中因鈞達工程公司人員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簡報,形成簡報內容不完整,僅有庚○○、酉○○及閻嘉義等三人將鈞達工程公司評選為最高分第一名,鈞達公司因得分落後,未取得本件工程承攬權,而由「亞聯工程顧問公司」得標。未○○、乙○○未能順利得標本設計案,無需支付任何工程回扣予戊○○與寅○○等人而未遂(下稱犯罪事實五)。 丁、子○○、巳○○、戊○○涉犯恐嚇、威逼廠商配合綁標、要求工程回扣部分: 一、子○○、巳○○、戊○○為牟取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工程利益,向豐原市公所所發包之工程設計、監造案或營造工程得標廠商進行威脅、逼迫或利誘,要求配合進行特殊材料規格綁標,或進行圍標,再向特殊材料供應商及配合圍標之營造商索取工程回扣,而共同基於恐嚇、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對工程設計者施予強暴、脅迫,從其決意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不法犯行: (一)「豐原市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部分: 緣於九十五年九月間,「嵩豐工程顧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宇○○,以洪威雄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得標承包豐原市公所發包之「豐原市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得標金額為五十六萬五千元、工程預算金額八百七十九萬七千七百元。於九十六年一月間,宇○○所屬之公司陳送本件工程預算書送交豐原市公所審查、準備上網招標階段,代表會主席子○○、戊○○、巳○○等人為逼迫宇○○修改納骨櫃體材料及規格,依其等意思設計綁標材料,於營造工程招標時,假借投標廠商名義,以提出「異議」或檢舉等方法,讓該工程招標案撤標而無法順利發包。九十六年三月間,巳○○赴宇○○公司,質疑原設計之一體成型納骨櫃體材料有綁標之嫌,要求配合將其提供之「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真心蓮坊公司)之納骨櫃體設計圖等具有專利材料規格納入設計,並要求支付主席子○○工程回扣一百萬元(工程預算金額的百分之十二),否則子○○將組成工程查核小組進行專案調查,以刁難工程施工及請款。因宇○○遲未同意配合,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主席子○○、巳○○假借理由透過戊○○,邀約宇○○赴東勢鎮民代表亥○○住家見面,當日宇○○依約前往亥○○位於東勢鎮○○路五十四之一附二號之住所,與子○○、巳○○、戊○○見面,子○○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當場向宇○○撂話:「你現在從事設計行業,有關豐原市公所的設計案件,為何都不配合巳○○,伊係主席,你要跟他們配合,幹你娘、蓋頭蓋臉、眼精放亮一點,以伊的實力,隨時要將你做掉都可以,並以手比手槍之姿勢對宇○○,罵幹你娘,不怕你至檢調單位檢舉綁標索取工程回扣乙事,若至檢調單位檢舉,九0手槍算什麼,要拿比九0手槍還大的武器斃掉,讓你死的很難看」等語,而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等事恐嚇宇○○使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以此肢體方式對受豐原市公所委託提供採購設計廠商人員宇○○,就與採購有關之事項,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脅迫,且憑藉其身為豐原市代會主席之權勢、權力,以恫嚇及脅迫之手段,使宇○○因畏懼而答應交付回扣之財物。宇○○因心懼於子○○之黑道背景及主席身份,而心生恐懼,迫於無奈下,當場答應往後將遵照主席子○○之意思。嗣宇○○即依巳○○、戊○○之意思修改設計納骨櫃櫃體圖說及同樣按照其等意思配合設計「三陽運動公園委託設計監造案」二期之「植栽」、「地磚石材」等綁標材料。惟因宇○○公司已將納骨櫃工程預算書等櫃體材料送豐原市公所審核通過,準備招標發包,暫無法按照巳○○等人之意思,變更設計使用「真心蓮坊公司」納骨櫃體設計圖,同年五月間,巳○○再度要求宇○○主動向豐原市公所提出解約,退出納骨櫃工程設計案,俾其能安排配合之工程顧問公司重新設計,綁標「真心蓮坊公司」專利櫃體材料,從中牟利。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巳○○復約宇○○到其公司附近之咖啡廳見面,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要求宇○○須負責支付本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工程案工程回扣,否則將對其本人及家人不利,並揚言「扣掉」(擊斃)宇○○及主席陳鋕鋒等人底下有幾百個小弟可以使喚,讓宇○○無處可逃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宇○○,使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約於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巳○○、戊○○透過豐原市公所主任秘書寅○○,正式發文要求宇○○之公司將「真心蓮坊公司」納骨櫃櫃體設計圖等專利材料納入工程設計,並由承辦人癸○○簽辦招標。該納骨櫃工程始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辦理上網公開招標,戊○○、巳○○確定豐原市公所即將簽文發包本納骨櫃工程之際,便再次要求宇○○覓妥配合之營造商參與投標,並負責支付工程回扣一百萬元。宇○○應允後,遂洽「和盛金屬家具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文勳配合投標,並言明得標後須支付工程回扣一百萬元給戊○○、巳○○及代表會主席子○○等人。惟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開標前一日,黃文勳反悔拒絕接受前述支付一百萬元回扣之投標條件,宇○○即電告戊○○此情。戊○○、巳○○為保障自該工程順利牟取工程回扣,採雙管齊下作法,另覓妥「真心蓮坊公司」以台久營造公司名義配合投標,開標前,雖本案同樣遭二家廠商提出「異議書」質疑本案設計為真心蓮坊公司櫃體涉及專利材料綁標,惟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開標時,豐原市公所主辦人員並未因此而撤標,開標結果因台久營造公司標價過高,而由「山石營造有限公司」以低價六百十九萬五千元得標。另因宇○○之本件工程設計監造費,遲至九十八年初,始拿到工程款,雖巳○○有透戊○○欲索取本件工程回扣,但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開始調查本案,巳○○並經法院裁定羈押而未遂(下稱犯罪事實六)。 (二)運動公園委託設計監造案二期部分: 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宇○○再以「振揚工程公司」之名義,以七十七萬三千元得標「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案,工程預算金額為一千三百萬元;依規定應於一個月內提送工程預算書之設計架構至豐原市公所審核,在此工程設計初稿階段,即九十六年四月間,子○○、巳○○及戊○○等三人,共同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要求宇○○必須要配合,如果不配合就別想來豐原公所標設計案等語,憑藉子○○係豐原市市民代表會主席身分之權勢、權力,以恫嚇及脅迫之手段,使宇○○因心生畏懼而答應交付回扣,掽要求宇○○依照巳○○、戊○○之意思在該設計案中,加入植栽、地磚石材鋪面等具有價格操作空間之材料進行綁標,且要宇○○自行尋找材料供應商及營造廠商配合投標,全權負責支付子○○等人總工程預算款一千三百萬元之百分之十二工程回扣約一百五十六萬元。由於宇○○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在亥○○住所遭主席子○○威逼恐嚇,而心生畏懼,故同意配合巳○○、戊○○之指示設計「三陽運動公園委託設計監造案」二期之「植栽」、「地磚石材」等綁標材料,惟宇○○不甘子○○、巳○○、戊○○隱身幕後坐享回扣利益,卻須由其擔負全部責任,乃以無法找到適合之材料供應商及營造商配合投標為由,請戊○○、巳○○等人自行覓妥配合之材料供應商及投標廠商,戊○○、巳○○乃另安排大田園藝公司、喬崧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學修擔任「植栽」等材料供應商及配合投標營造商;廖學修曾多次與宇○○、經理林明郎研商「植栽」、「地磚石材鋪面」等材料綁標規格,惟因認為須負責支付工程回扣予戊○○、巳○○等人,責任過重,乃於同年四月底,向戊○○表明不願參與投標。巳○○再於同年五月初,多次逼迫宇○○須尋找配合之材料及營建廠商,負責支付工程回扣予主席陳鋕鋒等人,於同年五月七日,巳○○再次去電逼迫宇○○時,宇○○轉向戊○○訴苦,其無法找到特殊規格綁標材料之配合廠商,亦無力負責支付工程回扣事宜,戊○○告以其無法作主,須由宇○○親自向代表會主席陳鋒報告說明無法尋找綁標材料之配合廠商及負責支付工程回扣理由,戊○○邦、戊○○等人轉洽東勢鎮民代表亥○○,出面找配合之材料、營造廠商,亥○○和宇○○詳談後,亦認須支付工程回扣並無利潤空間而拒絕參加。迄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熊文立即去電子○○,安排與宇○○見面。嗣於五月十日巳○○、戊○○轉向找豐原市代表會副主席魏隆琪合作,商定由魏隆琪主導,並負責覓妥配合之材料供應商及投標廠商,再從中牟取工程回扣與子○○朋分。魏隆琪帶同綽號「小胖」之呂芳德出面與宇○○接洽後續有關植栽及石材鋪面之材料設計,宇○○指示其公司經理林明郎依照呂芳德所提之「植栽」、「地磚石材」材料規格進行規劃設計,完成工程預算書圖初稿,送豐原市公所審核,惟因工程費高達二千萬元,遠超過預算經費一千三百萬元,豐原市公所承辦人陳明益要求宇○○進一步檢討、評估需刪除之項目。巳○○、戊○○等人得知後,雖向豐原市公所施壓,要求依原設計案發包,勿刪減任何項目,惟囿於豐原市公所無法籌措額外經費,且堅持施設「廁所」、「管理室」項目,將高價之「石材鋪面」及「植栽」等項目改為低價代替,巳○○、戊○○等人始知難而退。嗣後,該工程因使用土地及申請建築執照問題,延宕至九十六年十二月間始辦理招標,而由「宏儒營造有限公司」以一千一百三十八萬元得標承作。另因宇○○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費,遲至九十八年四月底,始拿到工程款,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開始調查本案,巳○○並經法院裁定羈押,故無人再向宇○○索取工程回扣而未遂(下稱犯罪事實七)。(八)運動公園委託設計監造案一期部分: 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宇○○以「振揚工程公司」之名義,以四十二萬一千三百四十三元得標豐原市公所「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第一期)」,該工程預算金額為七百三十五萬四千一百九十四元。戊○○、巳○○、子○○等人,共同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憑藉子○○係豐原市市民代表會主席身分之權勢、權力,由巳○○向宇○○表示,既然拿到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前述工程設計監造案,為了以後可以順利在豐原市公所執行該案之設計、監造工作及請款,便於日後再取得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工程,子○○要求支付設計費之百分之十五作為工程回扣等語,以恫嚇及脅迫之手段,使宇○○因心生畏懼而答應從設計費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約六萬三千元)作為工程回扣,宇○○因心生畏懼而應允支付工程回扣,惟要求須待其領得全案設計費後方能支付。嗣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該一期工程第一筆工程款即將獲核撥時,戊○○即去電宇○○,轉達子○○、巳○○在追問、索討該筆工程回扣之事,宇○○仍回復需待工程尾款全部領齊後,再行支付該筆工程回扣,該案因迄今工程尾款尚未核撥,宇○○亦尚未依約支付工程回扣而未遂(下稱犯罪事實八)。 戊、宇○○向壬○○詐取賄款部分: 泰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壬○○為領取前揭(一)所稱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豐東路、大明路二工程尾款,雖請託戊○○及巳○○幫忙,惟被要求須再行支付其他金錢好處才願意協助追領本兩項工程案之後續尾款二千九百五十七萬七千九百五十五元。壬○○考量臺中縣政府經常將上級單位之工程補助款挪作他用,包商須排隊領款,領得工程款遙遙無期,且因近三千萬元工程款無法順利領取,而蒙受重大財務周轉壓力,因此積極奔走請託,期能儘速領得工程尾款。於九十六年八月間,經友人張維雄介紹認識與臺中縣政府及豐原市公所關係良好之嵩豐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宇○○,而與宇○○相約在宇○○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玉山銀行樓上八樓之辦公室見面,並商談協助追領工程款事宜,宇○○基於意圖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向壬○○當場佯稱:其與臺中縣政府財政課及相關單位人員關係良好,可在一個月內讓該筆工程尾款順利撥入豐原市公所,再轉由壬○○領款,惟要求壬○○須支付賄款打點臺中縣政府相關人員等語。見面數天後,宇○○即接續前揭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壬○○續佯稱須先支付三十萬元賄款,用以打點臺中縣政府相關公務人員等語,致壬○○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向胞弟調借三十萬元現金,親赴宇○○之上址辦公處所交付,宇○○收受壬○○交付三十萬元賄款時,再次向壬○○保證臺中縣政府會在一個月內(即九十六年八月底),將該筆近三千萬元工程尾款撥入豐原市公所,而能順利領款。嗣於九十六年八月底,宇○○接續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再向壬○○佯稱為打通關節讓臺中縣政府儘速核撥該筆三千萬元工程尾款,已先在臺中市之金錢豹酒店金山店,招待臺中縣議會議長等人飲宴,共計花費十八萬八千元等語,要求壬○○支付前揭花費款項,壬○○應允在領得該等工程尾款後再行支付。至九十六年九月初,壬○○向宇○○追問臺中縣政府撥付該工程尾款之進度,宇○○再度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因臺中縣政府財政課審核人員出國九月底才返國,且專款遭臺中縣政府挪用,須至十月份才能向銀行貸款支付,宇○○見一個月內核撥工程補助款之承諾跳票,便答應協助壬○○於九月底,先向豐原市公所請領該二筆工程尾款中公所自籌款部分,共計二百六十三萬六千二百八十八元(包含豐東路部分一百四十七萬七千二百元及大明路部分一百十五萬九千零八十八元)。惟直到同年十月底,臺中縣政府仍未核撥該工程尾款(營建署補助部分)至豐原市公所,壬○○再向宇○○追問撥付進度,宇○○復又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續向壬○○佯稱,須再支付十萬元賄款打點相關公務人員,且其已先行墊付等語,壬○○為求儘速領款,便應允待工程尾款領取後,將一併支付十萬元賄款。該工程尾款,直到十一月二十八日臺中縣政府才撥款匯入豐原市公所,始通知泰有公司開立發票請領,再於十二月六日及十八日領得二筆工程尾款,合計約二千九百五十七萬元。宇○○得知壬○○已領取工程尾款,明知未行賄相關經辦公務人員,卻一再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向壬○○要求支付十八萬八千元及十萬元等賄款,壬○○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自其本人華南銀行水湳分行提領現金二十八萬八千元,赴宇○○在豐原市○○路之辦公室,交付予宇○○本人。前揭宇○○以行賄臺中縣政府經辦核撥工程款人員之名義,先後三次接續向泰有公司壬○○詐取金錢,合計五十八萬八千元(下稱犯罪事實九)。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趙建達(下稱證人趙建達)、共同被告乙○○(下稱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有規定。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五三四○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在於確保被告之反詰問權。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則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但因我刑事訴訟法尚非採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乃又限制以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為證據。因此,當事人同意或依法視為同意某項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使用者,實質上即表示有反對詰問權之當事人已放棄其反對詰問權,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換言之,當事人放棄對原陳述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即容許該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非常上訴意旨認以未具備該等情形為前提,尚有誤解。又法院於何種情況,得認為適當,應審酌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如該傳聞證據之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即得認為欠缺適當性;惟是否適當之判斷,係以當事人同意或視為同意為前提,即當事人已無爭議,故法院除於審理過程中察覺該傳聞證據之作成欠缺適當性外,毋庸特別調查,而僅就書面記載之方式及其外觀審查,認為無問題而具有適當性即可,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非字第五號判決意旨亦值參照。 (二)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證人趙建達、乙○○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證人證人未○○、乙○○於警詢中之陳述,經證人未○○、乙○○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傳喚到場行交互詰問,就其記憶之內容,亦答稱為時間很久,且同時有好幾件在進行,有點忘了,內容如調查局筆錄所載等語(參本院卷二,筆錄第三頁),且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問:所以你的意思在警詢筆錄的陳述,與事實不符?)證人答:沒有不符,因為警詢筆錄期間經過太多年,筆錄作太多份了,陸續有提供譯文,我有去對照,所以才做出這份筆錄出來。」等語(參偵卷、本院卷第頁),及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我怕會講不清楚,還是以當時檢調的紀錄為主。」等語(參本院卷第頁),足證證人乙○○於調查局之筆錄,較符合真實,且因距離事發日較近,較值採信。足證在警詢中所述,一來因距離事發時間較近,二來因在證述時有提供譯文供證人回復記憶,故其證述較符合真實。 (三)至於被告寅○○及其選任辯護人均認證人未○○係因被告寅○○不同意採用異質性招標,始挾怨報復乙節,惟查,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之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問:是否因為寅○○不同意異質性採購,所以你挾怨報復?)證人答:異質性招標跟我沒有關係。」,亦可見並非因被告寅○○不同意異質性招標而有所積怨,再者,本院除證人未○○、乙○○之證述外,復有其它共同被告之證詞及通訊監察譯文及相關書證為據(詳後述),再由上揭證人未○○證稱因時間太久記憶已失,而在警局時,因距事發較近,且有譯文對照,較易喚起記憶,故其與本院審理時,證述若有不一致之情況,自以警詢時所述較為可採。 (四)復查證人未○○、乙○○於調查站之證述,復經本院於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踐行調查程序,並經檢察官、被告等表示意見,另本院審酌證人乙○○、未○○上揭陳述,均係出於自由意思為之,且陳述之時點均較接近於事實發生之時點,陳述之內容係其等親自見聞之事,並無不法取證之情形,且係由證人未○○、乙○○以其等之見聞,依時間先後連續自由陳述,且筆錄末並分別經證人未○○、乙○○閱覽後始分別為簽名並按捺指印,從而綜觀證人未○○、乙○○二人於調查站警詢所為之供述,由筆錄製作之外部情況觀之,並無誣指、攀附之情形,顯均具有可信之情況,而認適當,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甲、被告及選任辯護人答辯要旨: 本件被告未○○、乙○○、丙○○、庚○○、宇○○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前揭各自所涉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另被告子○○固不否認有擔任市民代表會主席之職務,且成立工程查核小組,並由市民代表會代表查詢,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藉勢勒索財物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妨害採購,及同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限制圖利未遂等犯行,辯稱:伊對工程沒有興趣,所以不想跟被告未○○合作,且被告巳○○在外面作的事情,伊並不知情,不能所有被告巳○○作的事,都要由伊承擔云云。另被告戊○○固不否認有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三百萬元回扣,惟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所述之犯行,辯稱:很多豐原地方上的人會來找伊,因為伊曾擔任兩屆縣長選舉總部主任,很多人是來拜託,讓縣政府請款不要刁難,伊根本不需要人家送紅包,伊沒有將錢交給被告寅○○,錢是被告未○○自己要給伊的,三百萬中,伊拿一百五十萬元,另外一百五十萬元則給被告巳○○,因為被告巳○○確實有幫到忙,被告寅○○沒有在九十六年十一月份時把名單交給伊,由伊通知被告未○○來領取名單。伊沒有與被告巳○○要求證人宇○○要將真心蓮坊公司的設計納入工程設計,宇○○是伊朋友,應該不會陷害伊,伊不曾要求證人宇○○交付任何回扣云云。被告地○○固不否認與證人壬○○、未○○、丑○○、丙○○等認識,且起訴書所載之規範內容「出廠前應將....不得有空隙」係其提給被告丑○○,並有前去「阿秋肥鵝」餐廳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所述犯行,辯以:整件事情沒有答應綁標,所接觸的人只有被告丑○○,沒有接觸營造廠,是在隔年才認識壬○○,規格沒有綁標,報價也是針對這工程的規格報價,價格是依照生產成本,加上利潤,一開始我是抱著業務推廣的心態,在設計階段就已經拒絕被告丑○○,因為第一次跟被告未○○見面,信不過被告未○○,所以第一次見被告未○○時就決定不要跟被告未○○合作,伊並沒有跟被告未○○說可以掌控「四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的貨源云云。另被告丑○○坦承起初確實跟被告未○○、丙○○、地○○等都知道要綁標,惟矢口否認有何違法限制圖利之犯行,辯以:一開始被告未○○找丙○○,丙○○找伊,伊再找被告地○○,原本綁標的計畫是水溝蓋用圓鼎公司的材料,管子用被告地○○去進口COD…一開始伊與被告未○○、丙○○、地○○都知道要綁標的計畫,但後來被告地○○交出來的計劃書並沒有榜標云云。被告酉○○固不否認與被告庚○○認識,且有參與評選委員,並於評選前與被告庚○○見面,惟矢口否認有何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行,辯以:伊沒有收受賄賂,與被告庚○○會認識是因為都是土木工會的技師,伊評分是自己打自己的,伊常常參加投標評選,會考量財物、信譽、執行力,伊不認識被告未○○、乙○○,在評審之前不知道鈞達有參與投標,伊沒有拿一萬元,如果有拿一萬元給我,一定會請被告庚○○到家裡,不可能在大馬路上拿錢,伊與被告庚○○從來沒有金錢借貸關係,所以被告庚○○沒有理由交錢給伊云云。此外,被告等之選任辯護人之答辯要旨,則整理如下: ⑴、被告寅○○部分: 被告寅○○固不否認認識被告子○○、戊○○、趙建達、乙○○、巳○○、地○○、丑○○、丙○○、庚○○、酉○○、宇○○等人,惟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收取回扣罪等,辯以:關於評選委員名單,任何廠商都可以上網列印,伊並沒有交給被告戊○○及趙建達云云。另被告寅○○之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整理如下: ①被告寅○○之選任辯護人熊賢祺律師以: 一、被告寅○○並未與被告子○○、巳○○、戊○○、未○○等人有經辦工程收取回扣、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對工程為材料及規格之違反法令限制及審查而取得利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九十五年度豐原寬頻工程綁標、收取回扣部分: (一)、被告寅○○並未與子○○、巳○○、戊○○、未○○謀議,先運作未○○得標九十五年度豐原寬頻管道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再由未○○藉設計綁標向得標承包商強索交付工程款回扣。被告並未先將該工程計畫資料交予戊○○轉交未○○,亦未自戊○○處取得未○○轉交之外聘評委名單,更未以該名單選取評審委員。 (二)、被告於九十五年度豐原寬頻工程案發包後才與未○○、乙○○認識,或有接觸均止於工程相關業務,所以對於未○○和戊○○等謀議之事並不知情。 (三)、本案為公開上網招標之案件:有關之計畫內容、經費、預算及招標方式等在網路上即可下載,如有問題可向承辦人員洽詢。 (四)、起訴書略謂被告事先告知戊○○九十五年度寬頻工程之工程招標資訊,戊○○再告知未○○九十五年度案之經費、路段、招標方式等資料,使未○○可事先作業等,與乙○○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筆錄第五頁及未○○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筆錄第二頁之敘述不符,亦即公告公開招標時均有載明經費、經費來源、路段、工程內容、招標方式等,且未○○、乙○○均已供稱事先已在立委處得知,參照乙○○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筆錄第五頁供稱「因未○○係林政二立委助理,可事先得知中央何時准許補助地方之各項工程,所以我們可事先佈署」)。(五)、被告寅○○並不知情,未指示豐原市公所四名內部評委支持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得標,自不可能與子○○、巳○○、戊○○朋分未○○與乙○○交付之回扣四十八萬。 (六)、被告寅○○並不知情亦未參與巳○○、子○○、戊○○、未○○等人之不法情事,在九十五年度豐原寬頻工程案設計、監造尚未完成決標前,被告寅○○尚未認識未○○與乙○○,亦未與子○○、巳○○、戊○○洽談本案。且未○○亦曾表示於其主動向被告表示可去向中央爭取補助前,其並不認識被告寅○○。 (七)、乙○○陳述多從未○○口中聽來,且乙○○與未○○為男女朋友及同居關係,可信度令人存疑。 二、被告寅○○不知子○○、巳○○、戊○○、丑○○、丙○○、地○○等人有商討工程回扣之事,亦從未收受金錢。被告寅○○不知戊○○、巳○○、未○○係借用資園營造公司投標工程: (一)所有筆錄均未提及被告寅○○有參與收取回扣之情事,起訴書之指述與事實不符,且無具體證據。 (二)被告寅○○拒絕子○○等人提議採「異質性採購最低標得標方式」開標之提議,應足證寅○○未與陳誌峰等人有犯意聯絡。因異質性最低標易因人為因素會有不公平或圍標之情事產生,所以被告拒絕本案採「異質性採購最低標得標方式」招標工程,本案係用訂有底價最低價方式辦理。(三)未○○、乙○○供稱九十五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是戊○○要提供四名委員名單給戊○○到公所運作,此部分與乙○○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筆錄第一頁及未○○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檢方訊問第一、二頁等均不符。 (四)該工程之所以堅持採更嚴格之通訊比價方式辦理,係為使招標過程更公開、公平,衡諸常情,苟被告寅○○與戊○○、子○○等人共謀徇私圖利他人,則逕採「異質性採購最低標得標方式」開標較可輕易達到目的,又何必採用較低人為操弄空間之訂有底價最低價方式辦理,被告寅○○所辯並無圖利他人之不法犯意,並非無據,且足證被告寅○○與承包廠商間並無不法勾結,使其獲得不法利益,自難論以圖利罪。雖得標承作之廠商有以借牌或陪標方式標得工程施作,然被告既未有圖利承包商之行為,縱該承包商借標或陪標之情形有所不當,被告未查覺,僅屬行政上之疏忽及是否有行政責任問題,仍不得論以圖利罪。復查除未○○、乙○○之口供外,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寅○○洩漏評委單,應認尚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記載之犯行。 三、被告寅○○未與戊○○、巳○○、未○○謀議合作,亦未提供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以藉此使未○○取得各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設計監造工程,再以特殊規格綁標取得回扣。被告不知情未○○、乙○○支付戊○○二十七萬一事,更未自戊○○處分得金錢。鈞院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十七頁,未○○陳述『…戊○○跟我說一成回扣時,寅○○沒有聽到。』等語,可知被告寅○○並不知情戊○○收錢一事。鈞院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十六、二十七頁,戊○○亦表示,其不否認曾於未○○處拿到壬○○支付的一百五十萬(另外一百五十萬是要給巳○○),惟其僅留作私用,並未交給寅○○或其他豐原市公所人員。四、被告寅○○未與戊○○、未○○謀議由鈞達公司得標九十七年度寬頻管路建置工程或收取回扣,未於九十六年十一月或其他時間複製委員建議名單交付戊○○,未示意未○○向戊○○拿取該名單或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獲圈選之七名評委名單,亦未向未○○拿取七名專家學者名單。 (一)未○○公司之多位委員名單並非被告提供,可能該公司自行上網查詢制作(公司一般多有數位要好的評選委員,以便其與他公司競爭)。 (二)本案原評選委員名單就是從工程會系統下載之,但第一次因故流標,第二次為節省時效所以沿用原有名單。此依政府採購法並無規定不可,且本案系上級補助款,應在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工程必須發包完成,否則補助款將收回(此部分可參考卷附政風主任所簽註之意見)。被告圈選委員名單系由業務課逐級核章且密封送被告圈選,後同密封後呈核後送工作小組等待開標,其過程一定符合行政程序,不可能也沒有洩密。且查,戊○○亦表示寅○○並沒有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交名單給他,讓他通知未○○來領取(見鈞院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十七頁)。 (三)未○○的供詞前後反覆,先表示戊○○帶他去寅○○辦公室,當時戊○○說以後找他(指戊○○)即可,寅○○在場有點頭,所以之後他相信戊○○是代表寅○○的,然而未○○隨後又表示,寅○○帶他去戊○○家當面說以後戊○○代表他(被告寅○○),其中疑點重重,實不足採。另,未○○表示他交給寅○○名單一次,但不清楚乙○○交名單給寅○○幾次,此部份陳述與鈞院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中,乙○○的供詞『她向寅○○拿過一次名單,是九十六寬頻工程,九十五年和九十七年都是未○○去拿的』亦明顯矛盾。 (四)被告曾於九十六年間向臺中縣調站張穎人組長及豐原據點調查員黃孝吉報告多項工程有人以代表會人員名義向承包商收取回扣,且公所高層也涉入之傳聞,請其調查此事,顯示被告應無公訴人指述之不法情事。九十七年寬頻案,被告不知情也未參與戊○○、未○○、巳○○等人所謂洽談、交付…,本案公所同樣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且最後由亞聯公司得標,並非由未○○公司得標。五、縱被告戊○○為被告寅○○之表哥,尚難逕推認被告知悉戊○○所為犯行,坊間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間因利益問題相互加害或訴諸法律之情事所在多有,自不能以此推定被告參與共謀。戊○○並非代表被告本人或公所,其種種作為是其個人行為,被告沒有參與更不知戊○○與他人之議謀情事。復查除未○○、乙○○之陳述外,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洩漏評委名單,應認尚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記載之犯行。 六、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被告有請未○○之立委林正二向中央爭取補助,且請未○○公司制作計畫書,因中央單位在催促公所於一週內需將計畫書送達,才與該公司人員乙○○,有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十月一日四次之連絡,沒有所謂名單之事實,也無與乙○○見面。 (一)九十六年十月一日電話中『公文全部發出去了嗎』是指要幫豐原市公所向中央申請經費的計劃書,此部份經未○○、乙○○於準備程序筆錄中為相同陳述可證被告所言屬實(見鈞院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及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未○○先表示為得標九十五、九十六年度的寬頻工程,由戊○○帶他去被告寅○○之辦公室介紹其與被告寅○○認識,寅○○同意幫他得標,他才開始去找委員運作。但未○○又隨即改口說一開始他與寅○○不認識,他知道豐原市公所欠缺經費後主動向寅○○表示他可寫計劃書去向中央爭取經費,於是寅○○叫他去找戊○○提計劃書,他與寅○○說『公文是否已發出去』是指向環保署爭取的計劃公文有沒有發出去。未○○說詞反覆不一,就其與寅○○究竟何時認識交待不清(見鈞院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十六頁)。 (三)乙○○表示九十六年十月二日未○○請她去寅○○辦公室拿名單,寅○○看到後直接拿名單給她,又說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寅○○打電話給她說『資料要拿過來了嗎』是指要她交願意配合的委員名單,然而寅○○剛交付名單後,僅隔一日即要求乙○○提供配合委員名單,時間未免太過接近而有違常理(見鈞院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十六頁)。 (四)被告寅○○不知未○○、乙○○、戊○○等如何洽談。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未○○來電,被告說要與劉議員外出以後再說,之後也沒有與未○○、乙○○、戊○○見面,且九十七年案未○○公司也未得標(起訴書第四十八頁待證十九、第五十二頁編號四待證七)。起訴書第五十六頁編號十五(二)與乙○○通訊內容:被告確實請乙○○盡速將本所向環保署爭取補助之計畫書送達本所,以利本所函送縣環保局轉送環保署之內容,有公文可證明,且此部份與未○○、乙○○二人之說法一致(見鈞院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月二十一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堪認屬實,但調查員卻將其內容譯文成為所為委員名單等莫須有之情事。起訴書第五十七頁編號十七(一)與未○○通訊部份,未○○說當天下午要到辦公室找被告,但被告與劉議員有約無法與趙先生見面,但事後也未與其再連絡。 (五)被告寅○○否認犯罪。本案中主要對被告不利之部份是未○○、乙○○的供述,而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自白、還款、供出共犯就可減輕或免除其刑,易導致其為卸責減刑而誣陷或栽贓其他無辜被告。未○○於鈞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交互結問時多推說「不記得,要以警詢筆錄為主。」查: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自不得作為不利被告的認定,且乙○○所述前後矛盾,多所不實。自不得作為不利被告的認定。 ②另被告寅○○選任辯護人蔡瑞煙律師辯護意旨則以: 一、趙建達之供述與客觀事實不符 (一)趙建達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於九十八年六、七月間,得知豐原市公所獲營建署核撥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經費(約新臺幣六千萬元),乃於九十五年八月間找臺中縣政府關係良好之有力人士戊○○洽商,能否合作讓我得到豐原市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附件一)惟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係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始由臺中縣政府以府工下字第○九五○二三九六一三號函轉知豐原市公所,並要求豐原市公所於九十五年十月十日前完成工程標案發包工作,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底前完工,俾免內政部營建署將該計畫經費收回(附件二)。故趙建達上述供述稱其於九十五年六、七月間得知豐原市公所獲營建署核撥九十五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經費,並於九十五年八月間即找戊○○洽商,即不實在,更與其在審理時所稱其逕找被告寅○○商討九十五年寬頻管道工程之事不相符,足證趙建達之警詢與偵查供述為不實在。 (二)趙建達被扣押之署名「豐原休閒農場」之字條書有「張志超、吳亦閎、吳東苗及粘宜鈞」名字(附件三)。據趙建達之供述,該名單係其提供予戊○○與寅○○有關九十五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評選專家學者之名單,惟其在上述字條書寫十月十一日接到市公所公文,亦即其記載該四位評選委員名單於十月十一日接獲豐原市公所出所評選之通知,惟豐原市公所係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始以豐市工學第○九五○○三一七二六號函通知上述四位評選委員於同年月十七日出席初次評選會議(附件四),故趙建達所述上述名單係其提供予戊○○與寅○○供選為評選委員等語為不實在,益見趙建達於警詢與偵查所述為虛偽。 二、九十五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第二次開標之評選委員名單與第一次招標相同,乃合法有據: (一)公訴意旨另謂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招標,寅○○沿用第一次招標之評選委員名單為不當(起訴書第六頁)。 (二)惟據證人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其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詢因未開標而須辦理第二次招標時,可否沿用前次建議名單,經該會為肯定之答覆(附件五)。 (三)故九十五年寬頻管道工程第二次招標沿用第一次未開標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即屬合乎規定,公訴人此部分之指述即有誤會。 三、被告寅○○未曾影響系爭工程之承辦人或評選委員。 (一)證人天○○、卯○○、午○○、戌○○、辰○○、甲○○、丁○○及癸○○係系爭工程招標之承辦人或內部評選委員,渠等均具結稱被告寅○○未曾對系爭工程有任何關說、指示等語。 (二)公訴意旨謂寅○○對九十五年度寬頻工程指示內部評選委員支持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及對九十六年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授意豐原市公所人員所組成之評選委員會,將禾森公司評選為最高分而順利得標,即與事實不符。 四、被告寅○○曾就本案系爭工程之弊端向警察人員舉發。 (一)證人辛○○於審理時結證稱:「他(指寅○○)曾經告訴過我說,他在市政府工程方面好像有黑道,好像說是代表會的人關於工程圍標,好像是他們標到的時候會去找廠商要錢,於是我跟寅○○說我也欠治平專案的績效,那你是不是把資料給我,把所有你標出去廠商的資料給我…。」「有一次我去他辦公室泡茶時提起,他來我家的時候也有跟我說,我也曾主動到他辦公室去找他要資料」。 (二)被告寅○○係主動向證人即曾任臺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四隊長辛○○舉發系爭工程弊端之訊息,其如有公訴意旨所述之犯罪情形,依理即不會向刑警辛○○透露該弊端,足證被告對於系爭工程之弊端並未參與其中。 五、綜上,證人未○○、乙○○之供述既有不實,證人天○○等豐原市公所承辦系爭工程之人員及內部評選委員亦供稱寅○○未曾關說或影響其等承辦之事務,另被告寅○○亦曾向刑警舉發本案之犯罪,足證被告寅○○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情事,敬請明察,賜為無罪判決。 ⑵被告子○○部分: ①被告子○○之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李秀貞律師辯護意旨則以: 一、就九十五年度豐原寬頻工程案綁標、收取回扣等部分:被告子○○並無授權共同被告巳○○以豐原市代表會主席秘書身份處理或介入豐原市公所各項發包工程,亦無從知悉,公訴人逕認共同被告巳○○為被告子○○之秘書,並據此認定被告子○○涉犯該等工程相關之收取回扣、規格綁標等情事,顯屬驟論: (一)公訴人起訴事實認定共同被告巳○○為被告子○○之秘書,平時代表子○○出面對外處理相關事務云云,所憑證據略以:巳○○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巳○○與子○○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寅○○偵訊時之證述、洪炳申、亥○○、宇○○及劉明雄於偵訊時之證述。然經查:觀諸共同被告巳○○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調查局及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偵查中之供述表示:其擔任臺中縣鄉鎮市民代表主席聯繫會主任,屬無給職,子○○每月個人支付其車馬費二萬元,業務執掌包括聯繫會定期會議之召開、議程的訂定,及協助豐原市民代表主席子○○處理民眾請託事件;未○○於系爭二工程決標後,約九十六年一月四、五日左右,邀請伊前往豐原市「養生鍋餐廳」碰面,伊在現場始知戊○○亦在場,席間未○○乃介紹壬○○予伊認識,未○○並無向壬○○表示須以五百萬元打點此情事;其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與未○○之通訊,及約定見面之目的乃係未○○希望藉助伊的介紹,得以認識臺中縣其他鄉鎮首長,以增加得標有關寬頻工程的委託設計及監造標的機會,且伊亦認為未○○為立委林正二之助理,亦委請未○○透過林正二立法委員向行政院爭取建設經費;伊不曾於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至六日左右,在臺中縣豐原市戊○○住處與未○○、壬○○暨廖姓股東、丙○○、戊○○等人會面;伊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約未○○於豐原火車站前風尚咖啡館見面,目的是希望透過未○○請立委林正二向行政院相關部門爭取豐原市的公園建設經費,當時並無其他人員在場等語,並無法據此證明被告子○○有授意其對外藉勢藉端勒索、綁標、收取回扣等事實。又由於被告子○○因擔任臺中縣鄉鎮市民代表主席聯繫會會長,故代表該聯繫會聘任巳○○,惟因巳○○經常協助豐原市代表會副主席魏隆琪處理民眾服務事務,故亦委請其一併協助,始以個人名義給予每月二萬元車馬費。自此等二萬元之車馬費可知,巳○○確實僅係偶為協助子○○處理民眾請託事務而已,絕非被告子○○之「代表」,應堪認定。再者,觀諸共同被告寅○○證述:「(問:子○○與巳○○關係?)...巳○○就成為他及副主席魏 隆琪的秘書,子○○也告訴我,以後他會派巳○○與公所對話。」益徵前述屬實,蓋由於代表會與市公所間關係不佳,故經常需由處事較為圓融之第三人作為雙方溝通管道,亦屬常見,實無法據此即全盤概括認定共同被告巳○○在外一切作為(包括犯罪行為)均係受子○○之指示。是公訴人所提證據實不足以證明巳○○在外一切作為均係受子○○所指示或係與子○○共同謀議。 (二)另自巳○○與子○○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並未見子○○曾指示或提及本件工程內容及其他不法情事,僅係因豐原市公所與代表會間素來不睦,故有時被告子○○不願就監督事務直接與市公所人員或相關人員接觸,始委請巳○○代為出面,此自被告子○○與巳○○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可窺知一二。又自遍觀巳○○與子○○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子○○並無指示或與巳○○共同謀議有關系爭工程綁標、收取回扣、藉勢藉端勒索等犯行。 (三)另觀諸公訴人所提出之證人洪炳申之證述,因證人洪炳申自承伊係自宇○○處聽聞相關事實,並非親自見聞被告子○○有無涉犯本件犯罪事實,故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至於巳○○是否代表被告子○○出面處理本案所涉工程綁標、索賄事務,證人洪炳申亦自承為其臆測之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此部分證述無證據能力,自無法作為不利於被告子○○認定之基礎。再者,觀諸證人亥○○、宇○○以及劉明雄之證述,就巳○○係代表子○○出面處理本件相關事務乙節,無證據能力。蓋渠等並未親自見聞關於被告子○○有授意巳○○就「九十五年度豐原寬頻工程案」進行綁標、收取工程回扣之情形,僅憑臆測認為巳○○係代表被告子○○,因證人個人臆測之詞,不得做為證據,亦無法作為不利於被告子○○認定之證據。 二、被告子○○並無與戊○○、未○○等人謀議利用九十五年度寬頻管工程監造設計、施做發包之機會,進行規格綁標、配合營造廠商,以及運作外聘評選委員等情事: (一)公訴人起訴事實表示: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監造案招標前,巳○○及戊○○二人出面與未○○謀議,由未○○支付決標價一成作為工程回扣,並接洽董叔崢以「資園營造有限公司」約定順利得標後,支付一成工程回扣;再由未○○利用設計「工程預算書圖」之過程中,進行規格綁標,以逼迫工程得標包商交付一成工程回扣、約五百萬朋分等,所憑證據為被告未○○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自白及證述、乙○○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董叔崢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戊○○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等。惟查:自前揭證人之證述,均無法證明巳○○係經由子○○授意而與戊○○共同謀議,且證人戊○○亦供稱其不知被告子○○有無自巳○○處取得任何不法款項,被告子○○是否與戊○○、未○○等人共謀,所分擔之行為為何等事實,公訴人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足見被告子○○確屬冤抑。 (二)另自共同被告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筆錄第四頁供稱:「我於九十五年六、七月間,得知豐原市公所獲營建署核撥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經費(約新臺幣六千萬元),乃於九十五年八月間找臺中縣政府關係良好之有力人士戊○○洽商,能否合作讓我得到豐原市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可以利用該案佔大部分經費之四英吋HDPE管材進行綁標,當時戊○○要求我必須給予工程設計監造得標價一成及工程發包營造商決標價一成,作為工程回扣,同時向我表示該工程回扣要用來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之上級人員,而他會負責讓我順利得到該寬頻管道設計監造案,最後,我與戊○○達成協議,由我負責支付工程設計監造得標價一成及工程發包營造商決標價一成,作為工程回扣,戊○○應允協助我順利取得該寬頻管道設計監造案。」等語,足證計畫利用「九十五年度寬頻管工程設計監造案」即由該設計監造案所設計規劃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及「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使用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進行特殊規格綁標,並為收取回扣等約定之人實為戊○○與未○○所謀議,而未○○上開供述所稱之「豐原市公所及代表會之上級人員」,乃係其聽聞戊○○所述之傳聞事實,且究指何人、戊○○有無與該等上級人員共同謀議等情事,均無從得知。是關於未○○與戊○○就系爭工程所為之謀議,實與被告子○○無關。另自未○○同日調查筆錄第六頁供稱:「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我將設計案工程回扣四十八萬元交給巳○○後,戊○○責難我為何將該工程回扣四十八萬元交給巳○○,並要我日後有關該寬頻工程案後續事宜均找戊○○洽談,並向我表示相關進度及回扣分配其會自行向巳○○告知。雲將公司在製作工程預算書前,我曾明白告訴戊○○,會利用該寬頻工程中佔工程預算(兩工程預算各為二千四百三十七萬五千元及三千三百十一萬一千元)高達二千四百萬元之四英吋HDPE管材進行規格綁標,戊○○詢問我該材料規格可否順利綁標,讓得標商就範願意支付該筆一成工程回扣,我告知戊○○所綁四英吋HDPE管材係COD的專利管,應可順利讓得標商就範支付一成工程回扣,約五百七十萬元,除此之外,我並未告知戊○○其他之綁標內容。戊○○告訴我該一成之工程回扣,必須由我負責支付,至於如何進行規格綁標他不過問。」、第八、九頁陳述:「九十六年二月初…由戊○○約我、壬○○及股東、供應商圓鼎公司丑○○、丙○○及巳○○等人,至戊○○豐原市○○街住所旁咖啡聽見面,談判如和解決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特殊材料的問題…」等語,自上開供述可知,系爭工程案之綁標及回扣約定,均係戊○○與未○○所為協議,且主導者實為戊○○,巳○○參與程度如何,尚非無疑。更況,戊○○、巳○○是否有告知被告子○○、子○○有無收到該筆四八十萬元之款項,卷內毫無證據可稽,是益徵被告子○○並無參與此等犯行。 (三)再者,證人未○○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判期日具結證稱:「(檢察官問:巳○○有無跟你提過,你給的錢要交給誰?)沒有。」、「(檢察官問:所以你給巳○○錢,就是要打通市○○○○路?)五萬元部分是要他打通市代會,四十三萬元是戊○○叫我拿給巳○○,我不知道他們怎麼分,也不清楚與打通市代會的關係。」、「(問:你給他五萬元時如何跟巳○○說?)說給他走路工。(問:是否知道代表會裡面有多少代表?)我不知道,那是巳○○的問題。(問:巳○○有無給你承諾?)沒有。(問:你在跟戊○○接洽時,巳○○都是戊○○叫來的?巳○○到場時,有無說他是代表何人?)他只說他是主席的秘書,沒有說他代表何人。(問:你就市公所部分,你會找寅○○、戊○○,代表會這邊你只有找巳○○,為何沒有想到要找主席確認?)巳○○不肯讓我去找主席。(問:巳○○有沒有在過程中跟你表示是主席要交代什麼事情?)沒有。(問:你綁標部分巳○○有無參與?)巳○○部分參與。(問:巳○○有無說是主席交代他來的?)沒有。」等語;又據戊○○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偵查中具結證述:「(問:所以本件巳○○會一起來處理綁標索取回扣一事,係因為他代表豐原代表會主席來處理?)我只知道他是代表代表會,至於是否代表主席,我不清楚。」等語,是公訴人據此證述作為證明巳○○代表被告子○○與代表寅○○之戊○○結合介入豐原市公所各項工程發包等事實,其證明力顯屬薄弱。 (四)另就起訴書所載關於共同被告寅○○、戊○○等人提供寬頻工程計畫施工路段、經費預算及招標方式予未○○,以其得以充實「服務建議書」內容,以及提供外聘評選委員名單予未○○,使其得以運作可配合之評選委員等事實,公訴人於起訴書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子○○有參與此洩漏或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犯行,亦未提及被告子○○有與共同被告寅○○等人就此節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實,更無舉證以為說明,是就此部分事實,顯與被告子○○無涉。 (五)又自公訴人起訴書所載:未○○將丑○○及地○○分別交付之FRP水溝蓋板、具專利性一體成型「四吋高密度聚乙西(HDPE)管中管」之材料規範書圖,納入在「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及「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等二件工程預算書,並在單價分析中,將材料單價提高編為每米五百九十元,逕自蓋用土木結構技師蔡元鴻之簽證用章完成後,陳報豐原市公所,該二件工程預算書經工務課承辦人林育正、癸○○、專案主辦卯○○、課長午○○等人審閱後,陳送秘書寅○○及市長批示後,辦理發包作業等事實。綜觀上開流程可知,被告子○○實無從影響及干預系爭工程預算書之材料規範擬定、製作;又此二件工程預算書需經層層審閱且需除寅○○外,尚有市長批示,寅○○如何就系爭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審查?違反何種法令限制及審查?退步言之,即使寅○○就系爭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審查(假設語氣),亦非得逕臆測、推定被告子○○就此有所共謀。 三、被告子○○並無自系爭工程收取任何回扣或利益: (一)公訴人起訴事實表示:戊○○要求未○○須支付決標價一成工程回扣四十三萬元,並指示逕交予巳○○,未○○為拉攏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子○○等關係,另增加五萬元工程回扣,合計四十八萬元,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得標後二、三天,於豐原市風尚人文咖啡廳交付予巳○○收執,再與子○○、戊○○及寅○○等人朋分云云,所憑證據為未○○、乙○○及董叔崢之調查及偵查筆錄。惟觀諸前揭未○○、乙○○及董叔崢等人之證述,均無法證明被告子○○與巳○○、戊○○、寅○○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事實,且所為證言並無一人提及被告子○○究竟有無與巳○○、戊○○及寅○○朋分該四八萬元現金以及數額為何,又據上開證人未○○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期日具結證述之證言可知,所交付之對象為巳○○,且希冀打通之對象為「代表會」等語,均無法證明被告子○○有收取該筆款項,顯見此部分之事實,應為公訴人所臆測,並無實據。 (二)公訴人據乙○○、未○○等證述證明確有交付予戊○○回扣款三百萬元之事實;另據戊○○於調查局之自白及偵訊中之供述證明:未○○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至戊○○處所交付回扣款三百萬元,戊○○收到該筆款項後即通知巳○○拿取其中一百五十萬元等事實。然查:據共同被告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筆錄供稱:「我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當日打電話給壬○○,要求壬○○依約定支付三百萬元及一百萬元等二筆工程回扣,並由我前往泰有公司位於大雅交流道附近之大雅工務所與壬○○見面,見面後,壬○○將深色小型背包包裝之現金三百萬元交給我,我取得該三百萬元現金即打電話給戊○○,告知該筆三百萬元工程回扣已順利取得,並約定到戊○○豐原市住所見面交款的時間,我依約赴戊○○豐原市○○街住所與戊○○見面,將裝有現金三百萬元的小型背包交給戊○○,戊○○即知該三百萬元就是壬○○依約定交付之工程回扣。」、證人未○○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判期日具結證稱:「(檢察官問:三百萬元為何給戊○○?)因為戊○○有指責我為何給巳○○,所以後來我就把這三百萬元交給戊○○,戊○○如何分配我不清楚。(檢察官問:警詢說這三百萬元要給豐原市公所、市民代表會?)那是我猜的。(檢察官問:是用猜的,還是你知道?)我瞭解有巳○○、戊○○這兩個人出面了,巳○○是代表代表會,戊○○代表公所秘書,所以我自己猜想應該是這兩邊的人要的。」等語,另徵諸共同被告乙○○之供述及證述可知,未○○將三百萬元款項交付之對象為戊○○,戊○○事後有無與他人分配、如何分配,均未得知。前揭供述足證該筆三百萬元之工程回扣確實係交付予戊○○,且並無任何被告子○○有收受該筆回扣款分毫之證明,亦證被告子○○確無與戊○○、未○○等人有任何收取回扣、協議綁標等謀議。 (三)雖戊○○證述,有將一百五十萬元交予巳○○云云,然核與巳○○之歷次供述,均否認有取得該筆款項,故戊○○究竟有無交付一百五十萬元,非屬無疑。更況,縱使有交付與巳○○該筆款項,亦無法證明子○○有收取該筆款項或與巳○○朋分之事實。另徵諸證人戊○○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期日具結證稱:「(問:剛才檢察官問你說九十五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你跟巳○○都有介入,請問主席在這個工程有無跟你討論?)從來沒有。(問:你剛才說請巳○○是因為他可以化解地方,所謂化解地方是什麼意思?)路在做水溝,老百姓不能做生意,就拜託在挖的時候放水溝蓋,拜託地方同意我們做。(問:你說有拿到三百萬,有一百五十萬給巳○○,這是事實?)是事實。(問:巳○○有無交給主席?)我不知道,也不曾講這樣的事情。(問:主席有無曾在這個工程出面說他要回扣?)不曾。(問:在其他的工程有無跟你講過?)主席從來沒有講過。(問:巳○○有無跟你說他代表主席?)沒有,因為我們是老朋友,我工作交給他辦,他幫我辦好就好,我管他什麼人。」等語。是以,公訴人所提之證人戊○○之證述,其證明力並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子○○之犯罪事實。 四、被告子○○並未與董叔崢為任何協議,更無可能要求寅○○採用「異質性採購最低標方式」進行開標: (一)公訴人起訴事實略以:未○○提.戊○○一份「九十五年度嘉義縣政府民雄地區寬頻建置計畫工程興建工程委託服務案(異質性採購最低標決標)」之案例,用以說服寅○○,以確保資園營造公司得標。子○○、巳○○、戊○○及未○○等人曾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監造決標後、完成設計前,先後找寅○○前往子○○辦公室、豐原市古都茶藝館及戊○○住處,由子○○要求寅○○配合將工程改採「異質性最低標」辦理招標,以利子○○等人可自行訂定該工程使用之管材等規格,惟為寅○○拒絕等事實,所憑證據僅以共同被告寅○○、未○○之供述,非屬無疑。蓋:觀諸證人未○○於九九年一月十二日審判期日具結證稱:「(檢察官問:哪幾個人去找寅○○談異質性採購?)就只有我去找他,應該去找寅○○兩、三次,其中有在戊○○住處、公所秘書室辦公室,但我沒有去古都茶藝館。(檢察官問:根據寅○○在警詢、偵查中提到有關異質性採購方式,他說子○○、巳○○、戊○○、與你都有陸續的去找他,這過程中你有無與子○○去找寅○○?)我從來沒有見過子○○,都是找巳○○、戊○○,我根本不認識子○○。(檢察官問:請提示九十八年偵字第四八一五卷㈦,第四十九頁背面,由於豐原市代會主席....,其中提到有到戊○○住處,在戊○○住處有無看到子○○?(提示並告以要旨))真的沒有,他們也怕我直接去找主席、市長,因為他們怕無法主導回扣的事情。我沒有去古都茶藝館。」等語,自未○○之證述,並未提及被告子○○有出席或參與戊○○等人要求寅○○採用「異質性採購最低標」方式之場合;此點顯與共同被告寅○○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不同。再者,核與共同被告戊○○之歷次證述可知,共同被告戊○○堅稱並無要求寅○○採「異質性採購最低標」方式。 (二)又證人寅○○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審理期日具結證稱:「(問:在古都茶藝館有幾個人?)印象沒有很清楚。(問:子○○有無在場?)忘記了。(問:在戊○○瑞安街住處?)過去時只有說這份資料要給我看。(問:談異質性招標時,有無看到?)沒有。」、「(檢察官問:你在調查站說子○○、巳○○、未○○?)沒有,我的意思是只有巳○○找我。(檢察官問:巳○○說異質性最低標是誰的意思?)他沒有說誰,說是要給我看。(檢察官問:他有沒有說主席?)他說主席的朋友想要做這個工程,想要用異質性最低標,要我幫忙。」等語可知,被告子○○確無向寅○○要求採取異質性採購最低標之方式。實則,豐原市公所與代表會之間素來不睦,被告子○○為代表會主席,負責監督豐原市公所之施政情況,關於工程招標之方式實非被告子○○所得置喙,是被告子○○從未與戊○○、巳○○、未○○等人向寅○○要求採用「異質性採購最低標」。證人寅○○於調查及偵查中所為之不實供述,恐係共同被告寅○○為求脫免罪責或減輕刑責而誣陷被告子○○,非無疑義,或因巳○○之故而有所誤記,是其調查及偵查中證言之證明力,顯屬薄弱。 五、未○○、戊○○、巳○○等人向壬○○索賄乙事,被告子○○並不知悉,實為遭人假借名義行不法犯行之受害人: (一)公訴人公訴意旨略以:未○○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安排泰有公司壬○○與戊○○、巳○○在豐原市「養生鍋餐廳」見面,續於一月四日安排管材供應商丑○○、丙○○、地○○等人,在「阿秋大肥鵝」餐廳與泰有公司壬○○及股東廖長城、廖異鋒見面會商,席中並向壬○○明示,需交付匯款五百萬元,其中三百萬元用以擺平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子○○、巳○○及豐原市公所、臺中縣政府代表之戊○○等人,另二百萬元用以擺平簽證技師及未○○公關費用等事實,所憑證據為未○○、泰有公司壬○○、廖長城、廖異鋒於調查局及偵查終之供述及證詞。然經查:觀諸證人未○○之證述,實無積極證據證明巳○○係代表被告子○○而參與,且自未○○於四月二日偵查中具結證述:「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見過主席子○○,都是戊○○講的,巳○○則是代表代表會。」,以及其並不知悉戊○○、巳○○取走之回扣款如何分配,並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判期日具結證稱:「(問:剛剛提到與子○○都沒有見過面,有無用電話或其他方式聯絡?)都沒有。(問:去參加市公所工程投標,標到後請款與代表會有無關係?)據我所知標到後請領工程款,縣府撥款到市公所後代表會要審核,過程是不用,市民代表會有監督權。」等語,顯見所為聽聞均自戊○○處,屬傳聞證據,就被告子○○有無共同謀議乙事顯無證據能力,且其亦證述其不知被告子○○有無取得利益,自無法證明被告子○○有涉及本件綁標、索賄犯行。 (二)又未○○於九十八年六月九日偵訊中具結證述可知,伊係主動找戊○○,戊○○承諾讓伊順利得標之條件為綁標,以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每此與戊○○碰面,戊○○都有打電話給巳○○,但戊○○告訴伊,巳○○在時不要談到錢,又本件工程得標時,戊○○要伊拿一成工程回扣四十三萬元給巳○○,但戊○○事後否認,並交代以後錢的事都對他,不要理巳○○;另外,交付三百萬至戊○○家中時,並未見其他人,且因戊○○介紹巳○○是代表會之秘書,才會認為這筆錢是給代表會及公所的人等語。顯見,戊○○是否有與巳○○合作乙事,非無疑義,且巳○○是否有收到三百萬元之半數回扣,亦僅係證人未○○個人臆測之詞。更況,所有證述均未提及被告子○○有無參與,更無任何事證足證被告子○○有獲得任何回扣款項。 (三)復查,自壬○○、廖長城、廖異鋒之證述可知,均係未○○、戊○○、巳○○主導本件工程材料綁標,且三百萬元回扣款,亦係交由未○○交付予戊○○,自其證述並未見被告子○○有所參與或涉入,顯無法證明被告子○○有涉犯本件犯罪事實。 (四)再者,未○○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安排壬○○與戊○○、巳○○在豐原市「養生鍋餐廳」見面,示意戊○○、巳○○及子○○等三人係該二件工程案之背後有力人士云云,倘被告子○○確有參與,至少應出席餐會以取信壬○○,何以僅有戊○○、巳○○此二位「有力人士」在場?更況未○○竟從未見過子○○,益徵被告子○○確有遭他人假借名義行不法犯行之情形。且觀諸未○○於同年一月四日安排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供應商丑○○、丙○○、地○○等人,在「阿秋大肥鵝餐廳」與泰有公司壬○○、廖長城及廖異鋒等人見面會商時,亦僅見未○○等人藉詞賄款三百萬元係用以擺平子○○、巳○○及戊○○等人云云,要求壬○○等人同意給付賄款五百萬元,未見有被告子○○參與或知悉之證據。 六、關於未○○與地○○、丑○○、丙○○、壬○○等人交涉材料規格本標之過程,均與被告子○○無關:公訴人據圓鼎國際公司丑○○、丙○○於調查局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證明:未○○在豐原市九十五年度豐東路、大明路寬頻管道工程中,以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作為材料規格綁標,以及未○○、地○○、丑○○、丙○○、與壬○○等人之交涉過程之事實。惟自丑○○、丙○○之供述及證言,均無法證明被告子○○有參與本件綁標、索賄等犯行,整起過程均係未○○與渠等商議,顯與被告子○○無涉。 七、豐原市九十六至九十七年設計、監造案工程收取回扣、圖利、洩密罪嫌部分,公訴人所認定,事實不符: (一)自未○○歷次證述可知,就九十五年十二月間「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係由未○○與戊○○、巳○○謀議安排由禾森公司得標;九十六年八、九月間「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二案,係未○○與戊○○協商,而九十六年九、十月中旬,內定由鈞達公司得標承包「九十七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乙事,係由未○○、戊○○、寅○○所謀議,顯見,上開九十六、九十七年設計監造工程案,與未○○共同謀議之人實為戊○○、寅○○等人,與被告子○○無關。 (二)而關於協助運作得標之過程,如洩漏評選委員名單及圈選等行為,自未○○之證述可知,均係未○○與戊○○、寅○○及庚○○等人所謀議運作。另核與共同被告乙○○、庚○○、酉○○、天○○等人之證述可知,不僅未見提及被告子○○,甚巳○○亦未參與此節,顯見公訴人並無任何足以證明被告子○○有涉入本件洩密、圖利及收取回扣之犯行之證據甚明。 (三)另關於未○○就「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工程」所交付之二十七萬元回扣款,係基於其與戊○○之約定給付,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子○○與該筆回扣款有關;更況,未○○明確證述,基於該「九十七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所約定支付得標價一成工程回扣係給予戊○○及寅○○,足證此為未○○、戊○○與寅○○所共謀運作,確與被告子○○毫無關係。是以,自未○○之供述及證述實無法證明被告子○○就九十六、九十七年之設計、監造案與寅○○、戊○○等人,有共同謀議及行為分擔之事實。 (四)又自乙○○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可知,與未○○謀議者為戊○○、寅○○等人,相關賄款亦係交予戊○○等事實,自其自白及證述均未見被告子○○有涉入之事實。是以,益徵被告子○○就九十六、九十七年之設計、監造案與寅○○、戊○○等人,並無共同謀議及行為分擔之事實。 八、公訴人據戊○○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證明:戊○○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左右收受未○○所交付之一筆工程福利金,收到後再將該筆工程福利金全數交付給巳○○之事實。然查: (一)觀諸戊○○所證述,該筆工程福利金(即未○○所交付之二十八萬元)「應該是給巳○○。」等語,姑不論就其是否確有交予巳○○尚有疑義,且即使有交予巳○○,亦無從證明被告子○○有收取該筆賄款。 (二)再者,自未○○之證述可知,該筆款項乃係戊○○私下向其索取(因未○○給予巳○○四十三萬元款項後,戊○○藉買烏魚子之名義要求未○○給付),實無可能轉交予巳○○。是以,戊○○此部分證述是否實在,實有疑義。 (三)是被告子○○從未自九十六、九十七年豐原市寬頻建置相關工程取得任何回扣或利益。 九、綜上可知,公訴人認定被告子○○與戊○○、寅○○等人就九十六、九十七年豐原市寬頻建置相關工程共同涉犯洩密、圖利及收取回扣等犯行,實無理由。 十、子○○、巳○○、戊○○涉嫌恐嚇、威逼廠商配合綁標、藉勢藉端勒索、要求工程回扣部分一、「豐原市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部分: (一)公訴人僅據證人宇○○之證述認為:巳○○等人為逼迫宇○○修改納骨櫃體材料及規格,依其等意思設計綁標材料,於營造工程招標時,假借投標廠商名義,提出「異議」或投書檢舉等方法讓該工程招標案撤銷而無法順利發包之事實,顯有誤會。蓋:觀諸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本件工程招標時,確係因「巳○○等人」所為之異議或投書檢舉,而遭撤銷無法順利發包之事實,亦無法證明真心蓮坊公司與巳○○等人有共同謀議。公訴人僅憑具有利害衝突之證人宇○○個人臆測之詞,即認定本件納骨堂骨(灰)櫃體設施工程委託監造案之所以一再遭受撤標,係巳○○等人假借投標廠商名義提出異議或投書檢舉,並無實據。再者,本件證人宇○○所提出之原先設計,亦非無引發綁標爭議之可能,該等異議或檢舉之事實應屬實在,公訴人未察逕為上開認定,非屬無疑。 (二)另證人宇○○證述:巳○○於九十六年三月間赴宇○○公司質疑原櫃位材料設計有綁標之嫌,要求配合真心蓮坊公司之納骨櫃體設計圖,並要支付子○○工程回扣款一百萬元,否則子○○將組成工程查核小組進行專案調查刁難工程施工及請款云云,顯屬無稽。經查:因證人宇○○於被告子○○當選代表會主席之初即向被告子○○告知,其有承包豐原市公所之工程,亦認識許多黑道人物,並要求被告子○○與其配合,由於宇○○與子○○之政敵魏隆琪有親戚關係且交誼匪淺,子○○對宇○○素有怨隙,證人宇○○所為證述,難謂無增添個人臆測之偏頗、不實證述。再者,據本案所涉之通訊監察譯文中,僅有戊○○與宇○○、戊○○與巳○○之通訊監察譯文,並無被告子○○與戊○○、巳○○之通聯紀錄;自戊○○與宇○○、戊○○與巳○○之通訊內容,亦無從證明被告子○○有指示巳○○要求宇○○變更設計等情事,實不足以證明被告子○○有指示巳○○要求宇○○配合及支付回扣等事實。 (三)公訴人起訴事實認定: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子○○、巳○○偕同戊○○,於亥○○住家對宇○○恐嚇威逼,要求於「豐原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為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監造設計案」配合巳○○、戊○○之意思進行設計綁標、支付二工程回扣一百萬元及一百五十六萬元,宇○○因心生恐懼而答應應允之事實,所憑主要據證人宇○○之證述,非無疑義。經查:被告子○○與宇○○於亥○○住家見面,實因宇○○之胞妹魏秀錦請亥○○向子○○提出要約,目的在於化解宇○○與子○○間之誤會。詎料,當日見面仍發生口角衝突,當日並無談及任何有關「豐原市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與「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案」之事宜。此觀諸證人戊○○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期日具結證述:「(檢察官問: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點半時,你有讓人邀請和亥○○在東勢鎮○○路五○之一之二是東勢鎮民代表亥○○的家,有沒有去?)去過一次。…(檢察官問:巳○○打電話給你說什麼?)他說要不要進來一下,我說要做什麼,他說小魏在這邊,有什麼事情來調解一下。(檢察官問:叫你去做和事佬?)對。…(檢察官問:那天在場大家是講什麼事情?)我去的時候已經在喝茶了,進去沒講什麼,我有跟小魏報告,小魏之前有跟我講,拜託我跟巳○○講一下,他會誤會,化解一下。(檢察官問:什麼誤會?)好像是他去拜訪主席,不是很高興,小魏說他沒有壞意。(檢察官問:跟工程有無關係?)沒有,去拜訪的。(檢察官問:那天講什麼?)我有跟巳○○講,巳○○打電話給我說有這個機會,大家當面化解他們兩個的誤會,這樣進去的。我進去沒有講什麼,在喝茶,我有跟主席報告說,小魏不是壞人,是好人,有誤會講一講就結束了,拜託一下,我有這樣講,那天也沒什麼事,小魏和我是好朋友。」等語可稽。又證人亥○○復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期日具結證述:「(問:談話的內容,依照你的記憶,聽到的內容大概是什麼?)一開始到的時候,主席有跟宇○○說你是生意人,出門不要亂講話,因為畢竟是民意代表,不能亂講話,他回說沒有亂講話,彼此之間口角也不是很愉快。(問:當天子○○有無對宇○○提到他承包豐原市公所的工程問題?)沒有。(問:有無提到以後的工程要怎麼樣做?)沒有。(問:當天宇○○、子○○之間的談話大概有多久?)差不多二十幾分鐘至半小時而已,到我家坐的時候。(問:當時子○○離開現場,你看到的狀況是怎樣?)不會很生氣。…(問:巳○○跟你一起去找宇○○,巳○○有無說他是代表會或代表主席或誰談論這件事情?)沒有。」等語,與證人亥○○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警詢時陳述:當日談話過程尚未提及有關配合工程綁標收取一成回扣之事(參照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查卷宗卷五、即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亥○○警詢筆錄第四、五頁)亦有相符之處(按:證人亥○○先前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恐因受宇○○之壓力,而有配合宇○○誣指被告子○○之可能。故於審理期日更易前言,陳述實情,自應以審理中經交互詰問之證述較具信憑性)。 (四)再者,證人張嘉翔、戊○○之證述,僅表示被告子○○與宇○○於亥○○家中曾有不愉快。又自證人張家祥證述,其僅係臆測子○○、巳○○等人與宇○○見面之目的係為處理宇○○所承包之工程,並非親自所見聞,實無法作為證明被告子○○有恐嚇、藉勢藉端勒索廠商配合綁標、要求收取賄款之犯行之證據。 (五)另觀諸宇○○、亥○○於警詢、偵訊中針對當日現場情形之證述,均未明確指出被告子○○究竟要宇○○配合何項工程、如何配合,且僅言及「配合」,並未提及任何索賄情事,實無從據此證明被告子○○就本件工程有任何索賄、綁標之犯行。且證人亥○○與宇○○為十餘年之好友,宇○○素來與子○○甚有怨隙,其等證述是否屬實,非無疑義,顯不足以證明被告子○○有恐嚇宇○○要其配合工程綁標及索賄。另觀諸林明郎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調查時證述:「在九十六年十月間,豐原市公所承辦人員癸○○發文給我,告知我近期東勢鎮公所發包之納骨堂骨灰櫃增設案工程預算書未遭任何投標廠商質疑,遂建議本公司參考東勢鎮公所發包納骨櫃工程預算書之櫃體設計圖,我得知上情後,便請宇○○之胞兄魏盛森向東勢鎮公所影印取得該工程櫃體設計圖作參考,發現該設計突圍『真心蓮坊公司』所設計之櫃體設計圖,我因而聯繫真心蓮坊公司翁姓經理,向其索取該公司生產之櫃體設計圖,翁經理遂拿櫃體設計圖之電子檔給我,我將該櫃體設計圖納入本公司第六次修正工程預算書中,…」等語可知,其就如何取得真心蓮坊公司之櫃體設計圖乙事(按:係林明郎自行打電話向真心蓮坊公司取得電子檔,並將該二圖面交給宇○○),與宇○○所證述係豐原市公所承辦人員親自交付乙節顯有出入,足見證人宇○○於本案上之證述均有多起偏頗,恐有陷被告於罪之疑義。又核與在場之證人戊○○之證述,其並無提及被告子○○有要求宇○○工程上需配合巳○○乙事,反而與被告子○○所稱:當時會面係宇○○擬化解與被告子○○之誤會,故有些衝突,戊○○僅係一調解人而已等情相符。是以,公訴人僅據信憑性存有疑義之證人宇○○、亥○○之證述,認定被告子○○涉犯恐嚇、藉勢勒索及索賄等犯行,證明力顯有不足。 (六)再者,公訴人起訴事實表示:九十六年五月間巳○○威逼宇○○要其主動向豐原市公所解約,退出該設計案,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巳○○並約宇○○必須支付本納骨堂骨(灰)櫃位設施工程案工程回扣,否則將對其家人不力,及主席子○○等人有幾百個小弟可以使喚等事實,所憑證據為宇○○、洪炳申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以及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一八:三五:五八)宇○○與洪炳申之通訊監察譯文。然查:觀諸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一八:三五:五八)宇○○與洪炳申之通訊監察譯文其等對話表示:「魏:幹!這個阿邦真是爛人,真的是設計我,要向我扇肚子邊,幹!我不想和他們有何關連,但是…我只好正式去報案!…洪:什麼要敲掉!魏:是要把我扣掉,我向阿邦說,我和你有什麼深仇大恨,你不須要這樣!…」足見當時宇○○向友人洪炳申表示,係「巳○○」向其表示要把他「扣掉」,並非被告子○○,並無法證明該次恐嚇巳○○係受被告子○○之指示或與被告子○○共謀之犯行。又據證人洪炳申證述表示,其均係聽聞宇○○所為陳述,其並不知道是否屬實等語,顯無法證明被告子○○有無涉入本案。另宇○○之證述,其證明力顯為薄弱,理由同先前所述,不另贅述。退步言之,即使上開公訴人認定之事實屬實,亦為巳○○個人行為,並假借被告子○○之名義向宇○○恫嚇,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子○○與其有任何謀議。 (七)公訴人起訴事實表示: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巳○○、戊○○透過寅○○正式發文要求宇○○公司,將真心蓮坊公司納骨櫃櫃體設計圖等專利材料納入工程設計,並由承辦人癸○○簽辦招標之事實,所據證據為證人宇○○及林明郎之證述。然查:豐原市公所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豐市工字第○九六○○三一六○五號函文之製作人,即證人癸○○之證述表示,該函文係其本於個人判斷,基於好心,始建議宇○○公司可以參考東勢鎮之櫃體設計,並非如宇○○憑個人臆測陳稱係戊○○、巳○○於豐原市公所運作而來。又觀諸證人宇○○證述:係豐原市公所承辦人員癸○○將真心蓮坊公司納骨櫃櫃體設計圖二張交給伊云云,惟經核與前揭證人林明郎之證述表示:該圖二張係其自行打電話向真心蓮坊公司取得電子檔,並將該二圖面交給宇○○等語,兩者顯有不符,足見宇○○所言不實。 (八)觀諸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一八:○五:二四)戊○○電聯宇○○之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男:沒來就算了,可能要講那一件事。我向他講那是不可能的。阿邦早上向我講的,就說你已經綁好了,說是你綁好了。…魏:對!阿邦那天一直向我強調。男:他的意思,好像你已經綁。魏:對!他也向我說,我有叫人去標!意思是,叫我利潤要拿出來!阿邦這樣亂來!男:我們要作合法的事!」可知,應係「巳○○」個人行為無疑。 (九)綜上,公訴人所提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子○○與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逕為認定巳○○之個人作為即為被告子○○所授意,實屬無據。是被告子○○就本件工程並無與巳○○、戊○○等人共謀涉犯綁標、索取回扣、恐嚇危害安全及藉勢端勒索財物等罪。 十一、運動公園委託設計監造案二期部分: (一)公訴人起訴事實認定:九十六年三月間被告子○○、巳○○與戊○○等人,以相同手法,要求宇○○配合在本建造設計工程中進行材料規格綁標,戊○○、巳○○並自行覓妥大田園藝公司、喬崧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學修擔任「植栽」等材料供應商及配合投標營造商,進而從中牟取工程回扣約一百五十六萬元之事實,所憑僅據證人宇○○、廖學修、林明郎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宇○○與戊○○、廖學修與戊○○、巳○○與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惟查,自前揭證人之證述均未提及被告子○○有要求宇○○就「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建造設計案」,配合綁標,至於給付回扣乙事,更毫無隻字片語,是就公訴人對被告子○○就此工程之起訴事實,顯無證明力;再者,自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僅能證明巳○○與戊○○間聯絡甚密,尚無從證明被告子○○就此建造設計案與其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二)再者,公訴人認定: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子○○、巳○○偕同戊○○,於亥○○住家對宇○○恐嚇威逼,要求於「豐原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為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監造設計案」配合巳○○、戊○○之意思進行設計綁標、支付二工程回扣一百萬元及一百五十六萬元,宇○○因心生恐懼而答應應允之事實,所憑證據為證人宇○○、亥○○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然查:證人宇○○、亥○○之證述明確表示,當時被告子○○並未指明何項工程,僅係要其配合,並無提及任何有關索賄事宜,且宇○○與被告子○○素有怨隙,亥○○與宇○○又為十餘年之好友,證人宇○○、亥○○之證述是否屬實,非無疑義。另核與在場之戊○○之證述,並無提及被告子○○有要求宇○○工程上需配合巳○○乙事,反而與被告子○○所稱,當時會面係宇○○擬化解與被告子○○之誤會,故有些衝突,戊○○僅係一調解人而已相符。是以,證人宇○○、亥○○對於被告子○○有無涉犯恐嚇、藉勢勒索及索賄等犯行,證明力顯有不足。 (三)另公訴人據證人宇○○、洪炳申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宇○○與巳○○、戊○○與宇○○、宇○○與洪炳申、宇○○與戊○○之通訊監察譯文,認定:九十六年五月初,巳○○多次逼迫宇○○必須尋找配合之材料及營造廠商,全權負責支付該筆工程回扣給子○○等人之事實。然查:據證人洪炳申證稱,其均係聽聞宇○○所陳述,不知是否真實,顯不足以證明被告子○○有涉犯藉勢勒索、恐嚇宇○○配合綁標、給付回扣等犯行。再者,宇○○之證述僅提及巳○○多次向其逼迫,是否為被告子○○所指示、被告子○○有無與巳○○共謀等,均無法證明。 (四)另公訴人據戊○○與子○○、子○○與巳○○、巳○○與亥○○、宇○○與尋文幫、宇○○與洪炳申、宇○○與張嘉翔、宇○○與亥○○等之通訊監察譯文,以及宇○○、洪炳申、亥○○於調查及偵查終之證述,認定: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巳○○去電宇○○,宇○○轉向戊○○訴苦,其無法找到綁標材料之配合廠商,亦無法全權負責支付運動公園二期工程回扣事宜,戊○○乃告知其無法作主,需由宇○○當面向被告子○○說明,戊○○立即去電子○○,安排與宇○○見面之事實。然查: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及證述,僅能證明宇○○曾與巳○○、戊○○提及無法找到材料配合廠商等事實,並無法證明戊○○致電子○○係為見面討論本件工程綁標及回扣事宜。又證人洪炳申、亥○○均係自宇○○處聽聞,此部分之證述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顯無法證明被告子○○有無牽涉本件犯行。 (五)公訴人起訴事實認定: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巳○○、戊○○找魏隆琪合作,由魏隆琪主導,並覓妥配合之材料供應商及投標廠商,在從中牟取工程回扣與子○○朋分之事實。然經查:被告子○○與魏隆琪為政敵,且素有怨隙(按:因宇○○屬於魏隆琪之派別,故亦與被告子○○不睦),實無可能與魏隆琪合作,本件恐係戊○○、巳○○與魏隆琪間之協議,與被告子○○並無關係。再者,自公訴人所提之通訊監察譯文及相關證人之證述觀之,均無直接或間接證據足徵被告子○○有與戊○○、巳○○、魏隆琪合作之事實,公訴人逕認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後由魏隆琪主導,於收取回扣後與被告子○○朋分之事實,顯屬臆測。又觀諸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一一:四五:○七)宇○○電聯洪炳申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表示:「魏:現在她們的意思是要死賴給我了!他們現在是要找一個可以負責任的,現在竟找到我的身上,…他們說都由我分配,分配完再由我對他們負責!…魏:隆琪是橫著走的,就是隆琪去標啊!…」可知,宇○○向洪炳申表示,巳○○要求宇○○配合魏隆琪一起投標,相關工程回扣利益由魏隆琪負責處理交給巳○○。復查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一六:三八:五八)宇○○電聯巳○○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魏:邦兄!我小魏!邦:喂!魏:那個小胖已經有找朋友介紹給我認識!邦:好!魏:向你報告一下!邦:你向副座講一下就好!魏:好!」亦即,宇○○向巳○○回報魏隆琪助理呂芳德(綽號:小胖)已經有找朋友介紹給他認識,請巳○○向「副座」魏隆琪講一下。益證巳○○係為魏隆琪處理系爭事務,實與子○○無關。是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魏隆琪指示呂芳德(小胖)與宇○○、林明郎商議「植栽」、「地磚石材」等時料規格綁標內容之事實,實為魏隆琪主導,與被告子○○並無關係。 十二、運動公園委託設計監造案一期部分: (一)公訴人起訴事實表示:戊○○告知宇○○,被告子○○要求支付設計費之百分之十五作為工程回扣(約六萬三千元),故於該工程設計費獲核撥時,戊○○即去電宇○○轉達子○○、巳○○在追討工程回扣,宇○○乃回覆須待工程尾款全部領齊後,再行支付,故迄今仍未支付之事實。然查:觀諸上開事實,宇○○所聽聞者均係戊○○片面告知,屬於傳聞證據,是否為戊○○假借被告子○○之名義,而為索賄之犯行,亦有可能;再者證人洪炳申係自宇○○處聽聞相關事實,亦無從證明被告子○○有無與戊○○共謀要求給付回扣之事實。 (二)是公訴人僅憑證人宇○○此等傳聞而來之證述,認定被告子○○就本件工程有索賄犯行,實有可議。 ②另被告子○○之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辯護意旨則以: 一、按共同被告巳○○因於被告選舉時曾大力幫忙被告,伊之父親曾擔任過豐原市民代表會主席,致伊與豐原市民代表會之代表、副主席等人亦均甚為熟稔,伊於臺中縣各鄉鎮之人脈甚廣,被告於擔任豐原市民代表會主席後又被推選為臺中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聯誼會之會長,致平日忙於選民、政務等致分身乏力,乃委任巳○○擔任臺中縣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聯誼會之顧問、秘書。致有一些豐原市民代表會有關之事務,巳○○會代被告處理。恐係因有此關係,致巳○○在外會以被告之代表、或代表被告等情,致被誤認巳○○在外所有行為即為被告所授與之行為,縱使巳○○在外所為不法之行為亦會被誤認為被告所授與,誤認被告即為共犯之一。惟犯罪事實應憑証據認定之,無証據殊不能以推定、臆測等方式認定之,巳○○之行為殊無法即推定、臆測均為被告授與為之。 二、豐原市公所辦理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之設計、監造或營建工程等於被告擔任豐原市民代表會前其預算早已審議通過,被告就職後已在辦理招標,對於未○○擬利用施作建材綁標或從中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且伊早與資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董叔崢洽談以異質性招標方式由伊投標、付回扣…等,此事實未○○與戊○○、巳○○等人談洽,而斯時被告甫擔任代表會主席,對政務事項尚未熟悉,對相關人事並未接觸,未○○亦於鈞院交互詰問中供明與被告子○○不認識,從未電話聯絡過,從未見面…。是能否因巳○○個人在外之行為遽指為係被告授與?對未○○交付巳○○四十八萬元,究有無其事祇有巳○○心知肚明,何以戊○○供述未收到該款之分配?另對未○○交付三百萬元予戊○○,戊○○供稱已交一百五十萬元予巳○○,何以巳○○偵訊中亦否認收到該款?是巳○○究有無收到該一百五十萬元?殊值疑義。然縱認戊○○確有將一百五十萬元交付巳○○,上開情事亦係巳○○個人在外之行為,從無告知被告,難道被告應對巳○○在外所為任何行為擔負所有責任? 三、戊○○究有無自未○○處收取豐原市公所九十六年寬頻管道之設計案、監造案之二十八萬元、或二十七萬元回扣?戊○○自調查局、偵查中及鈞院調查審理期間一再否認曾收受上開款項,且曾提及未○○因其同居人乙○○管理伊之錢甚為嚴格,對赴酒店之消費,不敢實說而稱交付予伊…。對戊○○之上開供述真實與否雖無法証明,然戊○○既未收到未○○交付之回扣二十八萬元、二十七萬元,如何交付予巳○○?而巳○○對未○○所指交付之款並不知悉,如何能指摘被告子○○對未○○所供述交付戊○○之回扣應負共犯之責?四、宇○○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當被告就職豐原市民代表會主席時,曾至豐原市民代表會拜會被告,然因雙方言談中發生爭執,此事實宇○○於偵審供述中已自承確有其事,且為此事後彼此間並未往來。而宇○○因與被告發生爭執後,一再找機會擬向被告賠禮道歉,伊與戊○○甚為要好,因而央請戊○○安排與被告解釋、道歉,戊○○因而安排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下午於東勢鎮民代表亥○○家裡,當天被告在亥○○家裡雖與宇○○之談話較為大聲,然被告僅認為宇○○不應於被告就職後一再提及黑道上朋友之姓名,彼此間所生之爭議雙方互為解釋,並未在現場向宇○○提議其向豐原市公所承包之工程應給付工程回扣事,此事實魏興盛於鈞院交互詰問中已述明當日被告並無提及「工程」有關之事,且亥○○於鈞院交互詰問中亦一再表示當天宇○○並未提及承包豐原市公所的工程問題,亦未提及爾後工程要如何做的問題,是以被告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於亥○○家中與宇○○面對面之對話如何能指為「藉端、藉勢」勒索財物之行為?公訴意旨以被告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與宇○○之爭論認為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犯行,殊難令人難以甘服。況以被告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任職豐原市民代表會主席後迄本件案發時,被告與宇○○間之見面談話,亦僅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及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二次,彼此間為宇○○提及黑道上朋友姓名所肇之誤會事,並非為工程回扣事,而巳○○究有無拿真心蓮坊公司設計圖與伊談及工程回扣、或對其承包三陽運動公園設計監造案有無找人對其石材、植栽等綁標等事,被告從未與巳○○談及,亦未參與其事,殊無法証明被告對宇○○所指伊承包豐原市公所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施作工程、三陽運動公園第二期設計監造案等工程被索取回扣有任何關係,是此部份被告被指有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犯行,殊甚冤枉。 五、次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藉勢勒索財物係指行為人利用權勢權力,以強迫或恫嚇之方法,向人逼勒財物,致被害人畏怖生懼交付財物始克相當。而所指藉端勒索財物係指行為人假藉端由,以強迫或恫嚇脅迫手段,使人畏怖生懼而逼勒、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被告祇是豐原市民代表會之主席,對於豐原市公所已發包之工程並無監督權或控制發放工程款等任何權限,有何「權勢、權力」可資利用?宇○○於九十五年九月間已承包豐原市公所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距被告就職豐原市民代表會主席僅一個月,事後至九十八年間本件案發期間近二年間,宇○○之上開委託設計監造費用早己向豐原市公所領取,並無給付任何回扣?該工程係由「山石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施作過程中亦無任何人向該營造公司索取任何回扣?宇○○對三陽運動公園第一期工程委託計監造案件於鈞院交互詰問中曾供述:「…第一期因為他們沒有介入,還不知道這個案子」,顯然該案件宇○○並無受任何人向其索取回扣,又運動公園第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案件,宇○○雖指巳○○、戊○○等人曾找人擬與之配合其中石材、植栽等部份工程,然因戊○○、巳○○等人介紹之廖學修、亥○○、魏隆祺帶同之呂芳德等人擬承包,惟均無結果,該工程最後由「宏儒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施作,亦無人向該公司索取回扣,宇○○之委託設計、監造費用亦早已領取,亦未支付任何回扣,是自宇○○所供被告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二次與伊見面均未向伊提及工程乙事,當無可能向伊索取回扣,而被告對宇○○向豐原市公所承包工程、領取工程款等亦無監督、指揮、控制之權力、權勢,如何藉勢、藉端?是此部份公訴意旨指被告與宇○○間因私人恩怨所生之誤會,即指被告對伊涉有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構成要件行為,殊有誤認。 六、綜上所述,被告與巳○○間並無任何事証可資証明伊之所有在外行為均係被告指使或授與,且巳○○、戊○○等人縱有向未○○收取三百萬元乙事,並無法証明被告與其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積極事証可資証明被告為共犯,基於犯罪事實應依証據認定之,無証據不能推定犯罪事實,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⑶被告戊○○部分: ①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辯護意旨則以: 一、九十五年度豐原寬頻工程綁標、收取工程回扣等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謂:子○○、寅○○透過子○○秘書巳○○及寅○○之表兄戊○○出面,與雲將公司未○○謀議,於「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工程設計、監造案」運作使未○○以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下稱太初公司)名義得標,未○○支付回扣總計四十八萬元云云。惟查,戊○○在「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工程設計、監造案」開標前未見過未○○,且係於該設計、監造案發包後始知悉臺中縣政府有執行寬頻管道建置工程;未○○亦曾於偵訊中表示:戊○○係九十五年度寬頻建置工程由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有公司)得標後,泰有公司的負責人壬○○介紹給伊認識,巳○○係伊認識戊○○後,透過戊○○介紹始認識(參照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查卷宗卷二第一七六頁,即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未○○偵訊筆錄第一頁)。渠等事前既不相識,如何謀議事先交給未○○相關資料以充實服務建議書內容,或是要求未○○提供專家學者名單供戊○○在豐原市公所運作,使未○○以太初公司名義得標,進而要求回扣?又,退萬步言,倘若寅○○可協助戊○○運作未○○及乙○○提供之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委員名單,使渠等成為該監造設計案外聘評選委員,則未○○與乙○○何以只提供四名人選?甚至最後僅有三名專家學者成為評選委員,不到外聘評選委員總額之半數,如此又何以確保未○○與乙○○得標? (二)檢察官起訴狀內謂戊○○、巳○○、未○○預先洽妥資園營造公司負責人董叔崢擔任配合投標「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及「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之營造廠商,並約定得標支付工程決標價一成回扣予戊○○、巳○○、子○○等人云云。惟姑且不論資園營造公司根本未得標前開二件工程,依董叔崢之證述:未○○於計畫參與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豐東路、大明路建置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時就找伊合作,伊是透過未○○才認識戊○○、巳○○,投標工程自始至終均是依未○○之要求及指示辦理,伊不清楚未○○如何執行及與其他人接洽,最後伊並未取得該工程標案,且未○○跟伊拿了七十六萬元後避不見面,伊有被未○○詐騙之感覺(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查卷宗卷九第三○-三四頁、即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董叔崢警詢筆錄第二-九頁參照)。乙○○亦證稱:九十五年十、十一月間,伊與未○○赴豐原火車站旁的風尚人文咖啡廳,與董叔崢夫婦、巳○○等人商談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工程案內定由資園公司得標等事宜時,戊○○並未在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查卷宗卷六第六二頁、即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乙○○偵訊筆錄第四頁參照)。綜上,均足證明未○○稱,係戊○○指示其找董叔崢投標並明確要伊向董叔崢表示要一成回扣云云,並不實在。 (三)又,就「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大明路、豐東路等二工程」乙案,因承包商泰有公司壬○○欲變更工程施作材料中之四吋HDPE管中管(即C.O.D管),以其他 符合招標規範之管材取代,且希望豐原市公所可以延長工期,以及考量事後請領工程款等事宜,故同意支付戊○○與巳○○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其中一百五十萬元讓戊○○用以打點豐原市公所人員,戊○○固不否認曾從未○○處拿到壬○○支付之一百五十萬元,且於工程完工後多次赴臺中縣政府及豐原市公所關切工程款核撥問題,然戊○○僅係運用其人際關係,請求承辦公務人員不要刁難撥款,並未將壬○○支付之一百五十萬元轉交任何豐原市公所人員,而係留作私用;豐原市公所秘書寅○○於偵訊中亦稱:戊○○向施作廠商拿取一五○萬元係屬其個人行為,戊○○無將所拿到的一百五十萬元交給寅○○(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查卷宗卷七第一○九頁,即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寅○○訊問筆錄第二頁參照)。另縱以檢察官起訴狀內所憑據之丑○○證詞,然丑○○係證稱:未○○只告訴伊這三百萬元要給業主豐原市公所人員,但沒有說要給誰(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查卷宗卷二第二二一頁,即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丑○○訊問筆錄第六頁參照)。是以並無具體證據指出戊○○將該筆一百五十萬元交給豐原市公所人員,亦無證據指出該筆款項交給豐原市公所何人,而實際上該筆款項並未流向豐原市公所人員。 二、九十六至九十七年間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收取回扣、圖利、洩密部分: (一)就「豐原市九十六年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檢察官起訴意旨謂:戊○○要求未○○自行找三家顧問公司前來參與投標,未○○以自有之雲將(後改名為鈞達)工程公司,及借牌之禾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禾森公司)等兩家公司名義投標,另商請大京工程顧問公司配合投標,於開標前由未○○告知戊○○,由其借牌之禾森公司得標,經寅○○授意,讓禾森公司順利得標,其後未○○支付戊○○八萬元回扣,以及以購買年節商品給豐原市公所及市代會為由額外支付二十萬元,總計二十八萬元,再由戊○○與巳○○、子○○等人朋分云云。惟查:未○○稱戊○○以購買年節商品烏魚子禮盒為由要求伊支付二十萬元,伊當時向戊○○表示無多餘資金可以支付年節禮品款項,戊○○亦無致送烏魚子等禮品給他人,既然如此,未○○何須支付給戊○○二十萬元?且該項工程總金額為七十五萬二千三百七十五元,回扣金額卻高達二十八萬元?顯然有違常理,至於未○○是否有交給戊○○其他「工程福利」,戊○○因事隔久遠已不復記憶、無法確認。 (二)九十六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豐原市工程(第一標設計監造案、第二、三標工程監造案)部分,檢察官起訴書謂:寅○○為讓未○○、乙○○順利得標以牟取一成工程回扣,將本件工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於開標前洩漏,指示乙○○挑選七名可配合之專家學者,供其運作圈選為外聘評審委員,讓未○○、乙○○所有之鈞達工程顧問公司(下稱鈞達公司)得標,事後未○○、乙○○再交付二十七萬元之工程回扣予戊○○、寅○○等人朋分云云。惟寅○○證稱:未○○與乙○○不需要透過戊○○知道本件工程,因為他們本身知道,且名單已經密封,伊不可能給乙○○看,乙○○所言不實;又乙○○稱九十六年十月二日下午伊與寅○○約在豐原市公所拿取「委員建議名單」,然當時並未招標,且委員名單不會那麼快產生(均參照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查卷宗卷七第一一一頁、即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寅○○偵訊筆錄第四頁)。證人天○○亦證稱:伊是依據寬頻案承辦人黃健龍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所簽之電腦公文辦理該案工作小組及評選委員名單之建議,並於十一月十三日上簽呈前一、二天委託行政室宋瑞國自公程會建置系統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中,篩選、列印外聘委員「委員建議名單」,伊並在場一同執行篩選及列印等語(參照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查卷宗卷六第一三八頁,即九十八年七月二日天○○警詢筆錄第九頁)。依前開證人證述,則未○○與乙○○如何能在委員建議名單產生「前」,即從寅○○處取得名單?遑論戊○○非本件工程承辦之公務員,如何知悉並將名單告知未○○與乙○○?且該標案於第二次招標時僅有鈞達公司投標,投標金額亦高於工程查核規範之金額,而需要與豐原市公所進行議價,乙○○又稱寅○○與戊○○於議價時未提供任何幫助,鈞達公司未取得較高之工程服務費,若戊○○與寅○○確有協助鈞達公司得標,又何以會發生前述情形? (三)就「九十七寬頻管道建置設計案」乙案,起訴狀謂未○○與戊○○、寅○○謀議,事前由寅○○、戊○○洩漏委員建議名單給未○○,由未○○、乙○○挑選可配合之專家學者,讓鈞達公司順利得標,並約定事後支付得標價一成工程回扣約三十萬元予戊○○與未○○云云。惟未○○等人如係已與戊○○、寅○○謀議,又何須委託庚○○交付賄款四十五萬元用以買通酉○○等七名專家學者,讓鈞達公司得標該工程? 三、子○○、巳○○、戊○○涉嫌恐嚇、威逼廠商配合綁標、要求工程回扣部分: (一)就「豐原市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與「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案」部分,檢察官起訴狀謂,子○○、巳○○、戊○○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邀約前開工程得標承包商宇○○,赴東勢鎮民代表亥○○住家見面,子○○當場向宇○○恐嚇逼迫,要求在「豐原市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與「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案」配合巳○○、戊○○之意思進行設計綁標、並洽妥材料供應商及投標營造商支付回扣云云。惟,證人亥○○證稱:當天由於是宇○○事先得知子○○、巳○○等人早對其不滿,深怕子○○、巳○○等人對其採取不利行動,乃請戊○○出面為宇○○緩頰,因此在子○○等人大罵宇○○後,戊○○出面為宇○○緩頰,向子○○表示,對宇○○有任何不滿之處,可直接告訴戊○○即可,戊○○會出面轉達協商,當日談話過程尚未提及有關配合工程綁標收取一成回扣之事(參照九十八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查卷宗卷五、即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亥○○警詢筆錄第四、五頁)。戊○○與宇○○於電話中,戊○○亦一直強調不合法的事不要作、要作合法的事(參照九十八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查卷宗卷四、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十八時五分二十四秒戊○○、宇○○通訊監察譯文);宇○○於檢訊中稱,若伊或材料商拿到本件工程(指運動公園第二期),所應支付的工程回扣都是給巳○○,又稱,沒有約定工程回扣要給戊○○(參照九十八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查卷宗卷六第一九頁、即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宇○○偵訊筆錄第一七頁)。宇○○於偵查中亦證稱:其中一次…,巳○○不願讓我離去,後來在戊○○居間協調,並詢問我配合綁標之難處,最後在戊○○協調下,巳○○才讓我離去(參照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二五號偵查卷宗卷二第七七頁,即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宇○○警詢筆錄第五頁)。宇○○亦曾證稱:伊認為戊○○在本案中是和事佬(參照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二五號偵查卷宗卷二第一○三頁、即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宇○○檢訊筆錄第七頁)。是以,戊○○始終即為兩方之和事佬,起訴狀稱戊○○偕同子○○等人恐嚇宇○○以綁標索取回扣,顯有誤解。 (二)就「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一期委託設計監造案」部分,宇○○於偵查中證稱:伊於該案沒有遭恐嚇置入綁標之規格於委託設計監造案(參照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二五號偵查卷宗卷二第七七、七八頁、即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宇○○警詢筆錄第五、六頁)。是戊○○雖事後依巳○○之要求打電話給宇○○討論有關是否支付工程利潤一事,但係因巳○○認為宇○○是戊○○之朋友,戊○○始以和事佬之立場為之。 四、綜上,起訴意旨多數事實顯有違誤,被告不否認曾以與縣府關係良好之理由,自未○○處收受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作為私用,其行為或有觸犯詐欺罪,但絕無用以行賄豐原市公所人員,被告亦於偵查中繳回八十萬元,懇請鈞院明察,並為適法之裁判。 ⑷被告未○○部分: ①被告未○○之指定辯護人蘇若龍律師辯護意旨狀則以: 一、經查,被告對於本件犯罪事實,已於偵查中全部認罪;且在鈞院歷次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供述相關犯罪事實,並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可見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對於釐清本件案情,應有相當助益。況且,本件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庭訊時,公訴人亦於論告中表示:被告應在本件承受很大壓力,卻能認罪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很難能可貴等語,足見被告確實深具悔意,也很有道德勇氣供出整個犯罪結構,對於審理本件案件,乃至殺雞儆猴澄清工程風氣,應該都有助益。 二、綜上所述,被告係因一時失慮,因此觸犯本件犯行,犯後深感悔恨,因此對於所有犯行,均已坦承不諱;並在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承蒙公訴人於起訴狀中請求對被告減輕或免除其刑,復於論告時嘉許被告勇於認罪很難能可貴。是以,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業已知所悔誤,絕無再犯之虞。敬請鈞院鑒察,准對被告免除其刑;如果不能免除其刑,亦請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諭知被告緩刑,以啟自新,是所至禱。 ⑸被告地○○部分: ①被告地○○之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則以: 一、本案係未○○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間完成「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範書」(以下簡稱:「材料規範書」)(附件一)設計後,欲向得標廠商泰有工程公司索取回扣,而於九十六年一、二月間透過同案被告丙○○與丑○○轉達,希望由被告地○○提高價格,再從中取得回扣,惟被告並無意與未○○配合,被告於與未○○接觸伊始,即表明其不願與未○○合作牟取回扣,故被告並無任何不法犯行之犯意: (一)被告地○○為文通公司之總經理,「文通公司」係經營HDPE等管材製造及買賣之管材廠商,被告平時需負責推廣公司業務,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間,「圓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丑○○向被告表示,想要了解市場上所使用之各種寬頻管材,被告抱持推廣業務之心態而不疑有他,將「文通公司」所生產之各項管材之設計及規格全部提供給丙○○與丑○○。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未○○參考市面各種規格完成「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範書」(以下簡稱:「材料規範書」)(附件一),而未○○在九十五年十一月完成製作「材料規範書」之前,尚未與地○○接觸,此有未○○於鈞院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交互詰問時之筆錄可證(參當日筆錄):辯護人問未○○以:「你在訂這個規範過程當中,你有沒有請地○○提供你什麼樣的材料規範?」未○○答以:「沒有」問:「所以你訂這個材料規範時,跟地○○接觸了嗎?」未○○答以:「還沒有跟他接觸」…檢察官問未○○:「剛剛辯護人問你,你說在制訂材料規範時,你還沒有跟地○○他們作接觸?」未○○答以:「地○○是後面」(按:係指材料規範制定完成、廠商得標,未○○要向廠商索取回扣之時)由上述未○○之供述,可知在未○○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間完成「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範書」(以下簡稱:「材料規範書」)設計前,除可能從同案被告丙○○與丑○○取得文通公司所生產之各項管材之設計及規格外,根本未與被告地○○接觸、更遑論提及要在「材料規範」中綁住那一支管子! (二)未○○完成設計後,欲向得標廠商索取回扣,始與被告地○○接觸:未○○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完成設計後,因欲向 得標廠商「泰有工程」之壬○○索取回扣,故其希望能連合管材供應廠商共同謀議提高價格,要求「泰有工程」必須向該供應廠商高價購買再從中取得回扣,幾經尋覓,其相中「文通公司」,故透過丙○○與丑○○與被告地○○接觸,被告當時並不知道未○○有意藉此向得標廠商索取回扣,而誤以為只是推廣管材,因而同意丙○○與丑○○之安排於與未○○見面,未○○希望「文通公司」能提供「特殊管材」即具有專利之一體成型之「HDPE管中管」(業界稱COD管)或其他管材,以讓其要求得標廠商「泰有工程」向「文通公司」採購,未○○再從中取得回扣,此觀未○○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證稱:「當初在協調時,假如說得標廠商有去跟地○○他們公司接洽的話,就是要付回扣金。」即明。惟被告地○○認為此為違法之行為,而不願配合,未○○為說服被告,多次請丙○○與丑○○安排邀集被告至酒店談論如何墊高價錢索取回扣事宜,被告為正派生意人,且「文通公司」規模甚大,業務良好,不需為圖此區區小利而冒違法之風險,然被告因輾轉得知未○○有黑道背景,與被告之行事風格及作生意之方式並不相同,故被告並不想與未○○合作,惟因不敢得罪未○○,故未敢當面直接拒絕,加以原本認識之友人丙○○及丑○○係中間介紹人,為避免讓友人難堪,乃虛以尾蛇,態度至為被動,此有證人丙○○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之證詞可證:檢察官問:「他曾經有不接受過,那有接受過嗎?」丙○○稱:「沒有,他一直說這回扣值太高,風險太大不想接,他有一個心態就是說風險太大,他不想接,可是就是卡在未○○跟我們都是朋友,…」檢察官問:「回扣的價格太高是這個意思嗎?」丙○○答:「對,到三百五十塊的時候,我的印象好向有降一點,可是當初我回來的訊息,地○○不能夠接受,他也不喜歡做這種事情。」辯護人問:「你剛說地○○他有提到這個案子的回扣太高,風險很大,所以他當時的意思是不想參與這個案子?」丙○○答:「感覺上是這樣子」檢察官問:「在你們跟未○○、壬○○談這個管材的時候,地○○有很主動積極的跟你們連絡嗎?」丙○○答:「沒有」檢察官問:「所以地○○是不是都是被動的?」丙○○答:「都是被動。」可證被告顏利答其實無意與未○○合作,故向中間介紹人丙○○及丑○○表示不要參與索取回扣之事,亦無意願合作,希望中間介紹人能向未○○婉轉轉達此意。而被告其後即不再與未○○聯絡、亦不再與之接觸,此為本案事實真情始末。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處罰對象係具有「受政府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之身分之人,為「身分犯」。被告地○○非屬本案之「受政府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其非「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犯罪主體;且本條所處罰行為態樣係指:「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俗稱「綁標」),意即在「材料規範」上為「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之行為,本件被告地○○係於未○○完成「材料規範」之設計後才與未○○接觸,此有前開未○○之供述可證。而未○○對被告所談及之問題是如何提高售價向得標廠商索取「回扣」,此根本無關藉由「限制競爭」,起訴法條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起訴,顯有重大謬誤: (一)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受政府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本條之立法意旨係禁止規劃設計者在就公共工程,為圖利某特定廠商而故意在規畫設計時,對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限制競爭,以讓「擁有」或「符合」該項「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之廠商能獲利,故本條之處罰對象係具有「受政府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之身分之人,而非廠商,為「身分犯」。而本件「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得標人為被告未○○,並非地○○,故未○○才係「受政府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之人,而被告地○○根本不是本條之犯罪主體,「起訴書」謂:「…與圓鼎公司丑○○、丙○○及文通公司地○○等人共同基於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監造之人員…」(見起訴書第七頁至第八頁),誤將被告當作「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監造之人員」,而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起訴,顯有誤解。 (二)再者,本案之設計監造人未○○於制訂「材料規範」時,係參考先前其他鄉鎮○○○○道工程及市面上所有之規格,非參考「文通公司」之產品規格而定,此觀其於鈞院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庭訊筆錄即明。辯護人問未○○:「你制定這個規範是根據什麼樣的資料來制定的?」未○○答以:「其他的相關寬頻工作,因為整個寬頻管道監造工程是九十四年就已經開始在施作,我們是參閱其他的,九十四年就開始在作寬頻管道,我是去印其他家,比如縣政府發包或者是其他鄉鎮公所發包的材料相關規定,再細部去討論裡面的相關規定。」辯護人問:「你做材料規範時,你有沒有去看國內其他廠商有哪一些廠商有提供這樣的材料?」未○○答以:「有,也有上網去查。」辯護人問:「請你回想一下,當初你在訂材料規範時,不管是上網還是透過一些洽詢,你大概的印象中有哪一家廠商有這種規範的東西?」未○○答以:「因為我有去網站上查,只要輸入管中管的部分就列出一大堆。」足見未○○並非根據「文通公司」既有產品之規格,而特別為「文通公司」產品而設計,而係參考先前其他鄉鎮○○○○道工程及市面上所有之規格,才制定「材料規範」。 (三)未○○係在完成「材料規範」之設計後才與地○○接觸,斯時其「材料規範」之規劃設計之行為已經完成,地○○如何可能再與其共謀「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起訴書之謬誤,在此清晰可見。故被告一開始即無意參與未○○向廠商索取回扣之事,而其與未○○接觸之時間是在未○○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完成「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範書」(附件一)之設計之後,易言之,被告地○○與未○○接觸之時,未○○既已完成設計,自無與未○○更謀綁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未遂之問題,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受政府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之要件完全不符。 三、未○○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就本件工程採購契約(即本案)所設計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範書」(附件一)第一-一點:『本工程採用之光纜導管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或同等品』及材料規範書第五點,『出場前應內管與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等規範,並未採用「特殊管材」、即具有專利之一體成型之「HDPE管中管」(業界稱COD管),故未○○並未綁標,「起訴書」對於光纖導管材料認知不足,顯有重大誤解: (一)「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並非等同於「COD管」,未○○所設計之材料規範書並未採用「COD管」:查「光纖導管」之材質甚多,「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係其中之一種;而「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係指以「高密度聚乙烯(HDPE)」之材質所製成之「管子」;而「管中管」亦係指「外管」內部另包有「內管」之「管子」,本案之「管中管」則係指「外管」內部包有「四支內管」之管材(如「附件一」三-二規格圖示),之所以「光纖導管」須使用「管中管」,係因為光纖網路之管線需密集敷設於地底下,始能形成四通八達之網路,而光纖極其脆弱易斷,又容易糾結,故必須以「導管」將之包覆,將每條光纖線路分別穿過「管中管」之「內管」,由「外管」加以保護,再將整條導管埋入地下敷設,此係何以光纖導管皆要使用「管中管」之原因(附件三),然「管中管」之製作方式,為避免內外管脫離並降低抗外壓之能力,影響光纖佈放及影響工程品質,故「內管」與「外管」需緊密固定。其固定方式,有「內管」與「外管」「一體成型」之「管中管」(目前唯一之「一體成型」「管中管」即系具有專利之韓國所生產之「COD管」),亦有非「一體成型」,而於「外管」內塞入「四支內管」,「外管」與「四支內管」中間之縫隙,再以其他方式固定,業界常見之作法係以「灌入水泥」或打入「白色發泡劑」讓其固定,而光纖埋藏於地底下,其會遇到各種讓其受損之變數,就「穩定度」而言,「一體成型」之「管中管」(即「COD管」),當然比以「灌入水泥」或打入「白色發泡劑」固定之「管中管」更為結實及穩定,然因該「一體成型」之「管中管」(即「COD管」),係為韓國生產並具有專利,要價甚高,故業界便即使用「灌入水泥」或打入「白色發泡劑」固定之「管中管」取代之,造價亦相對便宜。是以「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有韓國生產並具有專利之「一體成型」之「COD管」,亦有「灌入水泥」或打入「白色發泡劑」固定之「管中管」、或以任何方式固定之其他管材,「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並非等同於「 COD管」,合先敘明。 (二)同案被告未○○於九十五年就本件工程採購契約所設計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範」(附件一),其「材料」一-一為「本工程使用之光纖導管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或同等品」,至於該「管中管」之固定方式,其「尺寸規格」並未規範應使用韓國生產並具有專利之「一體成型」之「COD管」規格,而僅於其中第五點載以「出場前應內管與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易言之,未○○就「管中管」所設計之材料規範,並未要求應「一體成型」而僅需「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即可,是以以「灌入水泥」或打入「白色發泡劑」固定之「管中管」,當然亦完全符合「材料規範」,國內有諸多廠商可提供同等材料規範之打入「白色發泡劑」固定之「管中管」,而本件之得標廠商「泰有工程」最後即是打入「白色發泡劑」固定之「管中管」通過驗收,此有未○○於鈞院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辯護人問未○○:「壬○○最後選擇是用哪一種管子?」,未○○供稱:「打發泡,不是用COD。」,辯護人問未○○:「壬○○打發泡的方式是怎麼打,是到現場才打的,還是已經打好發泡固定了,再運到工地現場?」,未○○供稱:「是現場打的。」,及壬○○於鈞院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供述可證:選任辯護人問壬○○:「後來你送審通過的管材是用什麼方式去固定的?」壬○○答:「用發泡劑」選任辯護人問:「發泡是怎樣固定的?」壬○○答:「直接打進去,它會膨脹」選任辯護人問:「你再送抵現場之前,管子出廠之前就已經用發泡把它綁住了?」壬○○答:「沒有,在現場固定,因為每個長度間距不一樣,所以我們必須適時適地的剪裁它適當的長度,我有一部機具是專門穿內管及用拉的方式,把內管穿進去之後,我們再灌發泡。」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的內管、外管送到現場之前還沒有固定?」答:「對」問:「你到現場之後才在現場打發泡?」答:「二次施工」問:「你看一下施工規範第五點,上面寫說出廠前應該將內管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如過按照你剛才講,你是到現場才在現場二次施工打發泡,這樣不就違反了?」壬○○答以:「這個是對他們的方式,我剛才有解釋過,那時韓國生產的COD管一捲是五百米,他比卡車還要寬,我現場要盤管,我根本不知道能不能去施工,附近居民罵都罵死了,而且一節之間大概四、五十米,根本不需要用盤管方式去做。」問:「換句話說,照你的現場施工,就是把內管、外管運到現場之後再打發泡,只要能夠固定也是符合第五點的施工規範?」答以:「是,沒錯」問:「這個施工方式後來有被驗收核准嗎?」答以:「有」問:「有沒有人事後質疑你的施工方式不符合材料規範?」答以:「沒有,有跟公所報備過。」由上可見,未○○訂之材料規範第五點其施工方式極為寬鬆,其內管與外管只要能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即可;甚且其最終通過驗收者亦不必在「出廠前」即將內管與外管固定,到施工現場再打發泡亦可接受!準此,倘若以打入「發泡劑」固定之「管中管」不符合材料規範,為何「泰有工程」最終卻能通過驗收?而當初准予驗收之承辦人員豈不構成瀆職或背信?正足以明證本案未○○所設計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範書」第五點『出場前應內管與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等規範,客觀上並無從進行綁標,亦非綁標。 四、「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閱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號判決」均認定本案所設計之「材料規範」第五點「出場前應內管與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並非屬「對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之「綁標」或「限制競爭」: (一)查就與本案均屬「寬頻管道工程」採購案之其他案件,如臺中縣大里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其「材料規範書」,與本件之「材料規範」完全相同,惟遭人向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號冬股)檢舉涉嫌綁標,相關承辦人員涉有貪汙罪嫌云云,惟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後認定:「於九十六年間所取得之大里市及烏日鄉寬頻管線標案,其設計規範都是一樣的,並非無法達到,況且能夠生產HDPE的廠商,記憶所及就有東漾、大地昌、弘本、順明、建化等多家公司,均可以提供材料。」(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號不起訴處分書第五頁) (二)「證人及林煥彰證述:國內有能力可以製造HDPE管材規格的廠商,則至少有東漾、華明碩、旭東等公司,均得以向該等公司購得。」(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號不起訴處分書第七頁) (三)「證人即駿齊有限公司之業務侯彰羽亦證述:…就我們國 內廠商而言,只要是有生產管材之廠商,都有能力可以生產HDPE螺旋型管材,因為這只涉及模子的問題,並不需要其他高科技之生產技術。…另被告即文通公司負責人張富強亦證述:國內有能力生產製造HDPE四螺旋管,除文通公司外,北部方面還有大地昌公司、倫揚實業、弘本等公司,中部方面有東漾實業、華民碩實業等公司,而南部方面則有凱晟管業、陶成管業即及旭東管業等公司,有能力生產這方面之管材。…而互核證人等人之證述與被告等人之辯解,均大抵相符,此外復有『文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管材廣告宣傳單影本,『弘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回覆『唯豐工程顧問公司』有能力生產管材之函文影本,『大地昌興業公司』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回覆『唯豐工程顧問公司』有能力生產管材之函文影本、『大地昌興業公司』之出貨單等在卷足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號不起訴處分書第八頁)(四)「且經確定至少有三家(及東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地昌公司、弘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工廠函覆具生產能力,是本案工程並無限制競爭之情形。次查,設計類似產品之機關並非僅大里市公所而已,臺中縣烏日鄉公所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埋設工程,亦為承攬大里市所設計單位之設計,目前已完工並驗收,其承包廠商並未提出任何質疑與爭議。另臺北縣中和市○○○○○道新建工程施工補充說明書第八十五頁、八十六頁,新竹縣寬頻管道建置工程施工規範第一六一三二-四頁,梧棲鎮○○○○○道建置工程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及新社鄉○○○道建置工程材料規範等單位,其四吋HDPE母管外徑規範亦與大里市公所類似,以上工程皆已經完工驗收,有各該招標機關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說明書及九十六年度全國各縣市○○○道四母管規格依表附卷可稽(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卷第六一至六八、九三至一零一頁)…足見大里市公所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限制競爭之規定之事實,亦有臺灣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號判決在卷可稽。」(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號不起訴處分書第九頁、第十頁)(五)由上可知,本件豐原市公所所採取工程之「材料規範」與大里市公所均屬「高密度聚乙烯之管中管」,其所要求之『出場前應內管與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等規範,亦與大里市公所之「材料規範」相同,而大里市公所之「材料規範」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並無限制競爭(綁標)之問題,及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號判決亦認定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限制競爭之規定,此亦有鈞院前開二案之卷宗到院,正足以證明被告所辯稱未○○所設計之「材料規範」並無綁標之情事確實可信,而本件「起訴書」之認定實有違誤! 五、綜上所述,被告於未○○制定「材料規範」時,根本未曾與未○○接觸,何來與未○○共謀綁住該韓國製造具有專利權之「一體成型」之COD管?或任何其他管子?更何況未○○所設計之材料規範第五點,其施工規範至為寬鬆,自更無「限制競爭」綁標之問題,至於趙建達提議向廠商索取回扣,被告根本拒絕參與,此觀同案被告丑○○於鈞院證述明確,請鈞院依法為無罪判決。 ⑹被告宇○○部分: 被告宇○○之選任辯護人洪瑞霙律師辯護意旨則以:: 一、本案被告宇○○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損失,足見本案被告宇○○犯後態度良好。 二、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二、犯罪之目的。…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品行。…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四、五、九、十款分別定有明文。今查,本案被告宇○○犯罪之動機及目的,僅在於貪圖小利,並非奸邪之徒;而被告家中經濟小康,尚有幼兒亟待被告撫育;且被告經查並無前科,足見素行良好;又被告犯罪之手段及造成損害,尚屬平和,且已彌補被害人之損害暨被告就起訴事實坦承不諱、業與被害人和解,並配合鈞院查明事實真相,犯後態度良好等情,懇請鈞院爰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輕量刑,本案被告宇○○前無前科紀錄,堪認素行良好,且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佳,被告今因一時失慮,誤罹刑典,經此偵、審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又被告現有正當工作,且家中有幼兒亟待被告獨自撫育,應屬暫不執行為適當,為此,懇請鈞院另參酌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惠予緩刑之諭知,以啟自新。 乙、事實認定: 一、就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於九十五年九月間豐原市公所工務課承辦人申○○及主辦人卯○○計畫簽辦「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工程設計、監造案」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開招標作業時,戊○○、寅○○即將該寬頻工程計畫施工路段、經費預算及招標方式等資料,提供予未○○,使其得以提早部署投資丈量現場,以充實「服務建議書」內容,並約定先運作內定由未○○得標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之設計、監造案,未○○同意支付決標價一成作為工程回扣,有證人張公僕於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調查筆錄:「我可以確定未○○在本委託設計監造案公告招標前一段時間,就已經知道這個案子要招標,我依照未○○的指示一邊蒐集相關資料即開始著手撰寫服務建議書,因為未○○並沒有明確告訴我是豐原市公所的寬頻管道案件,所以等到本委託設計監造案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招標後,我再將相關豐原市○○○路段、工期及預算等部分撰寫進去,並以太初事務所之名義製作服務建議書,我大約於收件期限前完成服務建議書的製作並送件,本委託設計監造案於第一次開標時因參與投標的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調查站所提供之前述測量平面圖是未○○於八、九月間交給我的,是未○○委託測量公司所測量繪製的,至於是哪家測量公司,要問未○○才清楚,未○○提供該等測量平面圖之電子圖檔光碟給我,要我將該等測量平面圖納入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建議書中」(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㈡,下稱偵卷㈡,第一至五頁),核與被告未○○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警詢筆錄:「為了讓我能順利取得豐原市○○○○路等七案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九十五年八月間,我特別花費五、六萬元,僱用測量公司人員測量及繪製工地現場平面圖,以充實服務建議書內容,另外,戊○○要求我提供好配合之四名專家學者名單,讓他在豐原市公所內運作,擔任該監造設計案之評審委員,另一方面,戊○○也找三名好配合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我依照戊○○的要求,洽請『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蔡元鴻提供好配合之四名工程專家學者名單,蔡元鴻依約交出四名好配合的工程專家學者名單交給我的同居人乙○○,我再持該四名工程專家名單交予戊○○,由戊○○在豐原市公所內運作成為該設計監造案之評審委員…我持專家學者名單給戊○○運作成該設計監造案評審委員前,即同意支付每名專家學者二萬元為代價,以讓該等專家學者在擔任評審委員時,能夠評選較高的分數,使太初事務所能夠順利得標。此交付專家學者每人各二萬元之相關事宜,係由同居人乙○○出面與蔡元鴻接觸、處理…約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間,該兩寬頻管道建置設計監造案召開評選會議,決標確定由太初事務所得標,約二、三天後,戊○○直接打電話給我,要我依約定支付該筆一成工程回扣,約四三萬元,但戊○○告訴我,他不再管此寬頻工程案,要我將該筆工程回扣直接交給豐原市代表會人員巳○○。當日,我即聯絡巳○○,並約他在豐原市火車站『風尚人文咖啡廳』見面,我當場將一成之工程回扣現金四三萬元親交給巳○○,另外,我為拉攏豐原市代表會方面的關係,以順遂我執行該寬頻工程後續設計監造及工程發包工作,再支付巳○○現金五萬元,該次我合計交給巳○○四八萬元現金」(九十八年度聲搜字第一六號卷,下稱聲搜卷,第三九至四五頁),並有被告乙○○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詢筆錄:「我記得約在九十五年八、九月間,我協助未○○對外開拓、招攬工程業務,未○○告訴我,他與豐原市公所之有力人士(即戊○○、巳○○等人)已達成協議,並表示他將透過戊○○等人順利拿到豐原市公所發包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未○○隨即要求我指示本公司員工張公僕加強充實投標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之服務建議書,並聯繫太初事務所技師蔡元鴻,要求其提供四名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名單,讓未○○交給戊○○在豐原市公所內運作擔任該設計監造案之評審委員」(聲搜卷,第一一八至一二五頁),及本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未○○跟我講說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的寬頻我們可以去標,他已經講好了,所以就是由我們跟我們公司的員工做好服務建議書,投標的資料準備好,後來未○○說委員的部份,他也已經處理好了,所以叫我們加強服務建議書的內容…九十五年度寬頻順利得標之後要給一成的回扣,就是以我們設計監造費的一成。得標之後,我記得那天是我跟被告未○○到豐原市的風尚人文咖啡館,由被告未○○交給巳○○四八萬元。(檢察官問:底價是四百三十五萬五千四百元,如果一成的回扣的話應該是四十三萬元多,怎麼會用四十八萬?)證人乙○○答:我記得那時是給四十八萬元,因為未○○有跟我講說那五萬元也是方便以後請款能夠順利,要拉攏他們…拉攏巳○○那邊的,他們說是主席…就是被告子○○…被告巳○○是代表被告子○○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並有卷附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豐原市公所工務課業務卯○○簽辦單(豐市工字第二二七二三號)、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豐原市公所工務課簽文寬頻工程設計招標作業(000000000 0),綜上所述,可知從一開始的計劃,如何由被告戊○ ○、寅○○將招標工程之路段、經費預算、招標方式,透露給被告未○○知悉,並由未○○事先計劃,將招標所需之「服務建議書」完成,並約定由被告未○○商請借用太初事務所之名義投標,取得工程後,再由被告未○○從工程決標價中抽一成作為支付被告戊○○、子○○、寅○○、巳○○之回扣,此完整過程,係一開始即謀議完成甚明。 (二)而就工程之評選委員,必須有七名評選委員,故就評選委員之分配,被告戊○○負責自行找妥三名可評選之專家學者,另則要求被告未○○提供四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供其轉交豐原市公所秘書寅○○遴選為外聘評選委員;未○○、乙○○夫婦乃透過土木結構技師蔡元鴻,允以支付每名評選委員二萬元為代價,洽請蔡元鴻提供可配合評選讓未○○得標之評選委員,蔡元鴻遂提供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及粘怡鈞等四名專家學者名單予未○○、乙○○;被告未○○再於九十五年九月間,將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及粘怡鈞等四人名單交予戊○○,再由戊○○轉交豐原市公所負責工程發包作業之寅○○圈選成為正取評選委員,另寅○○為讓未○○借牌投標之「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順利得標,復指示豐原市公所人員組成之四名內部評選委員支持內定之太初事務所得標之事實,有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之審理結證稱:「戊○○要我提出四名可以配合評選的專家學者名單,這些名單是交給寅○○,是在公所的秘書室就是他的辦公室交給被告寅○○,交名單時,寅○○說他了解…這四名評選委員名單不記得,要以警詢筆錄為主…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是找蔡元鴻幫我去找到這四名評選委員…(檢察官問:你在警詢說的是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粘宜鈞,是否是這四個人?)證人答:我是名單取得後就直接交出去,所以現在沒有印象。但警詢時我有提出相關的資料,所以以警詢為主…把名單交給寅○○後,這些人有成為評選委員…我是借太初事務所為投標廠商,太初後來有順利得標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 (三)又豐原市公所相關工程方面之處理,豐原市市長張瀞分(下稱證人張瀞分)均委由被告寅○○處理,故該所九十五年至九十七年寬頻設計監造案之評選委員之決定,亦由被告寅○○決定,通常被告寅○○決定後,會先將名單彌封,先送主任秘書,再轉呈證人張瀞分,而證人張瀞分審核時,不會拆封,因其覺得被告寅○○決定就好等情,有證人張瀞分九十八年八月四日之警詢筆錄:「被告寅○○係豐原市公所秘書,因為我對於工程外行,所以有關於豐原市公所所有的工程發包事項及施工情形等業務,我均完全授權給寅○○及各科室主管全權處理,授權內容包括工程相關之全部作業,其中也包括圈選內、外聘評選委名單等內容…豐原市公所確實有發包『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設計、監造及工程標案,但有關於豐原市公所工程相關業務,我都全權授權給寅○○及各科室主管全權處理,並由寅○○綜覽處理所有工程相關業務,包括核定底價等工作我都授權給寅○○處理,因我不過問工程相關業務…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各項工程,因我是豐原市公所最高行政首長,依規定均需陳報給我做最後核定與決行,但工程方面我是外行,我均完全授權予寅○○決定,最後我再核章,所以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各項工程,在相關科室公文上陳後,有關圈選評選委員、核定工程底價之事均由寅○○決定,決定後再由我蓋章決行,『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設計、監造及工程標案亦是如此,我僅在公文上蓋章決行,有關評選委員的圈選名單、該工程底價之核定,均已用信封袋密封,相關評選委員的名單及該工程底價,我均未見過其內容,該部分均由寅○○在處理…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各項工程,相關工程預算書、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材料規範、細項單價分析表等工程預算書資料係先由工務課主辦人員審核再上陳技正卯○○、課長午○○複審,後再交由寅○○決定,寅○○決定後,再上陳主任秘書,最後再上陳到我這裡。我僅看公文內容,若公文內沒有批註反對意見,我即蓋章決行,一般情形,到我這裡均未有反對意見…因我不懂工程,所以我並未詳閱相關工程預算書等內容,也沒有批註意見…依此種簽文正常流程,天○○應將相關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密封上陳後,由我圈選作最後決行。但如我前述,有關工程相關之業務,我係全權授權寅○○處理,所以該工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天○○密封上陳後,係由寅○○拆封並決定圈選評選委員小組名單後,再密封到我這邊,我僅在公文蓋章決行,並未拆封圈選評選委員,決行後密封的評選委員名單,再交由天○○拆封通知被圈選的評選委員…我沒有看過拆封之評選委員小組名單,也沒有自行圈選出七名正取外聘評選委員及三名備取外聘評選委員,我係完全授權寅○○圈選評選委員,寅○○圈選後,再密封上陳公文給主任秘書後,再到我這裡作最後蓋章決行,決行後再轉回天○○,由天○○依圈選的次序,依序聯絡被圈選的評選委員,探詢渠等擔任評選委員之意願…該密封評選委員小組名單上所蓋用之「市長張瀞分(乙)」章,是由寅○○蓋的,因該印章平日即放在寅○○處,並由其保管使用。」等語(參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㈨,下稱偵卷㈨,第六二至六六頁),足見關於評選委員之遴選,證人張瀞分已全權交由被告寅○○處理,堪以認定。 (四)而上揭「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三人,亦確實成為評選委員名單,此有卷附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太初事務所蔡元鴻扣押物編號二-肆-一。太初事務所蔡元鴻扣押物編號二-壹-一:(九十五年度)筆記。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豐原市公所工務課內簽申○○(0000000000 )(太初事務所)蔡元鴻扣押物編號二-壹-一:(九十五年度)筆記本,及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十三日、十八日欄內相關記載。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臺中縣豐原市公所投標(資格審查)紀錄表。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豐原市公所工務課申○○內簽(000 0000000)、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豐原市公所工 務課申○○內簽(0000000000)臺中縣豐原市 公所工作小組書面初評紀錄表(案號:九五A八)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臺中縣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B)類─豐原市○○路等七案工程」召開評選會議(案號:九五A八)記錄表。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豐原市公所秘書室謝銘陸內簽文(0000000000) (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㈠,下稱偵卷㈠,第二○四至二一三頁,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二五號卷㈡,下稱他卷㈡,第三○至三一頁、聲搜卷,第六三至六五、一七一至一七三頁) (五)賴津佐、黃佑全編製完成工程預算書稿時,由未○○負責審核工程預算書內容,確認無誤後,未經掛名技師蔡元鴻審核,逕自蓋用土木結構技師蔡元鴻之簽證用章完成工程預算書,陳報豐原市公所審核,嗣雲將公司確實向技師蔡元鴻借用太初土木技師事務所牌照,得標承包豐原市「九十五年度寬評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等情,有雲將工程公司監工賴津左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雲將(鈞達)工程顧問公司承攬公務機關發包工程主要由老闆未○○負責向外拓展工程業務,再將各計畫承攬之工程設計資料提供繪圖員,並要求依照其意思繪製工程設計圖。另外,各承攬工程之服務建議書,同樣是老闆未○○自外取得相關工程服務建議書之參考資料,再交由黃佑全,要求其依照指示負責書寫而成…老闆未○○入監服刑後,由同居人乙○○負責管理公司業務,約於九十七年四、五月間,當時我本人已規劃離職,老闆娘乙○○為拉攏我繼續留任,且為開拓公司承攬工程業務,故擬定此份合作書,同意將我對外招攬之每件工程案二成利潤分配給我,但最後我並未同意簽訂該合作書,而於九十七年九月間正式離職…雲將(鈞達)工程顧問公司老闆未○○確實向蔡元鴻技師借用其所有的「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牌照,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得標承作臺中縣政府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大明路等七案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同時,該兩項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案,是由我雲將工程顧問公司自行執行設計及監造…就我九十五年八、九月間,在雲將工程顧問公司上班的所見所聞可知,老闆未○○早已於公開招標前,得知該工程案招標訊息及資料,並於八、九月間展開期前作業。又當時張公僕忙於書寫服務建議書,照常理推斷,應該即是忙於製作前述豐原市公所發包「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B)類-豐原市○○路等七案工程」之服務建議書。不過,我並未在九十五年七至九月間,參與任何本服務建議書相關內容設計之期前作業…九十五年十、十一月間,豐原市公所分別進行二次該二件寬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招標評選工作,雲將工程顧問公司係由張公僕參加豐原市公所發包該兩件寬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招標評選工作並進行簡報,蔡元鴻技師並未到場,另外,在投標前,未○○有在豐原市公所評選委員部分進行運作,讓借牌之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順利得標…」等語(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七頁),並核與證人黃佑全於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警詢筆錄:「雲將工程顧問公司曾借用太初工程顧問公司、國立工程顧問公司、任盈工程顧問公司、禾森工程顧問公司、詠岑工程顧問公司、連鼎工程顧問公司、華韋工程顧問公司及宏信工程顧問公司等之名義參與公共工程投標…豐原市公所案卷資料有關「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B)類-豐原市○○路等七案工程」由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建議書,是由當時仍任職於雲將(鈞達)公司的張公僕負責製作。我記得我在九十五年九月中旬到職時,即看到張公僕正忙於製作此份豐原市○○○道建置工程服務建議書,而且在電腦檔案中也發現此類製作資料,因此,該服務建議書是在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豐原市公所公告招標資料之前即已開始製作…」等語(參偵卷㈡,第三六至四四頁) (六)就順利得標部分,業據證人蔡元鴻於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警詢證稱:「該工程案於九十五年十月間進行第一次開標,開標前我再依乙○○的要求,打電話給獲聘為評選委員的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粘怡鈞等四人,再次向他們拜託希望太初事務所能夠在評選審查會時獲得較好的評選而得標,該案辦理第一次開標於豐原市公所人員所組成之初評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時,因只有二家廠商投標而宣布流標,乙○○再次來電告訴我流標狀況,會擇日再公告決標進行評選,乙○○並要我再次拜託吳亦閎等四名評選委員能夠繼續在下次決標評選時給予好的評選評分。九十五年十一月間該案進行第二次決標,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等三人到場擔任外聘評選委員(粘怡鈞未到場),我也有到場參加該服務建議書說明會,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等三人均有看到我在場,雖然我現場沒有再次向吳亦閎等評選委員拜託,但是他們知道會多給予協助評選,最後順利由雲將公司未○○借用我太初事務所名義得標等語(參偵卷㈠,第一七四至一八一頁),核與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詢證稱:「九十五年度豐原市公司發包之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第一次開標前,我特別再請蔡元鴻拜託事先安排好的評選委員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粘怡鈞等四人,能於決標評選時評選太初事務所獲得高分,蔡元鴻也有配合再次向該四名評選委員一一拜託,惟該案第一次開標因參與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而流標。該案辦理第二次開標作業前,我同樣再請蔡元鴻向吳亦閎等四名評選委員拜託繼續在該案第二次開標作業評選時,給予太初事務所高分,並請蔡元鴻技師親自出席該次決標評選會議。該案第二次開標當日,我陪同蔡元鴻技師、員工張公僕出席開標評選會議,據蔡元鴻告訴我,當天只有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等三名評選委員出席評選會議,最後,太初事務所獲評為第一高分,順利得標承作該設計監造案。」(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㈣,下稱偵卷㈣,第一三三頁反面至一三四頁),已清楚證述關於第一次流標,第二次再依第一次開標之決議,給予太初事務所最高分而順利得標之過程,且兩人證述亦互核相符。(七)而參照卷內所扣案之書證,其中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太初事務所蔡元鴻扣押物編號二-肆-一:未○○公共工程設計案-豐原休閒農場張志超等四人名單影本一頁,豐原休閒農場張志超等四人名單係於「0000000000「 MON)一四:三九」,其內容載有「豐原休閒農場」、「張志超、吳亦閎、呂東苗、粘宜鈞」及「二○○○○.○○」之意義,據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詢證述:「該張資料確實是我前述傳真予蔡元鴻之專家學者確認名單,該張資料內容所載之「豐原休閒農場」即是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之代號,「張志超、吳亦閎、呂東苗、粘宜鈞」等人即是蔡元鴻提供給我們做為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另註記「二○○○○.○○」代表我與未○○願意支付每名評選委員各二萬元作為配合評選的代價。我傳真該張資料的目的,是為了再次向蔡元鴻確認張志超等四名專家學者是否能夠出席擔任評選委員,另外,也再次向蔡元鴻確認,我與未○○願意支付名單上每位評選委員每人二萬元作為各該委員將來配合讓「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順利得標之代價。」(偵卷㈣,第一三三頁正反面」,及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那時被告未○○跟我講要去找委員,所以我去找太初事務所蔡元鴻協助找評選委員…找了四個人…印象中那四個人的名字為: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粘宜鈞…找完之後我就把名單交給未○○,由未○○轉交給戊○○…後來這四個人當中,吳亦閎、張志超,另外一個是呂東苗還是粘宜鈞,有成為評選委員…(檢察官問:妳在調查站跟檢察官偵查中,妳講到的是張志超、吳亦閎、呂東苗這三個,因為其實前後有兩次,第一次後來就沒有順利評選,後來到了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才又第二次的評選,第二次評選時,妳說出席的就是後來妳不太確定的呂東苗,現在提醒妳有無印象?)證人乙○○答有…那時是借用太初事務所的名義,後來有得標…評選為第一名。」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而觀前揭傳真資料以觀,確實有「豐原休閒農場」、「張志超、吳亦閎、呂東苗、粘宜鈞」及「二○○○○.○○」等字樣,且記載方式,亦確實如同一般筆記略式記載之樣式,故證人乙○○之證言,堪以採信。 (八)被告戊○○要求未○○必須支付決標價一成工程回扣四十三萬元,並指示逕交予巳○○,未○○為拉攏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子○○等關係,另增加五萬元工程回扣,合計四十八萬元,而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得標後二、三天,未○○、乙○○自事先向資園營造公司董叔崢之借款中,籌措四十八萬元現金,與巳○○相約在豐原市之風尚人文咖啡廳見面,親自交付予巳○○收執,再與子○○、戊○○及寅○○等人朋分之事實,有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得標之後有支付回扣,是拿現金給巳○○…(檢察官問:你主要接觸的對象是戊○○,為何你回扣是拿給巳○○?)證人答:是戊○○叫我拿給巳○○,據我所知戊○○與巳○○之間有摩擦,我把回扣拿給巳○○後,戊○○有問我說為何拿給巳○○,我跟他說是你要我拿給巳○○的,後來因為這樣我還多付壹條二十多萬元的錢給戊○○,是用年節送禮的理由給的,我是先交四十八萬元,其餘如警詢筆錄所述。(檢察官問:你把錢交給巳○○後,巳○○如何說?)證人答:他收到就知道,我先打電話給巳○○,約在豐原的風尚人文餐廳,錢是用牛皮袋裝著,我拿給他他就收起來。(檢察官問:本來如果以一成的回扣來算,本來是四十三萬元,為何要給巳○○四十八萬元?)證人答:多的五萬元是給巳○○走路工…(檢察官問:為何與調查站筆錄所述不同?)證人答:據我所知他是代表主席那邊的人,為了方便請款,避免被刁難,所以以這五萬元打好代表會那邊的關係…巳○○沒有提過,給的錢要交給誰…我也不知這四十八萬元如何分配…通常我們會很避諱去瞭解,我錢只要交給他就好。就我了解,說這些錢要打通豐原市公所、代表會…但我不知道他們如何分配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及「(辯護人問:你說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回扣四十八萬元,在咖啡廳交給巳○○,是由誰交的?)證人答:是我交的。(辯護人問:你與何人共同去交的?)證人答:我、乙○○、董叔崢,乙○○在裡面用餐,我與巳○○、董叔崢在外面咖啡廳。(辯護人問:為何要找董叔崢一起去?)證人答:因為錢是跟他借的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相符;核與卷附被告未○○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之警詢筆錄:「約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間,該兩寬頻管道建置設計監造案召開評選會議,決標確定由「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得標,約二、三天後,戊○○直接打電話給我,要我依約定支付該筆一成工程回扣,約四十三萬元,但戊○○告訴我,他不再管此寬頻工程案,要我將該筆工程回扣直接交給豐原市代表會人員巳○○。當日,我即聯絡巳○○,並約他在豐原市火車站「風尚人文咖啡廳」見面,我當場將一成之工程回扣現金四十三萬元親交給巳○○,另外,我為拉攏豐原市代表會方面的關係,以順遂我執行該寬頻工程後續設計監造及工程發包工作,再支付巳○○現金五萬元,該次我合計交給巳○○四八萬元現金。」(聲搜卷,第三九至四五頁),及被告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之警詢筆錄:「…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我順利取得「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後,我依戊○○之指示將該筆工程回扣直接交給豐原市代表會人員巳○○收執,事後,戊○○責難我為何將該筆工程回扣四十八萬元交給巳○○,且示意我必須再另外給付一筆工程回扣予戊○○,我向戊○○表示,我係依照戊○○指示才會將該筆工程款交給巳○○,豈能再向我要求給付另一筆工程回扣。其後,與我熟悉之同業主動告知我,巳○○原係找另一家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綽號小魏)欲配合設計該案,再從中牟取工程回扣,後來卻由我和戊○○配合取得該工程設計案,所以我才知道為何戊○○會再向我要求支付另一筆我所得標之工程回扣」(聲搜卷,第五○至五五頁),另有被告乙○○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之警詢筆錄:「未○○在調查站所稱:『我即聯絡巳○○,並約他在豐原市火車站『風尚人文咖啡廳』見面,我當場將一成之工程回扣現金四十三萬元親交給巳○○,另外,我為拉攏豐原市代表會方面的關係,以順遂我執行該寬頻工程後續設計監造及工程發包工作,再支付巳○○現金五萬元,該次我合計交給巳○○四十八萬元現金。」內容完全實在。未○○支付於巳○○之四十八萬元工程回扣是我由雲將公司承包其他設計監造案獲撥之工程款中籌措。」(聲搜卷,第一一八至一二五頁),及被告乙○○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警詢筆錄:「約於九十五年十、十一月間,未○○與我以「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之名義得標「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前,未○○曾向我表示,董叔崢所有之「資園營造有限公司」已經被內定為「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工程案」之得標營造廠商,我記得那時候未○○曾帶我至豐原火車站旁的風尚人文咖啡廳與董叔崢、其妻蔡玉容及巳○○見面商談有關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之配合投標事宜。該次商談係我與董叔崢第一次見面,我也因此開始認識董叔崢及其妻蔡玉容。九十五年十月底,未○○與我以「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之名義順利得標「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建置設計監造案」後,依約必須支付設計監造案之一成工程回扣給戊○○及巳○○等人,惟當時我與未○○因資金不足,便由未○○向董叔崢借款新臺幣七十六萬元作為周轉,未○○當時曾告訴董叔崢,該筆借款係拿來作為支付戊○○及巳○○等人要求之「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建置設計監造案」一成工程回扣之用,董叔崢才答應借款七十六萬元,但是,借款時董叔崢有要求未○○簽立一張金額七十六萬元的本票作為借款憑證。事後,我記得未○○就將該筆七十六萬元現金拿回本公司,待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確定得標後,再由我從中拿出四十八萬元,與未○○一起前往豐原火車站旁的風尚人文咖啡廳交給巳○○…」(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㈥,下稱偵卷㈥,第二八至三○頁),及被告乙○○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詢中證稱:「約於九十五年度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寬頻管道建置設計監造案確定由太初事務所得標之二、三天後,未○○要我籌措支付該案得標金額一成之工程回扣,約新臺幣四十八萬元,我準備好該筆款項後,即攜帶該筆工程回扣開車載同未○○,赴豐原市火車站『風尚人文咖啡廳』與綽號阿邦之巳○○見面,由未○○在該咖啡廳的戶外座位將該筆一成工程回扣交給巳○○,我則在咖啡廳室內座位用餐,結束後,我與未○○便駕車離去,未○○在我駕車途中再次告訴我,該筆工程回扣已完成交付。」(偵卷㈣,第一三四頁反面至一三五頁)及「未○○支付於巳○○之四十八萬元工程回扣是我由雲將公司承包其他設計監造案獲撥之工程款中籌措。」(偵卷㈣,第一三五頁),及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這四八萬之現金,是跟別的廠商借調的,是資園營造公司的董叔崢…(檢察官問:資園營造公司的董叔崢為何願意借錢給你們?)證人乙○○答:因為我記得當初九十五年度本來指定的得標施工廠商是他們,指定要給資園。(檢察官問:誰指定?)證人乙○○答:當初是未○○、戊○○、巳○○要指定給資園營造公司,讓他們得標…(檢察官問:他們得標有何好處?)證人乙○○答:就是一成工程費的回扣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前後證述大致相符,及證人董叔崢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警詢筆錄:「於九十五年十月間,未○○計劃參與承攬前述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豐東路、大明路工程之設計監造標,當時他曾找我一起合作,要我配合參與該二項工程之投標。未○○曾數度找我並告訴我渠將投標承攬前述二項工程之設計監造,只要獲得設計監造標,即可針對該二項工程進行特殊規格管材之綁標,在渠完成設計工程後,即可由我配合參與該二項工程之工程標,未○○要我充分配合,經我同意後,未○○更向我表示,如果我順利取得該二項之工程標,我必須將所得利潤拿出支付給未○○及其他相關配合人員。未○○事先與我聯繫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到我公司向我先行調支七十六萬元現金,並表示係要處理有關前述二項工程所需相關支出,其中包括設計監造標押標金及所需支付的公關交際費。我當場交給未○○七十六萬元現金,並由未○○簽立七十六萬元之本票給我收執。據我記憶所及,未○○在數日後即約我到豐原市火車站前「風尚人文咖啡廳」見面,與我確認參與配合該二項工程之工程標投標,經我同意後,未○○找了另一位本案工程之相關配合人士綽號「阿邦」之男子,一起到「風尚人文咖啡廳」會面,當場未○○向「阿邦」表示,我將參與該二項工程之工程標,我亦表示有意承攬該二項工程,並配合未○○之相關作業,之後我即先行離去。又隔數日後,未○○帶我到戊○○家中,與戊○○會面,未○○同樣向戊○○表示,我有意承攬該二項工程,而我亦向戊○○表示我有意承攬該二項工程,並將會參與投標,戊○○當場表示歡迎我參與投標。」(偵卷㈨,第三○至三四頁),從上揭證人未○○、乙○○與董叔崢之證詞,詳細敘述款項之來源、交付之地點、時間、金額,且互核一致,且再對照卷附雲將公司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紀錄影本,依雲將公司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紀錄顯示,雲將公司宋介文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十四時十五分曾自雲將公司在玉山銀行南屯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0八○八提領現金一百七十八萬二千七 百七十元可證,自堪信為真實。 (九)至於一開始被告未○○、乙○○係接洽被告戊○○,為何回扣卻是交給被告巳○○乙節,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因為那時跟巳○○是第一次見面,所以我不是很清楚,不過被告未○○跟我講說他當初接洽的是戊○○和巳○○,因為我不是很清楚,所以我也是跟著他一起去繳四十八萬給巳○○」等語(參本院卷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及被告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之警詢筆錄:「…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我順利取得「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後,我依戊○○之指示將該筆工程回扣直接交給豐原市代表會人員巳○○收執,事後,戊○○責難我為何將該筆工程回扣四八萬元交給巳○○,且示意我必須再另外給付一筆工程回扣予戊○○,我向戊○○表示,我係依照戊○○指示才會將該筆工程款交給巳○○,豈能再向我要求給付另一筆工程回扣。其後,與我熟悉之同業主動告知我,巳○○原係找另一家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綽號小魏)欲配合設計該案,再從中牟取工程回扣,後來卻由我和戊○○配合取得該工程設計案,所以我才知道為何戊○○會再向我要求支付另一筆我所得標之工程回扣」等語(參聲搜卷,第五○至五五頁),故足證被告戊○○、巳○○係一同參與本件犯行無訛。 (十)又被告乙○○亦給蔡元鴻其先墊付評選委員之賄款六萬元乙節,復據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詢證稱:「我與被告未○○借牌之太初事務所順利得標該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後,即依約透過蔡元鴻支付出席該案第二次開標評選會議之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等三位評選委員,每人各二萬元之酬勞,合計共六萬元,該筆六萬元款項我本人洽請蔡元鴻先行墊付,並約定待該工程設計款核撥時再從中扣除…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對帳單內容是由蔡元鴻書寫的,內容係關於雲將(鈞達)工程顧問公司(下稱:雲將公司)於豐原市公所核撥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第一期服務費約一百三十二萬餘元可領取金額之計算內容,蔡元鴻條列出該筆服務費應扣除之款項,包括…前述蔡元鴻先行墊付給該案評選委員吳亦閎等三人之賄款六萬元…該筆款項係由我本人親自至太初事務所向蔡元鴻技師領取現金,我收執該筆款項後便於該對帳單上簽名…對帳單內容登載『二、評委代墊三X二○○○○=六○○○○元』等紀錄,即是我前述請蔡元鴻先行墊付予吳亦閎等三名評選委員之六萬元賄款的扣帳紀錄等語(參偵卷㈣,第一三四頁正反面,並有卷附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太初事務所蔡元鴻扣押物編號二-肆-一:未○○公共工程設計案-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蔡技師(蔡元鴻)傳真予小蘭(乙○○)之對帳單及乙○○簽收紀錄影本(偵卷㈠,第一八八至二○二頁)可稽,亦可信為真實。 (十一)就評選委員敲定後,即由被告未○○再交付給被告戊○○或寅○○乙節,業據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名單是交給被告寅○○,是在公所的秘書室,就是被告寅○○的辦公室交給被告寅○○的,交名單時,被告寅○○只說他了解…把名單交給被告寅○○後,勾選的名單有成為評選委員」、「…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我是透過蔡元鴻去詢問,願不願意擔任評選委員,他們願意的話,就由我填寫名單後交給寅○○。」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核與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伊把名單交給被告未○○,由被告未○○交給被告戊○○,至於被告戊○○以後怎麼把名單交給豐原市公所,伊就不清楚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證人未○○、乙○○雖就上揭究係交付予被告戊○○或被告寅○○,有所不一,但可確定者在於,證人未○○與乙○○,依照原先之共同犯意,負責找尋認識評選委員之人員。 (十二)又名單係由被告寅○○、戊○○交付後,最後評選名單之出爐,亦係由被告寅○○勾選乙節,業據證人午○○於本院九十九年四月九日審理時結證稱:是由課內提供名單,最後應該是被告寅○○勾選,一開始在課內簽時,會提供五倍數目的名單,再經過證人天○○、黃建隆及伊,再依規定送到第一層,也就是市長或秘書該層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㈢,第四九頁反面至五○頁),核與證人戌○○於本院九十九年四月九日審理時結證內容:名單是由市長選任一個人去勾選,是被告寅○○勾選的,伊不會去了解是誰勾選的,只要接到通知單,如果時間允許的話,就參加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㈢,第五一頁反面),故最後評選名單之確認,係由被告寅○○所勾選,亦可認定。 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被告巳○○以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子○○之秘書身分,代表子○○出面對外處理相關,並結合代表豐原市公所秘書寅○○之戊○○介入豐原市公所各項發包工程之事實,有被告巳○○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警詢筆錄稱:「我是擔臺中縣鄉鎮市民代表主席聯繫會會長,即臺中縣豐原市民代表主席子○○聘任的,係屬無給職,但子○○每月有個人支付我車馬費約二萬元…另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巳○○住所扣押物編號四之一: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資料內容,是有關九十六、九十七年度臺中縣各鄉鎮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有關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之施工管道長度及補助金額一覽表,來源為未○○依我的要求而交給我的,當時是亥○○拜託我能拿到該份九十六、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內容,欲查看有關東勢鎮九十六、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之施工長度及補助金,我向未○○取得此份資料後,該位東勢鎮民代表並未前來向我索取,而是由我以電話告知東勢鎮九十六、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之施工長度及補助金…」(參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二五號卷㈠,下稱他卷㈠,第五十至五十五頁),並有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之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巳○○是以什麼身分參與綁標、收取回扣?)證人答巳○○說他是代表會主席的秘書,但我沒有去確認,我是透過戊○○認識巳○○,因為大部分找戊○○,戊○○會去找巳○○過來談…有些部分戊○○特別交代我不可以給巳○○瞭解太多,我找戊○○後,戊○○會再找巳○○談。(檢察官問戊○○沒有擔任任何公職,寅○○叫你去找戊○○,寅○○在本案扮演什麼角色?)證人答寅○○是市公所的秘書,他叫我去找誰我心裡想戊○○是寅○○在裡面的白手套。」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亦有被告戊○○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之警詢筆錄:「我認識綽號「阿邦」之男子巳○○及綽號「志強」男子陳鋕鋒,巳○○是豐原人,其父親曾擔任豐原市代表會主席,並曾於十多年前和我合夥股東投資建築案而成為好朋友,我因而認識其子巳○○,不過,我只知道巳○○多年來參與政治活動,並為同派系之豐原市代表(紅派)候選人助選,那時我與巳○○很少有密切往來,後來,巳○○擔任豐原市代表會主席陳鋕鋒(綽號「志強」)之秘書,陳鋕鋒透過巳○○邀我擔任陳鋕鋒所籌組之「臺中縣代表會主席聯誼會」擔任顧問,我才與巳○○及陳鋕鋒有較頻繁的接觸及往來,我平常一、二個星期左右會前往豐原市代表會主席辦公室內與陳鋕鋒、巳○○及其他代表一同泡茶、聊天。」(參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卷㈣,下稱偵卷㈣,第一九八至二○二頁),及同年六月十一日警詢筆錄:「寅○○是我姨表弟(我母親姊妹的孩子),寅○○在臺中縣政府服務多年,歷任建管課、土木課、景觀課等單位承辦人員,據我所知,寅○○係屬正式編制的公務人員,約於九十五年間,張分擔任豐原市市長時,寅○○始轉任豐原市公所秘書,我平常與寅○○從來沒有任何投資或金錢借貸往來關係。」(參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卷㈤,第二○六至二一○頁)及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之調查筆錄:「在九十六年元月初,與壬○○、戊○○及巳○○等人相約在豐原市『養生鍋餐廳』見面,當場我便介紹綽號『和男』之戊○○給壬○○認識,並向壬○○表示戊○○與臺中縣政府關係良好,本兩寬頻工程案預算都是戊○○所爭取的,另『阿邦』巳○○則係代表豐原市市民代表會主席(即陳鋕鋒)的人,目的是讓壬○○瞭解,我確實必須支付一筆高達五百萬元的工程回扣給戊○○及巳○○,用以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方面之人員,而非我自己虛構喊價」等語(參九十八年度聲搜字第一六號卷,下聲搜卷,第三九至四五頁)。 (二)而被告戊○○亦不否認認識被告未○○,且被告未○○曾與承包商廠前往被告戊○○之住處及附近之咖啡廳見面之情,有被告戊○○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之警詢筆錄:「我認識綽號「阿達仔」之男子未○○,未○○透過我的友人(我已經忘記是何人)帶他及數名人士,至我豐原市○○街住所拜訪,當時我即帶未○○等人到我家旁邊的「名典咖啡廳」見面商談,此時,我才認識未○○,該次未○○找我的目的是因為我與臺中縣縣長黃仲生關係密切,未○○希望透過我向臺中縣政府縣長黃仲生爭取能讓中央政府營建署補助之寬頻管道建置工程經費在臺中縣各鄉鎮執行,不要因為地方政府必須負擔百分之十之配合款而退回中央營建署補助經費。自該次認識以後,未○○偶爾會到我家去泡茶、拜訪我,平常很少往來…我可以確定在九十五年度豐原市○○路及大明路兩寬頻管道建置工程發包後,未○○再次約我見面,我同意未○○前來我瑞安街住所見面商談,當日,未○○帶同該兩寬頻管道工程之包商等十餘名人員到場,因人員過多,我遂帶他們到我住家隔壁名典咖啡廳見面商談,見面時,當時未○○告訴我,豐東路寬頻管道工程有部分路段遭地方百姓阻止無法順利施工,希望洽請我出面與地方人士協調,我即打電話請巳○○到場加入商談、協調,並拜託巳○○出面和地方里長及代表方面協調,以解決豐東路部分路段之施工問題…」等語(參偵卷㈣,第一九十八至二○二頁) (三)另被告子○○稱其從未干涉豐原市公所工程乙節,觀之被告巳○○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巳○○住所扣押物編號四之二:豐原市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是豐原市代表會向豐原市公所主辦發包之工務課、公用課索取,我再從豐原市代表會中拿取,作為我本人參考之用。」,足證被告巳○○確實曾以被告子○○之秘書名義,向豐原市公所負責主辦工程發包之工務課、公用課索取資料,且觀資料內容,係發包之工程明細表,又於該等工程明細表內之備註欄,註記有「○.九七五」、「○.九四八五」等字樣,據被告巳○○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之警詢筆錄:「該等註記是由我本人所註記的,其代表意思是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發包比例。」,至於為何要註記「發包比例」?被告巳○○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之警詢筆錄:「我計算及註記該等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發包比例之目的是以備代表會主席子○○或其他代表向我詢問豐原市公所發包工程之執行情形及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發包之比例時,可以資回答」,足證被告子○○會向被告巳○○了解豐原市公所發包工程之執行情形,及相關發包比例甚明。至於為何被告子○○為市民代表,對於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工程,得以介入,其原因據被告巳○○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之警詢筆錄:「就我所知,豐原市代表會的組織條例中有明訂,豐原市代表會於接獲檢舉或發現有工程弊端時,可由代表提案經豐原市代表會決議通過,組成工程查核小組來進行工程查核。」(以上參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卷㈢,下稱偵卷㈢,第一九五至二○○頁),顯見被告子○○以此方式,能得知豐原市公所之工程明細,進而介入工程甚明。 (三)又被告未○○曾向證人壬○○表示,在本件所涉之工程中,被告戊○○、巳○○及子○○,係影響工程背後之有力人士乙節,有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未○○曾告訴我,戊○○、巳○○及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子○○係前述二項工程案背後的有力人士,關於前述兩項工程款請領、發放,均須經過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子○○的核章同意才能撥款,所以豐原市代表會具有很大的影響力…」等語(參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五五號卷㈡,下稱他卷㈡,第一○五至一一五頁),亦堪信為真實。 (四)於九十五年九、十月間,子○○、寅○○為計畫利用豐原市公所辦理「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監造案」及由該設計監造案所設計規劃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及「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施作案發包之機會,透過子○○之秘書巳○○及寅○○之表兄戊○○二人出面,與雲將工程公司實際負責人未○○謀議,先運作內定由未○○得標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之設計、監造案,未○○同意支付決標價一成作為工程回扣,並配合巳○○及戊○○運作,接洽「資園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資園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董叔崢擔任配合投標之營造廠商,約定順利得標後,支付一成工程回扣。此外,再由未○○於設計「工程預算書圖」之過程中,利用具專利性之一體成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及FRP水溝蓋板須蓋有環保標章等材料進行規格綁標,以防遭其他廠商低價搶標時,仍能逼迫工程得標包商交付一成工程回扣、約五百萬元朋分之事實,有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九十五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是我第一次取得豐原市公所的工程…(檢察官問如何知道要找誰作接洽?)因為在同業之間都會瞭解要接洽的人是誰,之後我利用企劃書的機會接觸到戊○○…是被告寅○○介紹戊○○認識…寅○○當初就叫我找戊○○,因為我要標到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件,所以我先找到寅○○,我跟寅○○說我有管道可以報計劃書,也說我也有興趣要標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寅○○就叫我直接去找戊○○協商這個寬頻的案件…當初不了解被告寅○○與戊○○之關係,後來是透過同業才知道他們是親戚的關係…去找到戊○○後,戊○○如何說,大致如警詢所述,他說就是我要把材料的回扣拿一成出來,大約是五百萬元…那時說要用綁材料的方式拿到回扣…一開始就是要用『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及FRP水溝蓋須蓋有環保標章…參與討論的人,主要接觸的是戊○○,巳○○有時候會出現,…我們是約在戊○○瑞安街家附近的咖啡廳…據我瞭解,巳○○有參與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另佐以被告未○○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警詢筆錄:「我於九十五年六、七月間,得知豐原市公所獲營建署核撥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經費(約新臺幣(下同)六千萬元),乃於九十五年八月間找臺中縣政府關係良好之有力人士戊○○洽商,能否合作讓我得到豐原市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可以利用該案佔大部分經費之四英吋HDPE管材進行綁標,當時戊○○要求我必須給予工程設計監造得標價一成及工程發包營造商決標價一成,作為工程回扣,同時向我表示該工程回扣要用來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之上級人員,而他會負責讓我順利得到該寬頻管道設計監造案,最後,我與戊○○達成協議,由我負責支付工程設計監造得標價一成及工程發包營造商決標價一成,做為工程回扣,戊○○應允協助我順利取得該寬頻管道設計監造案…」等語(參聲搜卷,第三九至四五頁),其中被告未○○所稱「戊○○應允協助我順利取得該寬頻管道設計監造案」之情節,與被告戊○○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之警詢筆錄:「…未○○向我說,會利用九十五年度豐原市○○路及大明路兩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之機會,對於工程中所使用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進行綁標,並且告訴我會從材料綁標方式讓包商交出工程回扣,不過,未○○沒有詳細告訴我綁標的細節。」等語(參聲搜卷,第一○八至一一一頁)相符,被告戊○○雖稱被告未○○並無告知綁標細節,但從被告戊○○上揭陳述中可知,被告戊○○對於被告未○○欲利用此工程以謀綁標及索取工程回扣乙節,知之甚詳。此外,復有被告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之警詢筆錄:「在我九十五年十一月間取得前述寬頻管道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前,戊○○等人已經將我們謀議以「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進行綁標,從中牟取一成工程利益等事宜,向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即陳鋕鋒)報告講好了,所以當時我向戊○○表示可能無法綁標成功等情形時,戊○○就明白地告訴我,若無法順利以綁標方式從中牟取一成工程回扣,將無法向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及豐原市公所交代,因此要我無論如何都要綁標成功,順利支付該筆一成工程回扣…」(參聲搜卷,第五○至五五頁),並有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在前述兩寬頻管道工程設計中、營建工程發包前,我圓鼎公司與雲將公司未○○約定,FRP水溝蓋板如得標廠商願意使用則按銷售總價百分之五至八作為未○○之佣金。另四吋HDPE管中管部分,如得標廠商願意使用則同樣是按銷售總價百分之五至八作為未○○之佣金。在該兩工程發包前,未○○曾告訴我及丑○○,他會安排營造商參與該兩項工程之投標,但於九十五年十二月間,該兩寬頻工程係由泰有營造公司得標,在後續與泰有營造公司研商FRP水溝蓋板及四吋HDPE管中管買賣過程中,未○○則向我及丑○○明白表示,必須支付五百萬元用來打點豐原市公所等方面人員,不過,打點人員及詳細情形,他並未向我們說明…」(參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偵卷㈡,下稱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前後對照被告未○○述及被告戊○○要求一成回扣,且所謂「一成回扣」之金額為五百萬元,用來打點豐原市公所之相關人員,亦核與證人丙○○所述相符,自可勾勒出索取回扣之全貌。 (五)自九十五年七月間,被告未○○、子○○、寅○○與戊○○、巳○○謀議,合作得標「九十五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全案工程預算約六千萬元),約定必須支付設計監案決標價一成作為工程回扣,再以進行一體成形四英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等管材材料規格綁標方式,向得標包商或材料供應商謀取一成工程發包金額之工程回扣,就綁標之過程與細節,析之如下: ⒈被告未○○與圓鼎國際公司丑○○、丙○○、文通公司地○○等人謀議利用「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工程」設計階段,將文通公司自韓國進口之「一體成型四英吋HDPE」(業界稱為COD管)專利管材及圓鼎國際公司生產之FRP水溝蓋板需蓋有環保標章等綁標材料納入工程預算書之材料規範,俟順利納入「工程設計預算圖」,再按得標包商使用該材料之總價一成作為工程回扣。「一體成型四英吋HDPE」專利管材及FRP水溝蓋板蓋有環保標章材料規資料分別由文通公司地○○、圓鼎國際公司丑○○等綁標材料納入工程預算書之材料規範。 ⒉於九十六年十一月間未○○在「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及「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等二工程預算書圖製作過程中,分別由丑○○及地○○交付FRP水溝蓋板及具專利性一體成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之材料規範書圖交付未○○。 ⒊未○○再指示員工賴津佐、黃佑全將該等材料規範書圖納入於工程預算書中,明訂FRP水溝蓋板須蓋有環保標章及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第五點,「出廠前應將內管與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等規範進行規格綁標,並在單價分析中,將占工程高比例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含四子管)材料單價提高編為每米五九○元,以預留牟取五百萬元工程回扣空間、賴津佐、黃佑全編製完成該二工程之工程預算書稿時,由未○○負責審核工程預算書內容。 ⒋被告未○○確認無誤後,未經掛名技師蔡元鴻審核,逕自蓋用土木結構技師蔡元鴻之簽證用章完成工程預算書,陳報豐原市公所審核。該二工程預算書經工務課承辦人林育正、癸○○、專案主辦卯○○、課長午○○等人審核後,陳送秘書寅○○及市長張瀞分批示後,辦理發包作業。 (六)經查,上揭事實,有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你們在設計監造的過程中間,因為整個公司妳有參與運作,那設計監造的過程中間,材料規格有無任何的一開始想要做一些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綁標、違標的事情,有無要綁規格、材料?)證人乙○○答:因為被告未○○說要給回扣,所以必須在設計採樣的部份要做一個綁標的設計…是被告未○○指示員工賴津左跟另外一個員工,我忘了那員工的名字,總共有兩個員工負責設計監造…(檢察官問:妳在檢察官跟調查站那邊妳是講到員工一個叫賴津左,一個叫黃佑全?)證人乙○○答:對…那時綁的是HDPE管,就是管中管…還有綁FRP水溝蓋板…就是要有環保標章的水溝蓋…後來資園營造公司沒有順利得標…」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及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那時低價搶標是泰有公司壬○○…過程是未○○跟壬○○他們進行的…整個跟泰有公司接洽的過程中間只有一次就是壬○○剛得標時,未○○有帶我去壬○○的事務所,在討論管子的部份,那時談的不是很愉快…在座有我、未○○、壬○○,還有他兩個股東,還有圓鼎公司的兩個材料商…那時是談管中管的部份…那時是有帶一組樣品過去,就是談說他們就是要用這個管子,指示壬○○一定要用我們所指定的管子…(檢察官問:如果他們不用你們所指定的管子會怎樣?)證人乙○○答:就是沒辦法順利施工…(檢察官問:因為你們是監造單位,你們就不會審核讓他們通過,不讓他順利施工,是這樣嗎?)證人乙○○答:是。(檢察官問:因為用這樣的方式讓他來配合你們使用這個管子,那你們就可以從中取得一成的工程回扣?)證人乙○○答:對,當初是這樣。…後來壬○○好像沒有配合使用圓鼎公司所提供出來的管子…因為事後被告未○○跟壬○○有協調好,未○○跟我講說壬○○有讓步,願意用其他的管子來代替這個,就是我們講的管中管,當初預定設計的管子做取代,之後壬○○也願意說我們設計單位這邊如果願意放的話,他就可以付回扣的部份…」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足證被告未○○、乙○○明白證述,雖然施工規範有作內容修正,但如果證人壬○○不使用該綁標之管中管,則被告未○○仍會利用其監造單位之審核,以迫使證人壬○○答應使用該管材甚明。並有證人丙○○九十八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在九十五年十二月間,前述兩寬頻工程發包後,泰有營造公司壬○○從雲將公司未○○處得知,我圓鼎公司有提供符合該兩工程規範之四吋HDPE管中管,故我圓鼎公司、泰有營造公司壬○○、文通公司地○○及雲將公司未○○等人,遂於九十六年元月六日,受未○○邀請,我、丑○○、地○○等三人以四吋HDPE管中管管材供應商圓鼎公司身分出席,在臺中市○○路「阿秋大肥鵝」餐廳和得標商壬○○見面,談論、商議該四吋HDPE管中管價格,當時未○○向現場之我、丑○○、地○○及得標商壬○○表示,需從該工程款中拿取五百萬元,打點豐原市代表會及豐原市公所那邊的人,所以如圓鼎公司這邊所報之管中管單價較高,則由圓鼎公司支付該五百萬元賄款;若報價較低,則由得標商壬○○負責支付該賄款五百萬元」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從而,「五百萬元回扣」係一開始謀議之共識,此無庸置疑,「標的係以綁管中管材」,亦無爭議,雙方在協調過程所涉,僅是在特定「由何人支付此筆回扣」之問題甚明;此外,並有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你順利拿到標案後,後續的「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後,本來一開始是用綁「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但規範的要點第五點,與一開始你在警詢、調查站所述,是一體成型管中管,為何不同?)證人答:因為當初第一次協商,是用「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但設計當中,內政部營建署說不可以使用,當我標得時,戊○○說如果標不成的話,就要由我來負責這五百萬元的回扣,後來說到三百萬元,後來我就改成如起訴書所述的第五點,跟我們之前說的HDPE不一樣,規範要點上所說的只要求材料的強度、施工方式不同。(檢察官問:你在調查站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時說,你雖然有將原規範稍做修改,但此修改還是可以達到綁標的目的,所言是否正確?)證人答:正確,我只是玩文字遊戲,還是可以達到綁標的目的。(檢察官問:如果為了要規避內政部的函文不能用專利管,為何你的修正還是可以達到綁標的目的?)證人答:我們後來只要他材料跟施工方式可以的話,我們就准許…(檢察官問:可是你在警詢時說可以藉由審查時刁難,來達到你的目的?)證人答:也有這個意思,因為警詢筆錄分很多次製作,也都有提出一些佐證,所以以警詢筆錄為主。(檢察官問:你是監造單位,所以可以藉著審查材料來要求廠商與你配合?)證人答:是的。…壬○○借泰有公司標到「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後來有確實與我配合…之後因為工期嚴重落後的原因有發公文,所以他就願意配合…(檢察官問:在這過程中,壬○○還沒有屈服之前,壬○○是否有發公文給豐原市公所,說找不到符合規範要點的材料?)證人答是。(檢察官問:假使如果一開始材料只要其他廠商即使不是一體成型也符合,為何會找不到材料?)證人答:因為壬○○是用低價搶標,本設計本身是屬於高價格的材料,壬○○所送審的都是低價格的管,他也有跟我說回扣的問題,也就是用低價格的管可以審核過的話,他願意支付回扣,我當初有說這樣送審的話,過會害到相關承辦人員,所以我才沒有答應用低價格的東西來取代。(檢察官問:除了壬○○用公司的名義發函給公所說他取不到材料外,壬○○還有私底下與你談過材料的問題?)證人答:是。(檢察官問:你有無跟他說哪個廠商出來的管你就可以認可?)證人答:有提過,但那是COD管,我沒有跟他提是哪支管,但有跟他說只要符合規範就可以…我承認我有跟他提過,圓鼎公司所提出的並不是這支COD管,但圓鼎公司所提出的有符合規範要點…(檢察官問:圓鼎公司後來要提出的不是COD管?)證人答圓鼎公司不止只有這支管,因為營建署已經說一體成型的管不能作工程,所以我才玩這文字遊戲。(檢察官問:請提示上開卷宗第一一三頁背面倒數第六行至一一四頁,為何與你剛剛所述不同?(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答:我的意思是說廠商也可以去買那支COD管,只要能夠符合規範規定,不是用COD管也是可以的,我有跟壬○○說要去找圓鼎公司才會讓他過。」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並有被告未○○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警詢筆錄:「…該等工程預算書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內容,是文通公司代表地○○書寫好後,以電子檔方式交給圓鼎公司老闆丑○○,再交予我編入工程預算書中。我拿到前述規範內容電子檔時,有將原規範稍做修正,包括在「…一之一本工程使用之光纖導管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後面加入「或同等品」等字,另外,我也將第五點的規定全部修改成「…五.出廠前應將內管及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避免內外管脫離並降低抗外壓能力,影響光纜佈放及影響工程品質」,藉以達成該寬頻管道工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料綁標之目的…在地○○、丑○○交給我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之前,我、丑○○、地○○及丙○○曾見面商訂,要用地○○所屬公司所進口、販售之一體成型四英吋HDPE管中管作為綁標材料,所以地○○在書寫該材料規範時,除第一點未列「或同等品」外,在第五點也規定書寫「內管與外管之間需一體成型,不得有縫隙」,由於該支一體成型管中管係COD專利管,我怕規定中明訂「內管與外管之間需一體成型,不得有縫隙」會被質疑有綁標的狀況,我因而稍做修改,將之改為『…出廠前應將內管及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預留我後來審查四英吋HDPE管中管時,可以該支一體成型COD專利管或以其他同等品施工的裁量空間…我於九十五年八月間找臺中縣政府關係良好之有力人士戊○○洽商,能否合作讓我得到豐原市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可以利用該案佔大部分經費之四英吋HDPE管材進行綁標,當時戊○○要求我必須給予工程設計監造得標價一成及工程發包營造商決標價一成,作為工程回扣…雲將公司在製作工程預算書前,我曾明白告訴戊○○,會利用該寬頻工程中佔工程預算(兩工程預算各為二千四百三十七萬五千元及三千三百十一萬一千元)高達二千四百萬元之四英吋HDPE管材進行規格綁標,戊○○詢問我該材料規格可否順利綁標,讓得標商就範願意支付該筆一成工程回扣,我告知戊○○所綁四英吋HDPE管材係COD的專利管,應可順利讓得標商就範支付一成工程回扣,約五百七十萬元,除此之外,我並未告知戊○○其他之綁標內容。戊○○告訴我該一成的工程回扣,必須由我負責支付…我雲將公司在此兩寬頻工程案之工程預算書之四吋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中早已預留裁量空間,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泰有公司壬○○順利得標豐東路及大明路兩寬頻管道工程案後,即數次到雲將公司找我商談管中管材料規範的內容,以及如何取得符合規範的管材等相關事宜,當時壬○○曾提出一支低價次級品之HDPE管材,詢問我是否准予使用,我因壬○○當初所送之次級品並不符合材料規範,無法同意他使用該支管材施工,我亦明示及暗示壬○○,本工程尚有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方面的老闆必須交代、處理,要求壬○○支付該兩工程決標金額(約五千七百萬元)之一成作為工程回扣(約五百餘萬元),另外我告訴壬○○,我將依照規範要求嚴格審查管中管材料,如壬○○要取得合乎規範的管材,我願意介紹管材供應商圓鼎公司予壬○○接觸,洽談買賣價格等事宜,其後我為向壬○○證明我幕後尚有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方面的老闆必須支付一成的工程回扣,因而在九十六年元月初,與壬○○、戊○○及巳○○等人相約在豐原市「養生鍋餐廳」見面,當場我便介紹綽號「和男」之戊○○給壬○○認識,並向壬○○表示戊○○與臺中縣政府關係良好,本兩寬頻工程案預算都是戊○○所爭取的,另「阿邦」巳○○則係代表豐原市市民代表會主席(即陳鋕鋒)的人,目的是讓壬○○瞭解,我確實必須支付一筆高達五百萬元的工程回扣給戊○○及巳○○,用以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方面之人員,而非我自己虛構喊價。隔一、二天,壬○○與圓鼎公司丑○○、丙○○及我本人,相約至臺中市「阿秋大肥鵝」餐廳碰面,會中我介紹圓鼎公司丑○○、丙○○等人給壬○○認識,告知圓鼎公司為我本人認可之一體成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供應商。若是泰有公司向圓鼎公司採購四吋HDPE管材,所送審之管中管材一定會核准通過,請壬○○與圓鼎公司洽談四吋HDPE管中管材之購買價格。另外,在與壬○○見面之前,我曾告知圓鼎公司丑○○及丙○○等人,因為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方面人員要求支付五百萬元,且必須由我負責取得該五百萬元,圓鼎公司方面必須負責支付該五百萬元,至於,出售於泰有公司HDPE管材每米價格,則由圓鼎公司自行評估。當時,圓鼎公司向壬○○開價每米四百五十元,壬○○認為價格太高拒絕接受,我則當場向泰有公司壬○○及圓鼎公司丑○○、丙○○表示,價格由泰有公司與圓鼎公司再進一步協商,但是,一定必須支付該筆五百萬元的工程回扣,其中三百萬元是要用來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方面人員,另二百萬元中之一百萬元,係用來打點技師蔡元鴻,所餘一百萬元則為我本人相關的公關費用。其後,泰有公司壬○○因難以取得我認可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進行施工,又依契約規定必須於九十六年一月中旬開工,因而一再發文函告豐原市公所,泰有公司難以取得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之情形,希望豐原市公所能同意延長工期,我為讓泰有公司能就範,接受圓鼎公司所開立之價格,因而發文要求泰有公司儘速將施工材料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施工計畫書等資料送審,否則將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予以停約、停權等處罰,並告知「龍豐」等五家四英吋HDPE管中管供應商,該五家供應商資料係由圓鼎公司丑○○事先提供我作為對外解釋之用。九十六年二月六日泰有公司壬○○因為遲遲無法取得我所認可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又不願意以每米四百元左右之價格向圓鼎公司購買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壬○○遂透過關係找到戊○○,由戊○○約我、壬○○及股東、供應商圓鼎公司丑○○、丙○○及巳○○等人,至戊○○豐原市○○街住所旁咖啡廳見面,談判如何解決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特殊材料的問題,現場研議方案有兩個,一是泰有公司願意以每米報價三百九十元向圓鼎公司購買材料,由圓鼎公司支付五百萬元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等相關人士;另一個方案,則是由泰有公司馬上支付現金三百萬元予戊○○、巳○○,用以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之人員,但是圓鼎公司必須將每米價格自三百九十元降為二百四十元,而圓鼎公司必須負責支付我方面用以打點技師及相關人事費用之二百萬元。該次談判結果因圓鼎公司不願意降價至泰有公司所要求之每米三百五十元價格,另泰有公司壬○○及股東也不願意接受圓鼎公司所堅持的價格而無結果…在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談判破裂後,壬○○請我持續瞭解圓鼎公司是否願意再降價,不過,圓鼎公司堅持不願降價,我則和壬○○研議採取由泰有公司直接交付五百萬元,我核准泰有公司以國內生產之同等品送驗施工,而圓鼎公司退場的方案,但此方案必須進一步和戊○○、巳○○等人商議,我遂與壬○○約定於隔日,即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下午三點半左右至戊○○豐原市住處,再次協商賄款之支付方式及管材之解決方案,當日,壬○○偕同股東到場,與我、戊○○及巳○○等人見面,當天下午協議結果,是由我同意泰有公司拿國內生產製造的四吋HDPE管中管之同等品送審,並承諾我屆時將會放鬆契約管材規範之審查標準,送審之同等品一定會獲得核准,但泰有公司壬○○必須負責支付三百萬元賄款予戊○○、巳○○,用以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主席方面的人員,以讓工程順利進行,及後續順利請領工程款,另外,戊○○同意我再向得標商泰有公司壬○○要求索取工程回扣,因而我便向壬○○要求再支付二百萬元之工程回扣…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下午,我邀壬○○及股東到豐原市戊○○住處,與戊○○和巳○○見面,當時主要都是由戊○○負責主導、發言,巳○○則坐在一旁聽,當時壬○○向戊○○、巳○○抱怨管材廠商圓鼎公司的四英吋HDPE管中管每米報價太高,泰有公司實在無法接受,經研議後,戊○○當場主導並指示決定本兩項工程案中,材料廠商圓鼎公司退場,由泰有公司壬○○自行負責支付三百萬元予戊○○,我則同意泰有公司以國內製造商符合材料規範之同等品送驗審查…在前述九十六年二月七日我與壬○○、戊○○、巳○○等人議定支付工程回扣後,我再與壬○○約定,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當日交付三百萬元,另約定壬○○於同日先支付二百萬元中之一百萬元,管中管材料確定完成送驗進場施工時,再支付五十萬元給我,工程完工驗收後,再支付我五十萬元…我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當日打電話給壬○○,要求壬○○依約定支付三百萬元及一百萬元等二筆工程回扣,並由我前往泰有公司位於大雅交流道附近之大雅工務所與壬○○見面,見面後,壬○○將深色小型背包包裝之現金三百萬元交給我,我取得該三百萬元現金即打電話給戊○○,告知該筆三百萬元工程回扣已順利取得,並約定到戊○○豐原市住所見面交款的時間,我依約赴戊○○豐原市○○街住所與戊○○見面,將裝有現金三百萬元的小型背包交給戊○○,戊○○即知該三百萬元就是壬○○依約定交付之工程回扣。同日下午,我再次前往泰有公司大雅工務所當面向壬○○拿取另一筆工程回扣現金一百萬元,我拿到該筆現金一百萬元後,即返回臺中市○○○街辦公處所交給同居人乙○○…我在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拿到壬○○依約定所交付之一百萬元工程回扣後,我即核准、同意泰有公司所使用之國內廠商所生產四英吋HDPE管材施工,該管材為外管與內管在出廠前分離,運至工地現場後,先埋設外管,四根內管再以穿拉方式,灌入發泡劑固定、填充縫隙,當時我指示本公司監工人員賴津左同意以此方式施工。」(參聲搜卷,第三九至四五頁),從證人未○○上揭證述中,可清楚看出整個謀議綁標之過程,從一開始數度謀議、回扣金額之談判、被告戊○○要求一定要有五百萬回扣,只是該「五百萬回扣」,究係由被告未○○支付?或由承包廠商即證人壬○○支付?或係證人壬○○負責三百萬元,被告地○○所屬公司負責另外二百萬元?等方案上之取捨,但針對要綁標之材料規格,被告間合意內容頗為一致,堪以認定。 (七)被告未○○與地○○、丙○○及丑○○就上揭事項達成合意後,被告未○○乃指示員工賴津佐、黃佑全將該等材料規範書圖納入於工程預算書中,明訂FRP水溝蓋板須蓋有環保標章及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第五點,「出廠前應將內管與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等規範進行規格綁標,並在單價分析中,將占工程高比例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含四子管)材料單價提高編為每米五百九十元,以預留牟取五百萬元工程回扣空間、賴津佐、黃佑全編製完成該二工程之工程預算書稿時,由未○○負責審核工程預算書內容等事實,有證人丑○○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該工程預算書規定使用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確實是我、丙○○及地○○研議要提供給未○○設計前述該工程招標規範時用來綁標之用,約在九十五年十一月間,雲將公司未○○取得該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後,向我及丙○○表示能否提供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的管材供應商,將進行該二工程管材之綁標。我即介紹文通公司的地○○與未○○認識,並在該工程設計前,我、丙○○、地○○與未○○相約在臺中市○○○街未○○的雲將公司見面謀議,地○○當場提出一體成型的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並表示該管材可作為前述該二工程設計之綁標管材,事後未○○即依據該管材來製作工程預算書中有關管中管的材料規範之樣本,另該工程預算書有關管中管材料規範之內容,如規範中載明「…『一之一「本工程使用之光纖導管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或同等品』、『三之二.規格』、『五.出廠前應將內管及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避免內外管脫離並降低抗外壓能力,影響光纜佈放及影響工程品質』…」等規範,均係由地○○製作後存於電子檔,再由我提供給未○○用來製作招標規範之用,但該招標規範並無明確規範所使用的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需一體成型,因此傳統的管中管的施工法只需要再稍微加工也可以符合該招標規範…未○○所綁標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特殊材料,確實是文通公司地○○所代表之文通公司與建化公司所唯一代理韓國進口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也是所謂的「COD管」之專利管材」等語(參偵卷㈡,第一八三至一八六頁),並核與證人即雲將工程公司監工賴津左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鈞達工程顧問公司扣押物編號:一之參之四八工程資料-臺中縣政府豐原市市公所所發包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等二工程之工程預算書、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材料規範、細項單價分析表各一份等資料中,該等工程資料都是由未○○負責蒐集相關資料後,指示繪圖員劉秀莉配合製作而成…FRP蓋版等設計圖,則是未○○自外取得設計圖說指示繪圖員劉秀莉按其意思進行繪製…「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範」是未○○將規範內容底稿,拿給繪圖員劉秀莉製作而成…該兩寬頻工程預算書中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細項單價分析表則是雲將工程顧問公司未○○負責製作,各材料單價是由未○○自行填入材料價格,至於他如何訪價,我不清楚…該兩寬頻工程預算書中之細項單價分析表列有「四吋HDPE管中管(含四子管)材料單價每米五百九十元」等記載,是由未○○負責製作…該兩寬頻工程之工程預算書、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材料規範等資料,均是由未○○直接審核、認證,再蓋印未○○所保管之太初事務所蔡元鴻技師之簽證印鑑,直接函交豐原市公所審核,蔡元鴻技師並沒有親自審核、簽證後用印…雲將工程顧問公司函送之該兩寬頻工程預算書予豐原市公所審核,因為該兩項寬頻工程發包在即,原則上並無修改就直接用以發包…豐原市公所案卷資料有關「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大明路等工程」工程預算書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範各一份)該等資料載明「…『一之一.本工程使用之光纖導管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或同等品』、『三之二.規格』、『五.出廠前應將內管及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避免內外管脫離並降低抗外壓能力,影響光纜佈放及影響工程品質』…」,該等四英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規範是由未○○設計製作…該等四英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規範要求,應該就是如同前述服務建議書中,所分析且建議採用之一體成型之四英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五.出廠前應將內管及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之規定,是否要求四英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必須應在出廠前即將外管及四根內管固定,再運至工地,經驗料與此規範相符,才可以施工埋管,依照此規範規定確實要求四英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必須在出廠前即將外管及四根內管固定,再運至工地,經驗料通過才可以施工埋管…該工程預算書中同樣規劃使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工程預算書規劃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規格、材料都是按照未○○指示直接納入…」等語(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七頁),核與證人黃佑全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警詢筆錄:「四英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規範是由未○○提供材料規範電子檔給我和賴津左後,由我和賴津左編入工程預算書內…依照此規範規定確實要求四英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必須在出廠前即將外管及四根內管固定,再運至工地,且經監工、驗料通過,才可以施工埋管…」等語(參偵卷㈡,第三六至四四頁),及證人黃佑全於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警詢筆錄:「…該FRP蓋板材料規格及附件詳圖是由未○○直接提供資料,並指示我和賴津左納入預算書中…」等語(參偵卷㈡,第三六至四四頁),並有卷附九十八年二月一二日鈞達工程顧問公司扣押物編號:一之參之四八工程資料-臺中縣政府豐原市市公所所發包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等二工程之工程預算書、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材料規範、細項單價分析表各一份等資料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 (八)此外,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於泰有營造公司所扣押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確實亦是被告地○○、未○○等人用以綁標之管材無訛,亦有證人丑○○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泰有營造公司壬○○之扣押物: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編號壹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確實是地○○提供給雲將公司未○○,要未○○依該樣品規格來設計此種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我、丙○○與地○○、未○○等人,確實謀議針對前述工程以前述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來進行綁標…」(參偵卷㈡,第一八三至一八六頁),更可確定被告未○○列入施工規範內容之標的,即係被告地○○公司所進口之一體成型管中管無誤。 (九)至於本件於綁標過程中,關於招標公告之施工規範之文字疑義,係被告未○○為避免文字上造成明顯之綁標疑慮,乃在文字上操控使用文字遊戲,但仍不離綁標之目的與性質等情,有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你順利拿到標案後,後續的「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後,本來一開始是用綁「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但規範的要點第五點,與一開始你在警詢、調查站所述,是一體成型管中管,為何不同?)證人答:因為當初第一次協商,是用「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但設計當中,內政部營建署說不可以使用,當我標得時,戊○○說如果標不成的話,就要由我來負責這五百萬元的回扣,後來說到三百萬元,後來我就改成如起訴書所述的第五點,跟我們之前說的HDPE不一樣,規範要點上所說的只要求材料的強度、施工方式不同。(檢察官問:你在調查站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時說,你雖然有將原規範稍做修改,但此修改還是可以達到綁標的目的,所言是否正確?)證人答:正確,我只是玩文字遊戲,還是可以達到綁標的目的。(檢察官問:如果為了要規避內政部的函文不能用專利管,為何你的修正還是可以達到綁標的目的?)證人答:我們後來只要他材料跟施工方式可以的話,我們就准許。(檢察官問:可是你在警詢時說可以藉由審查時刁難,來達到你的目的?)證人答:也有這個意思,因為警詢筆錄分很多次製作,也都有提出一些佐證,所以以警詢筆錄為主。(檢察官問:你是監造單位,所以可以藉著審查材料來要求廠商與你配合?)證人答:是的。」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核與被告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警詢筆錄:「九十五年十一月間,在進行工程預算書撰寫草擬「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時,我與圓鼎公司丑○○、丙○○及文通公司地○○,原規劃以文通公司所販售之四英吋HDPE管(即COD專利管)進行規格綁標,讓得標承包商能夠就範,願意支付工程得標價一成作為交付戊○○、巳○○等人之工程回扣,不過,當時上級機關營建署已對文通公司所販售之「COD專利管材」進行調查,並告知不得設計使用,我認為此情將嚴重影響綁標計畫,恐不易向得標商要求一成工程回扣,因而我向戊○○面報,原先規劃利用該支COD專利管進行綁標,從中牟取一成工程回扣恐無法達成,戊○○回應我,不管我利用何種方式進行綁標,我都必須依約負責支付該一成營建工程回扣,此時,我為避免利用受營建署禁止使用之一體成型四英吋HDPE管材(COD專利管)進行綁標,遭到廠商質疑與營建署之調查,遂對地○○所提供之工程預算書中「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進行修改,改為「…出廠前應將內管與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即利用該材料規範之文字解釋空間,預留我對於得標承包商使用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可以要求得標商使用該支文通公司所供應之一體成型COD專利管,讓得標商就範願意支付該一成營建工程回扣或是從材料供應商方面索取該一成工程回扣;也可以因應情勢,同意得標商改以同等品施工。簡言之,我在草擬前述工程預算書階段,即發現不容易以該支一體成型之COD專利管進行綁標,本來想放棄此綁標作法,但戊○○告訴我,如無法綁標成功,必須由我想辦法支付該筆一成營建工程回扣(約新臺幣(下同)約四百、五百萬元),也因此,我才會在不得已的情形之下,繼續執行該工程綁標作法,並配合從中牟取工程回扣,交付給戊○○、巳○○等人…在我九十五年十一月間取得前述寬頻管道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前,戊○○等人已經將我們謀議以「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進行綁標,從中牟取一成工程利益等事宜,向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即陳鋕鋒)報告講好了,所以當時我向戊○○表示可能無法綁標成功等情形時,戊○○就明白地告訴我,若無法順利以綁標方式從中牟取一成工程回扣,將無法向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及豐原市公所交代,因此要我無論如何都要綁標成功,順利支付該筆一成工程回扣…」(聲搜卷,第五○至五五頁),因此,縱有上述文字之修正,但仍不改其原定計劃之繼續進行。 (十)此外,上揭文字雖有修正,但被告未○○於審核時,仍一再給與證人壬○○壓力,迫使其在「必須如期施工完成」之壓力下,不得不答應此綁標條件等事實,有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一月中旬至二月初,當時泰有公司壬○○並不願意就範以高價向圓鼎公司丑○○購買該支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導致我無法依約定交付三百萬元工程回扣給戊○○及巳○○,當時戊○○及巳○○多次電話催促我見面說明進度,及要我交付工程回扣,因此我不敢接戊○○之電話,並要我同居人乙○○假藉我在立法院開會為由進行推拖回報。另外巳○○約我見面,我依約赴豐原市代表會與巳○○一人見面,當時巳○○追問我本件九十五年度寬頻工程應交付之工程回扣處理進度為何,我即告知巳○○,進度可向「叔仔」戊○○詢問;另外,巳○○要我協助書寫豐原市公所之工程計畫書,以利透過立法委員爭取預算,未來可合作得標進行設計從中謀取好處。我聽聞巳○○風評不好,雖他告訴我許多可配合的工程案子,但我都假藉理由拒絕…因為九十六年二月二日左右泰有公司壬○○仍不願意就範以高價向圓鼎公司丑○○購買該支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導致我無法依約定交付三百萬元工程回扣給戊○○及巳○○,又戊○○多次打電話給我,要約我見面,要求交付工程工扣,因此我指示乙○○打電話給戊○○告知我本人在立法院開會沒空去交付該三百萬元工程回扣…豐原市公所承辦人皆有將該四份公文(即: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壬○○公司扣押物六之壹之一:寬頻工程標案資料乙冊,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文號:(九十六)泰有豐原字第九六○一一二○○一號)、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文號:(九十六)泰有豐原字第九六○一一五○○三號))泰有營造公司函豐原市公所之四份函文)傳真給本公司知道,我再指示賴津佐發文催告泰有營造公司儘速送交施工材料、樣品、施工品質計畫書至本公司審核…該二件函文(即: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壬○○公司扣押物編號六-壹-二:寬頻工程標案資料-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太初【九六】字第九六○一二五○二號函))確實是如我指示賴津佐發函催告泰有營造公司儘速送交施工材料、樣品、施工品質計畫書至本公司審核之函文。當時泰有公司壬○○仍遲遲不願意就範以高價購買該支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材,雖然泰有公司發函豐原市公所請求協助提供供應廠商資料,而我再次發函催告要求儘速送交施工材料送審,主要目的是要逼泰有公司就範…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壬○○公司扣押物編號六-壹-二:寬頻工程標案資料-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太初【九六】字第九六○一三○○四號函影本,是由我指示賴津佐書寫製作,當時是因為泰有營造公司函告豐原市公所,指出該兩寬頻管道工程案之四英吋HDPE管材難以取得,而無法進場施工,請求協助解決。我指示賴津佐發函泰有營造公司,我口述重點內容並提供附件資料給發函,我所口述的重點如下:一、告知泰有營造公司可上網查詢符合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之供應商,並提供龍豐等五家廠商,羅列名單於附件一以供參考。二、泰有營造公司應該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在投標之前即應自行查詢規範中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價格,而今提出找不到供應廠商之動機可議,應該在招標的時候就提出異議。三、再次向泰有營造公司聲明,監造設計單位曾發文催告泰有營造公司提送施工材料、出廠證明及樣品、施工、品質計畫書供本公司審查,泰有營造公司均不予理會、配合,並質疑泰有營造公司有因部分標價偏低,顯有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要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予以停權。賴津佐依我所說的重點,擬好函文草稿後送給我修改後,才正式發文給豐原市公所及泰有營造公司…該函文之附件一即是我交給賴津佐之龍豐等五家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供應廠商,該五家供應廠商的資料是圓鼎公司丑○○應我要求向文通公司地○○索取後再交給我的,以備投標廠商質疑之用,我取得龍豐等五家供應商資料後曾上網查看,網路資料登載確有供應四吋HDPE管材,但有無供應該支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材,我則不清楚…該函文內容措辭強烈,要求泰有公司儘速履約否則依法解約停權,目的確實為了逼使泰有公司壬○○儘速同意高價購買該支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材,或是同意直接交付五百萬元工程回扣…九十六年二月五日泰有公司壬○○因為遲遲無法取得我所認可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又不願意以高價每米四百元左右之價格向圓鼎公司購買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壬○○遂透過關係找到戊○○,壬○○要我供應商圓鼎公司丑○○、丙○○於二月六日下午三時前往豐原市○○街戊○○住所見面,進一步協商管中管管材取得問題,當(六)日戊○○通知巳○○到場,我則陪同圓鼎公司丙○○到達現場,泰有公司壬○○帶同股東一起到現場,戊○○則邀集大家至瑞安街住所旁咖啡廳一起研商,談判如何解決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特殊材料的問題,現場研議方案有二個,一是泰有公司願意以每米報價三百九十元向圓鼎公司購買材料,由圓鼎公司支付五百萬元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等相關人士;另一個方案,則是由泰有公司馬上支付現金三百萬元予戊○○、巳○○,用以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之人員,但是圓鼎公司必須將每米價格自三百九十元降為二百四十元,而圓鼎公司必須負責支付我方面用以打點技師及相關人事費用之二百萬元。該次談判結果因圓鼎公司不願意降價至泰有公司所要求之每米三百五十元價格,另泰有公司壬○○及股東也不願意接受圓鼎公司所開的價格三百九十元而無結果…為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許,我與壬○○等人在戊○○住家旁咖啡廳談判過程中,當時泰有公司壬○○開價四吋HDPE管中管簽約條件為每米三百五十元,我打電話給丑○○,回報商談結果,並詢問四吋HDPE管中管管材是否願意自每米三百九十元降價至每米三百五十元,且泰有公司同樣願意向圓鼎公司購買FRP水溝蓋板,丑○○則表示必須向上游供應商地○○詢問是否同意,因為當時地○○及圓鼎公司丑○○等人必須負責支付該五百萬元工程回扣,我必須等待丑○○回報地○○等人是否同意接受三百五十元的價格…當時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前述會談談判破裂後,我本人必須負責支付給戊○○及巳○○等人三百萬元工程回扣的壓力愈來愈大,因而於隔(七)日打電話告訴圓鼎公司丙○○,原要求圓鼎公司及文通公司必須從材料拿出五百萬元之工程回扣,但是泰有公司堅持每米三百五十元價格,造成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因此我研議將文通公司地○○必須支付之工程回扣降至三百萬元,以利我儘速支付給戊○○等人三百萬元工程回扣,故我要丙○○轉知地○○如果不願意以每米三百五十元價格與泰有公司簽約,且簽約時一次付清三百萬元工程回扣,否則即退場,我將改變作法同意讓泰有公司以發泡劑固定方式送驗四吋HDPE管中管。」(參聲搜卷,第六八至八二頁) (十一)另本件被告未○○並未實際從事管材事業,何以得知悉將原先「一體成型管中管」,改成「內外管出廠前固定」之方式?此可對照證人丙○○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談判結束後,未○○向我表示,有關四吋HDPE管材,泰有營造公司開價每米三百五十元,他為讓管中管材問題儘速解決,希望我圓鼎公司能和文通公司地○○磋商,將出售予泰有營造公司之價格由每米三百九十元降至每米三百五十元,但我們仍須立即支付五百萬元賄款。當日,我約同丑○○在圓鼎公司臺北辦公室與地○○見面磋商,要求地○○能配合未○○,將管材價格降至每米三百五十元,且一次支付五百萬元賄款,惟地○○認為,若需一次支付五百萬元予未○○,就無法將四吋HDPE管中管降價至每米三百五十元,況且這樣做也會破壞此支一體成形管材之價格,唯一可行之道,就是改以另一支價格較低的管材取代原先規劃使用之「COD管」,地○○遂提議改以外管與內管分離,子管係施工時現場穿引入母管,再用發泡劑固定、填塞空隙之方式,取代原本規劃使用之「COD管」,前述替代方案之管材價格較低,非但出售泰有營造公司之價格可降至每米三百五十元,亦可一次支付未○○五百萬元賄款…同時,未○○也表示若文通公司因此退場,他將同意讓泰有營造公司改以內、外管分離,子管於施工現場時穿管,再以發泡劑固定四根子管填補空隙等方式施工,取代原規劃使用之一體成形四吋HDPE管中管(即「COD管」),也就是將同意泰有營造公司使用以發泡劑固定、填塞方式施工之管材…」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及證人丙○○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我告訴丑○○,未○○認為必須要使用原設計之一體成型之管中管,否則若改使用發泡式固定之管中管,其將無法對承包商交待,因為當初承包商就曾要求使用發泡式固定之管中管,被未○○拒絕,現在不可能接受地○○提供發泡式固定之管中管,否則將會被承包商抗議…針對四吋HDPE管中管式光纜導管,未○○雖要求由圓鼎公司出面簽約,但是該管是地○○的產品,圓鼎公司只是中間人,所以該價格及價差支付,能否接受都是要由地○○決定…我確曾聽過地○○表示,國內只有該公司生產一體成型高密度聚乙烯(HDPE)以管內固定套裝四內管,雖然國外也有相同規格之產品,不過成本較高,也曾聽到丑○○與地○○在談論該產品之價格」等語(參他卷㈡,第一六六至一七七頁),足證,不論是一開始以「一體成型管中管」為綁標管材,或是嗣後為因應「一次給付回扣」之要求,轉而以「發泡劑固定」等方式,均係由被告地○○在衡量利潤及回扣能否一次給付等情後,所作之建議甚明,此再對照卷附前揭證人未○○所述關於使用文字遊戲之前後始末,更加明顯,益徵被告地○○對本件綁標之始末,參與其中且知之甚詳。(十二)此外,並有圓鼎國際公司丑○○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未○○確曾得標過豐原市○○○道工程之委託設計及監造工程,並找我合作,要設計將來得標取得豐原市○○○道工程施作之廠商所施作之FRP環保水溝蓋,須是具有環保署所核發環保標章之FRP環保水溝蓋供應商,而本公司是國內唯一具有環保標章之廠商,當時未○○約我及丙○○在臺中市○○路某咖啡廳,即是謀議進行廠商資格綁標,雙方講明,未○○會告知,將來該工程之得標廠商,向本公司購買未○○公司所設計之本公司FRP環保水溝蓋。依一般行情,從得標廠商向本公司所購買之FRP環保水溝蓋總價款中的百分之五,充作未○○綁標的佣金。另在談論合作過程中,有提到該寬頻管道建置工程需要用到高密度聚乙稀(簡稱:HDPE)管,恰巧我與丙○○的共同友人地○○所開設之全睿有限公司有在販售四吋HDPE管,且是一體成形(俗稱:管中管),據我所知,當時在國內市場只有該公司有在販售一體成形的四吋HDPE管,所以我、丙○○及未○○共同謀議以全睿公司所販售一體成形之四吋HDPE管為該寬頻管道工程所需之規格,幾天後,我便聯絡地○○到前述臺中市○○路某咖啡廳商議前述該豐原市○○○道工程,要以該公司所販售一體成形之四吋HDPE管為該寬頻管道工程作為設計規格,進行規格綁標,當時在場商議除了我、地○○外,尚有丙○○、未○○等人,最後決議由地○○針對四吋HDPE管報予本公司每米二百九十元價格,本公司再報予未○○每米四百元價格,當時該工程尚在設計階段,我報給未○○每米四百元之價格,即是與前述FRP環保水溝蓋的佣金一樣,包含未○○向我要求綁四吋HDPE管規格標,將來得標廠商需要本公司購買四吋HDPE管總價款的百分之五佣金。後該工程施工的得標廠商為壬○○,壬○○從未○○處得知本公司有在販售該工程所需的四吋HDPE管,於是在九十六年一月間,壬○○、未○○與我、丙○○在臺中市○○路的大肥鵝餐廳謀議談論該四吋HDPE管之價格,當時趙建達有表示,需從該工程款中拿取五百萬元,要去打點豐原市代表會及豐原市公所那邊,所以若我這邊報價較高,需由我這邊付該五百萬元,若是報價較低,則由得標的壬○○負責支付該五百萬元;那時我報價予壬○○每米四吋HDPE管之價格是三百九十元,那時趙建達要我們雙方針對那該五百萬去分攤,事後壬○○向我表示,三百九十元價格太貴,因未○○要向我索取五百萬元去打點豐原市代表會及豐原市公所,所以壬○○詢問我這邊對四吋HDPE管之價格是否可以再降低,我表示再降低價格的話,本公司就會沒有利潤,所以我無法再降價,後我再與四吋HDPE管的供應商地○○談論改以同樣一體成形,但是成本價格較低之四吋HDPE管取代原先設計之四吋HDPE管,地○○報給我的價格改為降至每米二百三十元至二百五十元,數天後我再與丙○○前往壬○○在臺中縣大雅的工務所,我再向壬○○報價每米降為二百六十元至二百七十元,但已不是原先所設計的四吋HDPE管規格,改以成本較低的四吋HDPE管,依照先前商議,降價後,需支付該五百萬元給趙建達,要由壬○○支付,所以壬○○向我表示更改後的四吋HDPE管價格仍舊太高,且規格不符,要我再降價,但是我若再降價已不符成本,無法再降價,所以我無法與壬○○達成協議,本公司最後便退出該豐原市○○○道的所有工程…丙○○在電話中表示「阿達剛打電話,說二點要到臺中」阿達就是未○○,當天我並沒有到臺中與壬○○及未○○會面,我人在臺東…」等語(參他卷㈡,第二○九至二一七頁),核與證人丙○○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我記得未○○在設計該工程之初,向我詢問有關前述手孔蓋時,並同時問我有沒有認識生產埋在地下的寬頻使用的管中管,因為我記得圓鼎公司負責人丑○○有一位友人地○○有生產相關產品,所以我就問丑○○可否將未○○電話告訴地○○,由他們約時間自行洽談,但是地○○表示,第一次見面可否由我或丑○○引見,所以印象中,我與丑○○曾帶著地○○到臺中拜訪未○○,之後,該管中管如何設計、規格如何我即未再過問,所以我不清楚該管中管規格為何、有無綁標及他們二人合作條件為何…」等語(參他卷㈡,第一六六至一七七頁)及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約在九十五年十一月間,雲將公司未○○順利取得兩件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工程設計及監造案後,未○○向我及丑○○表示,他想利用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中所用之管材進行綁標,向我們詢問是否能夠提供管材供應廠商以進行前述兩工程案管材綁標事宜,我和丑○○即介紹文通公司地○○予未○○,並相約在位於臺中市○○○街之雲將公司內進一步會商,會中地○○提出文通公司所供應之一體成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該管材為特殊管材,地○○建議可用該管材作為兩工程案之綁標管材,現場我、丑○○及未○○皆同意採用地○○所提之一體成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作為該兩工程案綁標之設計材料,其後,有關一體成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料、規格等規範之訂立,囿於我與丑○○均是外行無法參與研商管材規格,而是由文通公司地○○與未○○共同研商、訂定一體成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從而,關於被告地○○如何透過被告丑○○、丙○○與被告未○○牽上線,同時被告地○○因對管材材料較了解,乃提議可以該管材作為綁標材料等節,上揭證人丑○○與丙○○證述一致,自堪採信。 (十三)而關於綁標價格之細節,被告地○○、丑○○、丙○○均參與其中,有證人丙○○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我本來不認識地○○,後來因為他是圓鼎公司在花蓮的水溝蓋代理商,透過丑○○的引介,我才會與他認識。在我開發未○○這個客戶後,他向我提及,在豐原市○○○道工程除將使用到水溝蓋外,尚有須要高密度聚乙稀管,我才會想到引介地○○給未○○,並且再回公司後,建議丑○○將地○○介紹給未○○…有關於高密度聚乙稀(簡稱:HDPE)管產品主要是由丑○○與地○○接洽,不過由於我與丑○○會共同推廣水溝蓋的業務,所以常常一起外出洽談,因此我確曾聽過地○○表示,國內只有該公司生產一體成型高密度聚乙烯(HDPE)以管內固定套裝四內管,雖然國外也有相同規格之產品,不過成本較高,也曾聽到丑○○與地○○在談論該產品之價格,最先地○○開價每米三百二十元要賣給未○○,我們將此訊息轉告給未○○後,未○○同意該價格,但要求將來售予承包廠商的價格為每米四百元,至於地○○要以每米二百九十元賣給圓鼎公司之事我則不清楚,因為在發包前,未○○有安排其他公司出面以每米三百二十元簽立合約,再由該公司以每米四百元價格賣給承包廠商,但是在工程發包完成後,未○○不知道為了何種原因,改要求以圓鼎公司名義出面簽立合約,當時原訂價格亦為每米三百二十元,再由本公司以每米四百元價格賣給承包廠商。不過,後來承包廠商認為每米四百元太貴,要求每米三百五十元,所以未○○要求地○○要將價格降至每米三百元,但是地○○不同意。後來,我與丑○○就退出,事後,地○○表示若改用發泡的管線,價格則可降到每米二百六十元。所以我並不清楚丑○○會說,地○○針對四吋HDPE管報予本公司每米二百九十元價格,也許丑○○曾跟地○○有另外討論過,或者是因為地○○要包給圓鼎公司的紅包是每米一○元,所以丑○○才會說,地○○將以每米二百九十元價格售予本公司…由於四吋HDPE管的價格主要是由陳禮達與地○○討論,雖然在討論時,我常常會在場,但我並沒有決定權,所以比較不會去注意討論的價格等細節,經我回想,我、未○○、丑○○與壬○○在前述大肥鵝餐廳吃飯期間,確曾聽過未○○、丑○○與壬○○等三人談及,必須要支付五百萬元給未○○,及在何價格下由壬○○,或由圓鼎公司支付該款項,不過當天並未有一個定論,事後他們若有再商量的細節我就不清楚…」(參他卷㈡,第一六六至一七七頁),核與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於前述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我、丑○○、地○○在雲將公司見面會商時,地○○即拿出同樣為此種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之樣品供我、丑○○及未○○等人察看,因此,我可以確定,所示管材即是未○○於該兩工程中所綁標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管材…在九十六年二月六日,未○○曾約我至戊○○家中,當日我先到臺中市○○○街之雲將公司與未○○會合,未○○拿地○○之前所提供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一同前往戊○○住處旁之咖啡廳,當時,我是以管材供應商圓鼎公司身分出面,我記得未○○即拿出該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的樣品,出示給泰有營造公司壬○○和股東過目,我向泰有營造公司壬○○表示,該管材每米價格為三百九十元,該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事後再由未○○拿回雲將公司,我本人並未經手保管。當時,出示給泰有營造公司壬○○與股東過目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與所示之樣品規格一模一樣,只不過,當初地○○初次拿給未○○、我和丑○○察看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內管同樣為黑色,而外管則為橘色…本公司介入前述兩工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材料及FRP水溝蓋板之綁標事宜中,我與丑○○之分工各異,我負責與未○○聯繫對口,丑○○負責與地○○聯繫對口。」(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已清楚證述被告地○○、丑○○、未○○、丙○○等四人間之分工,且觀之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雲將(鈞達)公司扣押物編號:一-參-四八-工程資料-「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等二工程之工程預算書-FRP蓋板及附件詳圖」、「FRP水溝蓋板單價」)該工程預算書中所設計之FRP水溝蓋板圖說及要求具有環保標章…所示FRP水溝蓋板圖說(要求具有環保標章)及單價分析表等資料,確實是我將圓鼎公司所有的FRP水溝蓋板圖說電子檔提供予未○○使用。其中,單價分析表中A型手孔的第七項「大手孔蓋及蓋座」,每座(含 蓋板和基座)單價新臺幣(下同)九千元,另單價分析表中B型手孔「小手孔蓋及蓋座」,每座(含蓋板及基座)單價五千元,即是FRP水溝蓋板之預算價…圓鼎公司所供應之FRP水溝蓋板材料確實有獲得環保署認定之環保標章,該產品是由圓鼎公司所投資、擔任股東之逸淳公司所製造,逸淳公司也是國內唯一一家獲得環保署認定具有環保標章之FRP水溝蓋板製造廠商…」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亦可知關於本件工程就「水溝蓋板」部分,才是被告丙○○之專長及涉入較深部分,而關於「一體成型管中管」始為被告地○○之專長,至於被告地○○與被告未○○間,確實從卷內資料,較無二人直接之對話,但此由前揭證述亦可知,牽線過程本係透過被告丑○○、丙○○間,且通話內容,亦確實係透過被告丑○○及丙○○之牽線,故此並不影響被告地○○涉入之程度。 (十四)而證人壬○○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得標後,被告未○○即以委託設計、監造公司負責人身分,與證人壬○○接觸,以交涉管材問題,二人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開始進行接觸(此為二人第一次接觸)乙節,有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我經營之泰有營造公司在九十五年十二月底標得前述二項工程案後,我即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第一次前往實際負責設計監造的雲將工程顧問公司(位於臺中市○○路及文山八街路口附近),目的是要找未○○互相認識一下,但是當天未○○卻一再特別向我強調施工材料一定要採用材料規範書內容訂定之材料,並明顯透露他在監造過程會非常嚴格的訊息,我當時一聽就心知肚明前述二項工程案的材料規格設計及審查已經遭到綁標,我並擔心事情不妙了。後來,我又數次和未○○見面洽談前述二項工程案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範書」中,有關四吋光纖導管(即「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的設計、價格及材料送審情形,但是一直很不順利…」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五至一一五頁),其中證人壬○○所稱「一直很不順利」之原因,有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警詢筆錄:「於九十六年一月初,我與股東廖異鋒前往雲將公司向未○○詢問規範之四吋HDPE管中管材究竟要如何取得,未○○即明確告訴我只有圓鼎公司所供應的那支四吋HDPE管中管才能通過審核。」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七至一一六頁),及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未○○在材料規範書中做出『一.材料一-一:『本工程使用之光纜導管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或同等品。』、五.『出廠前應將內管與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避免內外管脫離並降低抵抗外壓能力,影響光纜佈放及影響工程品質』」之特殊規格設計,其效果、功能及耐用性其實和國內工程界慣用之非一體成形國產光纖導管完全沒有差異,但是未○○設計要求的材料,貨源是掌控在進口商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手上,而且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未○○和我在雲將工程顧問公司洽談「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格時,一再向我強調他一定會非常嚴格審查材料,目的顯然就是要藉由綁標,迫使我經營之泰有營造公司就範,提供相關利益…當時國內並無任何一家符合前述規範中「五.出廠前應將內管與外管固定,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固定,但不得有空隙…」等要求規格之材料生產廠商,僅有代理商「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獨家自韓國進口,而我國國內並無任何一家廠商生產,但是,據我所知,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了掩人耳目,規避政府採購法限制競爭的規定,與「文通(駿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圓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性瓜分經銷市場,彼此互通有無,鎖定市場價格…」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五至一一五頁),核與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本寬頻工程案之設計,所採用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依照該規範書要求,在出廠前即必須在外管中以任何材料固定管內之四根內管,且要求內管與外管之接觸面不能有空隙等一體成型之材料規格,就我個人的專業瞭解,這種材料規格屬於COD專利品,當時在國內並無任何廠商生產,僅自韓國壟斷代理此種進口品…」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五至一一五頁)及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調查筆錄:「九十六年元月間,我得標承作前述兩工程前,曾向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文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詢問四吋HDPE管中管每米單價,該兩公司均向我報以每米三百六十元之高價,且無法協商降價,據悉,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文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均有配合特定供應商綁標的情形。另外,文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和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約於九十七年初拆夥,後文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另行設立「駿齊有限公司」,並由地○○擔任負責人…」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七至一一六頁),及證人廖異鋒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臺中縣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案約於九十六年一月間就應該要開工,但是我們一直拖延,無法順利購買取得該工程所設計之一體成型四吋高聚乙烯管,內含四根小管,而無法開工。當時壬○○向我及廖長城表示,負責設計之未○○向壬○○要求必需支付五百萬元,否則該工程所需要的一體成型四吋管材的貨源會無法取得,且無法順利施工。未○○又表示,如果泰有營造公司願意支付五百萬元,未○○會負責打通相關人員,將原設計一體成型特殊管材之四吋管中管改變為一般的管材。另外當時未○○曾多次到漢翔營造公司位於大雅鄉○○○街一二之一號(即是泰有公司大雅工務所)址處找壬○○、廖長城及我本人研商解決取得一體成型之四吋管中管特殊管材的問題,當時未○○所提解決管材的方案有二種:其一是要求我們必須以每米三百九十元的高價向其所指定之圓鼎公司購買前述一體成型之四吋管中管特殊管材,其二則是直接支付五百萬元給未○○,用以擺平該工程管材問題,意指如果我等願意支付五百萬元款項,將可保證將特殊管殊材改為一般管材施工…壬○○曾拿該四吋管中管管材的材料規範給我與廖長城看過,且告訴我們該一體成型四吋管材在市面上買不到…」等語(參偵卷㈠,第二六至三四頁)。及證人廖長城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原本我與壬○○、廖異鋒決定在九十六年二月間,農曆過年後即針對該工程進行開工,然壬○○於九十六年一月間及二月初告訴我及廖異鋒,該工程設計公司雲將工程公司負責人趙建達向壬○○表達必需支付五百萬元賄款給本案相關人士,否則該工程內的四吋HDPE管中管貨源供應會出現問題,如果泰有營造公司能支付五百萬元賄款,雲將工程公司趙建達將負責在打通關節後,改變管材將原設計一體成型特殊管材之四吋四吋HDPE管中管改變為一般的管材,為此趙建達曾多次到漢翔營造公司籌備處找壬○○、廖異鋒及我,極力向我等索賄五百萬元,以擺平該工程管材問題,表示如果我等願意支付五百萬元賄款,將可保證變更設計改變管材…在壬○○的主導及統籌下,壬○○表示其已盡力在市場尋找四吋HDPE管中管之特殊管材,然由於該規格上游貨源已被控制綁死,價位甚高,每公尺價位在三百五十元以上,如果能夠藉由行賄五百萬元打點相關人員,將特殊管材改變為一般管材,將可節省五百萬元以上之成本,對我等投資該工程案較划算,因此我等原則同意支付五百萬元賄款…」等語(參他卷㈡,第四○至四五頁)。顯然,從一開始得標後,證人壬○○在施工時,即面臨材料已遭被告未○○與地○○等人,以綁標方式,致使證人壬○○若不答應配合綁標,即無法施工之困境。 (十五)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被告未○○再邀約被告戊○○、巳○○、子○○等人,於豐原市養生鍋餐廳見面,並示意被告戊○○、巳○○及子○○等三人,為本件二項工程案之背後有力人士乙節(此為第二次接觸),有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一月三日,未○○打電話邀我前往豐原市豐田國小附近之「養生鍋餐廳」(詳細地址已忘記)見面,當場介紹我認識綽號「河南」之戊○○及綽號「阿邦」之男子巳○○,未○○並告訴我,「河南」(戊○○)是前述二項工程案之專案經費爭取人,也是臺中縣縣長黃仲生的親信;至於「阿邦」(巳○○)則是豐原市市民代表會主席「志強」(子○○)的秘書,當天未○○安排見面的主要目的是要我瞭解戊○○、巳○○及子○○等三人是前述二項工程案之背後有力人士」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五至一一五頁),足證當時被告子○○確實在現場,且表明日後由巳○○代理之。 (十六)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被告丑○○、丙○○、地○○等人,在位於臺中市市○○○路及朝富路口之「阿秋大肥鵝餐廳」,與泰有公司壬○○及股東廖長城、廖異鋒等人見面(此為第三次接觸),在交涉過程中,未○○表示,將嚴格監督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材料施工外,並向承包廠商壬○○明示需交付賄款五百萬元,其中三百萬元用以擺平豐原市代表會主席綽號「志強」之子○○、巳○○及豐原市公所、臺中縣政府代表綽號「和男」之戊○○等人,另二百萬元用以擺平簽證技師及未○○公關費用,否則該工程送審管材無法通過,且未來請領工程款作業將遭受阻難,並表示泰有公司以每米約四百元價格向圓鼎公司丑○○購買市價每米二百二十元,但符合材料規範「四吋HDPE管中管,且內管與外管不得有空隙」之特殊規格進口材料。泰有公司壬○○、股東廖異鋒、廖長城等人,因認為該二工程利潤不足以支付五百萬元,而未答應索求之事實,有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調查筆錄:「九十六年一月四日,未○○再度約我前往臺中市市○○○路及河南路口的「阿秋大肥鵝」餐廳碰面,並介紹我認識「圓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丑○○、經理丙○○,該公司即是未○○認同使用之一體成形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特殊管材進口代理商,未○○當場要求我向丑○○、丙○○購買該公司所代理之FRP手孔蓋板及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未○○並向我聲稱,若是向圓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採購使用材料,材料送審一定會獲得他的核准,而且未○○當日即要求我與圓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丑○○、丙○○洽談相關材料價格,當時丑○○、丙○○向我提出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每公尺三百九十元的報價,該報價與文通、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我認為遠超出我預估的國內廠商生產報價每公尺二百元,因此雙方並未達成共識…因為前述兩項工程案所需求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總數量為五萬公尺,因此若依照未○○指定採用丑○○、丙○○提出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報價計算,我必須額外多支出八百萬元之成本…」(參他卷㈡,第一○五至一一五頁) (十七)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被告未○○再度邀請被告丙○○、丑○○、地○○、壬○○等人,由被告丙○○、丑○○、地○○等三人,以四吋HDPE管中管管材供應商圓鼎公司身分出席,在臺中市○○路「阿秋大肥鵝」餐廳見面(此為第四次接觸),談論、商議四吋HDPE管中管價格,當時被告未○○表示,需從工程款中拿取五百萬元,打點豐原市代表會及豐原市公所之人,所以如圓鼎公司這邊所報之管中管單價較高,則由圓鼎公司支付該五百萬元賄款;若報價較低,則由得標商壬○○負責支付該賄款五百萬元之事實,有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調查筆錄:「…在九十五年十二月間,前述兩寬頻工程發包後,泰有營造公司壬○○從雲將公司未○○處得知,我圓鼎公司有提供符合該兩工程規範之四吋HDPE管中管,故我圓鼎公司、泰有營造公司壬○○、文通公司地○○及雲將公司未○○等人,遂於九十六年元月六日,受未○○邀請,我、丑○○、地○○等三人以四吋HDPE管中管管材供應商圓鼎公司身分出席,在臺中市○○路「阿秋大肥鵝」餐廳和得標商壬○○見面,談論、商議該四吋HDPE管中管價格,當時未○○向現場之我、丑○○、地○○及得標商壬○○表示,需從該工程款中拿取五百萬元,打點豐原市代表會及豐原市公所那邊的人,所以如圓鼎公司這邊所報之管中管單價較高,則由圓鼎公司支付該五百萬元賄款;若報價較低,則由得標商壬○○負責支付該賄款五百萬元;那時圓鼎公司報予壬○○四吋HDPE管中管單價為每米價格三百九十元,那時未○○要圓鼎公司與壬○○針對支付該五百萬賄款進行分攤,事後壬○○向圓鼎公司老闆丑○○表示,圓鼎公司每米三百九十元之報價太高,壬○○拒絕接受,希望圓鼎公司能夠再降價,圓鼎公司因為必須負責支付未○○所要求之五百萬元,用以打點豐原市代表會及豐原市公所,我與丑○○均認為若將四吋HDPE管中管之每米單價降至三百九十元以下將不敷成本,故無法配合其要求降價。」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核與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一月六日我前往未○○公司和未○○本人就四吋HDPE管材規格進行溝通時,未○○告訴我必須要支付五百萬元進行打點才可以,因此我知道本兩項工程標案在材料的設計監造方面存在不法金錢利益…」等語(參偵卷㈠,第三八至四七頁),及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我又在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至前述未○○公司和未○○提出我希望就前述「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之材料規格鬆綁或降低價格等要求,未○○告訴我,我必須要支付五百萬元金錢代價進行打點才可以,其中三百萬元用來擺平「河南」(戊○○)、「阿邦」(巳○○)及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志強」(子○○)三人;一百萬元是用來打點簽證技師、立法委員林正二;另外一百萬元則用來支付未○○其它公關費用。未○○並聲稱,如果我不拿出五百萬元加以打點,將來材料送審不會獲得他的核准,且工程請款方面也會不順利…未○○於九十六年一月六日向我提出支付五百萬元打點「河南」(戊○○)、「阿邦」(巳○○)及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志強」(子○○)等人的要求後,我即向本公司此兩項工程專案的股東廖異鋒及廖長城說明,經商討後,決定不予給付…」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五至一一五頁)。準此,上揭共四次見面接觸之時間、地點,證人前後證述一致且互核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十八)於被告未○○與證人壬○○未達成以支付五百萬元回扣方式解決管中管材取得問題之前,被告未○○乃一再指示發文,催告泰有營造公司儘速送審施工材料、樣品、施工品質計畫書,試圖以此方式造成證人壬○○之壓力等事實,有證人賴津左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老闆未○○指示我發函泰有營造公司,他口述重點內容並提供附件資料給我進行發函,未○○口述的重點,是告知泰有營造公司可上網查詢符合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之供應商,並提供龍豐等五家廠商,羅列名單於附件一以供參考,此外,泰有營造公司應該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在投標之前即應自行查詢規範中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價格,而今提出找不到供應廠商之動機可議,應該在招標的時候就提出異議。此外,再次向泰有營造公司聲明,監造設計單位曾發文催告泰有營造公司提送施工材料、出廠證明及樣品、施工、品質計畫書供本公司審查,泰有營造公司均不予理會、配合,並質疑泰有營造公司有因部分標價偏低,顯有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要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予以停權。我依據未○○上述重點,擬好函文草稿後送給未○○修改後,才正式發文給豐原市公所及泰有營造公司…」等語(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七頁),及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未○○明知我泰有營造公司無法找到其他與其解釋、指定相同之四吋HDPE管中管材料,其用意在於逼迫我接受他指定之圓鼎公司四吋HDPE管中管材料,而且,泰有營造公司屢次提出要準備送審之管材均遭未○○否定,因此在材料樣品未獲實際主導設計監造之未○○核可、確認之前,根本無法據以製作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送審,而且,未○○在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函文說明欄中所提供的五間國內生產廠商及進口代理商名單,實際上均沒有生產未○○指定使用之COD專利管材,未○○實際上是想透過此等催促的手法,積極迫使我接受他提出的條件…」等語(參偵卷㈠,第三八至四七頁),及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剛開始我並不願意就範,然而本兩項工程標案的施工期限僅一百二十日曆天,時間相當急迫,實際又無法尋得廠商提供該兩項工程案規範所需使用之四吋HDPE管材,故我泰有營造公司曾於九十六年一月間數次發函向豐原市公所、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反映實際上無法找到符合材料規範書要求之四吋HDPE管材規格產品,惟豐原市公所僅發文回覆要我向設計監造單位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即未○○)請求協助,而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後來則發文給我,但是回應內容都只是虛應敷衍,還暗示威脅要將我泰有營造公司予以停權…」等語(參偵卷㈠,第三八至四七頁),因此,有以下函文為證: (1)、泰有營造公司在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泰有豐原字第九六 ○一一二○○一號函表示:「四吋HDPE管材因國內 無製造廠商,需由代理商辦理進口,目前僅一家代理商 願意報價…」(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壬○○公司扣押物 六-壹-一,參聲搜卷,第八六頁)針對上揭函文,證 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我曾經 在九十六年一月間,數次發函向豐原市公所、太初土木 結構技師事務所反映實際上無法找到符合材料規範書要 求之四吋HDPE管材規格產品之實際發函文件。其中 ,該函主要意旨就是要向簽約業主豐原市公所反映該兩 項工程案材料規範書要求之四吋HDPE管材規格產品 ,實際市場上僅有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廠商願意 報價,顯然是遭到壟斷而且實際上恐怕已經遭到綁標」 等語(參偵卷㈠,第三八至四七頁) (2)、泰有營造公司在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泰有豐原字第九六 ○一一五○○三號函表示:「『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固定,惟不得有空隙……』,本公司洽詢國內各生 產廠商及進口代理商所生產之產品均無上述規定之產品 …」(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壬○○公司扣押物六-壹- 一,參偵卷㈠,第五一至五二頁),針對上揭函文,證 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該函主 要意思就是要向簽約業主豐原市公所反映未○○設計之 材料規範書之敘述要求四吋HDPE管材規格是不合理 的,其規範目的就是為了要指定使用圓鼎公司所販售之 COD管材進行綁標」等語(參偵卷㈠,第三八至四七 頁),核與證人賴津左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 :「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壬○○公司扣押物六-壹-一 :寬頻工程標案資料乙冊,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文號 :(九十六)泰有豐原字第九六○一一二○○一號)、 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文號:(九十六)泰有豐原字第 九六○一一五○○三號))泰有營造公司函豐原市公所 之四份函文,該四份函文豐原市公所承辦人皆有將該公 文傳真給我及未○○知道,未○○指示我擬定函文,催 告泰有營造公司儘速送交將施工材料、樣品、施工品質 計畫書至本公司審核…」等語(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 ○七頁),顯見該四份函文,被告未○○確實知情,且 以此方式,逼迫證人壬○○必須接受回扣條件。 (3)、泰有營造公司再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以泰有豐原 字第九六○一二四○○四號函發文向太初土木結構技師 事務所、豐原市公所表示:「…主要材料-高密度聚乙 烯管中管(HDPE)材料,因本公司洽詢國內各生產廠 商及進口代理商所生產之產品均無規範所規定之產品… ,敬請貴所辦理停工,敬請查照。」(參偵卷㈠,第五 三至五四頁),針對上揭函文,證人壬○○於九十八年 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當時的主要目的是要告訴豐 原市公所及未○○,泰有營造公司很努力也很積極想要 尋找符合未○○解釋之四吋HDPE的材料規格,但是 該種COD管材代理權掌握在進口商建化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單獨一家廠商手上,然而其報價顯然高得不合理, 其實我心知肚明未○○就是要迫使我採用圓鼎公司所提 供的管材及報價,我為了維護我泰有營造公司營業的合 理利潤,實在不想就範,才會不惜提出辦理停工以展延 工期的要求…其實前述我於九十六年一月間連續發出之 三份函文,我知道招標機關豐原市公所收文後一定會接 續轉問設計監造單位相關情形,我的用意也是希望透過 簽約業主豐原市公所的壓力,對抗未○○實際主導的設 計監造,期望能破除未○○於九十六年一月六日向我提 出的五百萬元回扣要求…。」等語(參偵卷㈠,第三八 至四七頁)。 (十九)針對上揭函文,被告未○○隨即再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以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太初【九六】字第九六○一二五○二號函,為以下回應:「有關『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劃-豐原市○○○路等工程』檢送相關材料出廠證明、樣品等相關證件及施工、品質計劃書送審乙案本公司已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發文告知想必諒達,並且也多次以電話催知,但尚今仍未見相關資料送審,請貴公司於近日內,依契約規定送審核備,以利工進。」(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壬○○公司扣押物編號六-壹-二,參偵卷㈠,第五六頁),針對上揭函文,證人賴津左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壬○○公司扣押物編號六-壹-二:寬頻工程標案資料-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太初【九六】字第九六○一二五○二號函,確實是如我前述依未○○指示,發函催告泰有營造公司儘速送交將施工材料、樣品、施工品質計畫書至本公司審核之函文…」等語(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七頁) (二十)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以太初(九六)字第九六○一三○○四號函為以下表示:「…三.。泰有營造應於投標之初,即自行查詢訪價,如今提出查無材料廠商之說,其動機可議,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因於招標之初提出異議,詳附件㈡。四.本公司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及一月二十五日均發文泰有營造催送相關材料出廠證明、樣品等相關證件及施工、品質計劃書送審,泰有營造均置之不理且配合狀況不良,本公司質疑泰有營造因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偵卷㈠,第五八頁),針對上揭函文,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太初【九六】字第九六○一三○○四號函即未○○在豐原市公所以正本通知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必須協助我泰有營造公司解決HDPE管中管材料後,未○○對我泰有營造公司之函覆,未○○發出該函文主要意思及目的就是威脅我必須妥協他之前要求的五百萬元不法利益等條件,否則他就要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將我泰有營造公司予以停權處分…」等語(參偵卷㈠,第三八至四七頁),核與證人賴津左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太初【九六】字第九六○一三○○四號函影本,是因為泰有營造公司函告豐原市公所,指出該兩寬頻管道工程案之四英吋HDPE管材難以取得,而無法進場施工,請求解決。」等語(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七頁) (二一)至此為止,可知證人壬○○在得標後,多次向被告未○○及豐原市公所以函文表示難以尋得施工規範所稱之管中管材料,但被告未○○仍繼續以函文迫使證人壬○○答應其綁標索取回扣條件,從而,造成證人壬○○壓力,遂有接下來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之聚會,此有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經我多次將「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材料送交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但實際上即是送交未○○審查,且數度發函要求釐清前述兩項工程案材料圖面設計疑義,均無法獲得未○○允許。後來因我經營之泰有營造公司至九十六年二月初仍難以取得未○○認同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款式進行開工,而且已經超過預定開工日期(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達半個月,恐有工程逾期違約之虞,我才會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找未○○,由其邀集圓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跟我,前往位於臺中縣豐原市之戊○○住家,研議如何解套一體成型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特殊材料規範的問題…」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五至一一五頁) (二二)此外,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被告戊○○邀集被告未○○、丙○○、廖長城、廖異鋒、巳○○及丙○○前往戊○○在豐原市住所隔壁咖啡廳騎樓座位,以討論綁標細節,並出示綁標之管材及價格(此為第五次接觸),過程中,未○○等人除要脅將嚴格監督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材料施工外,並向壬○○明示需交付賄款五百萬元,其中三百萬元用以擺平豐原市代表會主席綽號「志強」之子○○、巳○○及豐原市公所代表綽號「和男」之戊○○等人,另二百萬元用以擺平簽證技師及未○○公關費用,否則該工程送審管材無法通過,且未來請領工程款作業將遭受阻難;或約定可由泰有公司以每米約四百元(市價每米二百二十元)價格,向圓鼎公司丑○○購買符合材料規範「四吋HDPE管中管,且內管與外管不得有空隙」之特殊規格進口材料。惟泰有公司壬○○與其股東廖異鋒、廖長城等人,均認為該二件工程利潤不足以付索賄價碼五百萬元,而未答應索求乙節,此有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警詢筆錄:「我記得九十六年二月六日,戊○○邀集未○○、管材供應商圓鼎公司丙○○及我方人員進行材料取得談判時,管材供應商圓鼎公司丙○○即是拿此種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要求本公司以每米三百九十元之高價購買,此種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於九十六年八月之前國內均無製造廠商,需從韓國進口,且國內代理廠商僅有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與文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關係企業),又該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為韓國廠商之專利管材,業界均稱之為「COD管」,因此,此管在九十六年八月之前均為特殊、難以取得之管材,且必須向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文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取得」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七至一一六頁),及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我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確實有和廖長城、廖異鋒、未○○、戊○○、巳○○及丙○○前往戊○○在豐原市住所談判,而實際確切的談判地點是在戊○○住家隔壁咖啡廳騎樓座位,當時我們分別坐在兩張長方桌;而因為未○○在二月六日前一天曾經告訴我,戊○○和巳○○具體提出要求我支付三百萬元用以擺平他們及陳鋕鋒等人,未○○並且建議我在二月六日談判當天親自準備現金三百萬元以示誠意,因此我便接受未○○的建議,事前與股東廖異鋒、廖長城湊足三百萬元現金,於二月六日當天將現金三百萬元攜至談判現場。而談判當天,戊○○及巳○○在現場特別強調他們一定要從中拿到三百萬元利益,不論該筆三百萬元款項是由我壬○○或管材廠商圓鼎公司支付,此外,戊○○及巳○○在現場也積極表示要居中促成我泰有營造公司與圓鼎公司四吋HDPE管中管材料之間的價格及生意,讓大家都有錢賺…」等語(參偵卷㈠,第三八至四七頁),核與證人廖異鋒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我曾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與壬○○、廖長城赴戊○○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街住家附近的咖啡館,共同商議解決一體成型四吋管材取得的問題。當天現場有戊○○、工程設計及監造的未○○、管材供應商圓鼎公司丙○○。當時是戊○○邀集大家,主要是前來商討管材價格問題,看圓鼎公司四吋管中管管材價格能否自每米三百九十元降至我方所開的三百五十元。又之前工程設計及監造的未○○曾告訴壬○○,我方可選擇支付五百萬元為代價解決一體成型四吋管材取得問題,前金是三百萬元,先通過管材送驗,施工後再交付後金二百萬元。當天我方準備前金三百萬元,如果管材無法降價,則打算依照未○○之前的意思,先付三百萬元的前金,同意讓我們以同等材料送驗,以便盡快開工。最後經我方與圓鼎公司經理呂先生協商,希望能自三百九十元降至三百五十元,圓鼎公司代表無法允諾降價,要求可電話向圓鼎公司老闆直接洽談可否降價,壬○○乃指示我直接與圓鼎公司老闆溝通能否同意降價,我記得曾與該公司老闆商談能否降價至三百五十元,但其公司老闆不同意降價至三百五十元。該次商談並沒有結果…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在戊○○住處旁之咖啡廳迴廊座位上研商,我記得主要在場人員如我前述,有我、壬○○、廖長城等承包商、設計監造之未○○及管材供應商圓鼎公司呂經理」等語(參偵卷㈠,第二六至三四頁),及證人即泰有營造公司股東廖長城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被告趙建達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下午,是農曆過年前,帶壬○○、廖異鋒及我一起前往臺中縣豐原市○○街七號戊○○住家旁之咖啡廳,與事先約好的綽號「河南」之戊○○會面,並由壬○○、趙建達、戊○○及一位後來騎摩托車前來之戊○○友人(詳細姓名我不清楚)同坐一桌,洽談有關如何向相關人員行賄打點之事,而我與廖異鋒及壬○○之林姓友人則坐在另外一桌,以保管我所帶去之先期賄款三百萬元,後來因談判未成,我與廖異鋒認為既然是公開招標取得的工程為何還要支付五百萬元賄款,而頗有微詞,最後協商不成,我等將所帶去之三百萬元帶回公司,然據我所知,後來壬○○與廖異鋒還是有與戊○○、趙建達等人達成協議,由壬○○支付五百萬元賄款給戊○○、趙建達等人,以打點相關人員,換取該工程改變管材之變更設計…」等語(參他卷㈡,第四○至四五頁),核與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在九十六年二月六日,未○○曾約我至戊○○家中,當日我先到臺中市○○○街之雲將公司與未○○會合,未○○拿地○○之前所提供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一同前往戊○○住處旁之咖啡廳,當時,我是以管材供應商圓鼎公司身分出面,我記得未○○即拿出該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的樣品,出示給泰有營造公司壬○○和股東過目,我向泰有營造公司壬○○表示,該管材每米價格為三百九十元,該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事後再由未○○拿回雲將公司,我本人並未經手保管。當時,出示給泰有營造公司壬○○與股東過目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與所示之樣品規格一模一樣」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及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直到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前,未○○通知我和丑○○前來臺中,與泰有營造公司壬○○等人進一步磋商管中管價格,當天老闆丑○○指派我配合、前往臺中研商管中管價格,但告知我必須堅持每米單價三百九十元。…九十六年二月六日,未○○帶我到豐原市戊○○住居旁咖啡廳進行研商,現場有泰有營造公司壬○○和該公司股東、未○○、未○○所稱「叔仔」之戊○○及另一名未○○所稱「豐原市市民代表」之中年男子等人,當時主要由戊○○和未○○、壬○○等人進行洽商,我並未參與討論及旁聽內容,待戊○○等人研商完畢後,我則應未○○之指示同樣以四吋HDPE管每米單價三百九十元向泰有營造公司報價,談判過程中泰有營造公司股東曾向我要求將每米單價降至三百五十元,我則請該名股東直接以電話和我老闆丑○○磋商,結果老闆丑○○堅持該管材每米價格三百九十元故談判破裂,而丑○○堅持每米價格三百九十元的原因,即是為了要從銷售價格中籌措賄款五百萬元…」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 (二三)另就九十六年二月六日會商之情節,被告戊○○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之警詢筆錄:「未○○確實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有約包商泰有營造公司壬○○及股東等人員到我家找我,當時我即帶同未○○、包商泰有營造公司壬○○及股東等人員到「名典咖啡廳」,並打電話給巳○○請他一同到場會商,當時,我只向未○○表示,該寬頻工程之工程回扣只要能付出來有交代即可,金額不要太勉強、超過包商的負擔,也不要讓包商沒利潤,至於詳細工程回扣之總金額多寡,管材之價格、以及以次級品交貨的問題,我則未主導商談,僅在現場走動,細節均是未○○與包商壬○○等人自行協商。而我找巳○○到場,主要是讓他瞭解該寬頻管道工程未○○與包商壬○○等人協商管材價格問題等情…」等語(參偵卷㈤,第二○六至二一○頁),其中就九十六年二月六日有見面會商乙節,並不否認,對於到場之人及會商之地點,亦與前揭證人之證述相符,且其亦自承「…寬頻工程之工程回扣只要能付出來有交代即可,金額不要太勉強、超過包商的負擔,也不要讓包商沒利潤」等語,顯見確實有約定回扣乙事,堪以認定。 (二四)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進行第五次接觸會面後,接續即有下列被告未○○與丙○○之對話內容: (1)、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九時五十二分五十七秒丑○○以其 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給丙○○所使用之 ○九三二七九十六○五五號,並有以下之通訊監察譯文 (參他卷㈡,第二二○頁): 陳:喂。 呂:你到臺東喔? 陳:沒錯。 呂:就是人在半路上就對了!阿達剛打電話,說二點要到臺中! 陳:有叫你去! 呂:他剛打電話給我,說二點要到臺中!說跟張仔(泰有張壬○○)有關係。 陳:好啦,你去就好了,沒關係啦。 呂:好!你如果還沒出發就一起去啊,如果出發就我自已去了啊。 陳:那天我有打給他(壬○○),他不太想用,主要是錢,價格啦,價格一定要在三百五十、三百六十那邊嘛,我們不可能降。 呂:到那邊時,我再和「達仔」(指未○○)。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丑○○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證稱:「電話中『他』確實是指壬○○無誤。其中提到『三百五十、三百六十那邊嘛,我們不可能降能降價』之原因,係因為當時在未○○的公司取得該標案之設計監造後,我與丙○○及趙建達在趙建達的雲將公司裡,趙建達告訴我該豐原市○○○道工程所使用之HDPE四吋管材底價,他已設計好每米五百元,要我將來報給得標廠商之價格不要太低,所以後來壬○○得標後,我們在臺中市大肥鵝餐廳商議時,我報價予壬○○三百九十元,原先係包含百分之五的佣金,但當時趙建達在現場表示,不管如何,他要從該工程款中拿取五百萬元佣金,用來打點豐原市代表會及豐原市公所相關人員,壬○○無法接受該價格,要我降價,若我降價至三百五十或三百六十元,我可能需支付五百萬元佣金裡之三百萬元,其中二百萬元佣金趙建達要向得標的廠商壬○○索取,之後壬○○無法接受該價格,最後沒有達成協議…當時丙○○確實與趙建達在一起打電話給我,趙建達向我表示,他已經與該工程的得標廠商壬○○談好了,要我出面與壬○○簽訂該工程所需HDPE四吋管材與FRP環保水溝蓋買賣合約…我當時並沒有與丙○○至臺北與地○○談論前述HDPE四吋管材之交易,而是丙○○獨自前往,當時談論若HDPE四吋管材以三百五十元報價的話,要支付三百萬元佣金給趙建達,我們傾向由地○○直接與壬○○簽訂供料合約,由地○○直接支付三百萬元給趙建達,但是地○○亦不同意如此做法,最後決定再予壬○○溝通該價格問題…」等語(參他卷㈡,第二○九至二一七頁) (二五)上揭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談判結束後,因暫時之結論為視被告地○○與證人壬○○間,何人負責支付此一回扣,因此,兩集團(即一方面:被告未○○、戊○○、巳○○、子○○等人,對於證人壬○○;另一方面,被告地○○、丑○○、丙○○)各自再回去磋商,故被告未○○向丙○○表示,希望能與被告地○○磋商,請被告地○○將價格,由每米三百九十元降至每米三百五十元,並由被告地○○負責支付五百萬元賄款,故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當日,被告丙○○即與被告丑○○、地○○在圓鼎公司臺北辦公室見面(此為第六次接觸),由被告丙○○、丑○○將上揭被告未○○之要求,轉達給被告地○○,但被告地○○認為一次支付五百萬萬元,即無法將管材價格降價,乃建議改以另一支價格較低的管材取代原先規劃使用之「COD管」,即可一方面將價格降至每米三百五十元,亦可一次支付未○○五百萬元賄款之事實,有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談判結束後,未○○向我表示,有關四吋HDPE管材,泰有營造公司開價每米三百五十元,他為讓管中管材問題儘速解決,希望我圓鼎公司能和文通公司地○○磋商,將出售予泰有營造公司之價格由每米三百九十元降至每米三百五十元,但我們仍須立即支付五百萬元賄款。當日,我約同丑○○在圓鼎公司臺北辦公室與地○○見面磋商,要求文通公司地○○能配合未○○,將管材價格降至每米三百五十元,且一次支付五百萬元賄款,惟地○○認為,若需一次支付五百萬元予未○○,就無法將四吋HDPE管中管降價至每米三百五十元,況且這樣做也會破壞此支一體成形管材之價格,唯一可行之道,就是改以另一支價格較低的管材取代原先規劃使用之「COD管」,地○○遂提議改以外管與內管分離,子管係施工時現場穿引入母管,再用發泡劑固定、填塞空隙之方式,取代原本規劃使用之「COD管」,前述替代方案之管材價格較低,非但出售泰有營造公司之價格可降至每米三百五十元,亦可一次支付未○○五百萬元賄款。」(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因此,在第六次接觸時,被告地○○提出建議改管材之提議,堪以認定。 (二六)因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僅留下「再與壬○○溝通價格問題」之伏筆,是以,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被告戊○○、巳○○、未○○等再就價格問題進行談判(此為第七次接觸),有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下午談判當時,戊○○和巳○○的角色和立場是一致的,但是主要由戊○○負責主導、發言,當時我向戊○○、巳○○抱怨管材廠商圓鼎公司的四吋HDPE管中管報價太高,我泰有營造公司實在無法接受,經研議後,戊○○當場主導並指示決定本兩項工程案中,材料廠商圓鼎公司退場,由我泰有營造公司自行負責支付他提出之三百萬元利益,並以國內製造商之同等品送交未○○審查,未○○當場對該項決定表示同意…」等語(參偵卷㈠,第三八四七頁),並核與證人廖異鋒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四吋HDPE管中管材料價格協商破裂後,未○○再次與壬○○聯絡,如何解決,並研究採用由我方直接支付五百萬元,同意改由同等品(即是一般管材)送驗,圓鼎公司則退場不再參與研商…因此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下午,我、壬○○、廖長城等三人,再由未○○陪同前往戊○○位於豐原市○○街的住處,與戊○○等人共同研商是否直接改由我方支付五百萬元,同意改由同等品(即是一般管材)送驗之方式辦理…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下午,在戊○○位於豐原市○○街的住處內(不是前述二月六日的咖啡廳),進行協商的現場人員有我方壬○○、廖長城及我本人、監造設計的未○○、戊○○及一名中年男子(我不認識該男子也不知道其姓名)。當天主要由壬○○和未○○、戊○○及該不知名男子進行協商洽談,我和廖長城則在旁邊走動旁聽,據壬○○告訴我和廖長城,壬○○、未○○、戊○○及該不知名男子等四人協商的共識,即是未○○同意我方拿國內生產製造的四吋HDPE管材同等品送驗審查,並承諾會核准,但是我方必須在數日後先支付三百萬元給未○○出面處理,另外開工後再支付給未○○二百萬元…」等語(參偵卷㈠,第二六至三四頁)。準此,被告未○○再以電話向被告丙○○表明請其退場之意思,而被告丙○○轉而再向被告丑○○表示。 (二七)而因被告地○○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已向被告丙○○表示,若可以改用發泡劑固定之方式,改用另一支管材,則可用時將價格降低,也可一次支付回扣,故被告丙○○乃將被告地○○之建議,轉達被告未○○,但遭被告未○○拒絕乙節,有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二月七日,我即將地○○建議更換管材之事轉知未○○,未○○向我表示,泰有營造公司壬○○曾經提出使用該種外、內管分離,內管於施工現場穿拉至母管,以發泡劑固定、填塞空隙等之管材及方式,要求進行施工,而遭未○○否決不予審查通過,如果圓鼎公司再以該種發泡劑固定方式之管中管出售予泰有營造公司進行施工,將會使未○○失去立場,讓負責該兩寬頻工程之設計單位雲將公司遭指責違法。因此,未○○拒絕地○○建議以發泡劑填充、固定管中管之方式辦理。」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 (二八)因上揭被告未○○拒絕被告丙○○所轉述被告地○○之建議,從而,被告丙○○將再將被告未○○拒絕乙事,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十三時二十一分二十三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丑○○使用之0000 000000號,並有以下之通訊監察譯文(參他卷㈡ ,第二二○至二二一頁): 呂:阿達剛有打電話給我,他是說如果三百五十簽不下來,且簽約時如果沒辦法一次全拿到的話(一次支付清三百萬利潤予戊○○等人),否則就叫他(顏利達)退場了。他們(指未○○)直接和營造廠(泰有公司)接洽,就讓他們交那一支發泡的那一支了。(以同意以同級品交貨) 陳:就是要讓他們交發泡的那一支嗎? 呂:沒有啦!他們就要讓營造廠(泰有)變那一支就對了(註:變更材料),這樣就叫「顏仔」(地○○)退場了,不要管了。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丑○○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證稱:「因為趙建達表示,前述工程如果每米四吋HDPE管材價格無法以三百五十元簽訂且簽訂時要一次支付三百萬元給趙建達的話,要地○○退出該工程案,趙建達要直接與得標廠商泰有營造壬○○謀議變更以成本較低之材料來替代,其中再向泰有營造索取五百萬元的佣金…」等語(參他卷㈡,第二○九至二一七頁),核與證人丙○○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我在該通電話告訴丑○○,未○○的意思是指,要求地○○提供管中管給未○○的價格,是每米三百元,而且必須在簽約當時,將給承包廠商每米三百五十元與三百元之價差,一次付清給未○○,否則未○○將不再採用地○○之產品…」等語(參他卷㈡,第一六六至一七七頁) (二九)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十三時二十五分九秒未○○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丙○○使用之00 00000000號,並有以下之通訊監察譯文(參聲 搜卷,第九七頁) 呂:現在還要有一些時間,他(地○○)正在「喬」,他說需要晚上才有辦法給我消息!他現在還要再找個人,另外安排一個路線,就是這樣! 達:嗯!嗯! 呂:你剛告訴我的,我均已經告訴他了!告訴他如果沒辦法作到,就退場!就不要在那邊講了! 達:本來是,。。第一,這樣比較能成事,。」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警詢證稱:「…該通電話是我再次向丙○○確認已轉知丑○○、四吋HDPE管材上游供應商地○○等人,倘無法降價至三百五十元並一次付清三百萬元工程回扣,則退場不要再參與此事。丙○○則告訴我地○○正和供應商正在協商可否接受我要求的條件…」等語(參聲搜卷,第六八至八二頁),核與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該通電話主要內容,是未○○打給我,向我追問地○○是否同意將四吋HDPE管中管降價至三百五十元且一次付清賄款五百萬元,我向未○○回報,地○○正努力與文通公司人員磋商、協調,是否接受未○○所提出之條件,當日晚上即會回覆消息,若文通公司同意,地○○即可在明日與泰有營造公司簽約,另外,有關退場一事,我也已經充分向地○○表明,如果無法降價並一次付清賄款就必須退場…」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及證人丙○○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我告訴未○○,原先的管中管如無法降價,地○○將會找另外一個產品給他,至於該產品之規格為何我並不清楚,並且我已告訴地○○,如果沒有辦法做到就要退場…」等語(參他卷㈡,第一六六至一七七頁) (三○)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十三時五十一分十三秒丙○○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丑○○使用之00 00000000號,並有以下之通訊監察譯文(參偵 卷㈡,第二一三頁反面) 陳:喂!如果這樣,你就叫他以相同方法處理(指用同意泰有公司交另一規格之管子交貨)。用發泡的。呂:喂!發泡的不行!用發泡的「達仔」(未○○)說他沒有立場,他如果用發泡的,僅能用對方的東西(指用泰有選的管子),我們這邊不能用發泡的。(變更原綁標規格管子),如果改用發泡的,結果對方會讓「設計的」(設計師)卡事。 陳:好啦! 陳:這我知道! 呂:嘿!(嘆氣),我已經向「達仔」(未○○)說,就照昨天講的,簽完了就全部付了(指材料廠簽約完成就支付予戊○○等人回扣)。可以你就簽,不可以你就退場。就對了! 陳:好! 呂:他說還要評估,他還要敲一下。晚上會回我們消息。 陳:他們(指上游管材商顏立達)有錢可以賺,他們不賺。 呂:有啦!絕對有賺的,「達仔」(未○○)說花這麼多力氣了,他說這是「認定」的問題,講不好聽一點,他認定發泡也可以。(指未○○同意變更材料改發泡)。「達仔」說我昨天所講,要交的那一支管子,達仔說也不可以。 陳:唉! 呂:他說那一支,就我們說的那一支韓國的一體成型那一支也不行。因為規範上有講不得有縫細。 陳:不得有空細。 呂:不得有縫細,因為我們說的那一支一體成型的有有縫細。 陳:但C.O.T管也是有縫細啊!。 呂:那一支就是COT管,COT管有縫細啊!臺北這個「達仔」(顏立達)說不得有縫細,是指內外管均不得有縫細。 陳:喔! 呂:指內管外管接觸面均不得有縫細。 陳:喔!喔! 呂:這樣解讀,又不一樣了。 陳:沒關係,給他們自已去弄。…你還在臺北嗎? 呂:我還在臺北。你要上來嗎? 陳:我不要上去(指去臺北),我來去臺中。看有何時,我們去臺中講。 呂:今天沒辦法講!但你今天要打電話給張仔(泰有公司壬○○)。 陳:喔!向他說還在「喬」(商談價錢)。 呂:向那個「晃仔」(指壬○○)的說現在價錢還在磋商中,要向人家講一下。現在是說那個人(指熊文邦)是一直在追「達仔」(指逼著交錢)就對了。陳:好啦!好啦! 呂:你向他說一下,有可能會是明天。」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丙○○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之調查筆錄:「是丑○○問我,能否改用地○○所建議以發泡劑固定方式之管中管出貨予泰有營造公司,我則告訴丑○○,未○○認為必須使用原設計之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若改用發泡劑固定之管中管,將使其無法對承包商泰有營造公司交待,因為當初泰有營造公司曾要求使用發泡劑固定之管中管,遭未○○拒絕,未○○現在不可能接受地○○提供同樣施工方式之管中管,否則將會被承包商抗議,原設計單位之未○○也會失掉立場,且遭質疑有違法情事…因為被告地○○倘不同意將原規劃使用之四吋HDPE管中管,降價至每米三百五十元,且一次付清賄款五百萬元,就必須退場。同時,未○○也表示若文通公司因此退場,他將同意讓泰有營造公司改以內、外管分離,子管於施工現場時穿管,再以發泡劑固定四根子管填補空隙等方式施工,取代原規劃使用之一體成形四吋HDPE管中管(即「COD管」),也就是將同意泰有營造公司使用以發泡劑固定、填塞方式施工之管材…」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及證人丙○○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我告訴丑○○,地○○若能和泰有營造公司以每米單價三百五十元簽約,就必須一次付清賄款五百萬元,否則就請地○○退場…」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而針對該通電話中「…花這麼多力氣…是認定的問題,講不好聽一點,他認定發泡也可以…要交的那一支管子,達仔說也不可以」之主要意思,證人丙○○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之警詢筆錄解釋稱:「未○○向我表示,要使用哪一支管材都是由未○○認定,如果未○○認為,以發泡劑填塞、固定四根管中管可通過審查就可以了。另外,未○○否決地○○建議以發泡劑填塞固定四根子管取代原先規劃之一體成形之四吋HDPE管中管(即「COD管」),也不同意文通公司採此方法出貨給泰有營造公司」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及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之警詢筆錄:「我與丑○○之對話,在討論有關前述四吋HDPE管中管規範之內容,依照該規範中第五條規定『…外管與內管不得有空隙…』,似乎與原先我們所綁標規劃、使用文通公司自韓國所進口一體成形之四吋HDPE管中管(即COD管)不符,文通公司供應之一體成形之四吋HDPE管中管(即COD管)僅是外管與內管緊密接合,其餘部分仍有空隙,我認為應該不符合前述規範之規定,不過,地○○對此之解釋則為,只要內管與外管之接觸面沒有空隙即符合規範之規定…」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及證人丙○○(填日期)之警詢筆錄:「我與丑○○對話中,「…現在價錢還在磋商中,要向人家講一下…那個人是一直在追「達仔」就對了」之主要意思,是我告訴丑○○,必須先跟壬○○聯絡轉達,有關管材價格我們圓鼎公司正與地○○磋商中,若有結果會再回覆消息。另外,當時未○○告訴我,代表豐原市公所等方面人員一直在追逼未○○,要求他趕快支付該五百萬賄款…」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 (三一)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十九時五十一分四十八秒丑○○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未○○使用之0 000000000號,並有以下之通訊監察譯文(參 聲搜卷,第九八頁) 達:大董事長,請講話。 陳:我跟你講!是OK!講好了。 達:全部嗎? 陳:對! 達:另外的那一個呢?(指同意簽約一次支付回扣) 陳:講好了,都講好了。 達:好了,就對了。 陳:周五(二/九)要處理,因為周四他們很忙,生產線要排。 達:但是我不能拖太久,就是二個都好了就對了。(指價格及支付回扣) 陳:對! 達:你們何時要來簽? 陳:周五! 達:你們為何現在不敢快簽一簽,我快來不及了。 陳:你這樣講,我怎麼辦!我剛還從那邊去回來,你們一下子說明天,一下子說,我那有辦法。 達:你… 陳:他們說原則上沒問題,但是他們都沒有空。 達:好啦!盡量趕一下,因為那一邊(戊○○),一直在追我。好不好! 陳:我會先向他講一下,要不然,我的部份,我會先和他處理處理。 達:好啦!好啦!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警詢證稱:「該通電話主要意思,是丑○○向我回報文通公司地○○願意接受我所開出四吋HDPE管中管降價至每米三百五十元,並與泰有公司簽約時一次付三百萬元工程回扣,否則即退場等情形,我向丑○○表示戊○○方面一直在催我交付工程回扣,要要求地○○及圓鼎公司儘速完成簽約及支付工程回扣…」等語(參聲搜卷,第六八至八二頁) (三二)於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二十時十三分五十五秒丑○○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未○○使用之00 00000000號,並有以下之通訊監察譯文(參他 卷㈡,第二二三至二二四頁): 陳:你有空了嗎? 達:有空了! 陳:那個三四三(指賣價每米三四三元),怎樣? 達:什麼三四三? 陳:什麼三四三你不知道喔! 達:什麼三四三? 陳:豐銀旁邊那個叫三四三! 達:什麼豐銀! 陳:三百四十三號。 達:三百四十三號。我不知道意思! 陳:不知道!你想一想再向我說! 達:什麼! 陳:呂仔,不是向你說是三四三。 達:呂仔向我說三四三。什麼三四三…喔!不可能啦! 陳:不可能就你自已處理喔! 達:他們那邊這樣講喔!不可能的! 陳:是! 達:他們這邊就是這樣子就對了! 陳:對! 達:他們幹嗎這樣! 陳:他們就要求三四三。 達:(笑) 陳:我們在那個他們就不要啊! 達:是啊!那不是在嚨哢的。 陳:看要找個什麼地方,我去找你啦! 達:好!好!,你人在那裏? 陳:我人在臺中。 達:你不是說你人在高雄,怎麼馬上到臺中。 陳:我坐飛機上來的。 達:怎麼那麼快,你在那裏? 陳:我人在市內,我們在老地方見面! 達:到綠色的。 陳:有環保標章的。好!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丑○○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證稱:「丙○○告訴我,他先前赴臺北與地○○談論前述四吋HDPE管材價格每米三百五十元,但需一次支付三百萬元佣金給趙建達,地○○無法接受該條件,但事後地○○告訴丙○○,願意接受四吋HDPE管材價格每米三百五十元,但三百萬元佣金要以分三期的方式支付,其中百分之三十在與壬○○訂約時支付、百分之四十在交貨時支付、百分之三十在竣工後支付給趙建達…在與地○○會談當場打給未○○,「三四三」係指前述分三期支付給趙建達三百萬元之佣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在與壬○○訂約時支付、百分之四十在交貨時支付、百分之三十在竣工後支付給趙建達之意,後來壬○○又認為價格太高,因而該協議又告破裂…」等語(參他卷㈡,第二○九至二一七頁),核與證人丙○○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我告訴丑○○,未○○認為必須要使用原設計之一體成型之管中管,否則若改使用發泡式固定之管中管,其將無法對承包商交待,因為當初承包商就曾要求使用發泡式固定之管中管,被未○○拒絕,現在不可能接受地○○提供發泡式固定之管中管,否則將會被承包商抗議…針對四吋HDPE管中管式光纜導管,未○○雖要求由圓鼎公司出面簽約,但是該管是地○○的產品,圓鼎公司只是中間人,所以該價格及價差支付,能否接受都是要由地○○決定…我確實記得地○○最後開出的價格為每米三四三元,但如此一來,能夠交付給未○○的價差只剩每米四三元,所以未○○才不同意…三四三的意思是代表給承包商的價格每米三四三元,至於未○○不能接受的原因,據我猜想,未○○曾於臺中市老虎城廣場與丑○○、地○○談論價格時(詳細時間我已不記得),曾經提到他為取得該工程須要交待一筆款項,但地○○的價格底線每米三四三元的價差,將無法達到該款項數目。所以我推想,這應該是他無法接受的原因…」等語(參他卷㈡,第一六六至一七七頁),及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地○○突然要我及丑○○赴臺中市長榮飯店與他見面協商,當天僅丑○○赴約,據丑○○事後向我表示,地○○表示希望一次支付賄款五百萬元的條件能改為分期辦理,即其與泰有營造公司簽約時先支付百分之三十的賄款,交貨時支付百分之四十,最後於竣工時再支付百分之三十。不過,該分期支付方式遭未○○拒絕,未○○堅持要求一次付清賄款五百萬元,否則就請地○○退場,不要介入此事」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三三)於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二十一時三十三分十九秒丑○○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撥打壬○○使用之00 00000000號,並有以下列之通訊監察譯文(參 他卷㈡,第二二四至二二五頁) 張:喂! 陳:張董!我人在臺中,可不可以找個地方見個面。 張:現在喔! 陳:看你何時有空啊! 張:明天好不好! 陳:不要現在講一講,明天是一大早還是怎樣! 張:明天一大早。 陳:要明天嗎? 張:對! 陳:好!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丑○○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證稱:「我確實在二月八日晚上有約壬○○於二月九日見面,並聯絡由地○○帶四吋HDPE管材樣品、型錄,先赴臺中市○○○街八號之雲將工程顧問公司與未○○、丙○○會商、確認,我再至未○○處與丙○○帶該樣品赴泰有公司大雅工務所,和壬○○再洽商管材規格及價格…我已忘記該樣品之型號,只知該樣品係如前述成本較低之「發泡的」管材,地○○所報給我的成本是二三○至二五○元,我再報給壬○○的價格是二七○元,後來壬○○又認為價格還是太高,最後協議還是宣告破裂…未○○等人最後放棄透過圓鼎向地○○採購管材之主要原因是因為壬○○認為我們的報價過高,當然報價過高原因包含趙建達所要求的五百萬元佣金有關…」等語(參他卷㈡,第二○九至二一七頁),核與證人丙○○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當時應該是我與丑○○先到泰有公司大雅工務所與壬○○會談,壬○○要求看四吋HDPE管材樣品,所以丑○○才要求地○○將樣品帶到臺中來,並與我、丑○○在未○○位於寶山五街辦公處所會合並談論管材規格與價格。之後,再赴他處…因為我與丑○○協調未○○與地○○間採購管材一事,他們二人常常反反覆覆,造成我們的困擾,加上壬○○要求手孔蓋的價格偏低,所以我與丑○○就不再過問該工程的相關事宜…我與丑○○答應居中協調未○○與地○○間採購管材並同意圓鼎公司名義簽約,是因為該工程亦有意採購本公司之手孔蓋,為求買賣順遂才答應,並未要求任何利潤,雖然地○○曾向丑○○表達,若有做成該案,將會包一個紅包給本公司,但是因生意未成交,所以本公司未曾得到任何利潤…我的確曾經與丑○○到未○○公司談論在豐原市○○○道工程使用本公司生產之水溝蓋,事後也曾到咖啡廳繼續聊,但我不記得詳細地點,在談論過程中,未○○曾詢問環保標章之問題,他問我們,是否其他公司也有環保標章的產品,我們明白的告訴未○○,目前國內只有本公司取得環保標章的認證,其他公司無法提供,本公司也是因為該環保標章的認證維持本公司產品品質,所以未○○在設計該手孔蓋時,使用本公司之規格時,確實知道只有本公司可以提供該規格之產品。可是我不認為我們有綁標,其他公司應該努力提昇品質,以取得環保署的環保標章認證才對,而不是去指責本公司有綁標之嫌…我在第一次與未○○談論時,我應該表示會依照慣例支付未○○百分之八至十之業務推廣費,為何丑○○會說是百分之五,我想那是因為後來,未○○有談及,要求產品降價,所以同意降低其業務推廣費為百分之五,甚至後來,未○○曾表示,若是地○○公司之一體成型高密度聚乙烯(HDPE)以管內固定套裝四內管有成交,本公司手孔蓋之業務推廣費都可以不用支付…」等語(參他卷㈡,第一六六至一七七頁) (三四)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十四時四十三分三十二秒戊○○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未○○使用之0 000000000號,並有以下通訊監察譯文(參聲 搜卷,第九八至九九頁): 林:喂!你何時要來豐原? 達:他們現在還在「喬」(指商量管材之價格)。 林:我是說你那! 達:我是等他們喬好了,就差不多了!再向你報告! 林:到底要幾點? 達:我不知道他們要喬到幾點?他們剛才要喬一喬再過去! 林:我是問你幾點!你和他們有何關係? 達:我順便向你報告那個情形哪! 林:喔!要點到現在還你不知道! 達:他們目前還在「喬」。 林:就是現在不知道幾點就是了!那我不能在這邊傻等啊! 達:還是你先過去!到時看怎樣!看你幾點要過來!我再先去找你! 林:你沒有和他們在一起嗎? 達:我沒有啊,到時我再向你報告! 林:好!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 日警詢證稱:「該通電話是戊○○再次追問最後工程回 扣支付之方式,並要求我前來豐原見面報告最後定案結 果…」等語(參聲搜卷,第六八至八二頁) (三五)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二十時六分十三秒巳○○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未○○使用之0000 000000號,並有以下之通訊監察譯文(參偵卷㈢ ,第一六五頁反面): 熊:問你人在那裏! 達:剛才已談結束,現在人在臺中。 熊:你晚上要不要過來一趟, 達:他(泰有)叫我明天跑一趟,他那邊。。。 熊:還是,你晚一點也沒有關係啊, 達:他要作最後確認,差不多OK!(指泰有公司同意以交付賄款方式,改成自行覓商改成同級品交貨)熊:我向你問一下。我向你問一下。 達:好啊!要幾點! 熊:我現在「人這邊坐」,人家在問。。。 達:如現在馬上過去, 熊:那看你的時間, 達:十點可以嗎? 熊:十點,好嗎? 達:好!。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未○○於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 日警詢證稱:「主要意思是巳○○向我追問四吋HDP E材料處理結果,我向巳○○回報,泰有公司已同意以 交付賄款方式,改成泰有公司自行覓商以同級品交貨, 而巳○○要求於晚間十時立即赴豐原見面細談,並報告 進度…」等語(參聲搜卷,第六八至八二頁) (三六)此外,由卷附被告未○○與證人壬○○如下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可觀其前後情節: (1)、九十六年二月九日二十時九分十七秒未○○以其使用之 0000000000號撥打壬○○使用之00000 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參他卷㈡,第一二九至 一三○頁): 「 達:你方便打電話給他們,說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 張:你是說打給「和男兄」嗎? 達:是阿邦, 張:好! 達:那麻煩你。這樣我就不用過去,因為他現在叫我過 去,否則他又在那邊有的沒有的,我就麻煩。 張:這樣子喔! 達:你就去告訴他們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 針對上揭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未○○九十八年三月三十 一日警詢證稱:因為前通電話巳○○要我連夜赴豐原市 報告支付工程回扣最後之確定結果,我實在不想過去, 因此要求泰有公司壬○○打電話給巳○○、戊○○等人 ,告知已同意支付工程回扣,改以四吋HDPE同級品 交貨之原則已沒有問題。如此我則不用依巳○○要求連 夜去豐原向巳○○、戊○○等人說明結果…」(參聲搜 卷,第六八至八二頁) (2)、九十六年二月十日十一時四十九分五十七秒壬○○以其 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未○○使用000 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參他卷㈡,第一三 ○頁): 「 張:喂!趙兄!我昨晚有打電話給「和男」(戊○○) ,他叫我們一起過去一趟。 趙:他要我們約個時間過去,再打電話給他們。 趙:約下午三點好了。 張:看下午三點好了!」 針對上揭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未○○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警詢證稱:「該通電話是壬○○依我前晚之要求,已打電話給戊○○、巳○○,告知泰有公司已確定同意支付工程回扣三百萬元予戊○○、巳○○,而由我同意泰有公司四吋HDPE管中管改以同級品送驗。戊○○進一步要求壬○○與我於九十六年二月十日共赴豐原市向戊○○、巳○○當面確認,而我與壬○○相約於二月十日下午十五時一起前往豐原市戊○○住所見面…另九十六年二月十日下午四點,我確實與壬○○等人依約前往「老地方」豐原市戊○○住所與戊○○、巳○○見面…當時有戊○○、壬○○及我在場,我等三人會面的內容即是確定我未○○同意泰有公司採用國產四吋HDPE管中管送審並獲得通過,泰有公司壬○○必須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支付三百萬元工程回扣給戊○○、巳○○、代表會主席子○○等人…我與壬○○曾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約定壬○○願意再行支付我公司二百萬元,用以支付工程顧問技師及其他公關費用,同時約定支付先支付我一百萬元,管中管材確定完成送驗進場施工時再支付我五十萬元,工程完工後再支付我五十萬元。九十六年二月十日我與壬○○再被戊○○找去確定付款方式及日期,當時我進一步向壬○○確定支付我二百萬元時間為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同日,先支付我一百萬元」(參聲搜捲,第六八至八二頁),核與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警詢筆錄:「…約於九十六年二月十日,未○○與我達成協議,約定由我支付未○○、戊○○及巳○○等人五百萬元款項,換取未○○同意我泰有營造公司使用非一體成型之四英吋HDPE管材之同等品進行施工,我隨即以口頭向未○○說明係使用非一體成型之四英吋HDPE外管,四根HDPE內管則於施工時再以穿拉法、填充發泡劑固定等方式施工,當時未○○口頭同意我以此方式施工。之後,我才製作長約四十公分之四英吋HDPE管材(內含四根小管以發泡劑固定)樣品,提交監工人員賴津左,並由其轉給未○○審查,事後監工人員賴津左向我回報,未○○向他表示,同意我泰有營造公司以該樣品之材料規格及施工方式承作工程」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七至一一六頁),至此,於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被告未○○與證人壬○○終於達成協議,由證人壬○○支付五百萬元回扣,以換取被告未○○於審核時,能同意證人壬○○以同等品代替。 (3)、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九時十二分二十七秒未○○以其使 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壬○○000000 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他卷㈡,第一三○至一三 一頁) 張:人在豐原,現在施工割路,叫里長來,等好了,我 再去銀行,好不好。 達:十一點在何處等你? 張:就十一點一樣來我那邊好不好! 達:好!好謝謝! 該通電話主要內容,證人未○○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警詢證稱:「該通電話主要內容確實是我於九十六年二 月十二日上午向壬○○詢問何時可以前往向壬○○拿取 要支付予戊○○等人之三百萬元工程回扣及另一筆要支 付給我的一百萬元,壬○○與我相約十一時,過去泰有 公司大雅工務所見面取款…」(參聲搜卷,第六八至八 二頁) (四)、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十時九分十三秒壬○○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未○○使用之00000 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他卷㈡,第一三一頁) : 張:趙兄!你等一下過去,找我們「邁克」就好,「 邁克」就是「廖仔」。(指股東廖長城或廖異鋒) 。 達:找廖仔!。 張:對!就是比較瘦的那個,因為我人在豐原的處理這 些事情(指割馬路)來不及回去。 針對上揭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未○○證於九十八年三月 三十一日警詢證稱:「…壬○○電話告訴我,因壬○○ 人尚在豐原處理工地施工,無法及時回去,要我於十一 時直接前往位於臺中縣大雅鄉○○○街一二號之泰有公 司大雅工務所,向綽號「邁克」的廖姓股東拿取該筆要 支付給戊○○之三百萬元。另外,壬○○特別提醒我另 外要支付給我的一百萬元款項也會準備好。我記得當日 十一時赴泰有公司大雅工務所拿該三百萬元時,壬○○ 趕回公司將該三百萬元親自交給我」等語(參聲搜卷, 第六八至八二頁) (4)、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十時十三分十六秒未○○以其使用 之0000000000號撥打壬○○使用之0000 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他卷㈡,第一三一頁 ): 達:你講的是指那另外的一個「資料」(錢的暗語),是要見面再講嗎? 張:因為我一大早我沒有時間。 達:但這樣我會跑二趟啊! 張:我知道!因為我想把第一階段先處理完,等我回去,我會再處理。 達:嗯!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未○○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警詢證稱:「我再次去電詢問壬○○,告知如果先赴泰 有公司拿取第一筆三百萬元後,再約時間拿另外一筆一 百萬元款項,會讓我同日跑二趟取款,希望壬○○能同 時支付二筆款項,壬○○則告訴我,會先行支付第一筆 要交給戊○○之三百萬元,等待壬○○返回泰有公司時 ,再約時間請我前來拿取第二筆二百萬元中之一百萬元 」等語(參聲搜卷,第六八至八二頁) (三七)綜上所述,可見從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至九十六年三月九日間,被告未○○、戊○○、地○○、丑○○、丙○○、巳○○等人間,密集聯繫且開會研商,最後於證人壬○○如期交付回扣,始同意開工,除有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外,並有證人賴津左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至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正式開工期間,泰有營造公司壬○○曾到公司兩、三次,找未○○協商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取得的問題;又未○○也曾兩、三次約四英吋HDPE管中管及FRP水溝蓋版供應商圓鼎公司丙○○等人在雲將工程顧問公司協商,該兩寬頻工程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及FRP水溝蓋版等材料出售予得標商泰有營造公司等問題」等語(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七頁),並有卷附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泰有營造公司實際埋設管材之供應製造廠商-「臺灣未來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四吋HDPE管中管(子管與母管分離)材料型錄、「儀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HDPE管中管產品試驗報告及供貨樣品等在卷可參(參偵卷㈡,第一一七至一二四頁,偵卷㈢,第九九至一三○頁),而就上揭內容,係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製作調查筆錄時,主動表明願意提供,並就上揭書證說明:「我願意提供前述我所承包之兩工程案(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我泰有營造公司實際埋設管材之供應製造廠商-「臺灣未來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四吋HDPE管中管(子管與母管分離)材料型錄、「儀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HDPE管中管產品試驗報告及供貨樣品供貴站參考,該份資料是我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後,即雲將公司老闆未○○向我要索並取得三百萬元及一百萬元款項,口頭同意我使用該材料後,本公司才依規定將四吋HDPE管中管(子管與母管分離)材料型錄、供應廠商材料檢驗報告送到監造單位未○○處供其審查…」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七至一一六頁) (三八)另FRP水溝蓋板原本亦係綁標之標的,被告未○○提供FRP水溝蓋板及具專利性一體成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之材料規範書圖,並指示員工賴津佐、黃佑全將該等材料規範書圖納入於工程預算書中,明訂FRP水溝蓋板須蓋有環保標章,但嗣後因有投標廠商質疑綁標之嫌,而延後開標,並事後刪除須有環保標章之規定乙節,有證人丑○○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該FRP水溝蓋板圖說係屬制式圖樣,但其中設計施工使用的水溝蓋板材質是由我提供給未○○來設計的FRP水溝蓋板,FRP水溝蓋板的單價及規範中要求廠商需具有環保標章等條件,亦是由我提供給未○○在規劃設計該工程預算書時列入規範之用,但其中要求廠商需具有環保標章之規範條件,在第一次公開招標時遭其他廠商質疑有綁標圖利特定廠商之嫌,後未○○乃將廠商需具有環保標章之條件取消,在第二次公開招標時廠商需具有環保標章之條件已刪除…圓鼎公司所供應之FRP水溝蓋板材料確實是當時國內唯一一家獲得環保署之環保標章的廠商,但當時是由逸存有限公司向環保署提出申請,我當時是逸存有限公司的股東兼經銷商…我提供給未○○有關FRP水溝蓋圖說、單價及廠商需具有環保標章之條件,用來列入招標規範中,確實是為了聯合未○○來綁標…」等語(參偵卷㈡,第一八三至一八六頁),及證人黃佑全於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調查筆錄:「FRP蓋板及附件詳圖附註七之刪除『及環保標章』並蓋印等記錄,確實係遭投標廠商質疑FRP水溝蓋板材料規格有綁標特定材料廠商後所刪除之內容…」等語(參偵卷㈡,第三六至四四頁)。 (三九)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證人壬○○交付三百萬元回扣之細節,有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這五百萬元如何給?)證人答:壬○○是分批給的,第一次給三百萬元,我把三百萬元拿給戊○○,好像是當天下午或隔天又給我壹佰萬元,詳細時間如警詢所述,後來又給伍拾萬、二十幾萬元。(檢察官問:三百萬元為何給戊○○?)證人答:因為戊○○有指責我為何給巳○○,所以後來我就把這三百萬元交給戊○○,戊○○如何分配我不清楚。(檢察官問:警詢說這三百萬元要給豐原市公所、市民代表會?)證人答:那是我猜的。(檢察官問:是用猜的,還是你知道?)證人答:我瞭解有巳○○、戊○○這兩個人出面了,巳○○是代表代表會,戊○○代表公所秘書,所以我自己猜想應該是這兩邊的人要的。」等語(參本院審理卷,第六七至八五頁),核與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我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上午支付給未○○的現金三百萬元,確實就是我前述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允諾支付戊○○、巳○○等人之三百萬元,這筆三百萬元款項是我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泰有營造公司大雅工務所親自交給未○○。」等語(參偵卷㈠,第三八至四七頁),及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我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原因因為人在豐原市區,因此於電話中告訴未○○,請其於當日約十一時到大雅工務所找股東「邁克」廖異鋒拿取現金三百萬元款項,我確認後來當天上午十一時許,我有趕回大雅工務所,親自將三百萬元現金款項交給未○○,實際並未透過股東廖異鋒轉付款項。當日十一時許,我在辦公室內客廳之單獨空間,親交三百萬元現金給未○○,當時並無其他人在場。另外,當日下午未○○再到我公司向我拿一百萬元現金時也是在客廳交付,現場沒有其他人在場,該一百萬元來源,是我本人於當日下午前往臺銀大雅分行提領現金」等語(參偵卷㈠,第三八至四七頁),核與證人未○○另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警詢證稱:「另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我單獨一人準時依約赴泰有公司大雅工務所向壬○○拿取第一筆要支付給戊○○等人之三百萬元工程回扣…我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前往泰有公司位於大雅交流道附近之大雅工務所與壬○○見面,見面後,壬○○將深色小型背包裝有現金三百萬元交給我,我取得該三百萬元現金即打電話給戊○○,告知該筆三百萬元工程回扣已順利取得,並約定到戊○○豐原市住所見面交款的時間,我依約赴戊○○豐原市○○街住所與戊○○見面,將裝有現金三百萬元的小型背包交給戊○○,戊○○即知該三百萬元就是壬○○依約定交付之工程回扣…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我依約定赴泰有公司大雅工務所等待取款,惟當時壬○○稍微延遲才返回公司,我因此打此電話告訴戊○○,以「修車」為由表示會延遲送錢,並約定於中午十三時將該三百萬元工程回扣送給戊○○。當日我向壬○○拿取第一筆工程回扣後並未停留,即開車前往豐原戊○○住所,並準時於十三時左右到達戊○○豐原市○○街住所,將該三百萬元親交給戊○○收執,交錢時只有戊○○一人在場…我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上午約十二時左右才在泰有公司大雅工務所向壬○○拿到該筆三百萬元的工程回扣,壬○○告訴我延遲的原因主要是正逢農曆過年前銀行領款的人很多,才會讓我在泰有公司等待取款。因為我與戊○○相約在下午十三時交款,我在拿到該筆三百萬元後,立即開車前往豐原市戊○○住所,在途中我打此電話告訴同居人乙○○,我已拿到第一筆三百萬元之款項,現在要送去戊○○住所,而壬○○已答應會依約於下午再支付我一百萬元,所以我告訴乙○○先計算積欠員工賴津佐及黃佑全的薪水及油錢,待下午拿到一百萬元後即可清償積欠員工的薪水和油錢…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十三時三十分左右我打給同居人乙○○,當時我已將三百萬元交給戊○○收受,再返回我臺中寶山五街公司的途中,又因為泰有公司壬○○已答應我下午二、三時可再赴大雅工務所拿取我的一百萬元工程回扣,我在高興之下打電話告訴乙○○該三百萬元工程回扣經過千萬拜託終於拿到錢,且已交給戊○○,又預計於下午可順利取得另一筆一百萬元,我才會再次告知乙○○拿到錢後可購買高級的皮包及金飾,乙○○提醒我必須先支付積欠酒店的酒帳…我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順利至泰有公司取得三百萬元及一百萬元等二筆工程回扣,又泰有公司壬○○馬上送交國內生產之四吋HDPE管材同級品給我審查,經我核可後,即以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名義發函業主豐原市公所,正式告知泰有公司所送四吋HDPE管材已通過審核可進行施工…我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泰有公司壬○○所承包之二寬頻工程已正式開工,本公司監工人員賴津佐在四吋HDPE管送到工地,再次進行採樣送驗,確認強度及抗拉度符合規範規定,我乃打電話詢問壬○○可否依約定於通過材料送驗埋管施工後,將第二筆工程回扣五十萬元交付給我,但壬○○告訴我手頭不方便暫時無法如約支付…」等語(參聲搜卷,第六八至八二頁),並核與證人廖異鋒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壬○○告訴我與廖長城,因必須立即支付三百萬元給未○○等人,需預先籌措資金而和我及廖長城商量,要先使用之前已回存在漢翔營造公司帳戶內之三百萬元,但經查,該三百萬元廖長城曾使用部分款項,尚不足額,壬○○拜託我補足缺額,至於詳細補足金額,我已不記得。漢翔營造公司帳戶內的二百萬餘元餘額確實有被提領且支出,連同我補足的款項共有三百萬元,據當時壬○○告訴我,該三百萬元已由壬○○親自交付給未○○。壬○○另告訴我,同一天未○○再於下午前來大雅工務所拿取另一筆款項(詳細金額未告知),該款項資金來源是由壬○○自行籌措…當天壬○○人在外面,無法親自回來處理,有打電話告訴我,要我代為出面將三百萬元現金交付給未○○,但我當時認為我已不再投資該工程案,不便再出面處理付款之事宜,乃假藉我人在外面的理由,告訴壬○○我無法代為交付,而要求壬○○自行返回公司處理,最後是由壬○○返回大雅工務所親自將該三百萬元交付給未○○…」等語(參偵卷㈠,第二六至三四頁);並有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那時壬○○答應付五百萬的回扣,五百萬要怎麼分配的部分,未○○是跟我講說戊○○這個部份是給三百萬,二百萬就是我們設計監造這邊…三百萬的流向不清楚…二百萬部分,拿到一百七十幾…分次拿,第一次是未○○去跟壬○○拿一百萬,之後第二次拿五十萬,再來就是因為未○○入獄之後,就是由我們公司的賴津左去跟壬○○拿…(檢察官問:為何分次,沒有一次,因為他三百萬是一次給,你的二百萬為何分那麼多次?)證人乙○○答:因為壬○○他是低價得標,因為他的工程款一直都領不到,他經濟比較拮据一點。給戊○○的三百萬元,我記得是未○○去跟壬○○拿的…拿了之後,未○○跟我講說,他拿了之後是直接到戊○○的瑞安街住處拿給戊○○…那時我沒有跟著一起去…(檢察官問:這次為何是交給戊○○,因為你們的第一筆是已經交給巳○○,為何這一筆三百萬是交給戊○○?)證人乙○○答:因為當初他們在協調綁材料的部份時,未○○都是跟戊○○接洽,所以他拿到三百萬的回扣都是直接交給戊○○…誰分到這些錢,因為我當場也沒有看到,可是接洽的這些人除了戊○○、巳○○跟寅○○,這個是我們目前所接洽的,所以戊○○給哪一位,我們也不是很清楚,我們也沒有過問…也有講到主席即被告子○○…為何知道這四個人有分到錢…是因為我們設計監造費都能夠順利拿到,所以表示說這個問題沒有阻礙,他們應該是協調的還不錯…因為打通這個關節是未○○去執行的。就是我希望戊○○他能夠在縣政府讓我們趕快撥款到公所,公所這個部份就是我們請秘書寅○○能夠幫我們催,我們才能夠順利拿到…(檢察官問:這跟代表會有何關係,為何巳○○、子○○也可以分一杯羹?)證人乙○○答:因為當初未○○跟戊○○、巳○○兩個接觸時,巳○○因為說他是主席的代表,所以如果我們在回扣的部份給的順利的話,這個部份我們就比較不會有問題…就是指可以順利請款…被告子○○、巳○○等,會干擾請款…因為巳○○是主席的代表…因為標到的工程所有補助款要經過代表會的同意,公所才能夠招標工程,本案寬頻工程案代表會也會想要分一杯羹,如果我們沒有給代表會,我們沒有辦法進公所標工程,因為巳○○會跟戊○○講說不要給我們標…有聽說豐原市代會有一個工程發案小組…(檢察官問:工程發案小組對你們工程施作、設計監造以及後面領款會有影響嗎?)證人乙○○答:我們目前工程上沒碰過,不過這查核小組一定都會影響到以後請款跟驗收的部份…這個也要牽扯到回扣的部份,所以我們為什麼要給回扣,就是因為我們可以順利拿到設計監造…在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講的也是怕刁難的問題…(檢察官問:所以妳在準備程序所講的,你們一開始的四八萬元,妳給巳○○,後面未○○給戊○○的三百萬,參與分配的,妳雖然沒有親自看到,但就妳所了解取得這些款項的分配對象,一個是戊○○,一個是巳○○,一個是寅○○,一個是子○○,是這樣嗎?)證人乙○○答:對,我是聽未○○講的。」等語(參偵卷、本院卷第頁)及證人乙○○於九十八年五月一日偵查中結證稱:「據未○○告訴我,九十六年二月間,未○○審核通過泰有營造公司壬○○送驗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後,壬○○曾先交付一筆三百萬元之工程回扣給未○○,再由未○○將該筆三百萬元工程回扣送到豐原市交給戊○○、巳○○等人收執。同日下午,未○○再赴壬○○大雅工務所拿取一百萬元,未○○返回雲將公司後,便將該筆一百萬元款項交給我本人,我拿到該筆一百萬元款項後,先清償公司員工賴津佐、黃佑全之薪水及油錢、再償還大京顧問公司五十萬元債務,最後將剩餘現金留在身邊,陸續清償積欠酒店之酒帳等語(參偵卷㈣,第一三五頁反面至一三六頁),並有未○○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十二時四十三分十三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證人乙○○使用之 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參他卷㈡, 第一三二頁): 達:你先算一算(錢),喔!我這邊應該是..現在這邊 人好多!(註:達拿到數百萬元)。 吳:人很多喔! 達:就是要去那個(指銀行),人很多喔!只好在這邊等 ,現在已經都OK!你現可以先算一算了!包括小賴 (賴津左)的薪水,另外還有欠小賴的油錢嗎? 吳:一萬八千多,「佑全」一萬三千。 達:對!這個算一算,等一下就可以給了。 就該譯文,證人乙○○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時證稱 :「當天被告未○○跟我電話聯絡,我不敢確定他是在銀 行,但是當天未○○出門前有告訴我要去領錢,因為當時 我們的財務很吃緊,積欠員工賴津左及黃佑全的薪水仍無 法發放,所以如果有拿到錢,我們會優先處理員工的欠款 ,但我確實不清楚他可以拿到多少錢等語(參他卷㈡,第 一九二頁),及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偵查中就「人很多… 算一算」之用語,結證稱:「是未○○跟我說當天有一大 筆會拿進來,他說是去壬○○那邊拿的等語(參他卷㈡, 第二○三頁);另就該通電話之基地臺資料,證人乙○○ 上開警詢又補充證稱:「(問:同前問題之提示,依該通 電話訊監察中,其基地臺資料顯示,未○○於十二時四十 三分十三秒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四六五號七樓附近, 未○○是否已赴豐原市送交三百萬元予戊○○,並可從中 朋分部分利益,並叫你計算一下積欠員工的薪水?)當天 我只知道未○○要到大雅去跟壬○○拿錢,我並不知道他 有跟戊○○約見面的事情,因為有預定可以拿到錢,所以 前一天未○○有告訴我先核算一下積欠員工多少薪水,拿 到錢就可以先清償。」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九二頁), 而未○○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四分四十一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證人乙○○使用之000000 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參他卷㈡,第一三二頁): 達:跟人家千拜託萬拜託,終於有了。(指拿到錢了)吳:有了又怎樣!又不我的!有什麼好高興的! 達:是你的!你可以算一算,再過去弄一弄,就回去接你 了。 吳:好啦 達:我這邊都很順利了(泰有交錢之事),都沒問題了。 達:你看,我都不負你所託,都作好了(指泰有之事), 媽媽!你的「香奈兒」有著落了。 吳:我不要買了。 達:我先向買一條粗的好不好!我先去挑一下。 吳:我不要啦!不要你酒錢的錢先還啊! 達:不要!我要先買一條給你。 就該對話之內容,證人乙○○則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 詢證稱:「被告未○○告訴我有一大筆錢會進來時,我自 己心中盤算的優先順序是清償員工的薪資及積欠大京顧問 公司的五十萬元借款,並償還截至當時累積近一百萬元未 ○○喝花酒的酒帳欠款,因酒店多次來公司要債,常語出 恐嚇,讓我十分害怕,因此我向未○○表示不需要買名牌 飾品給我,先還酒帳再說…我不清楚未○○如何跟壬○○ 拿錢,但當天下午未○○拿給我是以牛皮紙袋信封所裝的 一大包現鈔,因為我沒有清點,不確定是不是剛好一百萬 元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九二頁反面),及九十八年二月 十二日偵查中結證稱:「當天晚上有拿回來給我,約七、 八十萬元,但我沒點,拿錢給我時是用普通的牛皮紙袋包 著,錢我先還債務,剩下的就留作為公司開銷,後來都花 光了…未○○說是從壬○○那邊來的等語(參他卷㈡,第 二○三頁)。足證,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被告未○○ 下午確實又向壬○○拿取回扣無訛。 (四○)另關於收取回扣之時間與數目,被告戊○○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之警詢筆錄自承:「我記得最後未○○有到我瑞安街住所,親交給我一百五十萬元的工程回扣,至於未○○總共向包商拿到多少金額的工程回扣,我未進一步過問…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當日未○○到我家將內裝有現金的一個小背包放在我家客廳桌上,不過,該小背包內的詳細金額我並沒有現場點算,最後,我個人收到未○○交給我的九十五年度兩寬頻工程之工程回扣只有一百五十萬元,至於未○○所交付之三百萬元的工程回扣是否另有他人參與分配,必須要由未○○說明才清楚」等語(參聲搜卷,第一○八至一一一頁),其中雖然就金額部分,被告戊○○稱僅有一百五十萬元,但就收取回扣之時間、地點、方式、所涉工程等情,與被告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之警詢筆錄:「我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當日打電話給壬○○,要求壬○○依約定支付三百萬元及一百萬元等二筆工程回扣,並由我前往泰有公司位於大雅交流道附近之大雅工務所與壬○○見面,見面後,壬○○將深色小型背包包裝之現金三百萬元交給我,我取得該三百萬元現金即打電話給戊○○,告知該筆三百萬元工程回扣已順利取得,並約定到戊○○豐原市住所見面交款的時間,我依約赴戊○○豐原市○○街住所與戊○○見面,將裝有現金三百萬元的小型背包交給戊○○,戊○○即知該三百萬元就是壬○○依約定交付之工程回扣」等語(參聲搜卷,三九至四五頁)相互對照,僅有金額不同,其餘幾乎相同且一致,復與被告乙○○之陳述互核一致,堪以認定。 (四一)另被告戊○○收取證人壬○○所交付之三百萬元工程回扣後,通知被告子○○之秘書即被告巳○○前來被告戊○○住所,由被告巳○○向被告戊○○拿取其中一百五十萬元工程回扣乙節,有被告戊○○於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警詢筆錄:「未○○在開標前沒有交任何學者專家名單給我在豐原市公所內運作成該案的評選委員,未○○順利取得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豐東路等七案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在開標前從未找過我幫忙,直到該等工程發包施工後,得標廠商在施工過程中遇到阻礙,未○○與施工的承包商得知我與臺中縣縣長黃仲生熟識,遂一起到我住處請求我幫忙,要我幫忙能讓工程款順利撥付,另在施工過程中,若遇到民眾抗議阻礙,能設法排除,以讓工程順利進行。在工程款撥款方面,我有至臺中縣政府財政局找陳局長(名字我已忘記),請求陳局長能讓工程款及早撥付,在工程施工有多次遇到民眾抗議,我即拜託巳○○出面疏通,讓工程能順利進行,事後未○○有給我新臺幣三百萬元的佣金,我將其中一百五十萬元交給巳○○,即是巳○○幫忙前述工程順利進行的費用」等語(參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㈨,下稱偵卷㈨,第二一至二三頁) (四二)此外,復核與證人廖長城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戊○○即是九十六年農曆年過年前夕(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在豐原市○○街咖啡廳,與壬○○、趙建達等人洽談行賄五百萬元事宜之戊○○…我知壬○○確實有支付行賄款項五百萬元…」等語(參他卷㈡,第四○至四五頁);甚至證人宇○○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之偵查中亦結證稱:「為何會知道巳○○、戊○○等人有跟泰有公司索取工程回扣,是因為當時在豐原地區就有這個耳聞,說拿了二、三百萬,後來泰有公司的壬○○請款不順,他才告訴我,我才確認這個事實,且所支付的錢不只二、三百萬。」(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㈥,下稱偵卷㈥,第一二頁),足證被告巳○○、戊○○等人,向證人壬○○索取三百萬回扣乙節,非僅事實,且連與本件工程無涉之證人宇○○,亦於地方上有所耳聞,顯見證人壬○○所言屬實。 (四三)而因被告未○○索取上揭回扣一百萬元之事實,亦可由證人賴津左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當時未○○與乙○○拖欠我與黃佑全一個多月的薪水突然補足,我即知道未○○利用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綁標,並向泰有營造公司壬○○要求相當數額的金錢,且泰有營造公司也有支付給未○○相當數額的金錢,我礙於僅是賺取薪水的員工,並沒有進一步過問此情,也沒有參與未○○向泰有營造公司壬○○要索金錢的過程,只好依照未○○指示進行監工…直到九十六年五月間工程辦理完工驗收後,壬○○向我提及老闆未○○利用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綁標,向他要求取得數百萬元,我才進一步證實老闆未○○確實有向壬○○要求綁材料規格之款項…。」等語(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七頁),亦可佐證。 (四四)而關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所交付回扣之金錢流向,有卷內下列帳戶資料: 一、廖長城所有大雅農會(0000000000000 0)帳戶內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提領二百四十萬元 現金。 二、壬○○臺灣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 0)帳戶內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提領四十萬元現金 及一百萬元現金。 以上金錢流向,有卷內廖長城所有大雅農會帳戶(000 00000000000)及壬○○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帳 戶(000000000000)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 帳戶明細表(偵卷㈣,第一七頁,他卷㈡,第一一七至一一八頁)。 (四五)未○○、戊○○、寅○○、巳○○及子○○等人,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收到證人壬○○所交付之賄款三百萬元及一百萬元後,壬○○即依規定將國內生產之四吋HDPE管中管(子管與母管分離)材料型錄、供應廠商材料檢驗報告送到監造單位未○○處審查。未○○遂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發文審查通過泰有公司送驗之國產四英吋HDPE(內管外管分離)材料,准予進場施工,並函告豐原市公所備查之事實,除有卷附「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函文,太初九六字第九六○二一六○三號,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送審核准函」影本在卷可參(參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㈧,下稱偵卷㈧,第二五頁),並有證人即雲將工程公司監工賴津左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泰有營造公司施工的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運到工地現場時並沒有將內管與外管固定,而是在施工時以穿引方式完成內、外管固定,實際上,並不符合豐原市公所核定之九十五年度兩寬頻工程案工程預算書有關「高密度聚乙烯管材料規範『五.出廠前應將內管及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之相關規定…泰有營造公司壬○○於施工前,有依規定送四英吋HDPE管給我審查,並口頭說明管材樣式、規格及施工方法,是以前述穿拉內管、填充發泡劑等方式施工,其所送驗之四英吋HDPE管材樣品,長約四○公分,內含四根HDPE材質的小管,該四英吋HDPE管兩端灌入發泡劑固定四根小管及填塞縫隙,並非全長填入發泡劑固定,我收到壬○○所送交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樣品後,即將該樣品轉交負責審核、認證材料規格之老闆未○○,由未○○來決定可否核准通過該種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樣品進行施工,過了幾天,未○○告訴我核准通過泰有營造公司提出的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樣品,並同意以穿拉內管再填充發泡劑方式施工,並轉告泰有營造公司發函提送四英吋HDPE管施工材料供應商之出廠樣品型錄、材料測試報告等資料給雲將工程顧問公司(受文者為「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備查…」等語(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七頁)及人賴津左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後來,壬○○於二月中旬,送來四英吋HDPE管材樣品給未○○審核,雖然該樣品並非如管材規範所要求,必須在出廠前即內、外管固定,緊密結合不得有任何空隙,但未○○仍核准同意泰有營造公司壬○○以該種管材施工,並指示我以前述穿拉內管,並用發泡劑固定、填補縫隙等方法執行監工。」(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七頁) (四六)於九十六年三月十日,泰有公司HDPE管材以同級品進場,豐原市公所會同監造單位賴津左進場抽驗管材,檢驗抗拉強度、伸長率等,結果均符合材料規範而核准進場施工。未○○復指示其公司負責監工之賴津左同意泰有公司採用國產四英吋HDPE內管與外管分離之同級品材料,並同意以穿拉內管再填充發泡劑方式施工及監工之事實,有證人賴津左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大明路等兩工程案,有依契約規定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申報開工,但是,泰有營造公司因遲遲未提送施工材料、施工及品質計畫書等給設計監造之我方公司及業主豐原市公所審核,因而未實際動工,直到九十六年二月下旬泰有營造公司壬○○,如前述將四英吋HDPE管材樣品送給未○○核准同意使用後,再依規定函送施工、品質計畫書等資料,才於農曆過年後,即九十六年三月間,在工地施工前,由我抽驗進入工地現場之四英吋HDPE管材,經送實驗室確認該送驗之四英吋HDPE管抗壓強度及伸長率符合規定,才開始進行施工…」(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七頁) (四七)另被告寅○○雖辯以其與被告子○○不熟,不可能與被告子○○合作云云。然查,倘被告寅○○所言為真,其既對被告子○○、巳○○向施作廠商要求綁標,並對豐原市公所相關工程表達不必要之關心,則衡之常情,被告寅○○大可逕向證人張瀞分表示,請證人張瀞分出面處理即可,此不僅可避免捲入被告子○○、巳○○與工程廠商間之爭執,亦可自保,但由證人即豐原市市長張瀞分於九十八年八月四日之警詢筆錄:「…寅○○經常都會被代表會叫去質問一些事,但寅○○均未向我特別提及有關子○○曾找其至辦公室,質疑前述『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設計監造及工程標未依陳誌峰要求採統包方式發包之事…寅○○也未向我提及子○○、巳○○及未○○等人有找他談論工程之事」等語(參偵卷㈨,第六二至六六頁),顯見被告寅○○從未向證人張瀞分提及工程之事項,故被告寅○○捨此未為,顯然其與被告子○○、巳○○、戊○○等人,有其共同犯意聯絡甚明。 (四八)另針對被告戊○○迭稱其雖與被告寅○○有親戚關係,但本件被告寅○○均未參與,因被告戊○○數次向證人未○○索賄,造成被告未○○壓力,而向被告乙○○抱怨乙節,業經證人未○○向乙○○抱怨乙節,有卷附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十六時十七分四十五秒未○○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乙○○使用之00 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參偵卷㈢,第一 七○頁反面): 達:我現人在豐原,現在還要去找邱老大!還有二個地方要跑! 蘭:你忙! 達:喔!他又要「圓圓」。 蘭:誰要「圓圓」? 達:「排骨麵」!那個老板! 蘭:問題是他們也沒有給我們啊! 達:我就有給他們講! 蘭:你沒有給我們,我們怎麼給你! 達:對啊!真是的!前帳都已付了,都還想後帳!我已經跟他們講了! 蘭:好!好! 達:沒有錢了!… 其中提及「要圓圓」、「排骨麵老闆」、「前帳」、「後帳」等話語,就該對話內容,證人乙○○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證稱:「電話中未○○指『他又要圓圓』是指戊○○又來要錢,並不是巳○○,因為我跟未○○的稱呼「排骨麵的老板」是指戊○○,我是認為我們工程款都還沒有請到,沒有辦法再付給他,也沒能力給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九四頁反面。核與其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偵查中結證稱:「…(問:趙建達在與你電話中提到「排骨麵的老闆,要圓圓」,是和意?)排骨麵老闆應該是戊○○,但我不確定,我們稱排骨麵就是稱豐原…(問:為何未○○可以跟戊○○要錢?)我認為是他們二人的協議…(問:戊○○在工程中,有出什麼力?)可能是向包商協調…(問:協調何事?)我聽未○○講是材質的事等語(參他卷㈡,第二○五頁)。 (四九)被告戊○○以事實欄所述方式,與被告未○○共同以綁標方式取得工程,並於發包前,即已表示安排好了,並通知被告未○○與乙○○前往投標乙節,業據證人乙○○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時證稱:「我聽未○○提過,戊○○在臺中縣政府很夠力,人面很熟,未○○透過戊○○的牽線,在九十五年度豐原寬頻管道設計監造案發包前,未○○轉述戊○○就表示已經安排好了,通知我們準備資料去投標,未○○再指示我準備投標資料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九四頁反面),核與其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偵查中結證稱:「…(問:未○○有無向你抱怨戊○○一直向他要錢?)有,因為他們協議寬頻工程發包後,未○○要給戊○○一個交待…可能因為「管子」的事…(問:提示警詢筆錄第十三頁,未○○向你說在寬頻工程發包前,戊○○就說已經安排好,要你們準備資料去投標,所以未○○要你準備資料,你再叫張公僕準備,開標當天是你、張公僕、蔡元鴻準備簡報得標?)有,未○○有轉述過,我就跟張公僕準備簡報去得標等語(參他卷㈡,第二○五頁);核與其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詢證稱:「我記得約在九十五年八、九月間,我協助未○○對外開拓、招攬工程業務,未○○告訴我,他與豐原市公所之有力人士(即戊○○、巳○○等人)已達成協議,並表示他將透過戊○○等人順利拿到豐原市公所發包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未○○隨即要求我指示本公司員工張公僕加強充實投標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之服務建議書,並聯繫「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蔡元鴻,要求其提供四名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名單,讓未○○交給戊○○在豐原市公所內運作擔任該設計監造案之評審委員,後來,蔡元鴻確實依約提出四名好配合的工程專家學者名單給我,未○○再將該四名好配合的工程專家學者名單交給戊○○等人運作,後來,該四名好配合的工程專家學者順利成為前述監造設計案的評審委員,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我們所借牌之「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即順利得標承作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我們順利得標後,未○○即向我表示,當初投標前已和豐原市公所有力人士(戊○○及巳○○等人)約定必須支付該工程設計監造案得標價格之一成,作為工程回扣用以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方面的有力人士,並要我準備籌措用以支付設計監造案得標金額一成之工程回扣款項,約新臺幣四、五十萬元,此時,我才知道未○○與戊○○、巳○○等人約定必須支付設計監造案得標金額之一成作為工程回扣等語(參偵㈣卷,第一三二至一三三頁)及:「約於九十五年九月間,豐原市公所辦理之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發包前,我本人前往「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找蔡元鴻技師,告知未○○已與豐原市公所方面有力人士達成協議,可以順利取得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所發包之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並計畫使用「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之名義參加投標,為順利得標,請蔡元鴻技師能夠提供四名有關寬頻管道方面之好配合專家學者名單運作成為該監造設計案之評審委員,讓「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順利得標。蔡元鴻答應出借「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之牌照,並依照往例支付工程決標價之二成(含稅)作為借牌費,另外,蔡元鴻也答應會找好四名好配合之專家學者名單。過了幾天後,我再度前往「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找蔡元鴻技師,蔡元鴻當場以手寫方式提供四名好配合專家學者名單給我,我當場詢問各專家學者之現職資料並記載在該張名單內,我將該名單攜回公司以電腦繕打完整資料後,傳真予蔡元鴻技師做最後的確認,確認無誤後始交給未○○轉交戊○○等人運作成為該案之評選委員。」(偵卷㈣,第一三三頁)」及:「(問:提示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太初事務所蔡元鴻扣押物編號二-肆-一:未○○公共工程設計案-豐原休閒農場張志超等四人名單影本一頁,豐原休閒農場張志超等四人名單係於「0000000000「MON)一四: 三九」傳真之資料,該張資料是否為你前述傳真予蔡元鴻之專家學者確認名單?其內容載有「豐原休閒農場」、「張志超、吳亦閎、呂東苗、粘宜鈞」及「二○○○○.○○」各代表何義?該名單用途、目的為何?)是的,該張資料確實是我前述傳真予蔡元鴻之專家學者確認名單,該張資料內容所載之「豐原休閒農場」即是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之代號,「張志超、吳亦閎、呂東苗、粘宜鈞」等人即是蔡元鴻提供給我們做為豐原市公所九十五年度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另註記「二○○○○.○○」代表我與未○○願意支付每名評選委員各二萬元作為配合評選的代價。我傳真該張資料的目的,是為了再次向蔡元鴻確認張志超等四名專家學者是否能夠出席擔任評選委員,另外,也再次向蔡元鴻確認,我與未○○願意支付名單上每位評選委員每人二萬元作為各該委員將來配合讓「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順利得標之代價。」(偵卷㈣,第一三三頁正反面」,及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未○○跟我說他有跟豐原市公所裡面的長官已經講好了…是指跟被告戊○○講好了…(檢察官問:可是戊○○不是豐原市公所裡面的職員,他沒有在裡面擔任任何職務,他到底是跟誰講好了?)證人乙○○答:被告未○○當初只有跟我講是戊○○…就是九十五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這一部份,未○○跟我說他已經跟戊○○講好了,我們可以去標…我有參與去找評選委員…那時被告未○○跟我講要去找委員,所以我去找太初事務所蔡元鴻協助找評選委員…找了四個人…印象中那四個人的名字為: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林宜君…找完之後我就把名單交給未○○,由未○○轉交給戊○○…後來這四個人當中,吳亦閎、張志超,另外一個是呂東苗還是林宜君,有成為評選委員…(檢察官問:妳在調查站跟檢察官偵查中,妳講到的是張志超、吳亦閎、呂東苗這三個,因為其實前後有兩次,第一次後來就沒有順利評選,後來到了九十五年一一月三日才又第二次的評選,第二次評選時,妳說出席的就是後來妳不太確定的呂東苗,現在提醒妳有無印象?)證人乙○○答有…那時是借用太初事務所的名義,後來有得標…評選為第一名。」等語(參本院審理卷,第二六二至三○○頁)」而觀前揭傳真資料以觀,確實有「豐原休閒農場」、「張志超、吳亦閎、呂東苗、粘宜鈞」及「二○○○○.○○」等字樣,且記載方式,亦確實如同一般筆記略式記載之樣式,故證人乙○○之證言,堪以採信。可見被告戊○○在本件中,實居於主導地位甚明。 (五○)以管中管材綁標,有得到被告戊○○及巳○○等人之同意乙節,業據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詢證稱:「九十五年十一月我與未○○經營之雲將公司利用太初事務所之名義得標承作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後,在設計工程預算書、圖階段,未○○告訴我,當初戊○○、巳○○等人曾要求未○○必須在該工程設計中進行規格綁標,另外負責支付該營建工程招標案得標金額之一成予戊○○及巳○○等人作為工程回扣,因此,未○○即利用該寬頻工程施工使用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進行特殊規格綁標設計,此種規格綁標方式也獲得戊○○及巳○○等人同意等語(參偵卷㈣,第一三五頁正反面),顯見被告戊○○一再辯稱其未參與綁標,而被告子○○亦一再辯稱伊從不過問工程事務等詞,均不值採信。 (五一)另就綁標與回扣之關係,業據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詢證稱:「前述九十五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工程之豐東路及大明路兩寬頻工程均由泰有營造公司之壬○○得標承作,未○○確實有利用預算書中有關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之規格審查權,向泰有營造公司要求必須支付該兩工程得標金額一成作為工程回扣,再用以支付戊○○及巳○○等人,在談判的過程中,均由未○○出面與戊○○、巳○○、壬○○及圓鼎公司丙○○等人交涉,我僅一次載未○○前往壬○○大雅工務所與壬○○洽談四英吋HDPE管中管之問題。據未○○告訴我,最後談判的結果,是本公司願意鬆綁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由泰有公司壬○○負責支付一筆三百萬元之工程回扣給戊○○及巳○○等人,用以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代表會方面的人員。另外,壬○○願意支付未○○一筆二百萬元之工程回扣,並約定分三期支付,於四英吋HDPE管中管通過材料送驗時,先支付二百萬元中之一百萬元,泰有公司進場施工通過驗料後,再支付一筆五十萬元,待完工驗收後,再支付最後一筆五十萬元等語(參偵卷㈣,第一三五頁反面卷) (五二)至於被告寅○○是否拿取回扣,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固結證稱:「我是沒有親眼看到被告寅○○拿錢」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然證人乙○○於同日審理時亦結證稱:「因為我以為被告寅○○不是一個秘書,在工程部份很多事情請教他,在做筆錄之後,我就覺得很奇怪為什麼跟戊○○、寅○○講,他們都有辦法幫我們處理我們工程上的問題,之後我才知道他們兩個是親戚關係,那如果我們有什麼問題,不是找寅○○就是找戊○○,所以我是覺得他們配合的不錯…評選委員、開標、請款這個部份,他們都配合的很好…都有幫到忙」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且觀之本件數個工程中,被告寅○○甚至提供評選委員名單給被告未○○、乙○○(詳後述),且衡之常情,回扣究係多少人拿,內部如何分配,對交付回扣者來說,常不知情居多,且倘關於回扣部分之認定,必須有直接「交付」之直接證據始足當之,則在當今貪污案件常係「抬面下」為之之情況,僅因無「直接交付」之證據,即謂不構成,顯然悖於事實,且與一般常情認知相去甚遠,故本院認被告寅○○於數名被告中,所居之地位乃最重要核心之角色,其相較於其它被告,僅被告寅○○對豐原市公所之諸多工程,有最直接影響之權利,若非有被告寅○○居中介入參與,舉凡豐原市公所卻為如何之施政計劃?何時有工程要招標?招標項目?評選委員等等諸多與工程發包、請款有關之事項,將難以取得,殊不可能由「非公務員」之被告戊○○、巳○○、未○○、乙○○等人,可以遠從「九十五年間」即一路進行綁標、洩漏評選委員名單、將內定委員名單列入、順利得標,而得「一路過關斬將」,顯見被告寅○○就本件犯行,參與甚深,其僅係採迂迴方式,在若干場合「不直接出面」而由被告戊○○、巳○○擔任白手套,以遂行其索取回扣之目的甚明。 (五三)又關於工程所施用之材質,必須經過豐原市公所之同意乙節,業據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問:九十五年寬頻工程,你是負責設計監造,豐原市公所要不要負監造的責任?)證人答:他們只有監督。(辯護人問:監督是作何事?)證人答:監督有無違法事情。(辯護人問:剛剛所說跟壬○○談論COD管中管的事情,要不要跟市公所報備?)證人答:要。(辯護人問:要用什麼樣的材料要不要經過豐原市公所的同意?)證人答:要,承包廠商要提出材料試驗證明及產品目錄。」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足證,豐原市公所亦可透過對施工材質之審核,達到如證人未○○所稱「刁難」之方式,以遂行其綁標之目的甚明。 (五四)另被告子○○一再稱被告巳○○僅係其秘書,不能就此認定被告巳○○之行為,即係受被告子○○所指使乙節,然查,由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巳○○就是代表被告子○○…被告未○○跟伊說,伊已經跟豐原市公所裡面的長官講好了,是指跟被告戊○○講好了…說跟被告戊○○已經講好了,可以去標,等語(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核與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我從來沒有見過子○○,都是找巳○○、戊○○,我根本不認識子○○。(檢察官問:請提示九十八年偵字第四八一五卷七,第四十九頁背面,由於豐原市代會主席....,其中提到有到戊○○住處,在戊○○住處有無看到子○○?(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答:真的沒有,他們也怕我直接去找主席、市長,因為他們怕無法主導回扣的事情。我沒有去古都茶藝館(檢察官問:你說談回扣的過程從來沒有見過子○○,為何你在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調查站訊問及檢察官復訊時說如卷三第一一四頁,你有說戊○○已經將材料綁標的事情向子○○報告講好了?(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答:這是戊○○跟我說的,他說他已經跟代表會主席子○○講好了。(檢察官問:為何會相信?)證人答:我針對的是戊○○,因為我相信戊○○,因為他有讓我得標,所以我相信他。…(檢察官問:巳○○跟子○○的關係你是否瞭解?)證人答:我不了解,但巳○○有跟我說他是主席的秘書。(檢察官問:巳○○不具有公職的身分,為何他會參與工程綁標的過程?)證人答:是戊○○打電話叫他來。」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是以,在本件中,被告未○○、乙○○、戊○○等人,雖係與被告巳○○聯絡,但被告巳○○背後所代表之有力人士,即為被告子○○無訛。 (五五)至於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雖就辯護人詰問關於先認識被告戊○○或寅○○乙節,有與警詢時相左之證述(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然查,就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事後我想因為環保署企劃書,我先認識寅○○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經查,本件就被告寅○○、戊○○、巳○○、子○○等人,與被告未○○、乙○○事先謀議,以綁標方式標得工程後,再從中索取回扣等情,既有如前所述之證述可證,至於被告未○○係先認識被告戊○○或寅○○,對構成要件事實而言,本非重要之點,況且不論先認識何人,被告戊○○究非公務人員,其並無任何權限得干涉豐原市公所內之工程事務,而依證人即豐原市長之證詞,亦可知本件所涉之工程,均由被告寅○○實際決定,故倘非被告寅○○以其公務之身分,為名單之列印、選定及列入評選委員,並主導招標之進行,僅靠被告戊○○、巳○○、未○○等周邊人物,當無法順利進行,此甚為明顯,故先認識誰,並不重要。 (五六)至於被告丙○○與地○○本來要合作,但被告地○○後來退出之緣由,乃因後來壬○○不願配合,丙○○及地○○才退出乙節,業據證人乙○○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時證稱:「九十五年度豐原寬頻管道設計監造案發包前,未○○轉述戊○○就表示已經安排好了,通知我們準備資料去投標,未○○再指示我準備投標資料,…戊○○為了賺取利益找未○○配合,在設計時配合圓鼎公司提供的特殊規格材料:有環保標章的水溝蓋及四U管(高密度聚乙烯四孔管),作為招標規範,以便安排營造商進行投標配合,其中環保標章水溝蓋因開標時有廠商抗議而修改規格,沒有綁標成功,且因泰有公司以低價搶標,之後在戊○○的安排下,由圓鼎的丙○○去找泰有的壬○○洽談管材,原本是打算以高價管材讓承包商支付低價搶標的差價,但因壬○○不願就範,丙○○等人才退出,最後是由戊○○和未○○等人直接找壬○○談判,由未○○同意壬○○自行找同級品的管材,但壬○○需要支付未○○、戊○○及巳○○金錢好處,我聽未○○說戊○○和巳○○都有拿到一大筆錢,但確切金額我不知道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九四頁反面至一九五頁),核與其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偵查中結證稱:「…(問:壬○○本來是要向何人買材料?)要向丑○○、丙○○買…(問:為何後來沒有買?)可能是未○○與壬○○達成協議,要用同等品,代價未○○向我表示是要二百萬元…(問:當時約定何時支付二百萬元?)未○○跟我講是承包商開始施工之後,就要付款二百萬元…我知道壬○○沒有跟丙○○買,我不知道是否因價格的原因等語(參他卷㈡,第二○四頁);核與其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偵查中結證稱:「…(問:設計時有無配合圓鼎公司的規格?)我們於設計會去材料商訪價,所以我認為圓鼎公司非特殊規格…(問:於警詢筆錄中所言「因為泰有公司低價搶標,所以戊○○安排圓鼎公司的丙○○去找壬○○談,但是壬○○不願意,所以丙○○等人本件就退出」,為何你知道經過情形?)是未○○告訴我的…(問:後來戊○○、未○○直接找壬○○談,未○○同意壬○○找同級品,但是壬○○可以給戊○○、未○○、巳○○好處?)有,未○○是有這樣講…(問:未○○是否有跟你說過戊○○、巳○○都有拿到錢?)有,但金額都沒有講…(問:為何巳○○可以拿到錢?)我不知道,但未○○曾跟我說他在代表會服務,何職稱我不清楚…(問:未○○承商的工程戊○○、巳○○都有幫忙?)有等語(參他卷㈡,第二○六頁),復有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之警詢筆錄:「另一部份則是,九十五年十一月間,在進行工程預算書撰寫草擬「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時,我與圓鼎公司丑○○、丙○○及文通公司地○○,原規劃以文通公司所販售之四英吋HDPE管(即COD專利管)進行規格綁標,讓得標承包商能夠就範,願意支付工程得標價一成作為交付戊○○、巳○○等人之工程回扣,不過,當時上級機關營建署已對文通公司所販售之「COD專利管材」進行調查,並告知不得設計使用,我認為此情將嚴重影響綁標計畫,恐不易向得標商要求一成工程回扣,因而我向戊○○面報,原先規劃利用該支COD專利管進行綁標,從中牟取一成工程回扣恐無法達成,戊○○回應我,不管我利用何種方式進行綁標,我都必須依約負責支付該一成營建工程回扣…利用該材料規範之文字解釋空間,預留我對於得標承包商使用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可以要求得標商使用該支文通公司所供應之一體成型COD專利管,讓得標商就範願意支付該一成營建工程回扣或是從材料供應商方面索取該一成工程回扣;也可以因應情勢,同意得標商改以同等品施工。簡言之,我在草擬前述工程預算書階段,即發現不容易以該支一體成型之COD專利管進行綁標,本來想放棄此綁標作法,但戊○○告訴我,如無法綁標成功,必須由我想辦法支付該筆一成營建工程回扣(約新臺幣四百、五百萬元),也因此,我才會在不得已的情形之下,繼續執行該工程綁標作法,並配合從中牟取工程回扣,交付給戊○○、巳○○等人」(參聲搜卷,第五○至五五頁),顯見,被告地○○、丙○○、丑○○、未○○等人,確實一開始曾預計於工程預算書中,明白寫出以「一體成型之COD專利管」作為綁標材料,後來因發現遭調查,且可能無法遂其願,乃由被告未○○向被告戊○○報告後,經被告戊○○表示無論如何必須綁標成功,故被告未○○乃在招標文件上動「文字遊戲」,雖將被告地○○交付之電子檔中,將「一體成型之COD專利管」等字眼刪除,改稱「出廠前應將內、外管固定」,但實際上仍指向同一東西,再由被告未○○於審核時從嚴審核或加以刁難甚明。 (五七)被告地○○雖以前揭等詞置辯,惟查: (1)卷附工程預算書管中管之材料、規格,確實為被告地○○ 公司所進口之管中管,亦係一開始謀議要綁標之標的無訛 乙節,有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所 示工程預算書材料規範在工程發包之前,我均未過目,而 是泰有營造公司得標承作該兩工程案後,未○○希望圓鼎 公司能夠擔任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管材 供應商之角色,要我和丑○○研究一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 (HDPE)管中管之規範,我才查看該工程預算書有關 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之材料、規格等規 範內容…未○○在前述兩工程案中綁標所用之一體成型四 吋HDPE管中管,即是用地○○之文通公司所進口之一 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該管材即為「COD管」, 我因對HDPE管材外行,並不清楚業界所稱之「COD 管」屬於專利管材…所示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 樣品,確實為出廠前即母管及內含四根子管接觸面緊密接 合且一體成型之管材。該管材規格即係未○○在前述兩工 程案所設計之材料規格內容…所示管材即是未○○、地○ ○、丑○○和我等人,於該兩工程中所綁標之四吋HDP E管中管。」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及 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於前述九十 五年十一月間,我、丑○○、地○○在雲將公司見面會商 時,地○○即拿出同樣為此種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 管之樣品供我、丑○○及未○○等人察看,因此,我可以 確定,所示管材即是未○○於該兩工程中所綁標之一體成 型四吋HDPE管中管管材…在九十六年二月六日,未○ ○曾約我至戊○○家中,當日我先到臺中市○○○街之雲 將公司與未○○會合,未○○拿地○○之前所提供之一體 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一同前往戊○○住處旁之咖啡廳 ,當時,我是以管材供應商圓鼎公司身分出面,我記得未 ○○即拿出該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的樣品,出示 給泰有營造公司壬○○和股東過目,我向泰有營造公司壬 ○○表示,該管材每米價格為三百九十元,該一體成型四 吋HDPE管中管樣品事後再由未○○拿回雲將公司,我 本人並未經手保管。當時,出示給泰有營造公司壬○○與 股東過目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與所示之 樣品規格一模一樣,只不過,當初地○○初次拿給未○○ 、我和丑○○察看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內 管同樣為黑色,而外管則為橘色…本公司介入前述兩工程 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材料及FRP水溝蓋板之綁 標事宜中,我與丑○○之分工各異,我負責與未○○聯繫 對口,丑○○負責與地○○聯繫對口。」等語(參偵卷㈡ ,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及證人丑○○於九十八年三月十 六日警詢筆錄:「…該工程預算書規定使用四吋高密度聚 乙烯(HDPE)管中管,確實是我、丙○○及地○○研 議要提供給未○○設計前述該工程招標規範時用來綁標之 用,約在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未○○取得該寬頻管道建置 工程設計監造案後,向我及丙○○表示能否提供四吋高密 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的管材供應商,將進行該二 工程管材之綁標。我即介紹地○○與未○○認識,並在該 工程設計前,我、丙○○、地○○與未○○相約在臺中市 ○○○街未○○的雲將公司見面謀議,地○○當場提出一 體成型的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並表示 該管材可作為前述該二工程設計之綁標管材,事後未○○ 即依據該管材來製作工程預算書中有關管中管的材料規範 之樣本…但該招標規範並無明確規範所使用的四英吋HD PE管中管材需一體成型,因此傳統的管中管的施工法只 需要再稍微加工也可以符合該招標規範…未○○所綁標之 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特殊材料,確實是文通公司 地○○所代表之文通公司與建化公司所唯一代理韓國進口 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也是所謂的「COD管 」之專利管材…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泰有營造公司壬○○ 之扣押物: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編號壹之 樣品,該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確實是地 ○○提供給雲將公司未○○,要未○○依該樣品規格來設 計此種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我、丙○○與地○ ○、未○○等人,確實謀議針對前述工程以前述一體成型 之四吋HDPE管中管樣品來進行綁標…壬○○所提及四 吋HDPE管中管材確實是丙○○要以每米三百九十元之 價格販售予得標商泰有營造公司壬○○…」(參偵卷㈡, 第一八三至一八六頁),核與證人丑○○於九十八年三月 十六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雲將(鈞達) 公司扣押物工程資料、編號:一-參-四八-「九十五年 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九十五 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等二工程 之工程預算書-高密度聚乙稀管中管材料規範)該工程預 算書」規定使用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 確實是我、丙○○及地○○研議要提供給未○○設計前述 該工程招標規範時用來綁標之用,約在九十五年十一月間 ,雲將公司未○○取得該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後 ,向我及丙○○表示能否提供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 E)管中管的管材供應商,將進行該二工程管材之綁標。 我即介紹文通公司的地○○與未○○認識,並在該工程設 計前,我、丙○○、地○○與未○○相約在臺中市○○○ 街未○○的雲將公司見面謀議,地○○當場提出一體成型 的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並表示該管材 可作為前述該二工程設計之綁標管材,事後未○○即依據 該管材來製作工程預算書中有關管中管的材料規範之樣本 …」(參偵卷㈡,第一八四頁正反面),且本件綁標所用 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即是被告地○○文 通公司所進口之一體成型之「四吋HDPE管中管」管材 管,為具有專利之(「COD管」)。其特色為母管與內 含四根子管,在出廠前即母、子管接觸面緊密接合,且一 體成型之事實,亦有卷附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泰有營造公 司壬○○之扣押物編號壹: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 樣品(參偵卷㈡,第一一七至一二○頁),足證被告丙○ ○、丑○○、地○○與被告未○○等四人,於雲將公司見 面會商以謀議綁標時,針對綁標之標的,係「地○○即拿 出同樣為此種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之樣品」乙節 ,業據上揭證述前後供述一致且互核相符,且對照上揭四 人所從事之業務內容,對於「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 管」之始末,當係被告地○○有具專業之接觸與背景,足 證被告丙○○、丑○○等人之證詞,亦與事實相符,堪以 認定。 (2)另就關於工程預算書規範之電子檔來源,證人丑○○於九 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之警詢筆錄:「該工程預算書有關管中 管材料規範之內容,如規範中載明「…『一-一「本工程 使用之光纖導管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或同等品 』、『三-二.規格』、『五.出廠前應將內管及外管固 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 定,惟不得有空隙避免內外管脫離並降低抗外壓能力,影 響光纜佈放及影響工程品質』…」等規範,均係由地○○ 製作後存於電子檔,再由我提供給未○○用來製作招標規 範之用,但該招標規範並無明確規範所使用的四英吋HD PE管中管材需一體成型,因此傳統的管中管的施工法只 需要再稍微加工也可以符合該招標規範。」(偵卷㈡,第 一八四頁正反面)」及證人丑○○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 警詢筆錄:「另該工程預算書有關管中管材料規範之內容 ,如規範中載明「…『一-一「本工程使用之光纖導管採 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或同等品』、『三-二.規 格』、『五.出廠前應將內管及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 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 避免內外管脫離並降低抗外壓能力,影響光纜佈放及影響 工程品質』…」等規範,均係由地○○製作後存於電子檔 ,再由我提供給未○○用來製作招標規範之用」等語(參 偵卷㈡,第一八三至一八六頁),核與證人未○○於九十 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之警詢筆錄:「「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 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 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等二工程之工程預算 書「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之工程 預算書中,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料規範中 載明「…『一-一本工程使用之光纖導管採高密度聚乙烯 (HDPE)管或同等品』、『三-二.規格』、『五. 出廠前應將內管及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 外管得以任何方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避免內外管脫 離並降低抗外壓能力,影響光纜佈放及影響工程品質』… 」,該等規範內容,是被告地○○書寫好後,以電子檔方 式交給圓鼎公司老闆丑○○,再交予我編入工程預算書中 。我拿到前述規範內容電子檔時,有將原規範稍做修正, 包括在「…一-一本工程使用之光纖導管採高密度聚乙烯 (HDPE)管」後面加入「或同等品」等字,另外,我 也將第五點的規定全部修改成「…五.出廠前應將內管及 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 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避免內外管脫離並降低抗外壓能 力,影響光纜佈放及影響工程品質」,藉以達成該寬頻管 道工程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中管材料綁標之目的 。」(偵卷㈢,第九○頁反面)」,準此,被告地○○事 先擬寫的材料規範內容,係直接寫明「光纖導管採高密度 聚乙烯(HDPE)管」,而被告未○○才加上「或同等 品」。 (3)另關於本件關於HDPE管材之廠商,亦係被避免遭人詬 病,乃由被告地○○提供五家廠商名稱,但是否確實有進 該貨,則不得而知乙節,有證人丙○○三月十六日警詢筆 錄:「該五家廠商名單係未○○於九十五年底即前述兩工 程開標前向我們索取的,目的是為避免工程開標時,遭投 標廠商質疑四吋HDPE管中管材有綁標之虞,我記得曾 經未○○聯繫本公司,要求我備妥五家以上管材供應商之 資料以備因應,我乃轉請丑○○向地○○索取供應廠商資 料,所示「龍豐、大地昌、順明製管、連化、弘勝興」等 五家廠商名單,應係地○○交給圓鼎公司後,再由丑○○ 傳真提供未○○之資料。至於前述五家廠商,是否確實有 供應或代理符合規範之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中管,我 則因為該管材供應商之名單為地○○提供,所以不瞭解確 實情形…」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及證 人丑○○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之調查筆錄:「龍豐、大地 昌、順明製管、連化、弘勝興」等五家四英吋HDPE管 中管之國內生產及進口代理商資料確實是丑○○、丙○○ 及地○○提供給未○○,主要是給設計單位針對前述該寬 頻工程所使用的管中管材料進行詢價之用,但該五家廠商 均無生產或代理一體成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全省 僅有地○○的文通公司有代理韓國進口四英吋HDPE管 中管材…」(偵卷㈡,第一八五頁反面至一八六頁),及 證人賴津左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之警詢筆錄:「九十 八年二月一二日壬○○公司扣押物編號六-壹-二:寬頻 工程標案資料-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 務所太初【九六】字第九六○一三○○四號函之附件一, 即是為未○○交給我之龍豐等五家四英吋HDPE管中管 材供應廠商,至於該五家供應廠商是否確實有能力提供符 合規範之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我並沒有查證,至於 該份廠商名單,應是未○○為了掩飾四英吋HDPE管中 管材綁標事實,而事先準備供應廠商之名單,做為對外解 釋說明之依據…」等語(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七頁) ,核與證人丑○○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之偵查結證稱: 「(問:為何地○○還要提供幾家廠商名單給你?目的為 何?)這是未○○要求的,因為在開標前,參與施做的廠 商會打電話問設計監造廠商未○○,哪幾家有在做,以方 便估價,所以地○○才提供。」(偵卷㈡,第二一八頁) 及:「…地○○所提供的數家廠商,就是龍豐、大地昌、 順明製管、連化、弘勝興等公司」(偵卷㈡,第二一八頁 )…(問:如果這幾家不是地○○的公司,你們如何來達 到綁標的目的?)因為這幾家廠商是製作HDPE管的廠 商,可是本件我們於謀議時,是要求本件的管材要屬於H DPE管中所謂的COD管,至於所謂的COD管是屬於 一體成型的管中管,這個COD管當時只有地○○的公司 有代理,所以其他的廠商縱使有能力製作HDPE管,但 並無法製作COD管,但我們擔心如果於招標規範載明要 COD管,會被人質疑我們綁標,所以在招標規範上做相 關說明。」(偵卷㈡,第二一八至二一九頁)」,益徵被 告地○○對本件參與程度,確實甚深。 (4)本件值得注意者在於,關於「HDPE」、「PVC」等 用語,涉及「材料材質」之問題,至於「要不要一體成型 」?「出廠前必須固定?」或「到施工現場再固定?」等 ,所涉及乃「施工方法」之問題,係二不同層次之問題; 再者,一樣是固定,用「發泡棉填充」或「管中管」方式 ,則是「固定方法」之問題。從而,「材料材質」、「施 工方法」、「固定方法」,係三個不同層次之問題。本件 所擬綁標之對象,並非針對「材料材質」作綁標,而係「 施工方法」、「固定方法」作綁標,換言之,管材之材質 ,只要使用「HDPE」或同等品之材質即可,此部分並 不涉及任何綁標之問題。但若必須要求「出廠前固定」, 至於固定之方法,不管是用「發泡棉填充」或「管中管」 ,均因管子長度、載運貨物等等,會造成施工上諸多不便 ,此可觀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之警詢筆錄: 「本寬頻工程案之設計,所採用之四吋高密度聚乙烯(H DPE)管,依照該規範書要求,在出廠前即必須在外管 中以任何材料固定管內之四根內管,且要求內管與外管之 接觸面不能有空隙等一體成型之材料規格,就我個人的專 業瞭解,這種材料規格屬於COD專利品,當時在國內並 無任何廠商生產,僅由「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韓國 壟斷代理此種進口品。」(他卷㈡,第一○七頁)」及: 「未○○在「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範書」中做出「 一.材料一-一:『本工程使用之光纜導管採高密度聚乙 烯(HDPE)管或同等品。』、五.『出廠前應將內管 與外管固定,再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 式緊密固定,惟不得有空隙,避免內外管脫離並降低抵抗 外壓能力,影響光纜佈放及影響工程品質』」之特殊規格 設計,其效果、功能及耐用性其實和國內工程界慣用之非 一體成形國產光纖導管完全沒有差異,但是未○○設計要 求的材料,貨源是掌控在進口商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手 上,而且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未○○和我在雲將工程顧問公 司洽談「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規格時,一再向我強 調他一定會非常嚴格審查材料,目的顯然就是要藉由綁標 ,迫使我經營之泰有營造公司就範,提供相關不法利益。 」(他卷㈡,第一○七頁正反面)」及:「據我所知,當 時國內並無任何一家符合前述規範中「五.出廠前應將內 管與外管固定,運抵工地現場,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 式固定,但不得有空隙…」等要求規格之材料生產廠商, 僅有代理商「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獨家自韓國進口, 而我國國內並無任何一家廠商生產,但是,據我所知,建 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了掩人耳目,規避政府採購法限制 競爭的規定,與「文通(駿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圓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性瓜分經銷市場,彼此互通 有無,鎖定市場價格。」(他卷㈡,第一○七頁反面)」 及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警詢筆錄:「九十六 年八月之後,國內即有生產前述一體成型四吋HDPE管 中管之製造廠商,廠商家數為二家,分別是彰化東漾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和桃園大地昌興業有限公司,其中東漾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係文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企業,該兩 家國內製造廠商均取得韓國原廠專利授權進行生產,至九 七年間,國內再有盟凱、嘉義華民碩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生 產,但此兩家公司因未獲得韓國原廠專利授權即逕行生產 ,曾遭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控告侵權,後該兩家廠商皆 與代理廠商達成授權協議,目前該兩家公司也獲得授權進 行生產…」(參偵卷㈡,第一○七至一一六頁),兩相對 照本件工程施工時間均在九十六年一、二月間,顯然當時 尚無其它國內廠商有此項管中管之專利甚明;此外,尚有 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之警詢筆錄:「未○○ 在九十六年一月向我要求之嚴格審查材料規範是在內管與 外管結合部分必須在材料出廠前就已完成接合,甚至未○ ○直接指示我採用圓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之COD進 口管材料,但是,我後來實際送交未○○審查之「高密度 聚乙烯管中管」材料之型式規格,是在材料出廠後於工地 使用「內四管後穿法」進行內管與外管接合,而且我實際 是以國產「同等品」材料送交審查,這在我答應且實際支 付總計五百萬元賄款打點前述戊○○、巳○○、陳鋕鋒等 相關有力人士之前,未○○所不允許的,但是,在我允諾 支付五百萬元賄款後,未○○便鬆綁原本對我嚴格要求的 規範標準,讓我以國產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同等品」送 交審查並獲通過。」(他卷㈡,第一一四頁反面至一一五 頁、第一五八至一五九頁),及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偵訊結證稱:「實際上因為要出廠前就一體成型做好,且 每捲五百米,當時國內沒有製造商,要進口,也會造成施 工不便。」(偵卷㈠,第九四頁)」,準此,對於「出廠 前固定」與「出廠後固定」,的確在施工上會造成差別, 進而影響成本,堪以認定。 (5)另被告地○○嗣後退出之原因,業據證人丙○○九十八年 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那時圓鼎公司報予壬○○四吋H DPE管中管單價為每米價格三百九十元,那時未○○要 圓鼎公司與壬○○針對支付該五百萬賄款進行分攤,事後 壬○○向圓鼎公司老闆丑○○表示,圓鼎公司每米三百九 十元之報價太高,壬○○拒絕接受,希望圓鼎公司能夠再 降價,圓鼎公司因為必須負責支付未○○所要求之五百萬 元,用以打點豐原市代表會及豐原市公所,我與丑○○均 認為若將四吋HDPE管中管之每米單價降至三百九十元 以下將不敷成本,故無法配合其要求降價」等語(參偵卷 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足證至此為止,係綁標計劃 之初階段,當時就被告地○○之認知,係由被告地○○以 每米三百九十元之價格售與壬○○,再由被告地○○負責 從所得利潤中提撥「五百萬元」作為回扣,故就此階段, 回扣係由「被告地○○」支付,甚為明顯。 (6)惟因每米三百九十元之價格,在被告地○○與證人壬○○ 間,一直持續出現不合之處,乃開始一連串之磋商,此有 前揭關於被告未○○、丙○○、丑○○等人之通話內容外 ,並有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直到 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前,未○○通知我和丑○○前來臺中, 與泰有營造公司壬○○等人進一步磋商管中管價格,當天 老闆丑○○指派我配合、前往臺中研商管中管價格,但告 知我必須堅持每米單價三百九十元。九十六年二月六日, 未○○帶我到豐原市戊○○住居旁咖啡廳進行研商,現場 有泰有營造公司壬○○和該公司股東、未○○、未○○所 稱「叔仔」之戊○○及另一名未○○所稱「豐原市市民代 表」之中年男子等人,當時主要由戊○○和未○○、壬○ ○等人進行洽商,我並未參與討論及旁聽內容,待戊○○ 等人研商完畢後,我則應未○○之指示同樣以四吋HDP E管每米單價三百九十元向泰有營造公司報價,談判過程 中泰有營造公司股東曾向我要求將每米單價降至三百五十 元,我則請該名股東直接以電話和我老闆丑○○磋商,結 果老闆丑○○堅持該管材每米價格三九○元故談判破裂, 而丑○○堅持每米價格三百九十元的原因,即是為了要從 銷售價格中籌措賄款五百萬元…」(參偵卷㈡,第一九五 至二○一頁),至此,被告地○○「堅持」必須以每米三 百九十元之價格,並一再強調原因係為了能夠應付「一次 給付」五百萬元回扣。 (7)惟被告地○○堅持以每米三百九十元之價格,因無法說服 被告未○○與證人壬○○,故被告地○○乃想出以其它同 方式之管材代替,惟遭被告未○○否決,並要求若被告地 ○○不降價,則可考慮退場,被告地○○面對被告未○○ 此一「條件」,被告地○○乃同意降價,且對原先「一次 給付」回扣乙事,並無所動,此有證人丙○○九十八年三 月十六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二月七日,我即將地○○ 建議更換管材之事轉知未○○,未○○向我表示,泰有營 造公司壬○○曾經提出使用該種外、內管分離,內管於施 工現場穿拉至母管,以發泡劑固定、填塞空隙等之管材及 方式,要求進行施工,而遭未○○否決不予審查通過,如 果圓鼎公司再以該種發泡劑固定方式之管中管出售予泰有 營造公司進行施工,將會使未○○失去立場,讓負責該兩 寬頻工程之設計單位雲將公司遭指責違法。因此,未○○ 拒絕地○○建議以發泡劑填充、固定管中管之方式辦理… 二月七日,我將未○○拒絕地○○提議之替代方案轉知地 ○○,地○○遂同意將原先規劃使用之四吋HDPE管中 管降至每米三百五十元出售給泰有營造公司,且願意在其 與泰有營造公司簽約完成後,一次支付五百萬元賄款給未 ○○。」等語(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至此 為止,綁標計劃初步達成一致性之協議,即由「被告地○ ○」以每米三百五十元之價格販售於證人壬○○,再由「 被告地○○」負責從利潤中支付回扣五百萬元給被告未○ ○甚明。 (8)然嗣後因每米價格從三百九十元降至三百五十元,故原先 「一次給付」回扣之條件,被告地○○有所鬆動,乃要求 五百萬元之回扣,能分三期給付,惟亦遭被告未○○拒絕 乙節,有證人丙○○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九 十六年二月八日,地○○突然要我及丑○○赴臺中市長榮 飯店與他見面協商,當天僅丑○○赴約,據丑○○事後向 我表示,地○○表示希望一次支付賄款五百萬元的條件能 改為分期辦理,即其與泰有營造公司簽約時先支付百分之 三十的賄款,交貨時支付百分之四十,最後於竣工時再支 付百分之三十。不過,該分期支付方式遭未○○拒絕,未 ○○堅持要求一次付清賄款五百萬元,否則就請地○○退 場,不要介入此事…九十六年二月八、九日間,我、丑○ ○和地○○仍希望能順利完成此項管材買賣生意,而建議 未○○能同意採用以另一支管材取代原規劃使用之「CO D管」,但是未○○向我們表示,只要泰有營造公司壬○ ○願意購買我方所提供之管材,其即願意配合審核、採用 ,我記得地○○曾帶同另一位管材供應商至雲將公司與我 、丑○○及未○○會商該管材樣品,當日下午,即由我和 丑○○帶該名管材供應商至泰有營造公司大雅工務所與壬 ○○見面,惟最後壬○○拒絕採用該種樣品之管材,此時 ,圓鼎公司、文通公司地○○等人正式退場,不再參與此 事…」(參偵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一頁),並有證人丑 ○○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之偵查結證稱:「一開始我與 地○○開給未○○的價格每米約三百多元,至於未○○開 給公所的價格是每米五百多元,因為他要從中賺取差價, 但本件施做廠商決標時,係由泰有公司得標,後來未○○ 約我、丙○○、地○○、泰有公司的負責人壬○○至大肥 鵝餐廳見面,未○○才告訴我們,這個工程案要拿出五百 萬給公所人員,未○○要我們配合,也就是說要從COD 管的利潤中拿出三百萬,至於這三百萬的支出有二個方案 ,第一個方案就是由我及地○○從販售材料的利潤中拿出 來,第二個方案就是由泰有公司自己支付,未○○要我們 將COD管的價格降下來,當時只是初步的方案,我們就 回去了。隔了幾天,我們跟壬○○報價每米四百二十元, 後來殺到每米三百九十元,但壬○○仍受得太高,要我們 降到每米三百五十元,但我與地○○認為如果降到每米三 百五十元,還要支出三百萬元給未○○,我們會賠錢,所 以我們無法接受,後來因為價格的問題,我們又談了好幾 次,原本未○○希望還是採用COD管,因為價格一直談 不攏,所以壬○○有向未○○及我們表示,希望能改一般 的HDPE管,而非採用COD管,這樣價格就會降很多 ,我們認為這樣與招標規範的內容不符,因為還要填充一 些發泡劑,但地○○也有賣一般的管材,可是開給壬○○ 的價格每米是二、三百元,但壬○○還是覺得太貴,因為 如果採購買一般管材的方式,他要自己拿三百萬給未○○ ,壬○○決定自己去買更便宜的,所以我們就退出。」( 偵卷㈡,第二一九至二二○頁),從而,最後因被告地○ ○不願意接受「每米三百五十元,且一次給付五百萬元回 扣」之條件,乃退出綁標,且因最後被告未○○在預算工 程書中,使用文字遊戲,且因證人壬○○同意付回扣,故 同意採用原先被告地○○所提出之以「發泡劑固定」之方 式施工,從而,未使用原先提議綁標之「一體成型管中管 」之管材。 (9)另證人丑○○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審理期日到庭結證 稱:被告地○○只是一個底價給我,變好像是我要去賣… 被告地○○沒有講說他可以得多少,他也不可能告訴我底 價,我怎麼知道多少錢,所以說每一次要協議的時候都不 是一定要找顏先生,因為他底價已經給我三百三十元了, 其他的我有辦法做主,亦被告地○○報價每米三百三十元 ,伊報給被告未○○三百五十元,中間伊賺取每米二十元 之差價云云(本院審理卷㈢,第一八八至二○四頁)。然 查,證人丑○○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之警詢筆錄:「前 述談論之內容係指丙○○告訴我,他先前赴臺北與地○○ 談論前述四吋HDPE管材價格每米三百五十元,但需一 次支付三百萬元佣金給趙建達,地○○無法接受該條件, 但事後地○○告訴丙○○,願意接受四吋HDPE管材價 格每米三百五十元,但三百萬元佣金要以分三期的方式支 付,其中百分之三○在與壬○○訂約時支付、百分之四○ 在交貨時支付、百分之三○在竣工後支付給趙建達。」( 他卷㈡,第二一五頁反面至二一六頁)。遍查卷內內容, 證人丑○○從無隻字片語提及被告地○○報價「每米三百 三十元,被告丑○○再向被告未○○轉報每米三百五十元 ,以賺取中間差價每米二十元」之情,且對照上揭警詢筆 錄內容,證人丑○○已明顯提到被告地○○所接受之價格 為每米三百五十元,故賣方為被告地○○,且佣金之支付 ,再由被告地○○從每米三百五十元報價中,就其所賺取 部分再支付佣金,故本院審理時證人丑○○之證詞可信性 ,尤值深疑;此外,並有卷附下列通訊監察譯文: 1、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十三時十四分二十七秒未○○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丑○○使用之0000000 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參他卷㈠,第二七頁正反面): 陳:喂! 達:請教一下,你是有在電話中和他接觸了嗎?(指有無親自與上游管材地○○商談) 陳:「阿呂米」(丙○○)和他處理的,已經講過了。 達:我知道。那另外一個,另外一個「張」(指壬○○)呢?大致上他說是OK嗎? 陳:對!大致上說是OK!另外再「喬」那個。 達:價位都有就對了嗎? 陳:對! 達;價位都有就對了嗎? 陳:對!對! 達:因為我要去答覆,因為要答覆就對了!我要向你確定一下否則說公文亂發,明天再處理好了。 陳:你明天再處理啊! 達:我知道啊!因為公文要作一些答覆啊!因為要先向人家報告一下啊! 陳:你明天再處理就好了,沒差那一天啊! 達:你們沒差,但我們有差啊! 陳:人家要變掛,我們真的沒有辦法,變來變去!我們在講話是講話算話,但有人講話是不算話! 達:我是說你們那邊就是沒有問題,就對了嗎? 陳:對! 達:都接受了嗎? 陳:對!他在排行程。 達:你那邊明天要下來就對了! 陳:我要問他明天有沒有空,如果如以,我今天晚上要和他處理處理。 達:你這樣要分二次嗎?他那邊呢? 陳:明天我不要去了,那個和我沒有關係。 達:你明天不要去? 陳:對!給他們處理就好了! 達:你要不要建議他們時間約一約? 陳:但是他們還沒有確定,還沒有排好了,等排好再講好了! 達:要趕快確定,我好給人家一個期限。 陳:我知道,明天就處理好了! 達:好!好!麻煩密切關照一下。 陳:好!好! 其中「達:請教一下,你是有在電話中和他接觸了嗎?(指 有無親自與上游管材地○○商談)陳:「阿呂米」(丙○○ )和他處理的,已經講過了。達:我知道。那另外一個,另 外一個「張」(指壬○○)呢?大致上他說是OK嗎?陳: 對!大致上說是OK!另外再「喬」那個。」去除電話雙方 之被告未○○、丑○○,及電話中提到的「阿呂米」即被告 丙○○,及電話中所稱「張」為證人壬○○外,其餘所提及 之「和『他』接觸了嗎?」、「阿呂米和『他』處理的」等 所稱之「他」,即為被告地○○,而由上揭電話內容可知, 被告未○○向丑○○確認上游HDPE特殊管供應商即被告 地○○是否已經答應以每米三百五十元售料予泰有,並支付 回扣三百萬元,丑○○謂昨晚與地○○商談,原則已答應談 好了,電話中被告未○○所稱之「你們那邊」所指即為被告 地○○與丑○○無訛。而在上揭對話中,所提到「他在排行 程」、「明天要下來就對了!」,再對照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十五時十九分四十四秒未○○以其使用之00000000 00號撥打丙○○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察譯文(參他卷㈠,第二七頁反面至二八頁): 達:你們「長仔」(丑○○)有沒有和你在一起。 呂:他!因為訂單來了,他去簽訂單。 達:你們現在有上來嗎?(指赴臺中) 呂:等一下要上去啦! 達:等一下,有要和他約好嗎? 呂:我有打給他,他(指地○○)向我說還有一些問題,真 是的,我這個修養還算不錯,如果是以前的修養,直接 就開罵了!說叫我們北上去臺中,他(地○○)說要來 臺中會合,說要談一下,我們要上去和他談一談,不知 道是要談什麼,我不知道還要談什麼,等一下我上去和 他談,談一談,他如果可以就處理,不行他就退場了, 我被他煩死了。 達:他現在在搞什麼! 呂:我怎麼知道,他(地○○)說還有一些問題,到底是什 麼問題,還要我們趕上去臺中,等我們去臺中看結果怎 樣,再和你聯絡。 達:張大哥(壬○○)那邊有沒有先約! 呂:他那邊還有一些問題,我怎麼約「張仔」(壬○○)。 達:現在他們那邊說換成我們在擋他。 呂:我們現在有再擋他嗎? 達:不是說,明天就要去嗎? 呂:我昨天要去啊!但是他放這風聲。他(壬○○)說的那 個價錢,我說我上去講看看。 達:這我知道,但我現在被逼的。(指被戊○○等人逼), 方便我順便見他一下面嗎? 呂:看看,等上來時再看看。看他到底是怎麼回事。 達:我現在快沒有電了,你打那一支。 呂:是八二那一支。(指改打八二字頭之電話)達:好!」 此對照前一通之譯文,其中被告丑○○所稱「他在排行程」 、「明天要下來就對了!」,即為本通電話所稱被告地○○ 欲南下臺中商談之行程。至於商談之內容,對照九十六年二 月八日二十時十三分五十五秒丑○○以其使用之00000 00000號撥打未○○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 通訊監察譯文(參他卷㈠,第二八頁): 「 陳:你有空了嗎? 達:有空了! 陳:那個三四三(指賣價每米三四三元),怎樣? 達:什麼三四三? 陳:什麼三四三你不知道喔! 達:什麼三四三? 陳:豐銀旁邊那個叫三四三! 達:什麼豐銀! 陳:三百四十三號。 達:三百四十三號。我不知道意思! 陳:不知道!你想一想再向我說! 達:什麼! 陳:呂仔,不是向你說是三四三。 達:呂仔向我說三四三。什麼三四三…喔!不可能啦! 陳:不可能就你自已處理喔! 達:他們那邊這樣講喔!不可能的! 陳:是! 達:他們這邊就是這樣子就對了! 陳:對! 達:他們幹嗎這樣! 陳:他們就要求三四三。 達:(笑) 陳:我們在那個他們就不要啊! 達:是啊!那不是在嚨哢的。 陳:看要找個什麼地方,我去找你啦! 達:好!好!,你人在那裏? 陳:我人在臺中。 達:你不是說你人在高雄,怎麼馬上到臺中。 陳:我坐飛機上來的。 達:怎麼那麼快,你在那裏? 陳:我人在市內,我們在老地方見面! 達:到綠色的。 陳:有環保標章的。好! 」 而針對上揭三通電話內容,已詳細觀之被告未○○透過被告丙○○、丑○○,與被告地○○間,以電話聯絡並約定由被告丑○○及地○○前往臺中會合並商談綁標內容及價格,又觀證人丑○○所述,係被告地○○報價每米三百五十元,而賣家為被告地○○,惟事成後,再由被告地○○支付證人丑○○及未○○佣金,並非如證人丑○○所稱,係證人丑○○向被告地○○購買,再與被告未○○謀議綁標,故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所稱,核係迴護被告地○○之詞,與卷內資料不符,不足採信。 (10)另被告地○○一再辯稱當時與被告未○○、丑○○、丙○○等人,僅係因其為商人,經商之人本盡可能與人為善,故係基於虛應故事,才與被告未○○等人見面云云。然查,由卷附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及歷次聚會,再參酌被告地○○與未○○等人所從事工作之背景,及被告地○○提供電子檔之情節,足證被告地○○有實際上參與綁標計劃之進行,尤非僅係出於虛應故事,蓋被告地○○果若真係虛應諉蛇,尤無須一再參與出席,甚至有密切聯繫之情形,甚至還主動提出樣品、電子檔,且亦參與綁標價格之擬定,惟嗣後因衡量利潤不佳而退出,當不影響其原先參與綁標行為之認定無訛。 (五八)又九十六年三月間,泰有公司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進場施工通過驗料後,證人未○○與壬○○就回扣一百萬元部分,請證人乙○○以電話向壬○○催討乙節,有以下通訊監察譯文: (1)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十五時三十四分二十四秒乙○○以 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未○○使用之00 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㈡,第一九八 頁反面至一九九頁): 「 達:你可不可以,打電話給「晃來晃去的」指(壬○○),問他方便過去嗎。 吳:要我喔! 達:對! 吳:我要如何向他說。 達:你就說方便過去嗎!你跟他這樣講!他說知道了。 吳:他有叫你過去嗎! 達:他本來有說今天啊!喔!你!今天就說,我今天人在台北! 吳:喔! 達:假如有的話!你就說方不方便就「一百塊」(一百萬元),就說嘿!嘿!就明最近就要,拜託一下。 吳:好! 」 其中所提及「晃來晃去的」、「一百塊」、「最近就要,拜託一下」等話語,就該通話內容,證人乙○○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證稱:「我據未○○跟我講,壬○○的管材已經驗過可以施作了,按照他跟壬○○的協議,壬○○應該要付我們一百萬,未○○又不方便一直催促壬○○付款,因此要我打電話去催看看等語(參他二二五卷㈡,第一九三頁反面)。 (2)被告乙○○受被告未○○此項指示後,隨即於九十六年三 月二十七日十五時三十九分三十五秒以其使用之0000 000000號撥打壬○○使用之0000000000 號,有該通訊監察譯文(他卷㈡,第一九九頁正反面): 「 吳:你好!你是張技師嗎? 張:是! 吳:我是趙太太,小趙!今天他在台北,他有說你天要去台北!我方便過去找你嗎?(拿一百萬元) 張:這!…這!這樣子,我跟你! 吳:還你再!再! 張:還是請他回來再直接過來找我,好不好! 吳:這樣子喔!有困難嗎?(笑) 張:嗯!有點問題! 吳:對! 張:我要當面向他講一下。 吳:這樣子!當他回來時,我再向他說。 張:好! 」 就該對話,證人乙○○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證稱:「我依未○○指示,隨即打電話問壬○○是否方便付錢,但他表示有困難,我就把這個結果轉告給未○○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九三頁反面至一九四頁)。 (3)證人乙○○隨即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十五時四十一分 五十一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未○○ 使用之0000000000號,回報壬○○無法交付之 訊息,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他卷㈠,第三五頁): 「 吳:他說沒辦法啦!有問題要跟你說。 達:那時? 吳:要等你回來! 達:我真得被打敗了!等我回來嗎? 吳:對!。 達:好! 」 就該通對話,證人乙○○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證稱:「我就將壬○○的回覆轉達給未○○,也就是當時並沒有向壬○○拿到一百萬元,據我印象中,大約過半個月左右,壬○○有支付五十萬元現金給未○○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九四頁)。 (五九)嗣後於九十六年四月十日,壬○○即依約定支付未○○第二筆工程回扣五十萬元予被告未○○乙節,業據證人乙○○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證稱:「據我印象中,大約過半個月左右,壬○○有支付五十萬元現金給未○○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九四頁),而就證人乙○○所謂「大約過半個月左右」部分,即為九十六年四月十日,此有九十六年四月十日十四時四十二分賴津左及壬○○以0000000000號撥打未○○使用之000 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㈠,第三五頁 ): 「 賴:趙先生!我是小賴! 趙:喂! 賴:芬園公所張技師在找你,你知道嗎? 趙:他要的那個,我有拿過去了,他現在有打來嗎? 賴:喂!我人在大雅這邊(暗指大雅泰有公司這邊)!另外那那個張先生(壬○○)問你何時要過來! 趙:喔!你現人在大雅那邊嗎?你幫我問一下,看我過去何處找他比較方便(指過去拿錢)。 賴:他正在等你! 趙:我現在過去就對! 賴:對! 趙:他不是說要去豐原工地! 賴:因為今天下雨,工地沒辦法作吧! 趙:他有在你旁邊! 賴:有啊! 趙:你電話拿給他聽一下。 (賴津佐將手機轉交給壬○○) 張:哈囉!幾點? 趙:我是要去豐原工地那邊,還是工務所(大雅泰有公司) 張:工務所! 趙:那我現在人過去方便嗎?(指過去拿錢) 張:工務所! 趙:好!好! 」 就該對話內容,證人乙○○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證稱:「未○○要去跟壬○○拿錢之前,也不確定壬○○是否會一次交付一百萬元,等他當天拿到錢回來以後,只交給我五十萬元,並表示壬○○只能先付五十萬元,另外的五十萬元要等他請到工程款以後才能支付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九四頁),及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三月間,泰有營造公司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進場施工通過未○○審查後,壬○○約於九十六年四月間依約支付未○○第二筆工程回扣五十萬元,未○○自壬○○處取得該筆工程回扣後,即將該筆五十萬元款項全數交給我,作為雲將公司業務開銷周轉金等語(參偵卷㈣,第一三六頁),核與其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證述:「我只知道壬○○原先是要向丙○○他們洽購管材,因為價格太高一直談不攏,後來未○○有同意壬○○他們不必向丙○○高價購買管材,可以自行去外面購買同級品的管材,所以壬○○就同意支付未○○二百萬元,一百萬元是未○○同意壬○○自行購買管材時先支付的,另外一百萬元在驗料通過同意施工時就要支付,但是壬○○因為還沒有請到工程款以財務吃緊,而要求先支付五十萬,尾款五十萬等到領到工程款再支付等語(參他卷㈡,第一九四頁正反面),核與其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偵查時結證情節相符:「(問:在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未○○有要你打電話給壬○○?)有,是為了錢的事,是未○○與壬○○之間的協議…(問:是否要拿錢的意思?)是。…(問:拿多少?)好像一百萬元…(問:壬○○如何回答你?)壬○○跟我說不方便,他要跟未○○見面談。」…(問:壬○○之後有無交錢給未○○?)壬○○約半個月後有拿五十萬元給未○○…(問:趟健達有無把錢轉交給你?)有,未○○說錢是從壬○○那邊拿來的,拿五十萬元,好像沒有包裝,以現金拿給我等語(參他二二五卷㈡,第二○四頁) (六○)另查,九十六年四月十日未○○再向壬○○收取後續五十萬元賄款之事實,有證人乙○○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我只知道壬○○原先是要向丙○○他們洽購管材,因為價格太高一直談不攏,後來未○○有同意壬○○他們不必向丙○○高價購買管材,可以自行去外面購買同級品的管材,所以壬○○就同意支付未○○二百萬元,一百萬元是未○○同意壬○○自行購買管材時先支付的,另外一百萬元在驗料通過同意施工時就要支付,但是壬○○因為還沒有請到工程款以財務吃緊,而要求先支付五十萬,尾款五十萬等到領到工程款再支付…」(他卷㈡,第一八九至一九五頁) (六一)壬○○囿於財務壓力,透過各方關係急於領取該二件工程尾款二千九百五十七萬餘元,直到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豐原市公所始通知泰有公司開立發票,壬○○始分別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十八日領得大明路部分工程尾款一千四百七十九萬五千九百五十五元及豐東路部分工程尾款一千四百七十七萬二千元。未○○、乙○○得知後,要求壬○○依約支付最後一筆五十萬元賄款,惟壬○○以本件二寬頻工程案完工驗收到實際領得工程款項延宕多時,損失鉅額利息支出而拒絕支付。嗣至九十七年二月間,未○○因他案入獄服刑,乙○○偕監工賴津左找壬○○協商,以雲將工程公司無力支付賴津左薪水等由,要求支付後續五十萬元賄款,壬○○遂答應以分期方式支付該筆五十萬元賄款,並約定每月由賴津左出面取款,再轉交乙○○作為支付監工賴津佐之薪水,壬○○於九十七年二月間(農曆過年前)第一次支付賴津左六萬元,再於三、四、五、六月份之十日,各交付五萬元予賴津左,迄賴津左九十七年七月離職止,合計支付二十六萬元賄款予乙○○之事實,有證人黃佑全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警詢筆錄:「…後來,我從賴津左口中得知,泰有營造公司壬○○已於九十七年二月中旬,將四英吋HDPE管材樣品送給未○○審核,該樣品亦獲未○○核准,同意泰有營造公司壬○○以該管材施工。當時恰逢農曆過年前,未○○、乙○○拖欠賴津左和我等員工的薪水突然全部補足,賴津左和我聊天時即透露,他認為老闆未○○有利用四英吋HDPE管中管材料綁標之機會,向工程得標商泰有營造公司壬○○,要求支付相當數額的賄款,且泰有營造公司也依約給付未○○相當數額的賄款…」等語(參偵卷㈡,第三六至四四頁) (六二)此外,復有卷附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鈞達工程顧問公司扣押物編號:一-柒-二光碟資料列印之「小賴回覆」及薪資扣款明細資料,觀其上載有以下內容:「三.(六)寬頻服務費僱主六+五=十一,員工五+五+五=十五,合計二六/三=八.六;僱主為二/三=八.六+八.六=十七.二,員工為八.六(應退回僱主十五-八.六=六.四)根據張技師會計小姐跟你的記錄為依據(尚欠二十一萬)」、「Ans:…本人只覺得當初由公司私下跟張技師的部分,本人理應不與牽涉,本人只對公司,本人也只領回公司當初該給本人之部分。公司當初要承攬其他業務,風險理應自己承當」(偵卷㈠,第一三九頁),有證人賴津左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該內容中所指『張技師』即是泰有營造公司壬○○,我確實曾於九十七年二月間老闆未○○入獄後,依未○○所託及乙○○指示,前去向壬○○要求支付應給未○○的款項,壬○○依照要求在九十七年二月支付給我六萬元,又分別在三、四、五和六月各支付我五萬元,合計共二六萬元…」等語(參偵卷㈠,第九七至一○七頁),並有上揭扣案書證可參,自堪信為真實。 (六三)壬○○分別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底領得工程尾款。未○○、乙○○得知後,要求壬○○依約支付最後一筆五十萬元賄款,惟壬○○以本二寬頻工程案完工驗收到實際領得工程款項延宕多時,損失鉅額利息支出而拒絕支付,至九十七年二月間未○○因他案入獄服刑,乙○○偕監工賴津左找壬○○協商,以雲將工程公司無力支付賴津左薪水等由,要求支付後續五十萬元賄款,壬○○遂答應以分期方式支付該筆五十萬元賄款,並約定每月由賴津左出面取款,再轉交乙○○作為支付監工賴津佐之薪水,壬○○於九十七年二月間(農曆過年前)第一次支付賴津左六萬元,再於三、四、五、六月份之十日,各交付五萬元予賴津左,迄賴津左九七年七月離職止,合計支付二十六萬元賄款予乙○○、賴津左等事實,有乙○○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之警詢筆錄:「約於九十六年四月間,未○○向壬○○拿取第二筆五十萬元工程回扣時,壬○○曾額外要求雲將公司必須協助泰有公司製作該工程之自主檢查表等三級品管之書類,作為支付第三筆工程回扣五十萬元之額外條件,當時未○○允諾會指示本公司員工賴津左、黃佑全協助製作,至同年六月間,泰有營造公司前述兩寬頻工程均完工驗收後,未○○曾向壬○○要求支付最後一筆五十萬元工程回扣,壬○○卻以該兩工程之工程款遲遲未獲核撥為由,拒絕立即支付本公司最後一筆五十萬元工程回扣,表示需待全數請領該兩工程之工程款項後再行支付。直到同年十二月間,泰有公司順利領到全數工程款,未○○才再次向壬○○交涉,要求壬○○依約定支付最後一筆五十萬元工程回扣,壬○○考量我公司曾協助製作工程三級品管之書類,而同意按月分期支付該筆工程回扣,但同樣遲遲未按月支付。九十七年二月間,未○○入獄服刑前交代我向壬○○拿取該等按月支付之工程回扣,而我知道賴津左因擔任該兩寬頻工程案現場監工與壬○○頗有交情,我便帶同賴津左至泰有營造公司向壬○○交涉,以索取製作三級品管書類之服務費及本公司積欠賴津左薪水等理由,洽請壬○○按月支付款項,當時,壬○○答應自九十七年二月起按月支付給賴津左五萬元款項,我記得二月份壬○○交給賴津左現金六萬元,三、四、五、六月份則各交給賴津左現金五萬元,賴津左按月取得款項後,均會向我報告自壬○○處所取得的款項數額,我便將該等款項金額抵充本公司積欠賴津左之薪水交由賴津左收執,後因賴津左即將離職,壬○○即未再支付剩餘款項,合計壬○○前後共支付給賴津左二十六萬元…」(偵卷㈣,第一三六頁正反面),核與其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五月一日、六月十九日、七月十三日、八月四日具結證述之證詞相符(他卷㈡,第二○一至二○六頁,偵卷㈣,第一四九至一六三頁,偵卷㈥,第五九至六四頁,偵卷㈧,第八六至九三頁,偵卷㈨,第五二至五四頁)。 三、就犯罪事實三部分: (一)九十五年十一月間,豐原市公所簽辦發包「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因「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預算金額僅八十一萬元,並未超過一百萬元,依規定開標時,不需邀請專家學者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僅需豐原市公所內部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戊○○、巳○○遂與未○○商議,內定由未○○得標,約定得標價支付一成工程回扣(八萬元);開標前,戊○○要求未○○自行找三家顧問公司前來參與投標,未○○以自有之雲將(改名為鈞達)工程公司及借牌之禾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禾森公司)等二家名義撰寫服務建議書進行投標,另商請大京工程顧問公司配合投標。在開標前,未○○告知戊○○,由其借牌之禾森工程公司得標,經秘書寅○○授意豐原市公所人員所組成之評選委員會,將禾森公司評選為最高分而順利得標之事實,有證人未○○於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預算金額僅八十一萬元,並未超過一百萬元,依規定不需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只要豐原市公所內部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即可,所以戊○○並未要求我提供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擔任外聘評選委員,戊○○要求我自行找三家顧問公司前來參與投標,我即準備雲將公司、借牌之禾森公司等兩家名義撰寫服務建議書進行投標,另外我怕未達三家投標廠商導致流標,我商請友人大京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李權明撰寫服務建議書配合投標,在開標前,我告知戊○○讓我所借牌之禾森公司得標,最後,經豐原市公所所組成之評選委員會,將禾森公司評選為最高分而順利得標」(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㈢,下稱偵卷㈢,第一一三至一一九頁),並經證人未○○於九十八年四月二日偵查中結證就上揭內容證述實在(偵卷㈢,第一七九至一八八頁)。此外,復有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九十六年寬頻設計禾森得標的這一件,是有這件工程補助款下來,也是被告未○○先跟我說,之後我們也是準備程序就是說,禾森跟我們,還有大京工程所做的服務建議書,所以就是三家去標,就是未○○跟寅○○說以禾森這家公司為第一名,所以禾森就順利得標…因為豐原市公所這個部份都是未○○在跑,未○○知道有這個補助款時,他會跟我講,我們就是請這其他兩家工程顧問公司跟我們配合,就是這三家一定還有一個得標,未○○就是跟內部講說是禾森得標,所以就是由禾森得標…這件事實際上應該是都有透過戊○○和寅○○,因為這兩個是關鍵…」(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 (二)嗣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未○○以所有雲將工程顧問公司及借用大京工程顧問公司、「禾森工程顧問公司」等三家名義投標,告知戊○○運作讓借牌之「禾森工程顧問公司」得標,遂由戊○○在豐原市公所內運作,由該公所人組成評選委員,評選「禾森工程顧問公司」為最高分而順利以七十三萬餘元得標之事實,有被告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之警詢筆錄:「該「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我是借用禾森公司之名義投標該工程之設計案,因事先獲得戊○○之協助而順利得標…」(偵卷㈢,第一一三至一一九頁),及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四月二日結證稱:「我於警詢站供稱「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預算金額僅八十一萬元,並未超過一百萬元,依規定不需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只要豐原市公所內部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即可,所以戊○○並未要求你提供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擔任外聘評選委員,戊○○要求你自行找三家顧問公司前來參與投標,你即準備雲將公司、借牌之禾森公司等兩家名義撰寫服務建議書進行投標,另外你怕未達三家投標廠商導致流標,你商請友人大京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李權明撰寫服務建議書配合投標,在開標前,你告知戊○○讓你所借牌之禾森公司得標,最後,經豐原市公所所組成之評選委員會,將禾森公司評選為最高分而順利得標之供述內容,實在。」(偵卷㈢,第一○二至一○七、一七九至一八八頁),核與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詢證稱:「『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確實是我與未○○所經營之雲將公司借用禾森公司之名義投標,該案因事先獲得戊○○之協助而順利得標等語(參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㈣,下稱偵卷㈣,第一三六頁反面)及「辦理開標前,未○○曾告訴我,戊○○會協助本公司順利得標該設計案,因而指示我要求員工賴津左等人抄用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服務建議書之內容製作該案服務建議書以利得標,最後本公司順利借用禾森公司之名義得標該案等語(參偵卷㈣,第一三六頁反面)及「戊○○要求未○○前去投標,為避免投標廠商家數未達三家而流標,未○○除借用禾森公司之名義參加投標外,也用雲將公司名義參標,另商請未○○友人大京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李權明撰寫服務建議書配合投標,湊足三家投標廠商家數,在戊○○的協助下,最後順利以禾森公司名義得標等語(參偵卷㈣,第一三七頁)及「未○○以雲將公司、禾森公司及大京工程顧問公司之名義,投標『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記錄,該次標案雲將公司及禾森公司之投標文件均是我本人負責處理,而雲將公司之投標文件遭列載投標文件不符合不予開標,係我本人疏失未備齊招標文件所致等語(參偵卷㈣,第一三七頁正反面),此外,並有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豐原市市公所「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決標公告一份在卷可稽(九十八年度聲搜字第一六號卷,下稱聲搜卷,第三二頁),且根據所示決標公告,確實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禾森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禾森公司)以七十五萬二千三百七十五元得標,堪以採信。 (三)未○○依原約定應於得標後短期內支付一成工程回扣約八萬元,惟因已無足夠資金,徵得戊○○同意俟取得九十五年度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款後再支付。被告未○○遂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至十六日,在戊○○及巳○○催促下,遂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將該案設計費一成工程回扣八萬元及前述額外工程回扣二十萬元,合計二十八萬元,親交戊○○,再與巳○○等人朋分之事實,有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元月間,戊○○告訴我,農曆過年前他要送禮打點豐原市公所及豐原市民代表會相關人員,希望我能購買臺中縣梧棲鎮一家特定知名烏魚子店(詳細店名我已經忘記)之烏魚子禮盒約數十盒,我答應戊○○之要求後,即向該梧棲鎮知名之烏魚子店家詢問禮盒價錢,得知每盒烏魚子禮盒單價高達四、五千元,購買數十盒合計需花費十五、十六萬元以上,我因無力支付該筆款項,即向戊○○拜託,能否於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服務費請領後,一次支付該筆二十萬元款項予戊○○,戊○○答應後,我亦依約於九十六年七月間領取前述委託設計監造案第一筆服務費後,將該筆二十萬元及另一筆一成工程回扣八萬元,共計現金二十八萬元,親交予戊○○本人收執…」(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㈦,下稱偵卷㈦,第一九○頁),及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十四時二十一分三十二秒我與戊○○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其中戊○○告訴「他那個已經好了!他(壬○○)那個已經可以領了!」及「另外那個(壬○○),不要講啥(指不要講出名字),另外那個可以用了(指領款)。」,我和戊○○下列對話,「和:你「那個」弄好了?那個就直接拿給我太太。達:喔!我聽的懂!沒有啦!我是要去泡茶!晚一點差不多6、7點!」,所指意思,是於九十六年七月間,戊○○即多次要求我支付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之一成工程回扣八萬元,並額外要求我再支付二十萬元工程回扣,我與戊○○約定等九十五年度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第一筆工程款順利請領時再行支付,該通電話戊○○告訴我已可以順利領到第一筆工程款,因而特別提醒我「那個」弄好,即是指我準備好八萬元及二十萬元等二筆工程回扣,在戊○○即將前往大陸期間,可直接拿給戊○○的太太,另外戊○○也約我於週日見面泡茶…」(偵卷㈢,第一三五至一四九頁),及證人乙○○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詢證稱:「於九十六年元月間,戊○○除要求未○○必須支付前述九十六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得標金額之一成工程回扣約八萬元外,另外,再向未○○要求一筆二○萬元的公關費用,作為農曆過年期間購買烏魚子等禮物打點相關人員之費用。」(偵卷㈣,第一三七頁反面);此外,復有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九十六年寬頻設計禾森得標的這一件,…這一件如果以一成的工程來算的話,大概八萬…回扣沒有馬上在得標時就給,那時是因為手頭比較緊,好像是等九十五年度第一次請款才給…就是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領取第一筆服務費一百五十二萬這一筆的時候給…除了八萬外,還有追加二十萬,總共給二十八萬…是我跟未○○去戊○○他們家,由未○○交給戊○○…那時沒有怎麼說,只有講說禾森,因為那時是有三件,禾森先得標,就先給禾森那一個部份…因為我記得過年前時,戊○○有要求說他要送禮,所以有跟我們要二十萬,之後因為真的是沒有錢…那時他跟我們要求時,我們沒有給,是等到九十五年寬頻管道第一次請款之後…二十八萬元當中,八萬元是禾森的決標價的一成回扣…另外二十萬元是被告戊○○在過年春節前跟你們講說他要買禮…送二十八萬元時,那時未○○進去,我在被告戊○○住家隔壁的咖啡廳,是未○○進去的…錢是交給戊○○」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核與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之警詢筆錄:「本公司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間,在戊○○、巳○○等人協助下,連續以「太初土木結構事務所」及「禾森公司」之名義,得標豐原市公所發包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及「九十六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於九十六年元月間,戊○○除要求未○○必須支付前述九十六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得標金額之一成工程回扣約八萬元外,另外,再向未○○要求一筆二十萬元的公關費用,作為農曆過年期間購買烏魚子等禮物打點相關人員之費用。惟未○○告訴戊○○,因本公司資金短缺,無力馬上支付該兩筆八萬元及二十萬元之款項,必須等到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之第一筆服務費核撥時才有錢支付,戊○○答應未○○待該工程案第一筆工程款核撥時必須依約支付該兩筆工程回扣共二十八萬元。直到九十六年七月中旬,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之第一筆工程服務費預計將可順利核撥,戊○○即一再催促未○○趕快支付該兩筆工程回扣,我自「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處取得該筆工程服務費一百三十二萬餘元後,未○○即要求我從中拿出二十八萬元,作為支付給戊○○之兩筆工程回扣之用,並由未○○單獨攜帶該筆二十八萬元現金,赴豐原市找戊○○,未○○返家後即告訴我已經將該款項交給戊○○收執等語(參偵卷㈣,第一三七頁反面至一三八頁),核與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詢證稱:「戊○○與未○○約定,本公司得標該九十六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後,必須按規矩支付該設計案決標金額(七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二元)之一成金額,約八萬元)作為工程回扣等語(參偵卷㈣,第一三七頁反面);核與證人未○○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警詢筆錄供稱:「在本公司依照計畫順利以我所借牌之禾森公司得標承作九十六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後,依決標金額(七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二元)之一成,我必須支付一成工程回扣約八萬元予戊○○,我並未於得標後立即支付該工程回扣,而是拖延到九十六年七月中旬,豐原市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第一筆估驗款核撥時,我才將前述約八萬元的工程回扣連同一筆二十萬元款項分裝成二包,合計共二十八萬元,交付給戊○○」(偵卷㈢,第一一六頁反面至一一七頁),及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你如何順利標到設計案?)證人答:如警詢所述。(檢察官問:過程中為何要借別公司的牌去標?)證人答:我想不要一直用同一家牌去標,怕人家注意。(檢察官問:要找幾家一起標,是何人跟你說的?)證人答:如警訊筆錄所述,是戊○○叫我去找三家公司來標,我去找哪三家要看警詢筆錄。(檢察官問:這個案件雖然不需要外聘評選委員,評選委員的過程戊○○如何跟你說的?)證人答:戊○○說只要拿得標廠商就可以,其他的寅○○他們會去處理。(檢察官問:後來有無順利得標?)證人答有。(檢察官問:有無支付一成的工程回扣款?)證人答:有,何時支付及過程以警詢筆錄為主。(檢察官問:是否就是在九十六年七月戊○○從大陸回來後,你把錢送到戊○○住處交給戊○○?)證人答:是。」等語(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相符。 (四)另外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十四時二十一分三十二秒未○○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戊○○使用之0 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㈢,第一七 三頁): 和:你講的那個沒有問題,結果他們看錯了!結果他的比較快,你的比較慢! 達:是! 和:他那個已經好了!他(壬○○)那個已經可以領了!達:下周嗎? 和:另外那個(壬○○),不要講啥(指不要講出名字),另外那個可以用了(指領款)。 達:就是中午就可以了! 和:你的會比較慢,他聽錯了! 達:我是說周日去泡茶好不好! 和:周日嗎? 達:還是周一。 和:我周一早上要去大陸東莞! 達:那我周一去找你,我約他(壬○○)一起過。 和:那周一早上好了!周一早上十點以前! 達:那周二呢? 和:我已經離開了! 達:叔仔!你何時回來! 和:差不多一禮拜! 達:要一禮拜喔! 和:你「那個」弄好了?那個就直接拿給我太太(指交付工程設計案佣金)。(註:戊○○將前於七月十六日往來大陸) 達:喔!我聽的懂!沒有啦!我是要去泡茶!晚一點差不多六、七點! 和:周日好! 達:我去約他好了!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被告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警詢證稱:我與戊○○約定在第一筆工程款領到後將會支付戊○○九十五年度寬頻建置工程設計案(即是禾森工程顧問公司名義得標)之一成工程回扣八萬元及額外工程回扣二十萬元,電話中所稱「資料」即是該二筆工程回扣二十八萬元,將於取得工程款後直接交給戊○○的太太,戊○○表示在其出國期間可直接交給戊○○的太太收執,並提醒我要我整筆二十八萬元全數交付…戊○○在前往機場準備赴大陸之路途中,我剛好打電話給戊○○告知將交付「資料」即二十八萬元之工程回扣,戊○○立即打電話告知巳○○,我所交付的工程回扣會轉交給巳○○。至於戊○○與巳○○間交付二十八萬元工程回扣的詳情我不清楚…」等語(參偵卷㈢,第一三五至一四九頁),此外,被告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警詢證稱於九十六年七月間,戊○○即多次要求我支付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之一成工程回扣八萬元,並額外要求我再支付二十萬元工程回扣,我與戊○○約定等九十五年度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第一筆工程款順利請領時再行支付,該通電話戊○○告訴我已可以順利領到第一筆工程款,因而特別提醒我「那個」弄好,即是指我準備好八萬元及二十萬元等二筆工程回扣,在戊○○即將前往大陸期間,可直接拿給戊○○的太太,另外戊○○也約我於週日見面泡茶…戊○○於返國後打電話指責我,未依照約定在其出國期間將該二筆工程回扣計二十八萬元交給其太太,我則向戊○○解釋,我曾前去戊○○住家按門鈴,但均無人應門,而戊○○要我立即於當日交付所謂「文件」即二十八萬元回扣給戊○○,並要我或我太太乙○○於下午四、五時到戊○○住家交付該二十八萬元工程回扣。我即與戊○○約定於當日下午五時由我親自攜帶該二筆工程回扣計二十八萬元親交給戊○○…九十六年八月後,我確實曾再請求戊○○向臺中縣政府及豐原市公所協助追領我的設計案工程尾款(一百餘萬元)及壬○○的工程尾款(三千萬元),戊○○也確實多次向臺中縣政府及豐原市公所詢問,但所得結果係營建署並未撥款至臺中縣政府,因而無法轉撥豐原市公所讓我與壬○○請領工程款,據壬○○告訴我,他有另尋管道請人協助請領該筆工程尾款,但同樣遲遲無法領取,直到九十六年十二月間營建署撥款後才順利領到工程尾款。」(偵卷㈢,第一三五至一四九頁) (五)被告戊○○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左右收受未○○所交付之一筆工程福利金,收到後再將該筆工程福利金全數交付給巳○○之事實,有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十一時四分十七秒未○○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與戊○○ 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㈢ ,第一七四頁): 達:叔仔!對不起!本來昨天要過去! 和:唉! 達:我向你報告一下,…我!…如果那個「資料」拿到的話,我就直接寄放在「嬸仔」(戊○○太太)那邊就好了! 和:對! 達:我就拿去「嬸仔」那邊去寄放就好了! 和:要「全部寄放喔!」(指要整筆佣金),你聽的懂嗎? 達:我懂!什麼意思,我知道!好! 和:好! 該段通話內容,業據被告戊○○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警詢時證稱:「未○○有交一筆錢給我,因為未○○曾向我說過他有得標工程,他會給我們一筆「工程福利」的錢。」(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㈥,下稱偵卷㈥,第七○頁)」;另被告戊○○亦將該筆「工程福利」之金錢,全數交給被告巳○○乙節,亦有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十一時十五分五秒巳○○以其使用之000000000 0號撥打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察譯文(偵卷㈢,第一七四頁): 邦:和男兄! 和:喂! 邦:你人在那? 和:我要找你人,找不到你!我有向「主仔」(指主席陳誌鋒)講好了! 邦:好! 和:「主仔」說…,我跟你講!因為我現人在東莞。 邦:你現人在那? 和:我現人要去坐飛機,再一、二天就回來了!有些事情要處理! 邦:你現人在「公館」? 和:沒有!我現人要去坐飛機! 邦;喔!你現在人呢? 和:已經快到機場! 邦:我回來時,有事情要找你!是另外一件事情! 和:「那個要解決的事」(指寬頻工程),「紅毛的」(指未○○)有些「文件」(指工程設計案佣金)會 拿來我這邊!我再拿給你!你聽的懂嗎? 邦:有! 和;好! 就該段電話內容,證人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警詢亦證稱:「,我依該通電話可知,我應該有將未○ ○所交給我的「工程福利」的錢直接全數交給巳○○。 」(偵卷㈥,第七十頁),並經被告戊○○於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六日偵查中結證實在等語(參偵卷㈥,第八三 頁)。 四、就犯罪事實四部分: (一)九十六年八月間,未○○自戊○○處得知「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工程-豐原市工程案」已獲得營建署補助款,即將簽辦設計、監造案發包作業,戊○○同樣要求未○○得標承包此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並依雙方協議交付決標金額之一成約三十五萬元(該設計案服務費底價三百五十五萬元)作為工程回扣,未○○並按戊○○之指示,逕與豐原市公所秘書寅○○洽談運作得標該案事宜。未○○依約與寅○○進行協商後,復指示乙○○直接與寅○○洽商後續提供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運作成為評選委員,俾能順利得標之事實,業據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警詢筆錄:「約於九十六年十月中旬,未○○自戊○○與寅○○處得知,營建署已發函同意核撥豐原市公所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之補助費,於是未○○即與戊○○、寅○○等人洽商,希望同樣由我「鈞達公司」得標承包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並約定由本公司於得標後,支付該設計案得標價一成工程回扣(約三十萬元左右、該設計案服務費底價二百九十四萬元,全工程預算約一億元左右)予戊○○及寅○○等人,經戊○○及寅○○同意後,未○○即指示我直接和寅○○接洽、聯繫提供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名單以運作為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之評選委員,順利讓我鈞達公司得標」及「我與未○○事先確實有透過豐原市公所寅○○等人運作好配合之專家學者成為『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之評選委員,約在九十六年八、九月間,未○○自戊○○處得知前述標案已獲得營建署補助款,並且即將辦理發包作業,未○○即依照戊○○之指示直接與寅○○接洽,如何運作讓本公司順利得標該案,未○○並允諾戊○○等人於得標該案後將支付設計案得標價之一成,約三十五萬元作為工程回扣。未○○依約與寅○○進行協商,後來,未○○就指示我直接與寅○○洽商如何尋找好配合之專家學者運作成為評選委員…」(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㈤,下稱偵卷㈤,第一頁反面至三頁反面),核與其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詢筆錄:「戊○○同樣要求未○○參與「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第一標設計監造、第二、三標監造案」投標作業,並約定必須依規矩於得標後,交付戊○○等人決標金額之一成作為工程回扣。在該案開標前,未○○告訴我,戊○○同樣會從中協助讓本公司順利得標,即指示我要求員工賴津左、黃佑全等人準備服務建議書,至於戊○○係如何協助本公司順利得標…」等語可證(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㈣,下稱偵卷㈣,第一三八頁正反面),而被告未○○當時忙於接洽花東地區之工程設計案,乃指示女友乙○○徑與豐原市公所秘書寅○○洽商尋找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供其運作遴聘為評審委員事宜之事實,亦有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之警詢筆錄:「…於九十六年九月底,戊○○找我前去會商,其後戊○○應允安排由我得標前述兩工程設計案,並約定我得標後必須支付得標價一成之工程回扣予戊○○及巳○○等人,戊○○另指示我,直接找豐原市公所秘書寅○○洽談,如何運作評選委員,讓我使用之公司順利得標前述兩工程設計案,我聽從戊○○的指示,前往豐原市公所找寅○○洽商,有關交付前述兩案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供寅○○運作成為正式的評選委員之事宜。因為我當時忙於接洽花東地區之工程設計案,乃指示女友乙○○直接與豐原市公所秘書寅○○洽商如何尋找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供其運作遴聘為評審委員…」等語(參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㈦,下稱偵卷㈦,第一九○頁反面),自堪信為真實,足證本件一開始確係由被告戊○○、未○○、乙○○、寅○○等,均已就得標內定、回扣之成數等達成合意。(二)被告寅○○為讓未○○、乙○○順利得標,以牟取一成工程回扣,將其職務而知悉本件工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身為機關主管,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將一份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自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系統」下載列印,內載有三十五名土木類候選專家學者之「委員建議名單」,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由被告未○○透過乙○○,以電話聯繫被告寅○○後,相約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許,於豐原市公所被告寅○○辦公室內,由被告寅○○拿一份自電腦列印之「委員建議名單」交由被告乙○○收執,並指示乙○○從該份名單中挑選七名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供其運作圈選為外聘評選委員乙節,有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之警詢筆錄:「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前二、三天,未○○與寅○○見面商定,由寅○○提供一份『委員建議名單』交給我們循名單找妥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供其運作成為『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開標評選委員,未○○指示我打電話與寅○○約見面拿取前述『委員建議名單』,因此我才打此通電話約寅○○於下午三點在豐原市公所見面,寅○○接到我的電話即知道我去找他見面的目的係為拿取一份『委員建議名單』,該日下午三點,我依約準時抵達豐原市公所,直接到寅○○位於二樓的辦公室,當時並無其他人在場,寅○○交付給我一份電腦列印之『委員建議名單』,並要我儘速從名單中挑選七位好配合之專家學者,供其運作成為評選委員,我收到該份名單後,隨即離開並未與寅○○多做交談。」等語(參偵卷㈤,第三頁正反面)及:「最初寅○○要求未○○循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之模式,自行尋找好配合的專家學者名單,供其運作、遴選成為該標案之評選委員,但是,當時未○○和我遲遲無法找到好配合的專家學者,然而,當時寅○○急於進行該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之發包作業,因此,寅○○曾拿一份自電腦下載列印之建議評選委員名單給我,而該份名單中大約有三十五位土木建築類之專家學者,寅○○將該份名單交給我時,曾告知我至少要從該份建議名單內找出七位好配合的專家學者,交給他運作成外聘評選委員」(偵卷㈤,第一頁反面至三頁反面);另有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警詢筆錄:「乙○○所說實在,因為關於提供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予寅○○運作成為評選委員的事宜,我均指派乙○○出面處理…」等語(參偵卷㈦,第一九三頁反面),復有卷附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十四時四十六分三十二秒被告乙○○以其使用之000000000 0號撥打寅○○使用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 譯文及錄音:「吳:傅秘書!趙先生下午二、三點要去公所找你,不知方便嗎?傅:可以!」及同日十四時四十七分乙○○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傳送「都在 」之簡訊內容與未○○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 通訊監察譯文可證(偵卷㈦,第二○九頁),另就該錄音及簡訊內容,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警詢證稱:「該等電話及簡訊確實是我與寅○○和未○○的通聯。當時未○○欲與寅○○見面,乃指示我以電話向寅○○約定於豐原市公所見面之時間,時間確定後,我便以簡訊告知未○○:『寅○○人在豐原市公所內辦公,他可前去和寅○○見面』。我記得當時未○○與寅○○見面的主要目的,係商討如何解決我與未○○遲遲無法提供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專家學者名單給寅○○運作成為評選委員…未○○曾告訴我,為解決提供好配合專家學者名單以儘速辦理發包作業等問題,寅○○同意提供一份『委員建議名單』給我們,由我們從該名單中找尋好配合之專家學者等語(參偵卷㈤,第三頁反面至四頁),及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九十六年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補助款下來之後,未○○有跟我講要開始準備投標的資料跟服務建議書…未○○因為很忙,所以他指示我跟秘書寅○○接洽,因為這一件要評選委員,所以未○○指示我跟寅○○要三十五位評選委員的名單去尋找我們認識的委員來做評選委員,那時我去秘書室找寅○○之後,他給我一個公共工程委員會電腦圈選下來的三十五位委員給我,我就先找蔡元鴻,蔡元鴻就找到二位,因為人數不足要七位,那時我又再去找大京工程顧問公司的李權明,委託他再尋找其他認識的委員來做評選委員,之後李權明跟蔡元鴻給我的名單,之後我就是用勾選的方式在一五位委員名單裡面勾選給寅○○,之後我就走了,所以評選委員的部份就是由我們圈選的七位的評選委員為主…我是去豐原市公所,被告寅○○的辦公室找寅○○拿名單…被告寅○○的辦公室在二樓…那時除了我跟被告寅○○在場之外,沒有其他人…被告寅○○就是給我像A四的電腦勾選,選好的委員名單給我…我只有向寅○○拿九十六年寬頻工程評選委員名單…」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其中甚至清楚講到被告寅○○辦公室之樓層及細節,並有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十時五十六分五十二秒乙○○以其使用之000 0000000號撥打寅○○使用之000000000 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吳:你下午何時有空!趙 先生說下午要去找你!傅:好!下午二點半左右就好了!吳:二點半左右,好!那我知道了,謝謝」」可證(偵卷㈦,第二○九頁),就該譯文內容,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警詢證稱:「係未○○透過我再約寅○○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二點半於豐原市公所見面洽談,主要目的係再一次商討如何取得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問題,當時寅○○答應未○○願意提供一份『委員建議名單』給我們從中找好配合之專家學者等語(參偵卷㈤,第三頁正反面),而針對該通電話後,被告乙○○即與寅○○相約拿取名單乙節,有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十四時十二分五十五秒寅○○以其使用之00 00000000號撥打乙○○使用之00000000 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吳:不好意思!傅秘書 你在忙嗎?傅:你在找我!吳:我方便去找你嗎?傅:可以!可以!吳:你等一下幾點會出去?傅:我現在人在方裏,看你幾點要過來!吳:差不多三點方便嗎?傅:可以!吳:不好意思!」在卷可參(偵卷㈦,第二○九頁正反面),並有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警詢時證稱:「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前二、三天,未○○與寅○○見面商定,由寅○○提供一份「委員建議名單」交給我們循名單找妥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供其運作成為「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開標評選委員,未○○指示我打電話與寅○○約見面拿取前述「委員建議名單」,因此我才打此通電話約寅○○於下午三點在豐原市公所見面,寅○○接到我的電話即知道我去找他見面的目的係為拿取一份「委員建議名單」,該日下午三點,我依約準時抵達豐原市公所,直接到寅○○位於二樓的辦公室,當時並無其他人在場,寅○○交付給我一份電腦列印之「委員建議名單」,並要我儘速從名單中挑選七位好配合之專家學者,供其運作成為評選委員,我收到該份名單後,隨即離開並未與寅○○多做交談等語(參偵卷㈤,第三頁正反面)」,足證「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委員名單,確係由被告寅○○交由被告乙○○收執無訛。 (三)至於本件關於名單之交付及內定名單選定後交還之過程,雖證人乙○○及未○○之證述,有若干不一之處,但觀之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問: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第一到三標設計監造,建議名單是如何來的?)證人答:三十五個名單寅○○跟戊○○都有拿給我,因為過程有二、三次,我印象中寅○○叫我去找戊○○,我去戊○○家抄委員名單,抄完之後勾選七個委員後再拿去給寅○○。(辯護人問:你拿幾次的建議名單?)證人答:依警詢筆錄為主。(辯護人問:你的警詢筆錄前後不搭,是以哪份警詢筆錄為主?)證人答:其中有牽扯到乙○○跟我吵架部分,所以到底有幾次我也搞不清楚,警詢筆錄有提供相關的資料給我看,所以才會做警詢筆錄。(辯護人問:九十六年設計監造案,建議委員的名單,有沒有交給乙○○?)證人答:三十五個部分有,因為九十七年我要入監,公司沒有人,所以我要她負責這部分。(辯護人問:是誰交給乙○○?)證人答:是我,時間點以警詢筆錄為主。(辯護人問:寅○○有無交三十五名建議名單給乙○○?)證人答:我不記得,要看警詢筆錄。(辯護人問:如果你的警詢筆錄與乙○○的警詢筆錄不一樣,是以哪個人的筆錄為準?)證人答:要看事實點。(辯護人問:寅○○有無親自交三十五名名單給你?)證人答:沒有。(辯護人問:你如何知道他交了二、三次的名單?)證人答:因為事後我交給寅○○七個人的名單。(辯護人問:事後交給寅○○幾次?)證人答:我不太記得,其中摻雜很多其他部分,以警詢筆錄為主」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及「(辯護人問:你說在九十五年豐原市公所工程設計監造案,你是把評選委員名單交給寅○○,可是你在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你說是名單是交給戊○○,為何不同?)證人答:因為有多件寬頻案件,時間點也很複雜又拖很久,次數以警詢筆錄,交給誰也是依警詢筆錄為主,且我們二人見面的次數也很多,我不確定我是交給戊○○或是寅○○」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依常理推論,人類記憶本來即會因時間經過而逐漸淡忘模糊,何況本件數件工程之時間相近,工程性質又相同,被告等人綁標及索取回扣之手方又相仿,故更容易混淆或淡忘,故就何人交付之情節,固不得謂非不重要,但不論該名單係由被告寅○○或戊○○所交付,本院前已一再述及,該名單縱係由被告戊○○交付給證人未○○,但被告戊○○以其一介平民之身,何以能取得事關招標勝負關鍵之評選委員名單?又倘如被告寅○○所言,一般人均得取得名單,則被告未○○、乙○○等人,又何需向被告戊○○或寅○○拿名單?且姑且不論係由「被告戊○○」或「被告寅○○」交給「被告未○○」或「被告乙○○」,但就「有交名單」乙節,前後證述既相一致,即不需因枝微末節之非關鍵事項而有異。 (四)乙○○拿到名單後,隨即於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至五日,分別向蔡元鴻及李權明洽詢,選定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其經過係被告乙○○拿到名單隨即離開豐原市公所後,即於當日十五時二十六分致電蔡元鴻,並於當日十六時八分到達蔡元鴻位於臺中市○○路○段之辦公室與蔡元鴻見面乙節,有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之警詢筆錄:「我拿到該份名單後即直接拿給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蔡元鴻技師,查看建議名單內有無認識且好配合的專家學者,蔡元鴻看過該份名單之後,告訴我只能提供二位好配合的專家學者人員,我按照未○○指示再找大京工程顧問公司的李權明商量,要求李權明從前述名單中找尋五位熟識又好配合的專家學者」(偵卷㈤,第一頁反面至三頁反面),並有卷附被告乙○○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十五時二十六分五十一秒、十六時八分零秒以其使用之0000 000000號撥打蔡元鴻使用之0000000000 號,但未通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偵卷㈤,第二六頁反面),就該通聯資料,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警詢證稱:「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下午十五時許,寅○○交給我前述「委員建議名單」後,我即聯絡蔡元鴻技師見面,請求蔡元鴻從名單中找出好配合的專家學者,讓我提供給寅○○運作成為「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之評選委員,我到蔡元鴻位於臺中市○○路○段的辦公室與蔡元鴻見面後,我便將該份評委建議名單直接提示給蔡元鴻查看,請他找出可以配合的專家學者,蔡元鴻查看後,告訴我他只能提供二名學者,即指名單中的「吳亦閎」、「詹次洚」可以配合擔任評選委員,該等專家學者為蔡元鴻長期配合的人選。」(偵卷㈤,第四頁)」,及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後來我拿到名單後,就去找蔡元鴻,請蔡元鴻幫我挑他認識的…蔡元鴻提供的名單只有二個,一個叫詹次洚,另外一個叫吳亦閎…因為當初三五名委員名單,我是用抄的給李權明選,所以當初他找到的委員都是跟我講編號,我就是用編號打勾之後,我就直接給寅○○,所以那五位的委員名字,我不是記得很清楚,因為那時很趕…因為要開標了,所以就是很趕…因為我那時圈選之後給寅○○,因為我沒有去記每個委員的名字,所以我拿給被告寅○○之後,他沒有再叫我挑選,也沒有其他異議,所以我就沒有再追問了,還是有順利開標及得標」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亦堪信為真實。 (五)另除上揭請蔡元鴻尋找認識之評選委員外,因證人蔡元鴻僅能提供二名,故被告乙○○勢必另請李權明尋找,並於對話中使用「旅遊」、「去玩的人數」以代表賄賂及賄賂的名單乙節,有九十六年十月三日九時十四分八秒乙○○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李權明使用之0 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可參(偵卷㈤ ,第二六頁): 「 吳:李大哥!我小蘭!你今天有沒有來台中! 李:今天我不去!怎樣? 吳:有件事情想拜託你!你今天中午以前都會在公司嗎?李:我今天都沒有在公司喔! 吳:你今天都沒有在公司喔! 李:怎麼樣很急嗎? 吳:就是像那天晚上去找你的那件事,就是能不能幫我找幾個人(工程專家)去「旅遊」,這樣子!(暗指找工程專家名單)。 李:這樣子喔! 吳;對! 李:現在就是要用你們那一件嗎?(指九十六年度寬頻設計) 吳:對!啊! 李:我明天過去好不好! 吳:明天早上嗎?如果方便的話,我去找你也沒有關係!就像那天我晚上去找你嗎! 李:我知道!我今天人都在外面!要晚上才有空!如果你很急,我晚上過去! 吳:蠻急的,因為他要趕快確定「去玩的人數」。(暗指確定評委名單)。 李:嗯! 吳:那沒有關係!那就確定明天早上!不要特別過來! 李:沒有關係,我下午再聯絡! 吳:好謝謝! 」 其中「就是像那天晚上去找你的那件事,就是能不能幫我找幾個人(工程專家)去「旅遊」」、「現在就是要用你們那一件嗎」、「蠻急的,因為他要趕快確定「去玩的人數」等話語,據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警詢證稱:「…該通電話中,我以「旅遊」、「去玩的人數」為暗語,告訴李權明請其協助提供「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好配合之專家學者。由於在此之前,我即曾拜託李權明協助找妥好配合之專家學者,以利本公司順利得標「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所以,我以「旅遊」、「去玩的人數」為暗語與李權明對話,李權明即知我的意思。另外,因豐原市公所秘書寅○○急於辦理「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發包作業,我才告知李權明必須立即約見面,商談提供好配合評選委員名單之相關事宜等語(參偵卷㈤,第四頁反面)」 (六)嗣後,因被告寅○○急於辦理發包作業,於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去電乙○○催促儘速交付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名單,被告寅○○復以電話聯繫被告乙○○,以催促被告乙○○必須盡速提出內定之委員名單,並以「資料」為話語乙節,有卷附九十六年十月三日九時四十九分四秒寅○○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乙○○000000 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可參(偵卷㈤,第二六頁反面 ): 吳:你好! 傅:你好!我寅○○。 寅○○:你那個「資料」,要拿過來了嗎? 吳:可能要晚一點! 傅:要快一點! 吳:謝謝!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警詢證稱:「該通電話寅○○所表示之「資料」,即指我所提供之「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七位好配合工程專家學者名單。該通電話係寅○○打電話告訴我,催促我儘速提供「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七位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名單給他運作遴選為評選委員,讓該設計監造案儘速發包,同時讓本公司能在評選會議得到高分而順利得標。」(偵卷㈤,第四頁反面至五頁)」 (七)於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被告乙○○透過證人李權明,已拿到另外五名評選委員名單乙節,有卷附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十八時四十八分二十四秒李權明以其使用之000000 0000號撥打乙○○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 通訊監察譯文可參(偵卷㈤,第二七頁反面至二八頁):李:報號碼給你!(報評委之號碼) 吳:好! 李:他們都說,日期不確定到時剛好沒空沒有辦法去! 吳:應該沒有月底要出國的吧! 李:有的有課的,要怎麼樣!有些都不敢答應!我下午也是搞得很晚,他們才確定。(指確定擔任評委)。 吳:嗯! 李:重點是你的時間沒有辦法確定。(指評選日期) 吳:就是十五、十六、十七、十八這一段!(指十月份)李:這個是「上去」的嗎?(指上網公告) 吳:就是急著要上去!。因為上去好像七天以後吧?沒關係,確定時間,你再通知。 李:當然時間確定以後,「東西」(指賄款)就要給他們。 吳:好!好!幾號?(學者、專家之代號) 李:一號、十五號、十七號、二十二號、二十五號(指評選委員建議學者專家名單之編號) 吳:總共五個。 李:你不是說五個嗎? 吳:我知道了! (八)於九十六年十月六日,將名單交予寅○○收執,事後寅○○依約定將其中「王錦智」、「吳亦閎」、「褚炳麟」、「詹次洚」、「黃振東」及「王修文」等六名專家學者運作、圈選成為前述標案之正、備取外聘評選委員;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第二次招標時,未○○、乙○○以所有之鈞達工程顧問公司投標,僅有一家投標,獲評選委員評為最高分,使未○○、乙○○所代表之鈞達公司因而獲得 本件工程之承攬權,而順利以三百五十五萬九千一百二十五元得標。惟部分工程因預算問題尚無法執行,扣除部分工程比例,決標價約二百七十萬元之事實,有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六日偵查中結證稱:「我匯集蔡元鴻及李權明提供之專家學者共七人,以手寫方式書寫前述七名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名單,將名單拿到豐原市公所親自交給寅○○收執」(偵卷㈤,第三九至四○頁),及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之警詢筆錄:「事後寅○○依約定將前述七名好配合之專家學者名單運作成為前述標案的外聘委員」(偵卷㈤,第一頁反面至三頁反面)」其於九十八年六月六日偵查中結證稱:「…事後寅○○依約定將前述七名好配合之專家學者名單運作成為前述標案的外聘委員…」(偵卷㈤,第三九至四○頁),及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之警詢筆錄:「…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該標案第二次招標時,本公司之服務建議書獲得評選委員評比為最高分順利得標前述標案,該案得標金額為三百五十五萬九千一百二十五元,由於本公司所投標金額高於工程查核規範之金額,故需進一步與豐原市公所進行議價。」(偵卷㈤,第一頁反面至三頁反面)」其於九十八年六月六日偵查中結證稱:「…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該標案第二次招標時,我們公司之服務建議書獲得評選委員評比為最高分順利得標前述標案」(偵卷㈤,第三九至四○頁)及有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警詢筆錄:「…最後我匯集蔡元鴻及李權明提供之專家學者共七人,以手寫方式書寫前述七名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名單,將名單拿到豐原市公所親自交給寅○○收執,事後寅○○依約定將前述七名好配合之專家學者名單運作成為前述標案的外聘委員。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該標案第二次招標時,本公司之服務建議書獲得評選委員評比為最高分順利得標前述標案等語(參偵卷㈤,第一頁反面至三頁反面)」,及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六日偵查中結證稱:「我匯集蔡元鴻及李權明提供之專家學者共七人,以手寫方式書寫前述七名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名單,將名單拿到豐原市公所親自交給寅○○收執,事後寅○○依約定將前述七名好配合之專家學者名單運作成為前述標案的外聘委員。」(偵卷㈤,第三九至四○頁)。及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我就是用編號打勾之後,我就直接給寅○○,所以那五位的委員名字,我不是記得很清楚,因為那時很趕…因為要開標了,所以就是很趕…因為我那時圈選之後給寅○○,因為我沒有去記每個委員的名字,所以我拿給被告寅○○之後,他沒有再叫我挑選,也沒有其他異議,所以我就沒有再追問了,還是有順利開標及得標」等語(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亦堪信為真實;而嗣後亦順利得標乙節,業據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後來還是有順利得標…(檢察官問:妳是怎麼把名單拿給寅○○?)證人乙○○答:委員都挑好之後,我就直接到辦公室給被告寅○○…去跟他拿,或是拿給他的過程中間,我們之間沒有談其他事情,說我弄好,就直接給,沒有談什麼…(檢察官問:所以去找他,不管是跟他拿名單,然後後來找到可以配合的評選委員之後交給他,妳跟他的過程中間就只有談我圈選好了評選委員的事情,沒有另外談其他的事情?是這樣嗎?)證人乙○○答:對,沒有…找蔡元鴻、李權明請他們找評選委員,他們找到評選委員,為何要配合,是因為有給他們出席費…出席費一個人二萬…後來有給」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此外,復有被告未○○使用之0000000000號與乙 ○○使用之0000000000號間於九十六年十月九 日二時四十七分、十二時五十七分、十七時四十五分別傳送以下內容之簡訊:乙○○傳送:「對了,門口有一封信給你(參加湖南旅遊報名表)」、未○○傳送:「報名表」有給嗎?」、乙○○傳送:「給了,「老闆」已經看過,跟「李的」相同只有三個」(乙○○傳送)(參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㈤,下稱偵卷㈤,第八三頁)。而對話中的「老闆」,據證人乙○○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之警詢筆錄證稱:「我因與未○○口角而離家出走,遂於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傳簡訊將前情告知未○○,內容如所示簡訊譯文,主要意思是告知未○○,我已將「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設計監造案」確定可配合評選之七名專家學者名單裝入一信封投入公司門口,另外,我也告知未○○,「老闆」(即豐原市公所秘書寅○○)已經看過該名單,且老闆看到我所提供的七名專家學者名單時曾告訴我,李權明提供的五名專家學者名單和他自己預計要選的專家學者有三位相同,但是該三名學者係指何人我並不清楚。而簡訊內容所提到的暗語,「湖南旅遊報名表」是指本公司安排於「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設計監造案」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老闆」係指豐原市公所秘書寅○○,而「李的」則指幫忙提供五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之苗栗縣通霄鎮大京公司老闆李權明。」(偵卷㈧,第七八頁反面至七九頁),亦可認定,確實乙○○確有將「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豐原市工程」之七名可配合評選名單交給寅○○收執之事實,且被告寅○○之提供評選委員名單,與被告乙○○、未○○勾選後交付被告寅○○,與嗣後之順利得標取得工程之間,確有因果關係。 (九)該案原預定於九十六月十月中旬公告上網招標,惟因寬頻管道路線及內容變更(原僅有設計,後改為設計監造),行政室暫停上網辦理招標作業。嗣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豐原市公所工務課承辦人卯○○再簽准辦理招標作業,移請行政室辦理發包,工務課承辦人天○○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簽請成立評選委員會,遴選內、外聘評選委員,同樣先透過行政室職員宋瑞國從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管理系統」下載一份五倍之三十五名學者專家「委員建議名單」供秘書寅○○圈選,由於該份「委員建議名單」之學者專家名單內容,與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下載由寅○○交予乙○○之三十五名學者專家名單內容完全相同,僅排序不同(註:公共工程委員會回復「最有利標管理系統」限定一個招標案先後僅能產出一份五倍候選學者專家「委員建議名單」,惟因下載次數不同而會發生排序不同情形)。寅○○仍圈選原來可配合評選之吳亦閎等七名專家學者成為十名正、備取外聘評選委員,再由天○○電話詢問十名正、備取外聘評選委員出席參加評選之意願,聘任為開標之評選委員之事實, (十)「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辦理第一次開標作業,未○○以所有之鈞達(原雲將)工程公司投標,並以二萬元代價,洽請大京工程公司及禾森工程公司陪標,審查投標資格時,因未○○安排陪標之禾森公司,因係原「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案」之得標廠商,而喪失監造案投標資格,造成未達三家以上法定廠商投標而流標,有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十二月間,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設計監造案第一次開標時,因本公司所找之陪標廠商「禾森公司」資格不符,未達三家投標廠商家數而流標…」(偵卷㈤,第一一頁)。 (十一)本件工程既由寅○○依約定將吳亦閎等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圈選為「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工程」的正、備取外聘選選委員,且又嗣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次招標時,鈞達公司之服務建議書獲得評選委員評比為最高分第一名順利得標,依該決標價約二百七十萬元,故未○○、乙○○依約定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議價確定得標後三、五天,由乙○○陪同未○○赴戊○○位於豐原市○○街之住處交付二十七萬元之工程回扣予戊○○、寅○○等人朋分之事實,有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之調查筆錄:「該案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議價確定我鈞達公司得標後不久,約三、五天後,我即從我自行保管的鈞達公司周轉金內拿出二十七萬元現金,前往戊○○瑞安街住所,將前述二十七萬元現金交給戊○○本人收執,並告知戊○○扣除第一標設計監造服務費一成回扣,應付工程回扣金額為二十七萬元,作為前述「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第二、三標監造案」之工程回扣。」(偵卷㈢,第一一八頁)」,又前述關於二十七萬元回扣之證詞,復據證人未○○於九十八年四月二日偵查中證稱實在等語(參偵卷㈢,第一八五至一八六頁),核與其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鈞達公司有順利標到…有繳交回扣…有標到就是有繳交回扣,詳細如警詢筆錄所述…由我跟乙○○到戊○○住處繳交二十七萬元回扣」等語(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並有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這一次的標案,後來是用二百七十萬元得標,以一成的回扣來算的話,就是二十七萬,這二十七萬後來回扣有給…也是去戊○○的住處給戊○○…也是我跟未○○去的…二十七萬怎麼分配,我沒有過問」等語(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足證被告戊○○確實有收受二十七萬元之回扣,至於被告戊○○、寅○○、巳○○、子○○間如何分配,則因證人乙○○、未○○未過問而無從知悉。 (十二)又未○○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之警詢筆錄:「約於九十六年十月下旬左右,戊○○再度打電話給我,要我前往其瑞安街住所見面,當天戊○○向我表示,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因規劃路線變更延後招標作業,之前我與乙○○所交付之可配合評選專家學者名單無法再使用,要我再次找出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戊○○即拿出『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委員建議名單共兩份,每份委員建議名單含有三十五位專家學者之基本資料,戊○○要我根據其所提供之該二份委員建議名單,分別抄錄委員姓名及服務單位,並且要我由該二份名單中找出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各七名,戊○○還交代我,找妥專家學者名單後直接交給豐原市公所秘書寅○○進行運作即可。因當時我必須抄錄二份共達七十名之專家學者名單資料,我曾請求戊○○直接提供該二份委員建議名單影印本給我,讓我依據該名單對外找尋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但是,戊○○表示,該二份委員建議名單不能外流,要我當場抄錄…」(偵卷㈦,第一九○頁反面)及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之警詢筆錄:「應於九十六年十一月間,豐原市公所計劃發包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簽文電腦篩選委員建議名單之前,戊○○即告訴我等到該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電腦篩選委員建議名單下來時,會通知我前來拿取該份委員建議名單,再由我向外找尋可配合評選之七名評選委員,直接交給寅○○運作勾選成為評選委員…」(偵卷㈦,第九五至一○○頁)證述綦詳,復與其於九十八年四月二日、六月九日、七月十三日、八月四日偵訊時具結證述相符,堪以認定。 (十三)嗣後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與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分別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管理系統下載一份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依據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天○○自豐原市公所最有利標系統登入下載之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證實為同一份名,人員完全相同,惟排序不同等事實,有天○○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警詢筆錄:「…我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次下載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時,有稍微查看一下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次下載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內容是否相同,我看到二份名單內容委員不同,我才將該份委員建議名單簽文送出,供秘書寅○○圈選…」(偵卷㈧,第一六六至一六九頁)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八○○二九九○六○號函在卷可參(偵卷㈧,第一七○至一七一頁),而依照公共工程委員會該函說明四表示,同一件最有利標案號,只能產生一次,即同一份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又說明三明示,「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工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號九十六A七),建立日期為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產生一次(共辦理二次招標公,使用同一份委員建議名單);故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寅○○所交付予乙○○「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之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與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工程會所下載之王德鏞等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人員內容相同,惟排序或有不同,有上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文、豐原市公所工務課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第0000000000號內簽公文 「九十六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委託設計監造案」成立評選小組,暨序號一鐘文傳等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影本各一份、天○○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以豐原市公所投標晶片登入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管理系統下載之「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公所委託設計監造案(案號:九六A七)」序號一王德鏞等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㈥,下稱偵卷㈥,第一四八至一四九、偵卷㈧,第六一至六五、一七○至一七一頁)。 (十四)而從九十六年度豐原市「寬頻設計監造案-豐原市工程」公開評選(審)名單影本中,有以下文字:九十六年度豐原市「寬頻設計監造案-豐原市工程」公開評選(審)名單影本所示名單貳、評選(審)委員名單項下,手寫記載「所內委員(內)午○○、丁○○、陳明益、盧文烱」、「外聘委員(外)一.王修文、二.江政憲、三.張家隆、四.詹次洚、五.吳亦閎、六.林明德、七.王錦智,(備取)八.褚炳麟、九.黃振東、鐘文傳」(偵卷㈥,第一四九頁)等情,亦可見該正備取評選委員名單中確有未○○、乙○○所交付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之事實。 (十五)而九十七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委託設計案公開評選(審)名單影本影本中,評選(審)委員名單項下,「外聘委員(外)一.閻嘉義、二.謝孟勳、三.吳朝景、四.酉○○、五.庚○○、六.林永裕、七.邱華宗,(備取)八.林秀雄、九.梁東海、十.陳新火」(偵卷㈥,第一五六頁),該十名正、備取評選委員名單中有「閻嘉義」、「林永裕」、「吳朝景」、「邱華宗」、本人「庚○○」、「梁東海」及「酉○○」等七人,亦確為庚○○所圈選之七名名單,足證被告未○○、乙○○確實交付該名單給寅○○圈選為正、備取評選委員之事實。 (十六)而就三十五名建議名單之來源,其中「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工程」,係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因辦理招標成立評選小組需要,曾至公共工程委員會下載一份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下稱九十六工程第一份名單),簽報秘書寅○○圈選正、備取外聘評選委員,並由寅○○密封,惟因辦理路線變更需要,該份正、備取評選委員名單作廢,該等已核准簽文及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正、備取外聘評選委員及密封袋由其作廢銷毀之事實,有證人天○○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九月中旬,我確實曾簽文成立「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工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號九六A七)評選小組,並在簽文前先行洽請行政室資訊管理員宋瑞國自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電腦管理系統中下載一份內有三十五名候選之學者專家評選委員建議名單,該簽文經我查閱豐原市公所簽稿會核單,發現該簽文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由我本人簽文,並於同日經工務課長午○○簽核意見後,會陳主計室、財政課,而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送至負責發包行政業務之秘書寅○○處,該簽文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秘書寅○○簽註敬會政風室,政風室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會簽完畢,再送回秘書寅○○處,寅○○於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十四時三十分核閱完後,再會主任秘書郭群芳,郭群芳再於同日十三時四十五分核閱完後,再於十四時○分送至市長核批,市長於十六時○分核批完畢…我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簽文成立「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工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評選小組時,該案原係委託監造案,原先預算金額為二百二十萬餘元,該簽文經秘書寅○○、市長等人核示成立評選小組,但後來因辦理建置路線變更,增加工程預算至三百餘萬元,且委託內容增加為設計及監造案,而停止後續招標評審作業,該案延後到九十六年十一月中旬,我始再簽辦招標作業及成立評選小組,我認為前述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之簽文及委員建議名單已無作用,而於九十七年三月間,在我調換辦公座位整理雜物時,將前述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之簽文及委員建議名單作廢並以碎紙機銷毀…」(偵卷㈧,第一六六至一六九頁);然該份名單被告寅○○仍有勾選乙節,業據證人天○○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之警詢筆錄:「負責圈選評選委員之秘書寅○○有從該份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載之三十五名專家學者候選「委員建議名單」中,勾選出七名正取外聘評選委員及三名備取外聘評選委員,並於九十六年十月中旬(詳細時間已忘)將已圈選好之委員建議名單密封袋交給我,該份密封袋係由寅○○封章,我原本已打開,準備電話通知正、備取之委員參加評選會議,但當時專案負責人卯○○通知我因路線變更,暫停辦理招標之評選會議,因此我並未正式通知該十名正、備取委員…」(偵卷㈧,第一六六至一六九頁);後來因辦理「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工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再至公共工程委員會下載一份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下稱九十六工程第二份名單),簽報秘書寅○○圈選正、備取外聘評選委員,並由寅○○密封,順利辦理招標作業,有證人天○○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之警詢筆錄:「我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次簽文成立「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工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號九六A七)之評選小組,係我本人持批會簽各課室,因此並無公文電腦管理系統之簽稿會核單,依該簽文之簽註時間,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送至秘書寅○○處供其從三十五位評選委員名單中圈選七名正取外聘評選委員及三名備取外聘評選委員,再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送至市長決行…我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次所簽文成立「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工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號九六A七)評選小組及附陳評選委員名單密封袋,是寅○○從我所密封之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中圈選出七名正取外聘評選委員及三名備取外聘評選委員後,再直接將該份已圈選之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放入密封袋內,由寅○○蓋印其本人印章在密封袋封緘上,並代市長決行,蓋用市長印章在密封袋封緘上,再交還我本人,至於寅○○是於何時將密封袋交給我,詳細時間我無法確定」(偵卷㈧,第一六六至一六九頁); (十七)另就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工程底價核定及內、外聘評選委員名單圈選均授權秘書寅○○全權處理,且辦理「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工程」、「九十七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之內、外聘評選委員均係由秘書寅○○圈選決定並由寅○○將該名單密封於評選小組密封袋內等事實,有證人即豐原市市長於九十八年八月四日之警詢筆錄:「…豐原市公所確實有發包『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設計、監造及工程標案,但如我前述,有關於豐原市公所工程相關業務,我都全權授權給寅○○及各科室主管全權處理,並由寅○○綜覽處理所有工程相關業務,包括核定底價等工作我都授權給寅○○處理…有關工程發包及施作之事,均是由寅○○在處理,所以有關該案市公所事後有無配合、如何配合或有無採其他因應辦法,我並不清楚…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各項工程,因我是豐原市公所最高行政首長,依規定均需陳報給我做最後核定與決行,但如前述,工程方面我是外行,我均完全授權予寅○○決定,最後我再核章,所以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各項工程,在相關科室公文上陳後,有關圈選評選委員、核定工程底價之事均由寅○○決定,決定後再由我蓋章決行,『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設計、監造及工程標案亦是如此,我僅在公文上蓋章決行,有關評選委員的圈選名單、該工程底價之核定,均已用信封袋密封,相關評選委員的名單及該工程底價,我均未見過其內容,該部分均由寅○○在處理…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各項工程,相關工程預算書、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材料規範、細項單價分析表等工程預算書資料係先由工務課主辦人員審核再上陳技正卯○○、課長午○○複審,後再交由寅○○決定,寅○○決定後,再上陳主任秘書,最後再上陳到我這裡。我僅看公文內容,若公文內沒有批註反對意見,我即蓋章決行,一般情形,到我這裡均未有反對意見。前述該二工程標案之工程預算書、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材料規範、細項單價分析表等資料進行實質審查,亦是如此。由主辦人員(我不確定為何人)審核完畢後再交由技正卯○○、課長午○○複審,再由寅○○決定後轉陳主任秘書,到我本人後因公文內沒有批註反對意見,我即蓋章決行,因我不懂工程,所以我並未詳閱相關工程預算書等內容,也沒有批註意見…我不清楚寅○○及公所工務課人員在審查材料規格及預算時,是如何審查通過的。我也不知道寅○○等人是否有發現該工程涉及材料綁標,寅○○等人也沒有向我陳報有關綁標的情形,我也不清楚得標廠商為何人…對於提示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壬○○扣押物,扣押物編號:六-壹-一:寬頻工程標案資料乙冊-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九六)泰有豐原字第九六○一一五○○三號公文影本二份,該兩寬頻管道建置工程營造部分之得標商泰有營造公司曾以所示之二份函文向豐原市公所反映,「『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HDPE)材料規範五規定『其內管與外管得以任何方式固定,惟不得有空隙……』,本公司洽詢國內各生產廠商及進口代理商所生產之產品均無上述規定之產品…」之公文,不記得有核示過該公文,有關該工程相關公文之處理,都是由工務課及寅○○在處理,我不清楚詳細內容…至於「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之高密度聚乙烯管中管材料送審通過,豐原市公所是否需派員赴現場進行進場施工材料抽驗、檢查,我也不清楚,我都全權授權給寅○○及工務課處理…依此種簽文正常流程,天○○應將相關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密封上陳後,由我圈選作最後決行。但如我前述,有關工程相關之業務,我係全權授權寅○○處理,所以該工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天○○密封上陳後,係由寅○○拆封並決定圈選評選委員小組名單後,再密封到我這邊,我僅在公文蓋章決行,並未拆封圈選評選委員,決行後密封的評選委員名單,再交由天○○拆封通知被圈選的評選委員。至於本件公文簽辦是否按照此作流程,我無法確定…我沒有看過拆封之評選委員小組名單,也沒有自行圈選出七名正取外聘評選委員及三名備取外聘評選委員,我係完全授權寅○○圈選評選委員,寅○○圈選後,再密封上陳公文給主任秘書後,再到我這裡作最後蓋章決行,決行後再轉回天○○,由天○○依圈選的次序,依序聯絡被圈選的評選委員,探詢渠等擔任評選委員之意願…該密封評選委員小組名單上所蓋用之「市長張瀞分(乙)」章,是由寅○○蓋的,因該印章平日即放在寅○○處,並由其保管使用…「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與「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工程之評選委員圈選作業相同,都是我全權授權給寅○○處理,過程亦與前述九十七年之工程案相同…我係全權授權給寅○○圈選評選委員名單,我從未看過該評選委員名單內容」(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卷㈨,下稱偵卷㈨,第六二至六六頁)等可證,足證上揭工程均由被告寅○○決定,而市長並未實際參核。 (十八)本件被告未○○與被告寅○○、戊○○、巳○○、子○○間,利用綁標以索取回扣之方式,因數工程之招標時間相近,且方式類似,故證人未○○、乙○○在若干之證述上,會出現不一致及記憶不清之情形,業據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之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問: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你有無與寅○○接觸過?)證人答:時間過太久,如警訊筆錄所述…我們同時在接觸三件案件,九十六年還在談,因為這三個案件還陸續在呈報,接觸的過程以警詢筆錄為主。」(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是以,關於證人未○○之證述,若有警詢與審理中不一致時,依證人未○○上揭證述,自應以警詢時為主。 (十九)另被告寅○○辯稱關於評選委員名單,任何人只要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就可以下載並知悉乙節,由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亦結證稱:因為那名單是機密,是公務人員印出來的資料,上面有姓名、服務單位,當時被告寅○○不讓伊帶出來,要伊用手抄,上面印有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選委員的字樣,業界印不到這樣的資料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㈡,第八十四頁反面),核與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六日偵查中結證述:被告寅○○當時給伊的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是一本,包括這些委員的學歷、資歷、專長項目及服務單位,可是被告寅○○說這個資料不可以外漏,所以伊只抄這些委員的名字及編號,因為李權民與蔡元鴻應該會知道這些委員的相關背景及資料,所以伊拿給李權民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是手抄本,而不是正式電腦列印等語(參偵卷㈤,第四七至四八頁);而關於名單之印製,亦據證人天○○於本院九十九年四月六日審理時結證稱:因為上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網站,需要有晶片、密碼,而晶片、密碼由資訊室的宋瑞國統一保管,所以必須由宋瑞國印,公所裡面其它電腦都沒有辦法列印該資料,必須要透過晶片才可以進去,任何人、任何廠商均沒有辦法自己列印名單等語(參本院審理卷㈢,第四六頁反面),從而,本件名單並非任何廠商均得進入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網站下載列印,必須透過豐原市公所統一保管之晶片,輸入帳號、密碼後才能使用,核其性質,當係屬國防以外之秘密無訛,被告寅○○所辯,委無足採。 五、就犯罪事實五部分: (一)於九十六年八、九月間,豐原市公所陸續取得內政部營建署對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兩案之經費補助,嗣於同年十月間,被告未○○自被告戊○○與寅○○處得知,營建署已發函同意核撥豐原市公所「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之補助款,未○○即與戊○○、寅○○等人洽商,約定以相同方式,即由「鈞達工程顧問公司」得標承包「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設計案」,並支付該設計案得標價一成工程回扣(約三十萬元左右、該設計案服務費底價二百九十四萬元,全工程預算約一億元左右)予戊○○及寅○○等人。戊○○及寅○○同意而謀議既定,未○○同樣指示乙○○出面與寅○○接洽、聯繫提供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工程專家學者名單,供其運作圈選成為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之評選委員,以順利讓鈞達工程公司得標該設計案,有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之警詢筆錄:「約於九十六年十月中旬,未○○自戊○○與寅○○處得知,營建署已發函同意核撥豐原市公所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之補助費,於是未○○即與戊○○、寅○○等人洽商,希望同樣由「鈞達公司」得標承包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並約定由本公司於得標後,支付該設計案得標價一成工程回扣(約三十萬元左右、該設計案服務費底價二百九十四萬元,全工程預算約一億元左右)予戊○○及寅○○等人,經戊○○及寅○○同意後,未○○即指示我直接和寅○○接洽、聯繫提供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名單以運作為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之評選委員,順利讓我鈞達公司得標等語(偵卷㈤,第八頁反面至九頁)」及:「(問:你受未○○指示負責接洽豐原市公所之工程發包設計監造業務,為何你均直接找豐原市公所秘書寅○○接洽而未透過他人?寅○○主要負責業務為何?)寅○○是臺中縣豐原市公所秘書,據我所知,他主要負責業務為豐原市公所相關工程發包、設計及監造等主導工作,未○○對於豐原市公所任何工程的招標、請款等相關問題均會直接找寅○○洽商,同時若有需要,我也會依未○○指示,直接找寅○○協商有關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工程招標、設計及監造等業務問題。)(偵卷㈤,第一頁反面)」,核與其於九八年六月六日之偵查中具結證稱:「約於九十六年十月中旬,未○○自戊○○與寅○○處得知,營建署已發函同意核撥豐原市公所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之補助費,於是未○○即與戊○○、寅○○等人洽商,希望同樣由「鈞達公司」得標承包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並約定由本公司於得標後,支付該設計案得標價一成工程回扣(約三十萬元左右、該設計案服務費底價二百九十四萬元,全工程預算約一億元左右)予戊○○及寅○○等人,經戊○○及寅○○同意後,未○○即指示你直接和寅○○接洽、聯繫提供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名單以運作為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之評選委員,順利讓鈞達公司得標…」(偵卷㈤,第五二至五三頁),核與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警詢筆錄:「…約於九十六年八、九月間,豐原市公所陸續取得內政部營建署對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兩案之經費補助,我自戊○○處得知前述兩工程設計案即將發包,於九十六年九月底,戊○○找我前去會商,其後戊○○應允安排由我得標前述兩工程設計案,並約定我得標後必須支付得標價一成之工程回扣予戊○○及巳○○等人,戊○○另指示我,直接找豐原市公所秘書寅○○洽談,如何運作評選委員,讓我使用之公司順利得標前述兩工程設計案,我聽從戊○○的指示,前往豐原市公所找寅○○洽商,有關交付前述兩案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供寅○○運作成為正式的評選委員之事宜…」(偵卷㈦,第一八七至一九七頁),並經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過程如何?)證人答期間過程很長,以警訊筆錄為主。」等語(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其中就「謀議由被告未○○得標」、「再運作評選委員,使被告未○○所屬公司順利得標」、「再從中索取回扣」之細節交代甚明,自堪信為真實。 (二)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豐原市公所工務課主辦卯○○簽文「九十七年寬頻工程設計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企劃書之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決標,擬移請行政室辦理公開招標作業,惟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向臺中縣政府及營建署辦理計畫路線變更,而退回該招標案,俟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臺中縣政府、營建署核准路線變更計畫,卯○○始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簽准辦理「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移請行政室辦理發包作業。行政室於十一月六日簽准辦理公開招標書稿,並由工務課天○○接續於十一月八日簽辦成立評選小組,遴選內部、外聘評選委員,在簽文前,天○○透過行政室職員宋瑞國自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管理系統」下載一份電腦篩選之五倍、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供秘書寅○○圈選外聘評選委員,有證人天○○於九十八年七月二日之警詢筆錄:「前述該寬頻案於上網公告招標前約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我確有簽呈為辦理該寬頻案成立工作小組,並附上工作小組人員名單供公所秘書寅○○圈選,人員名單有來自市公所工務課、公用課、城鄉發展課、農經課及清潔隊等人員;另於隔日(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再簽呈為辦理該案成立評審委員小組,並附上內聘委員及外聘委員名單供秘書寅○○圈選。內聘委員係從市公所內相關課室職員提出數人,外聘委員係我委託行政室職員宋瑞國從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採購系統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中篩選挑選五倍以上委員候選人列出「委員建議名單」供秘書寅○○圈選。據我記憶所及,該些外聘委員我係挑選三十五人供秘書圈選,工作小組及評審委員名單於秘書圈選確定後,由我通知被圈選的各課室職員成立工作小組,我再以電話詢問受圈選的委員候選人是否有意擔任該寬頻案的外聘委員,至於對投標廠商的審查標準,據我所知應該是承辦人卯○○或公所的行政室所訂定的。該九十六年寬頻案的二次招標作業之工作小組及評選委員成員都相同,並未更動。」(偵卷㈥,第一三五頁反面)」。 (三)寅○○為牟取不法之工程回扣,復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圈選評選委員前,複製該份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交付予戊○○,並於十一月十四日,以電話指示未○○前來拿取該份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設計案之「委員建議名單」,進而從中挑出七名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供其圈選為七名正取、三名備取之評選委員。未○○於十一月十四日十五時三十分,赴豐原市公所與寅○○見面,除洽商有關環保署申請經費補助事宜外,未○○依寅○○指示赴戊○○位於豐原市○○街之住所,由戊○○出示該份「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之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另一份「九十六年度寬頻管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之獲圈選之七名評選委員名單,要求未○○依序號抄錄該二份名單之專家姓名、服務機關、職稱等資料,並從該份九十七年度寬頻案之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中,找出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逕交予秘書寅○○進一步圈選成為評選委員,有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之警詢筆錄:「約於九十六年十月下旬左右,戊○○再度打電話給我,要我前往其瑞安街住所見面,當天戊○○向我表示,「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因規劃路線變更延後招標作業,之前我與乙○○所交付之可配合評選專家學者名單無法再使用,要我再次找出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戊○○即拿出「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委員建議名單共兩份,每份委員建議名單含有三十五位專家學者之基本資料,戊○○要我根據其所提供之該二份委員建議名單,分別抄錄委員姓名及服務單位,並且要我由該二份名單中找出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各七名,戊○○還交代我,找妥專家學者名單後直接交給豐原市公所秘書寅○○進行運作即可。因當時我必須抄錄二份共達七十名之專家學者名單資料,我曾請求戊○○直接提供該二份委員建議名單影印本給我,讓我依據該名單對外找尋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但是,戊○○表示,該二份委員建議名單不能外流,要我當場抄錄。」(偵卷㈦,第一九○頁反面),核與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之警詢筆錄:「戊○○另指示我,直接找豐原市公所秘書寅○○洽談,如何運作評選委員,讓我使用之公司順利得標前述兩工程設計案,我聽從戊○○的指示,前往豐原市公所找寅○○洽商,有關交付前述兩案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供寅○○運作成為正式的評選委員之事宜。因為我當時忙於接洽花東地區之工程設計案,乃指示女友乙○○直接與豐原市公所秘書寅○○洽商如何尋找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供其運作遴聘為評審委員…」(偵卷㈦,第一八七至一九七頁),及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十一月初,寅○○或是戊○○打電話通知我前往豐原市見面,我即前往豐原市公所與寅○○見面,見面後寅○○指示我到戊○○住所找戊○○,我與戊○○見面時,戊○○交給我二份委員名單,其中一份是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電腦篩選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內容有三十五名專家學者名單,戊○○要求我依照序號抄錄委員名單及服務機關,我雖曾向戊○○要求直接將該份建議名單交給我,但戊○○表示該份資料不可外洩,我即抄錄該三十五名專家學者之委員建議名單,另外,戊○○交給我一份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監造案之評委名單,該份名單列有七至八名獲圈選之評選委員名單,此份名單不同於前述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電腦篩選評選委員建議名單…隔一、二天後,我以手寫方式將庚○○所提列之七名專家學者名單在豐原市公所親交給寅○○。」(偵卷㈧,第九五至一○○頁),綜合比對證人未○○上揭證詞,雖然就何時被告戊○○、寅○○與其聯絡(九十六年十月下旬或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前後證述有所不一,且究係「被告戊○○」或「被告寅○○」與其聯繫,有些微差距,但就「被告戊○○或寅○○與其聯絡」、「交付委員名單」、「指示名單不可外流」、「名單後來交還被告寅○○」等重要情節,前後證述則相符合,堪以認定;況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亦結證稱:「九十七年的評選委員是由未○○跟戊○○拿的評選委員資料,這個我沒有參與。」(本院審理卷㈡,第二六二至三○○頁)。而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尚未電腦篩選出委員建議名單之前,被告戊○○告知未○○,待委員建議名單電腦篩選後將會通知前來拿取之事實,有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之警詢筆錄:「…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該件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尚未電腦篩選出委員建議名單之前,戊○○告訴我,委員建議名單電腦篩選後會通知我前來拿取,而寅○○打該通電話給我時,我即知道該案之電腦篩選委員建議名單已篩選出來,係要我前往拿取該份委員建議名單,我當時人雖然在屏東,我知道要拿該份委員建議名單,即與寅○○相約下午三時半至四時之間在豐原市公所見面。當日我依約定自屏東趕回臺中,並依約定前往豐原市公所與寅○○見面,見面時,我與寅○○先討論有關向環保署申請裸露地綠化工程經費申請案之進度及申請公文相關事宜,另外寅○○要我至戊○○住所找戊○○,我即知道寅○○是要我去戊○○處拿九十七年度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我即依照寅○○之指示至戊○○住所找戊○○見面,見面時,戊○○即提示一份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之委員建議名單給我查看,要我抄錄名單中之三十五位專家學者,拿回後再從中選取七名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再交給寅○○運作勾選成為正式的評選委員…」(偵卷㈧,第九五至一○○頁),該陳述亦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偵查中經證人未○○結證確認實在等語(參偵卷㈧,第一○八頁),並核與證人未○○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這件評選委員名單,是何人跟你接洽?)證人答:戊○○、寅○○,拿到名單,叫我去找七名可以配合的委員,我請乙○○去找,庚○○前半部分是我聯絡,後半部份是乙○○聯絡。(檢察官問:七名委員是何人?)證人答:以警詢筆錄為主。(檢察官問:是否是閻嘉義、庚○○、酉○○等七人?)證人答是。」等語(參偵卷、本院卷第頁)及:「(辯護人問: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三十五名名單是誰交給你的?)證人答:就是寅○○叫我去找戊○○,找完之後名單還是交給寅○○。(辯護人問:你說找完後,是誰交給寅○○?)證人答:我。(辯護人問:你去找戊○○,戊○○交給你幾張的建議名單?)證人答:我不太清楚,我忘記了。」(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 (四)而從九十六年度豐原市「寬頻設計監造案-豐原市工程」公開評選(審)名單影本中,所示名單貳、評選(審)委員名單項下,手寫記載「所內委員午○○、丁○○、陳明益、盧文烱」、「外聘委員一.王修文、二.江政憲、三.張家隆、四.詹次洚、五.吳亦閎、六.林明德、七.王錦智,(備取)八.褚炳麟、九.黃振東、鐘文傳」等情(偵卷㈥,第一四九頁),亦可見該正備取評選委員名單中確有未○○、乙○○所交付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之事實。 (五)而九十七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委託設計案公開評選(審)名單影本影本中,評選(審)委員名單項下,「外聘委員一.閻嘉義、二.謝孟勳、三.吳朝景、四.酉○○、五.庚○○、六.林永裕、七.邱華宗,(備取)八.林秀雄、九.梁東海、十.陳新火」(偵卷㈥,第一五六頁),該十名正、備取評選委員名單中有「閻嘉義」、「林永裕」、「吳朝景」、「邱華宗」、本人「庚○○」、「梁東海」及「酉○○」等七人,亦確為庚○○所圈選之七名名單,足證被告未○○、乙○○確實交付該名單給寅○○圈選為正、備取評選委員之事實。 (六)至於「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之評選委員名單,究係由「被告未○○向被告寅○○拿」或「被告乙○○向被告寅○○拿」?證人乙○○前後證述雖有不一,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稱:「因為九十六年跟九十七年的案子太接近,當時做筆錄我把它搞混了,所以之後就是有通話紀錄跟佐證之後,我才發現是我自己把案子弄錯了。(檢察官問:真正的就如同妳後來一直講的就是只有一次,妳拿名單、交名單只有一次而已?)證人乙○○答:九十六年度一次。(檢察官問:其他的是未○○跟妳沒關係?)證人乙○○答:對。」(本院審理卷㈡,第二七九頁正反面),再對照「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拿名單之時間為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而「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拿名單之時間為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確實相近,準此,因兩案時間過近,造成事實證述出現若干齟齬,以人之記憶,亦有可能,即難謂此即謂證人乙○○關於前揭拿取名單之證述,有何不值得採信之處。 (七)未○○抄錄該份「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之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發現中部地區人脈廣泛的工程專家綽號「博士」之庚○○名列其中,立即電約庚○○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忠明南路口之「大城羊肉爐店」見面,商談從名單中找出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事宜。席間,未○○出示該份手抄本之「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之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另一份「九十六年度寬頻管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獲圈選之七名評選委員名單供庚○○查看,洽請庚○○從該份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中找出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庚○○遂從名單中挑選出「閻嘉義」、「林永裕」、「吳朝景」、「邱華宗」、本人「庚○○」、「梁東海」及「酉○○」等七人名單給未○○,未○○並請庚○○協助運作、遊說「九十六年度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七名評選委員中三、四位熟識人員,開標評選時能夠支持鈞達工程公司最高分得標,未○○應允將交付賄款予庚○○運作買通評選委員。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十五時三十分許,未○○赴豐原市公所與寅○○見面,將前述庚○○開立之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七名可配合評選專家學者手抄本名單交予寅○○,寅○○遂依約將「閻嘉義」、「林永裕」、「吳朝景」、「邱華宗」、「庚○○」、「梁東海」及「酉○○」等七人圈選納入七名正取、三名備取之評選名單中,有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之警詢筆錄:「,其後,約於九十六年十月中旬,寅○○同樣要求我提出七名好配合之工程專家學者名單,我當時考量到投標九十六年度寬頻設計監造案前,已提交過七名經常合作的專家學者名單,不能再提供重複人選,未○○乃指示我直接找中部地區人脈廣泛的工程專家-庚○○博士幫忙,平常我與未○○均尊稱他為洪博士。不久後,我與庚○○相約見面,洽請庚○○提供七名好配合評選作業之專家學者,用以運作成為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之評選委員,庚○○遂答應提供七名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但是要求我必須支付每名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五萬元,另支付五萬元給庚○○作為居間運作的費用。經幾次與庚○○協商後,我與未○○向庚○○表示,願意支付每名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五萬元,另支付五萬元給庚○○作為居間運作的費用。庚○○立即開立七名好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給我,其中也包括庚○○本人,我拿到該名單後,立即前往豐原市公所找秘書寅○○,並將該名單親自交給寅○○收執,並告知寅○○該名單即為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協助本公司得標之配合評選專家學者名單。」(偵卷㈤,第八頁反面至九頁)」,核與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當天晚上,我發現其中一份委員建議名單內,我熟識之專家學者-庚○○也名列其中,我便以電話邀約庚○○於臺中市○○路美術館綠園道附近之大城羊肉爐見面,庚○○依約前來,我即將該二份事先已經抄錄好的委員建議名單交給庚○○過目,請庚○○從中各選出七位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庚○○即在「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及「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委員建議名單抄錄本中,各勾選七名其熟識且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偵卷㈦,第一九○頁反面),核與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警詢筆錄:「…我發現我所熟識的專家庚○○名列在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內,便於離開戊○○住家後通知庚○○,在臺中市○○○路與忠明南路口之大城羊肉爐相約見面,見面時,我將我所抄錄之三十五名專家學者評選建議名單提示給庚○○查看,並請庚○○從中找出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庚○○即從該份名單中勾選出包括其本人共七名的學者專家交給我,另外,我也將該份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監造案之七、八名評委名單提示給庚○○查看,看其中有無庚○○認識之人,庚○○表示認識其中三、四名評選委員,可從旁協助,幫忙遊說支持我公司得標…」(偵卷㈧,第九五至一○○頁),核與其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問:何人去找篩選評選委員?)證人答:前半段是我去找庚○○勾選評選委員,後半段是乙○○去找庚○○交回扣給評選委員。等語(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相符,亦可採信。 (八)被告未○○、乙○○應允交付庚○○賄款買通該七名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未○○復指示乙○○出面與庚○○洽談支付賄款金額及之方式之事實,有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偵訊時結證稱:「庚○○告訴我,他已按照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所勾選的七名專家學者名單及九十六年度寬頻設計監造案評選委員名單前去接觸、遊說,詢問我如確定要交付賄款給評選委員,就要趕快交錢給他,我考量有時評選委員收錢而未依約定出席評選,因此我希望能夠在評選會議當天再交付賄款給評選委員,庚○○則告訴我,該等學者專家拿了賄款後就要出席評選會議,如果沒有出席評選會議,事後必須退還賄款給我,我即認為庚○○此種事後退還賄款之方式可行,而答應庚○○確定要支付賄款給評選委員。其後,有關支付賄款之金額及方式,我均交由乙○○出面與庚○○磋商及協調…」(偵卷㈧,第一○九至一一○頁),並有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九時十九分十二秒未○○以其使用之000000000 0號撥打庚○○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之通訊 監察譯文及錄音(偵卷㈧,第四九頁正反面): 洪:我是今天已接觸好幾個!(指接觸名單之專家),你如果有確定,我們要趕快處理。(指交賄款)。 趙:確定啊!確定啊!」 洪:全部確定啊!因為我們今天有聚會啊!我們已經向他們說好了! 趙:我們不是說好有列席才那個嗎?(指有出席評選會議才給錢)! 洪:是要結束才去處理嗎? 趙:對啊!要不然沒有。 洪:喔!是那天到了的時候嗎? 趙:到時我會叫小蘭!先給你! 洪:好!好! 趙:因為有時候說他們都不去!(指不出席評選會) 洪:我知道!但是他們如果給我『那個』(指收錢),應該不敢不去!我再猜!」 趙:我怕他們忙啊! 洪:我叫他。我們請他們一定要到啊!沒到就沒用了! 趙:對!對! 洪:要不然你就要去堵他啊!(指評選會前現場堵人)這樣就比較麻煩,像次次再那邊! 趙:對! 洪:要不然就事先!我們前幾天,就要去跟他講!看他有沒有辦法!有辦法!他們拿了我們的『資料』(指賄款),他就要到!沒有的話,就要還我嗎(指還錢),那個還是小意思! 趙:這個可以啊! 足證上揭證人未○○之證述與事實確實相符,堪以採信。(九)另庚○○向未○○、乙○○要求,必須支付包括庚○○本人等七名「九十七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之評選委員每名賄款五萬元,作為買通的代價,另庚○○要求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工程」之評選委員名單內容也熟識可幫忙遊說運作,加計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之居間買通活動費,二案十萬元,合計賄款四十五萬元;且因庚○○要求乙○○必須於該二案開標前支付四十五萬元賄款,未○○、乙○○為求順利得標,乙○○分別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先支付予庚○○現金五萬元賄款,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再支付庚○○另一筆所剩賄款四十萬元等事實,有證人乙○○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之警詢筆錄:「…未○○遂交代我,要我與庚○○聯絡,談論如何支付庚○○及另六名可配合評選專家學者之賄款,及提醒庚○○在「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開標前,務必與另六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講好,也就是要庚○○幫忙居間買通,支持本公司使用之廠商可以順利以高分得標,避免在開標時評選委員未於當日出席且未支持本公司的情況發生…」(偵卷㈧,第七九頁)及:「…有關「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要求庚○○居間買通另六名配合評選專家學者及支付賄款一事,應是由庚○○主動向未○○提出要求,庚○○要求未○○必須支付每位評選委員新臺幣五萬元作為買通的代價,另庚○○表示,「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設計監造案」、「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設計案」之評選委員他均熟識,他可以幫我們遊說該兩案之評選委員並進行居間買通,但本公司尚需支付每案五萬元的居間買通活動費用,兩案合計十萬元,因當時未○○忙於本公司南部工程相關業務,未○○遂交代我與庚○○針對支付前述賄款、買通及居間之事進行磋商,因庚○○所提出之每位評選委員買通代價過高,過去本公司類似這種情形,通常僅需支付每位評選委員買通費用一至二萬元,不像該兩案需支付如此高的費用,經我與庚○○幾番討價還價,庚○○仍堅持每位評選委員需支付五萬元,他才願意進行買通、居間,後因該兩案開標時間急迫,我怕庚○○臨時變卦不幫忙,只好答應庚○○的要求,並與庚○○約定,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先支付一筆五萬元現金賄款,再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支付庚○○另一筆四十萬元賄款,其中,本公司支付庚○○除外的六名評選委員每位各五萬元,共三十萬元;而庚○○擔任評選委員的代價為五萬元,加上該兩案之遊說、居間費用每案五萬元,共支付庚○○費用十五萬元,前後本公司共支付庚○○四十五萬元…我是分別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臺中市○○路和復興路口之「八五度C咖啡廳」先行交付五萬元現金予庚○○,再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於臺中市○○路家樂福地下停車場交付四十萬元現金予庚○○本人收執。」(偵卷㈧,第七九頁正反面)」及:「…我約庚○○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在臺中市○○路和復興路口之「八五度C咖啡館」見面,商議支付賄款予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的相關事宜,該次見面我向庚○○討價還價,詢問庚○○是否同意將每位評選委員的賄款金額降低,但是庚○○堅持不降,另我本以為九十六、九十七年度兩件寬頻案有關評選委員之居間遊說買通評委的活動費,兩案共計五萬元,但庚○○一再表示一案五萬元,兩案居間買通活動費用共計十萬元,當場庚○○即要求我將四十五萬元一次付清,但當時我並沒有足夠的錢,只好先將五萬元現金賄款交給庚○○本人收執,並約定下次再交付另一筆四十萬元賄款。」(偵卷㈧,第八○頁)」,及「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當日下午,我與庚○○在臺中市○○路和復興路口之「八五度C咖啡館」見面,談論如何支付評選委員賄款並先行給予庚○○五萬元賄款之事後,我隨即打電話給未○○,告訴未○○,我與庚○○見面談論的內容,在對話中,我與未○○有談論到,「他不是說二個五萬、他是說一個五萬喔」、「另外的一個沒有給!我只給一個」等內容,即是表示先前我在臺中市○○路和復興路口之「八五度C咖啡館」與庚○○見面,談論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度豐原市兩寬頻案評選委員的居間活動費用,我原本認為是兩案居間活動費用共計五萬元,但庚○○堅持一案即需支付五萬元,兩案居間活動費用共計十萬元,我因無法說服庚○○降價,身上又沒有這麼多錢,只好先給庚○○一案五萬元的賄款金額,並向庚○○表示以後會再補給他。」(偵卷㈧,第八○頁正反面)」, 並有卷附提示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一時五十分五十三秒庚○○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乙 ○○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之通訊監察譯文( 偵卷㈧,第五三頁): 吳:我請你喝咖啡!你方便嗎? 洪:可以!可以!看你何時來!我都在那邊寫資料!我都在我辦公室! 吳:我去辦公室找你嗎? 洪;你快到了再那個,轉彎那邊有八五度C。 及同日十四時二十六分三十六秒庚○○以其使用之000 0000000號撥打乙○○使用之000000000 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㈧,第五三頁): 洪:喂!你在那裏? 吳:你等我一下!」 並有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零分二秒乙○○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未○○使用之000 0000000號之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㈧,第五三頁 正反面): 吳:他不是說二個五萬喔!他是說一個五萬喔! 趙:什麼一個五萬元! 吳:就說那個「報名」,他自已的部份。 趙:你說沒有那麼多!他是在「花」什麼!我是跟他講說,處理。對啊!他幹嗎! 吳:他說一個。不是二個!他是說一個!他是說這個單位是一個對一個,不是二個對一個! 趙:是喔! 吳:是喔!那我不就是!又多出了!我就不知道你當初怎麼和他講的! 趙:我是和他講!額外再那個!。。對啊,。他在幹嗎?吳:我怎麼知道!他說是你說的! 趙:我是說二個!沒有!我是向他講說全部給他!現在他是說怎樣! 吳:我本來是說沒有喔!但怕他抓狂! 趙:結果!你給他了嗎? 吳:是另外的一個沒有給!(指已給一個案件。)我只給一個。 趙:沒有!你跟他講!不然先弄!到時候缺的部份,如果到時候有的人沒有去!。。 吳:沒有關係,這個我已經講好了!我是先給他一個!另外一個,我是說OK!以後,我再補給你! 趙:對啊!對啊! 吳:我是跟他說,我以為是這樣!現在你說這樣,沒關係,之後我再補給你! 趙:對!對啊! 吳:我怕他「抓狂」,「抓狂」有就完了!不要為難了。趙:以後就不要找他了! 吳:OK! 且核與證人庚○○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十一月間我將前述七名可配合評選的專家學者名單交還予乙○○後,我再與乙○○商議有關支付予專家學者配合評選之代價相關問題,以每名專家學者五萬元計(包括我本人),需三十五萬元,原乙○○願意支付五萬元作為我本人居中運作之酬勞,但我向乙○○額外要求增加支付五萬元,因此我本人的居間運作酬勞共十萬元,經乙○○同意後,乙○○願意支付我四十五萬元的款項,有關付款方式乙○○希望在開標前先支付一半,待得標後再支付另一半款項,我則考慮之前未○○曾持空頭支票向我借款一百萬元,有此不良紀錄,因此我向乙○○要求在開標前一次付清四十五萬元款項。」(偵卷㈦,第一五三頁正反面)」,並經證人庚○○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警詢筆錄針對「(問:據乙○○在本站供稱,乙○○約你庚○○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下午四點半,在臺中市○○路家樂福賣場樓上之技師公會見面,並在地下室停車場交付運作評選委員之賄款四十五萬元,乙○○所說是否實在?)是的,乙○○所說實在。」(偵卷㈦,第一五四頁)」,自堪信為真實。 (十)此外,庚○○所開立之庚○○等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均在該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內之事實,有豐原市公所工務課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00000000 00號內簽公文「九十七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委託設 計案」成立評選小組,暨序號一李木青等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偵卷㈥,第一五五至一六一頁),足證被告未○○確實自寅○○、戊○○處取得一份內容相關之「九十七年度豐原市○○○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三十五名委員建議名單,足證被告庚○○所勾選的專家名單,與未○○從被告戊○○手中抄寫,並嗣後交還被告寅○○收執者,均係相同名單。 (十一)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十五時三十分許,未○○委由被告乙○○赴豐原市公所與寅○○見面,將前述庚○○開立之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七名可配合評選專家學者手抄本名單交予寅○○,寅○○遂依約將「閻嘉義」、「林永裕」、「吳朝景」、「邱華宗」、「庚○○」、「梁東海」及「酉○○」等七人圈選納入七名正取、三名備取之評選名單中,嗣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庚○○等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受豐原市公所人員電詢擔任評選委員之事實,有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之警詢筆錄:「我自庚○○處取得「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及「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各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後,即將該二份底稿交給乙○○,指示乙○○將該二份名單交給寅○○進行運作、遴聘為該二工程之評選委員,其後,乙○○也依我指示,將該二份名單交給寅○○本人運作為前述二案之評選委員」(偵卷㈦,第一九○頁反面),核與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乙○○打給寅○○後,隨即轉告我寅○○正在豐原市公所等我過去和他見面,當時我人在大雅鄉公所洽公,隨即轉往豐原市公所找寅○○,我與寅○○在豐原市公所見面時,我將前述庚○○所開立之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七名可配合評選專家學者名單之手抄本交給寅○○收執,寅○○收下後即知道意思,未進一步交談有關向環保署申請裸露地工程經費補助事宜,我隨即離去,再轉往大雅鄉公所洽公,並準備搭機前往花蓮。」(偵卷㈧,第九五至一○○頁),及「我發現我所熟識的專家庚○○名列在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三十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內,便於離開戊○○住家後通知庚○○,在臺中市○○○路與忠明南路口之大城羊肉爐相約見面,見面時,我將我所抄錄之三十五名專家學者評選建議名單提示給庚○○查看,並請庚○○從中找出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庚○○即從該份名單中勾選出包括其本人共七名的學者專家交給我,另外,我也將該份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監造案之七、八名評委名單提示給庚○○查看,看其中有無庚○○認識之人,庚○○表示認識其中三、四名評選委員,可從旁協助,幫忙遊說支持我公司得標。隔一、二天後,我以手寫方式將庚○○所提列之七名專家學者名單在豐原市公所親交給寅○○。」(偵卷㈧,第九五頁反面),並有卷附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十五時二十五分三十六秒乙○○以其使用之0 000000000號撥打未○○使用之000000 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㈧,第五○頁): 趙:喂! 吳:他在等你喔!(指寅○○) 趙:好!好! 又證人未○○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之警詢筆錄:「我認為「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及「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既已交由戊○○、寅○○處理運作,應該可以順利成為正式的評選委員,所以我認為開標前我無須再次向戊○○及寅○○確認,又我已洽請庚○○居間向所列名單之專家學者進行運作,所以我認為該等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應會依約支持我所使用之鈞達公司順利得標…」(偵卷㈦,第一八七至一九七頁),及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之警詢筆錄:「我與庚○○相約在大城羊肉爐見面時,我有將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之三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九十六年度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之七、八位評選委員名單等二份手抄本名單給庚○○查看,庚○○從該份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之三五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中勾選出包括其本人共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另外庚○○查看九十六年度寬頻工程設計監造案獲圈選之七、八位評選委員名單,其中有三、四名係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成員,有熟識,可幫忙協助遊說,在開標召開評選時,能支持本公司以最高分得標。」(偵卷㈧,第九十七頁反面)」,核與證人庚○○於九八年七月三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十、十一月間(詳細時間無法確定),乙○○前來找我,告訴我其欲得標「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並提示一份內載有約三、四十名之委員建議名單給我查看,並告訴我因為我本人也名列其中,希望我能從中挑選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交給她,她便可依照該名單在豐原市公所內運作,使該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成為正式的評選委員後,再請我出面向該七名專家學者洽商能夠在評選會議時支持,讓鈞達工程公司得標,乙○○並表示願意支付每名專家學者五萬元的代價。我答應後,經我查看該份委員建議名單,我即直接在該份名單中勾選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我所熟識之會員:吳朝景、酉○○、梁東海、林永裕、邱華宗,還有我所熟識之國立中興大學教授閻嘉義,包括我本人等七位名單,再將該份委員建議名單交還給乙○○。」(偵卷㈦,第一五三頁)」及「乙○○所提示給我之委員建議名單,名單內容與所提示之李木清等三五名委員建議名單相同,我並從中勾選出吳朝景、酉○○、梁東海、林永裕、邱華宗,還有我所熟識之國立中興大學教授閻嘉義,包括我本人等七名專家學者。」(偵卷㈦,第一五三頁)」相符,亦核與證人未○○於本院九九年一月十二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你有無把可以配合名單交回去?)證人答:有把名單交給寅○○,是誰交的,以警詢筆錄為主,因為後期我不記得。(檢察官問:這七名委員有無順利成為評選委員?)證人答:有。」等語(本院審理卷㈡,第六七至八五頁)其中證人未○○前後就「何人交付名單返還被告寅○○」雖然有所不一,但就「被告戊○○交付二份名單」、「交代名單不可外流」、「被告趙達健拿到名單後,與被告庚○○討論」、「被告庚○○同意幫忙聯絡認識之評選委員」、「庚○○勾選並答應幫忙遊說評選委員」、「名單後來確實有交還被告寅○○手中」等重要構成要件事實,則清楚證述且前後大致相符,亦可採信。 (十二)惟嗣後未○○、乙○○之鈞達公司未得標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九十七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庚○○未返還賄款之事實,有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十二月間,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設計監造案第一次開標時,因本公司所找之陪標廠商「禾森公司」資格不符,未達三家投標廠商家數而流標。另豐原市九十七年寬頻設計案,經評選後由「亞聯工程顧問公司」得標,本公司並未得標,由於當日評選會議是由庚○○擔任主持人,且評選委員均由庚○○載同前往開標評選會場,應該不會被他人搶標才對,於是我與未○○懷疑庚○○並未出面運作評選委員,且未交付賄款五萬元予每位評選委員,以要求評選委員將本公司評選為最高分。本公司未得標豐原市九十七年寬頻設計案的那天晚上,未○○即指示我前去找庚○○瞭解詳細原因,我便前往庚○○所開設位於臺中市臺中國小對面的「天一補習班」找庚○○,庚○○告訴我,他確實有交付每位評選委員五萬元賄款,並且積極遊說評選委員,評選本公司為最高得分,以順利讓本公司得標,不過由於本公司人員在評選會議上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簡報,致簡報內容不完整,導致所運作之外聘評選委員難以評選本公司為高分,庚○○一再表示本公司未得標是本公司自己造成的,並明白表示其不可能退還任何的賄款,我不得已,只好再拜託庚○○能積極遊說豐原市九十六年度寬頻設計監造案第二次開標之外聘評委,務必讓本公司順利得標,否則本公司將損失慘重。」(偵卷㈤,第一一頁正反面)」。 (十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庚○○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向未○○、乙○○催促支付買通「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之七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每名賄款五萬元,及九十六、九十七年度二寬頻案之居間遊說、買通評委活動費每案五萬元,合計四十五萬元,未○○、乙○○考量事先支付評委賄款,倘評委未依約出席,將遭致重大損失,要求開標後才支付賄款,但庚○○要求事先支付賄款予評委,如未依約出席,再行退款。庚○○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接獲豐原市公所電話詢問擔任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工程設計案之出席意願,庚○○應允出席擔任評選委員,再次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催促儘速買通評選委員之賄款四十五萬元,經乙○○數度與庚○○協商支付賄款方式,希能開標前先支付一半,俟得標後再付另一半,但庚○○仍堅持一次支付四十五萬元賄款,否則難以運作評選委員,支持鈞達公司順利得標。乙○○與未○○為求順利得標只好同意庚○○的要求,分別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庚○○位於臺中路之辦公室旁八五度C咖啡店,先支付九十六年度寬頻案之評委遊說運作費五萬元予庚○○,迄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該工程將進行開標(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前,庚○○堅持要求乙○○須於開標前一次付清四十萬元之賄款,並恫嚇將不願意配合遊說、出面買通已順利入選之評選委員,未○○、乙○○決定付款,由乙○○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下午四點半,在位於臺中市○○路之家樂福賣場樓上之技師公會,與庚○○見面,一次支付賄款四十萬元現金予庚○○。開標前,庚○○僅與評選委員酉○○,相約在酉○○住處附近之文心南五路與文心路口見面,庚○○並向酉○○表明鈞達公司係其朋友,若表現不錯的話,請給予最高分等語,並隨即支付一萬元賄款予酉○○,酉○○亦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於收到一萬元賄款後,表示同意支持鈞達公司,應允出席評選會議,支持未○○之鈞達工程公司最高分得標。另洪建建遊說中興大學教授閻嘉義支持鈞達工程公司最高分得標,但未支付賄款,其餘四名獲圈選成為評選委員之專家學者,並未依約定出面遊說、買通,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進行開標召開評選會議時前述七人名單中,僅有「閻嘉義」、「吳朝景」、「酉○○」及「庚○○」等四人出席擔任評選委員,評選會議公推庚○○擔任主持人,評選過程中因鈞達工程公司人員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簡報,形成簡報內容不完整,僅有庚○○、酉○○及閻嘉義等三人將鈞達工程公司評選為最高分第一名,鈞達公司因得分落後,未取得本件工程承攬權,而由「亞聯工程顧問公司」得標。未○○、乙○○未能順利得標本設計案,無需支付任何工程回扣予戊○○與寅○○等人。 (十四)庚○○收受四十五萬元賄款後,行賄評選委員酉○○一萬元,並要求評選未○○所有之鈞達公司最高分第一名得標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另被告庚○○遊說評選委員閻嘉義評選未○○所有之鈞達公司最高分得標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惟未行賄閻嘉義及其他評選委員;另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出席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工程設計案」評選會議時,被告庚○○依約定將未○○所有之鈞達公司評選為最高分第一名等事實,有庚○○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警詢筆錄:「我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四時許收到乙○○所交付之運作評選委員賄款四十五萬元後,我在開標前曾拜託酉○○,希望他於擔任「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評選委員時,我的友人鈞達工程公司若有機會且表現不錯的話,可否給予最高分得標,經酉○○同意後,我即當場交付現金一萬元予酉○○,另外我也曾找我熟識之中興大學教授閻嘉義,拜託他於擔任「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評選委員時,能夠評選我的友人鈞達工程公司最高分得標,惟閻教授告訴我,評選時視參標公司實力情形再說,因我考量閻嘉義教授為我母校老師,故我未準備任何賄款交付予閻教授。另外吳朝景、林永裕、邱華宗、梁東海等人,我則未曾出面拜託支持鈞達工程公司得標,也未交付任何賄款。」(偵卷㈦,第一五四頁正反面)及「交付一萬元賄款予酉○○之詳情,是我於開標前曾與酉○○相約在其臺中市○○○○路住所附近見面,詢問酉○○是否受通知擔任「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之評選委員,酉○○告訴我確實受通知成為評選委員,我即告訴酉○○,如我的友人鈞達工程公司表現及實力不錯,希望能夠給予高分第一名得標,酉○○告訴我「好的」,我隨即將內裝一萬元現金之信封袋交付給酉○○親收,稍作談話後雙方即離去,我交付內裝一萬元現金之信封袋給酉○○時,並無其他人在場。」(偵卷㈦,第一五四頁反面)及「我於開標後,沒有致送相關賄款予正式參加評選會議之其他評選委員」(偵卷㈦,第一五四頁反面)及「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進行開標召開評選會議時,我有依約定評選乙○○、未○○所有之鈞達工程公司為最高分第一名」(偵卷㈦,第一五四頁反面至一五五頁)」,並有卷附「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委員編號十之臺中縣豐原市公所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評分表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偵卷㈦,第一六六頁),另觀之該份評分表,確實係由被告庚○○所簽名之評分表,足證被告庚○○確實將廠商編號五之鈞達公司評為最高分第一名,亦經被告庚○○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警詢時確認在卷(偵卷㈦,第一五五頁);此外,復有「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評選委員編號八之臺中縣豐原市公所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評分表影本一份(評選委員酉○○簽名,偵卷㈦,第一六七頁)「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評選委員編號七之臺中縣豐原市公所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評分表影本一份(評選委員閻嘉義簽名,偵卷㈦,第一六八頁),足證被告庚○○、酉○○收受未○○之賄款後,確實也依約將未○○、乙○○所有之編號五、鈞達公司評選為最高分第一名,另評選委員閻嘉義亦受庚○○遊說請託將鈞達公司評選為最高分第一名之事實,堪以認定。 (十五)被告酉○○坦承評選會議時將未○○所有之鈞達公司評選為最高分第一名之事實,有被告酉○○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警詢筆錄:「依照所示之「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委員編號八評分表之簽名筆跡,該份評選評分表內容確實是由我本人親自書寫無誤,從該份評分表對照臺中縣豐原公所(資格審查)紀錄表即可知,我本人當時係將廠商編號五之鈞達工程顧問公司評為最高分第一名,第二名係編號二之禾森工程顧問公司,第三名為編號四之亞聯工程顧問公司,第四名為編號三之全勝工程顧問公司,第五名則是編號一的大京工程顧問公司。」(偵卷㈨,第四頁),及於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偵訊時確認在卷(偵卷㈨,第一六頁),並有「豐原市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委託設計案」委員編號八之臺中縣豐原市公所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評分表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偵卷㈦,第一六七頁),另觀之該份評分表,簽署姓名確實為酉○○,足證確係被告酉○○擔任評選委員時,所製作之評分表,依該評分表可知酉○○確實將廠商編號五之鈞達工程公司評為最高分第一名,此亦為被告庚○○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警詢時所確認無訛(偵卷㈦,第一五五頁) 六、就犯罪事實六部分: (一)於九十五年九月間,「嵩豐工程顧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宇○○,與洪威雄合作,以「洪威雄建築師事務所」以名義得標「豐原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暨取得受豐原市公所委託設計、監造身份,得標金額為五十六萬五千元等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我亦與洪威雄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洪威雄)有個案合作關係,即以洪威雄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對外參標,得標後分別負責監造及設計業務…」(他卷㈡,第七三至八四頁),及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復有委託設計、監造決標公告在卷可參(偵卷㈢,第一三至一四頁)。 (二)被告巳○○等人為逼迫宇○○修改納骨櫃體材料及規格,依其等意思設計綁標材料,於營造工程招標時,假借投標廠商名義,以履次提出「異議」或投書檢舉等方法,使該工程招標案撤標而無法順利發包之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本公司所承包設計之納骨櫃工程,已經多次遭到「真心蓮坊公司」等廠商異議而撤銷公告,難以順利完成發包作業,我收到該公文後,即知戊○○、巳○○等人已在豐原市公所內完成運作,豐原市公所才會發文要求本公司必須配合將「真心蓮坊公司」納骨櫃體設計圖說納入本公司之納骨櫃體設計,才可讓工程設計預算書審核通過並順利辦理發包作業,因此,我指示經理林明郎更改所有的設計圖說,按照「真心蓮坊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圖檔進行規劃設計,惟本公司在該櫃體設計圖說內,有加註該設計圖說僅係示意圖,施工櫃體材料尚須經過監造單位及業主豐原市公所審核通過始能進場施工等字樣說明。」(偵卷㈣,第一八五頁反面至一八六頁)」及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前揭陳述實在。」(偵卷㈥,第二四頁),核與證人林明郎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之警詢筆錄:「本公司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函送豐原市公所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第一次修正工程預算書,經豐原市公所審核通過後辦理上網公告招標,惟公告期間「真心蓮坊公司」就五片組裝以焊接方式接合之櫃體在市場上並無廠商生產、製造而提出異議,質疑該修正後之工程預算書材料規範,同樣係為一體成型金屬櫃體量身訂作之材料規格。雖然本公司曾解釋該一體成型之金屬櫃體模具,目前有「高彥科技」、「九楨」及「晟達精密壓鑄」等三家廠商生產製造,但豐原市公所仍再次發函本公司,要求本公司針對廠商所提出之質疑點進行修正,故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真心蓮坊公司異議函影本一份,就是前述真心蓮坊公司所提出之異議函」(偵卷㈣,第七五至八三頁),復有洪威雄建築師事務所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九五雄字第一二一三之一號函文及真心蓮坊公司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異議函文在卷可稽(偵卷㈢,第五三頁,偵卷㈣,第九六頁)。 (三)於九十六年三月間,被告巳○○赴宇○○公司,質疑原設計之一體成型納骨櫃體材料有綁標之嫌,要求配合將其提供之真心蓮坊公司之納骨櫃體設計圖等具有專利材料規格納入規格設計,並要支付被告子○○工程回扣一百萬元,約工程預算金額的百分之十二,否則被告子○○將組成工程查核小組進行專案警詢刁難工程施工及請款之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之警詢筆錄:「約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我以「洪威雄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參標順利得標「豐原市公所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本公司前述標案得標金額為新臺幣五十六萬五千元),該標案屬豐原市公所之公共造產,所需預算經費約九百萬元,全由豐原市公所籌措支出,計畫興建豐原市觀音山公墓納骨(灰)櫃位共約四千五百個(第四層樓),本公司參考同址第三層樓櫃位設計進行本案規劃、設計,大概在九十六年一月間即完成規劃設計圖說,送豐原市公所審核通過,且簽文上網公告發包。惟巳○○、戊○○等人為利用該納骨櫃工程設計案之納骨櫃體材料及規格進行綁標,而於開標時以提出「異議」之方法讓該工程無法發包。九十六年三月間,戊○○、巳○○等人曾至我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五四三號八樓之辦公室找我,質疑我原先設計之一體成型納骨櫃體材料有綁標之嫌,並告訴我為了讓該工程發包後能夠順利審核通過,向豐原市公所的請款作業能免於豐原代表會以組專案警詢方式進行刁難,需支付其老闆(即代表會主席陳鋕鋒)對該工程所要求之工程利潤回扣一百萬元(即該納骨櫃設計案之工程預算金額的百分之十二)」(偵卷㈢,第一至一三頁),及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偵查中就上述證述結證稱:「實在。」(偵卷㈢,第二八至三○頁),並有以下宇○○、戊○○、巳○○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 ⒈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十四時六分五十六秒戊○○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宇○○使用之00000 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㈤,第一一三頁): 林:喂!老魏!你人在何處? 魏:我人在東勢! 林:我跟你說!你有沒有要去豐原? 魏:會啊!我現人在弄車子!我的車子來保養! 林:你八點來我們家好不好! 魏:好啊! 林:上次在講的那個事情,我有向他(巳○○)講了,想要當面向你說! 魏:好! 林:當面說啦! ⒉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十九時二十三分五十七秒戊○○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宇○○使用之000 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㈤,第一一三頁 正反面): 林:老魏!我趕不回去!可否改為九點好不好! 魏:九點來不及!我要回去東勢! 林:要不然八點半啦! 魏:好!好! 林:我現人在東勢! 魏:我就是現人每天都被我父親叫回去東勢住! 林:我趕一下,你先到我家咖啡廳坐一下!我馬上到! 魏:我現人在公司! ⒊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二十時九分四十秒戊○○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巳○○使用之000000 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㈤,第一一三頁反面) : 林:我現人在家裏!你要不要過來! 熊:我現和「清堂」約好了,現在處理立委的事情。 林:那怎麼辦? 熊:我和約八點! 林:在那裏? 熊:在家裏? 林:在你家還是他家? 熊:「清堂」家! 林:你要去他那邊嗎? 熊:對!我等一下我要和「主席」(陳鋕鋒)去!看怎樣再和你聯絡? 林:如早一點結束,再過來(指與宇○○)見面! 熊:好! 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二十時二十七分二十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戊○○使用之0000 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㈤,第一一四頁) : 林:打電話給你,都沒有接! 魏:不好意思!電話放在辦公室沒有注意到!我和工程師在討論一些事情。 林:我很早回來,八點五分就回來,打給你!都沒有接。魏:這樣子喔!我馬上到! ⒌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二十一時十四分五十五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戊○○使用之000 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㈢,第一九頁) : 魏:和男兄。剛剛「洪威雄建築師」也來我們公司,他說沒錯啦,是「阿邦」(巳○○)搞的。 林:我知道。 魏:他也是講一些有的沒有的。意思說「利潤」是我弄的,說如果你們弄不到「利潤」,就要從我這邊逼出來。我說我從哪拿,叫他去問我向誰拿到好處。 林:那沒關係啦,我再跟他講就好了。 魏:真的啊,我說莫名其妙嘛。 林:好啦。 針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宇○○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警詢證稱:「…該通電話是我與戊○○之對話,該「阿邦」之人係指豐原市代表會秘書巳○○,而內容即如我前述,我與洪威雄建築師承攬豐原市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巳○○前來向我及洪威雄建築師所賄百分之十二的工程款後,該百分之十二的工程賄款即為該通聯內容中所指的「利潤」。我因不堪巳○○等人之勒索,即至戊○○住處向他埋怨巳○○等人如果以這種方式向業界索賄,早晚會出事情。事後戊○○向我表示豐原市代表會主席陳鋕鋒想要見我,並約我至東勢鎮代表亥○○住處見面,我隨即開車前往赴約。抵達時,陳鋕鋒、巳○○、戊○○及亥○○均在亥○○住處,陳鋕鋒當場即向我表示,我所承攬有關豐原市公所發包的案件均不願與巳○○等人配合,他社會關係很好,不怕我至檢調單位檢舉,倘若我至檢調單位檢舉,我會死的很難看。陳鋕鋒企圖以前述威嚇的口語來恐嚇我,逼迫我與巳○○等人配合,但我事後亦未交付任何賄款給陳鋕鋒等人,亦不再承攬豐原市公所的相關工程」,及「九十六年三月間,巳○○到我公司向我質疑,詢問我是否有利用豐原市公所「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設施工程設計」案進行綁標並從中獲取利益,遂要我支付一百萬元工程回扣給其老闆(即代表會主席陳鋕鋒),該等對話即是我打電話告訴戊○○,向其質疑巳○○為何會向我提出要索一百萬元回扣之要求」等語(偵卷㈢,第一至一二頁),自堪信為真實。 ⒍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十四時四十分四十一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戊○○000000 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㈢,第一九頁): 魏:和男兄!「這個阿邦」(巳○○)找我有何事?昨天也一直找我。 男:我不知道!你和他(巳○○)見面就好了!我沒有事情!他有向我說,我是說要講你們去講和我沒有何事? 魏:嗯! 男:你說已經按照我們的意思!有檢討過就好!(指照林和男等人之意思進行規劃設計)魏:他自昨天就開始找我了,今天也有找! 男:昨天就找你了! 魏:昨天就開始找你了! 男:你不和他見面嗎? 魏:不是啦!我昨天忙,去南部! 男:你約他到我這邊!也可以啊! 魏:沒有!我要約他到我公司! 男:好!有事情再約我就好了!有事情打電話給我! 魏:好! ⒎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十八時五分二十四秒戊○○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宇○○使用之0000 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㈢,第一九頁反面) : 魏:阿邦(巳○○)說要來找我,我等到五點多怎麼還沒有來!我問是何事? 男:沒來就算了,可能要講那一件事情。我向他講那是不可能的。阿邦早上向我講的,就說你已經「綁好了」(指利用工程設計綁標),說是你綁好了。 魏:這真是亂來,他就硬要…,我就向「阿東」(豐原公所癸○○)說,如果你們要改什麼,用公文來,我沒有什麼意見! 男:什麼東西? 魏:他說要硬增加那些圖!要增加一套「真心蓮坊」的圖,要我設計進去,我說要增加那個可以!你用公文來就可以,我就配合! 男:對!對!叫他們用公文來! 魏:因為沒有公文來,要我負這個責任沒有意義! 男:對!對!這樣有理! 魏:因為那天「阿華」(指豐原市公所秘書寅○○)應有向你報告,因為「阿華」有向「阿東」講,這個工程會上,有爭議的。 男:叫公所發公文給你有理啦! 魏:我說我聽你們公所的事,你們給我公文我就照作! 男:多一樣可以啊!但是多一項也沒有用啊! 魏:我有向「阿東」說,你們怎麼用,我就怎麼配合! 男:問題是他們現在叫你作不合法的,你要幫他作嗎?不合法的不要作。 魏:對!「阿邦」那天一直向我強調。 男:他的意思,好像你已經「綁」(綁標)。 魏:對!他也向我說,我有叫人去標!意思是,叫我「利潤」要拿出來!「阿邦」這樣亂來! (四)另被告巳○○透過張嘉翔,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向證人宇○○邀約,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共同前往東勢鎮代表亥○○住處商談之緣由,據證人宇○○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警詢筆錄:「…被告戊○○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十五時許,在戊○○瑞安街住家與廖學修、巳○○見面後,即由巳○○透過持用手機號碼0000000000之 張嘉翔,約我於隔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到東勢鎮代表亥○○住處與代表會主席陳鋕鋒及巳○○等人見面,進一步脅迫我在前述該兩工程設計過程中配合巳○○之要求進行材料規格綁標,並交付一成工程回扣…因為伊友人張嘉翔長期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與巳○○及陳鋕鋒等人熟識,當時張嘉翔曾耳聞我被陳鋕鋒、巳○○及戊○○等人逼迫、欺負,才向我關心詳細情形為何,並向我建議相關因應對策。可能是張嘉翔曾向巳○○詢問此情,巳○○才會透過張嘉翔約我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點半至東勢鎮代表亥○○住處與陳鋕鋒、巳○○及戊○○等人見面。」(偵卷㈣,第二四至三○頁),並有卷附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十五時九分四十七秒巳○○以000000000 0號撥打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察譯文(偵卷㈣,第三一頁): 熊:打球嗎? 和:沒有! 熊:你人在何處? 和:我人在家!南投那個人(廖學修)還在我這邊! 熊:他人現在在你家嗎? 和:對! 熊:我半小時好不好!! 和:(戊○○問在旁之廖學修:半小時好不好),半小時好! 熊:好! 和:要來就好! 及同日十五時十九分二十七秒張嘉翔以其使用之0000 000000號撥打宇○○使用之0000000000 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㈣,第三一頁正反面):魏:喂! 張:喂!「阿邦」(巳○○)有沒有打電話給你! 魏:還沒有!怎麼了。 張:他有打電話給我!說要你明天下午到「裕銘」(賴裕銘)那邊。如果有打給你,你不要去! 魏:喔! 張:你說你沒有空就好了! 魏:他們現在就是看我和誰比較好,就那個! 張:他們就要求我向你轉達!我就向他說,那就叫小魏,豐原(公所)這邊的(工程)就不要作好了。 魏:我現人在縣政府! 張:我告訴你的,你聽的懂嗎? 魏:我知道!知道! 張:他就向我說,明天「主席」(陳鋕鋒)要去「裕銘」那邊,要我帶你、帶什麼過去,說之前誤會已經不是已經解決掉了,後來又發生了很多的事情,說還要帶一個「戊○○」,我說戊○○,我又不認識,我說「戊○○你怕他嗎?他不是在你的掌握之中?」 魏:對! 張:你聽我說!他都沈默,我向他說沒有那麼多時間去解釋這個!豐原的,我就叫「小魏」不要作了,而已,而且我說我也沒有時間。如果他有打給你,你就說沒有時間。 魏:我就說我人在金門就好了。 張:講這樣子就好了,不要講那麼多了。 針對該通電話,證人宇○○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之警詢筆錄:「該通電話確實是戊○○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打電話給我,要求我於隔日下午兩點半帶我妹妹魏秀錦一起前往東勢鎮代表亥○○住處與子○○、戊○○及巳○○等人見面。」(偵卷㈣,第二五頁)」,上揭證述均經證人宇○○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偵查中結證屬實(偵卷㈥,第四至六頁) (五)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代表會主席子○○、巳○○偕同戊○○,赴東勢鎮民代表亥○○住家見面,當場子○○當場向宇○○恐嚇威逼,要求在「豐原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監造設計案」配合巳○○、戊○○之意思進行設計綁標、洽妥配合材料供應商及投標營造商,負責支付二工程案之百分之十二成工程回扣一百萬元,宇○○因心生恐懼,而答應應允之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偵查中結證稱:「九十六年四、五月間,我因一直不配合戊○○、巳○○要變更設計圖說,所以子○○就透過戊○○、巳○○找我去亥○○家,當時子○○、亥○○、巳○○、戊○○都有在場,子○○告訴我,我現在從事設計行業,有關於豐原市公所的設計案件,為何我都不配合巳○○,並說他是主席,要我跟他們配合,並罵我「幹你娘」、「蓋頭蓋臉」、「眼睛放亮一點」(台語),以他的實力,隨時要將我做掉都可以,並用手指擺槍的姿勢對著我,並同時罵我「幹你娘」,還說九○手槍算什麼,當時他那樣講,我很害怕不敢動,一直跟子○○對不起,我並說會配合,後來子○○、戊○○、巳○○就先走了,亥○○告訴我,子○○這樣,他也看不下去。」(偵卷㈢,第三○至三一頁),及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偵訊中結證稱:「子○○說我所承攬的豐原市公所發包之案件,都未配合他們,當時是指納骨櫃的設計招標案。」(偵卷㈢,第三九至四○頁)」及「因為巳○○之前要我更改設計圖,採真心蓮坊公司的設計圖,這樣子他們才可以找配合的廠商從中拿錢,並要我找承作廠商拿一○○萬元給巳○○,可是我都一直沒有答應。」(偵卷㈢,第四○頁)」及「九十六年四月,子○○在亥○○家 恐嚇我那一次,他是要我在豐原市公所的承攬設計案都要 配合他的秘書巳○○,並沒有特定針對哪個設計案,但在 這次見面前,我只有承攬納骨櫃這個案子,因為他當時恐 嚇我,所以我答應以後會配合」(偵卷㈢,第四一至四二 頁)及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偵訊具結證稱:「九十六年四 月十三日下午二點半,子○○、戊○○及巳○○等人約我 在亥○○住處見面時,主要會談內容確實如我九八年三月 十九日筆錄所述,子○○當面恐嚇我,要我答應配合工程 設計規格綁標及支付一成工程回扣。」(偵卷㈣,第二七 頁正反面)」,並經證人宇○○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偵 查中就上揭證述確認實在。(偵卷㈥,第三至四頁),並 結證稱:「確實有談給一成的工程回扣,且包括我及將來 得標的廠商都要給。l」(偵卷㈥,第一三頁)」;此外 ,就當時在場人,證人宇○○於同日偵查中則結證稱:「 我記得我去時,子○○、巳○○、戊○○、亥○○都已經 在場。」(偵卷㈥,第八頁),故被告子○○等人,以前 揭恐嚇話語對證人宇○○恫稱之事實,堪以認定。 (六)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前某日,巳○○再對宇○○為恐嚇,宇○○乃依巳○○、戊○○之意思修改設計納骨櫃櫃體圖說及同樣按照其等意思配合設計「三陽運動公園委託設計監造案」二期之「植栽」、「地磚石材」等綁標材料,並向洪炳申抱怨乙節,有卷附九十六年五月十日二十時五十三分五十七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 號撥打洪炳申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 錄音及譯文(偵卷㈤,第一二二頁反面至一二三頁反面): 魏:還有一件事,也要快處理,今天「阿邦」(巳○○)也來找我,也帶了亥○○,我們那裡的代表(市民代表),他們那個沒法處理了。 洪:什麼事沒法處理? 魏:二期公園那個啊。(指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 洪:公園? 魏:溜冰場那個啊。 洪:喔。 魏:他(巳○○)現在的意思是說,現在全部要由我去處理,因為有很多事情,我不想在電話中說。他(熊文邦)說要交給賴益明來負責跟我洽商,我有建議,第一,「管理室」和「廁所」要主動拿掉,剩下的怎麼用,阿邦直接洽商,叫亥○○負責,我說我找一個材料廠商,不是承包廠商,可以處理多少算多少,我今天這樣跟他(巳○○)講啊,我說「我沒辦法向你負責,也沒把握,既然這樣,我替你找一個材料商,可以處理多少算多少,你們當面來講」,這樣你了解嗎? 洪:處理多少算多少,都還不知道處理多少,怎麼還要當面和他講? 魏:以後處理多少算多少啦(指交付多少回扣)!意思不能像廖仔!難怪廖仔(廖學修)會跳走不處理了。 洪:對啊,你向他說「年輕仔」聽到都嚇死了,廖仔年輕人傻傻地進去。像我們之前聽到的都跳走了。 魏:我說有多少項東西我可以處理的,處理多少算多少(指交多少回扣),建築物要拿掉。 洪:(建築物)要拿掉,則公所這邊要請他們去講。 魏:我有拿公文給他看,白紙黑字,我叫他自已去講(指向公所講),他說這二天會出面講,我說不然我期限也到了,另外今天又跟我講納骨櫃(指豐原市第一二公墓納骨櫃工程)工程那個,他說要改約什麼的,我說沒關係我是沒意見,但問題是公所那邊要考慮喔,我也坦白講,這個已經這個已經報完工了(指納骨櫃工程已設計完工),再來也上網公告了,看公所怎麼簽,他們敢簽我就沒意見了。 洪:這樣後面還會糾纏不清欸。 魏:哪一個? 洪:他們那邊啊。 魏:不會啊,我跟主席的事情那天都化解掉了啊。 洪:我意思是說這件事啦,到我們接手的話,你看會不會糾纏不清? 魏:不會啦。 洪:好啦,那明天! 魏:好,見面再說。 針對該通電話,證人宇○○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之警詢筆錄:「是的,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洪炳申的通話,主要內容係我告訴洪炳申,巳○○約我見面商談有關運動公園工程設計案配合巳○○等人之意思進行材料綁標、尋找材料供應商及前述納骨櫃工程設計後續之作法。九十六年五月十日中午,巳○○帶亥○○到我公司與我見面,當時,巳○○告訴我,他已請亥○○負責找配合的材料供應商及投標廠商,巳○○要我日後和亥○○合作,在運動公園工程設計中按照巳○○等人的意思,將「管理室」及「廁所」等建築工程拿掉,改設計植栽及石材鋪面的材料,從中牟取工程回扣交給巳○○、戊○○及子○○等人。另外,巳○○要求我主動向豐原市公所提出納骨櫃工程設計案解約,以讓他找配合的工程顧問公司重新設計,以綁標納骨櫃體材料、從中牟利,我則告知本公司已完成納骨櫃工程設計預算書,並報豐原市公所審核、準備發包,如果欲要求本公司該納骨櫃工程設計案解約,必須請豐原市公所發文,只要豐原市公所發文我就沒意見。」(偵卷㈣,第二八頁反面至二九頁),上揭陳述並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偵查中結證實在(偵卷㈥,第一二至一三頁),其中證人宇○○提及「納骨塔工程」及「運動公園工程」,可見,二件工程係以一概括之恐嚇行為進行;再者,由證人宇○○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偵查中結證稱:「被告子○○當時沒有針對特定的工程,但要求我有關於豐原的工程要配合巳○○。」(偵卷㈥,第三至四頁);又豐原市公所、廠商、代表會人員都知道被告巳○○為被告子○○之秘書乙節,業據證人宇○○於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偵查中結證稱:「大家都知道被告巳○○為被告子○○之秘書,因為巳○○有對外這樣說,他也有印名片,且子○○也對外說巳○○是他的秘書。」((偵卷㈥,第一一頁)及:「在豐原地區,巳○○所講的話就是代表子○○說的話,以我個人而言,工程方面都是巳○○代表子○○,因為巳○○跟我談工程的事時,有時會打電話給子○○回報。」(偵卷㈥,第一一頁)」,足證被告子○○雖未針對特定工程具體指明,但已「概括式」地要求證人宇○○凡有關於豐原市之工程,必須要配合巳○○,以常情衡之,被告巳○○並未服公職,亦未有任何權力足資影響工程之進行,反倒被告子○○為豐原市市民代表會主席,相較之下,其影響力顯然高於被告巳○○,而被告子○○既已當面表明要求證人宇○○應配合,就聽聞此等話語之客觀第三人言之,顯然被告巳○○係被告子○○之白手套,至為明確。 (六)九十六年五月間,巳○○再度威逼宇○○,要其主動向豐原市公所提出解約,退出納骨櫃工程設計案,俾其能安排配合之工程顧問公司重新設計,綁標「真心蓮坊公司」專利櫃體材料,從中牟利。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巳○○復約宇○○到其公司附近之咖啡廳見面,要求宇○○須負責支付本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工程案工程回扣,否則將對其本人及家人不利,並揚言「扣掉」(擊斃)宇○○及主席陳鋕鋒等人底下有幾百個小弟可以使喚,讓宇○○無處可逃等語之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之警詢筆錄:「當時我得標承作豐原市公所之納骨櫃工程工程預算書相關櫃體材料規格已送豐原市公所審核、準備發包,無法按照巳○○等人之意思,更改該工程材料為「真心蓮坊」之材料,如前述,巳○○曾要求本公司主動向業主豐原市公所解約,退出該設計案,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當日,巳○○約我到我公司附近的咖啡廳見面,一直要求我一定要負責拿出豐原市公所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工程案預算金額百分之十二的回扣,威脅我若沒拿出來,將對我及家人不利,並要持槍把我「扣掉」,也就是持槍打死我,巳○○還說,主席子○○等人底下有幾百個小弟可以使喚,我跑不掉的,另外,我向洪炳申表示我有錄音報警備案一事,經我回家仔細回想後,是因為我持續受到巳○○等人的恐嚇、脅迫,被要求負責支付納骨櫃工程之一成工程回扣,心理壓力大到無法承受,才會打電話向友人洪炳申表示,當天我與巳○○見面時,我有攜帶錄音筆並全程錄音,而且將該只錄音筆交給豐原分局偵查隊綽號「萬金」之警察朋友,向其舉發巳○○等人的惡行惡狀,主要目的是希望與我友好的洪炳申,可以在豐原市公所方面幫我放風聲,我已將巳○○威脅恐嚇我的內容錄下向警察備案,讓巳○○、戊○○及子○○等人不要再對我及家人進行恐嚇及威脅。」(偵卷㈣,第二九頁反面至三○頁)及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中結證稱:「因為我跟巳○○的住處都在南陽路三○一巷,他是二一弄,我是二四弄,巳○○告訴我,因為我都不配合,主席對我很不滿意,我小孩還那麼小。我住的地方又叫「流氓窟」(台語),也就是這個地方都是出流氓,叫我小孩出入要小心一點,並要我在路上騎車時小心一點,如果有砂石車過來,要我閃邊一點。」(偵卷㈢,第四七至四八頁」,並有卷附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十九時三十五分五十八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與洪 炳申使用之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 (偵卷㈤,第一二四頁反面至一二五頁): 洪:喂! 魏:我剛從警察局出來! 洪:怎麼了! 魏:幹!這個「阿邦」真是爛人,真的是設計我,要向我「扇肚子邊」(指假借名義要錢),幹!我不想和他們有何關連,但是。。,我只好正式去報案! 洪:又怎麼了! 魏:幹!就像你講的,用搶得比較快!不要用「恐嚇」!洪:現在是否是,要你無論如何要想辦法!是不是?(指給予利益) 魏:對啊!我管他的!。。。我。。。我講,搞到最後,我不想和他們用這些,和他們「黑來黑去」,我不是在怕他們,我有個律師同學,向我建議說要怎樣!怎樣!我問會不會有後遺症!他說不會有什麼後遺症,現在六月至九月,因北部發生一些案件,警察對這個最有興趣! 洪:他今天來又講怎樣! 魏:而已人家也講,這幾個人人家也在注意! 洪:我是說,人來是要作什麼,是要講什麼!今天有講什麼嗎? 魏:嗯! 洪:他(巳○○)今天去你那邊有講什麼嗎? 魏:有叫我人出去! 洪:出去講什麼? 魏:就是向我施壓,壓東壓西的! 洪:是在壓什麼! 魏:說你不會怕怎樣!怎樣!我們的形勢作法是要把它敲壞,講那個有的沒有的! 洪:什麼要敲掉! 魏:是要把我「扣掉」(指槍殺),我向阿邦(巳○○)說,我和你有什麼深仇大恨,你不須要這樣! 洪:嗯! 魏:我說實在的,我聽魏秀錦的建議,我有帶錄音機,錄一錄,我就拿去警察局! 洪:嗯! 魏:這群人(巳○○、戊○○)等人,真是垃圾人! 洪:嗯! 魏:我有放錄音帶給他們(指警察)聽,他們說這已造成恐嚇了!我去報案,因為警察我也有熟,我本身又是理事(警友會)。 洪:嗯! 魏:那個組長「萬金」,向我說,你是生意人,不要得罪他人,不只你一人,已經有很多人來投訴「那群人」的事情,就是也有人來報案,向我說該張錄音帶交給他們,他們就有辦法辦了,我就說好啊! 洪:嗯! 魏:這樣對不對!因為別人已經去報案了,需要靠有利證據,剛好我把這張錄音帶交給他! 洪:不是「隆琪」(魏隆琪)本來要去你那邊,為何搞成這樣子! 魏:「隆琪」最後沒有來,。。。都是這個傢伙,這個「智多星」阿邦(巳○○)都是用腦筋的,你了解嗎?洪:嗯!要用就用嗎? 魏:對!對! 洪:小心一點!就好了!出門小心一點就好了! 魏:對!好 就該通電話內容,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之警詢筆錄:「在洪炳申電話中談到有人要把你「扣掉」,那句話是何人講的?)是子○○在亥○○家中講的,且子○○不准我檢舉的動作,如果他們出事,就會把我「碰掉」。」(他卷㈡,第一○三頁)」及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當日,巳○○約我到我公司附近的咖啡廳見面,一直要求我一定要負責拿出豐原市公所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工程案預算金額百分之十二的回扣,威脅我若沒拿出來,將對我及家人不利,並要持槍把我「扣掉」,也就是持槍打死我,巳○○還說,主席子○○等人底下有幾百個小弟可以使喚,我跑不掉的。另外,我向洪炳申表示我有錄音報警備案一事,經我回家仔細回想後,是因為我持續受到巳○○等人的恐嚇、脅迫,被要求負責支付納骨櫃工程之一成工程回扣,心理壓力大到無法承受,才會打電話向友人洪炳申表示,當天我與巳○○見面時,我有攜帶錄音筆並全程錄音,而且將該只錄音筆交給豐原分局偵查隊綽號「萬金」之警察朋友,向其舉發巳○○等人的惡行惡狀,主要目的是希望與我友好的洪炳申,可以在豐原市公所方面幫我放風聲,我已將巳○○威脅恐嚇我的內容錄下向警察備案,讓巳○○、戊○○及子○○等人不要再對我及家人進行恐嚇及威脅。」(偵卷㈣,第二九頁反面至三○頁)」及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之警詢筆錄:「我記得當時我有事先準備錄音筆收錄巳○○向我恐嚇的內容,不過錄音內容品質不佳,當時我曾到豐原分局找綽號「萬金」的警察朋友,欲向他報案舉發該恐嚇內容,但因未見到其人,我便離開分局,未進一步辦理報案手續。如我前述,當天我受到巳○○的恐嚇後,心理壓力很大,而想出一個方法,希望能夠透過經常在豐原市公所承包工程之好友洪炳申向外放風聲,說我已取得巳○○恐嚇內容錄音並已向警方備案。故而,我才會打電話告訴洪炳申我被巳○○恐嚇的事實,以及我已錄音向警察備案等狀況,以保護我和家人日後的安全。」(偵卷㈣,第三○頁正反面)」,並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偵查中結證上揭證述實在(偵卷㈥,第一六頁)及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偵查中結證稱:「巳○○確實告訴我,本件工程,他要百分之十二的回扣,並說主席有很多兄弟,我跑不掉的。」(偵卷㈥,第一五至一六頁)」,至於該回扣,證人宇○○於同日偵查中結證稱:「應該是被告巳○○、子○○他們二人要的,因為巳○○子○○就代表,我也認知是子○○要的,不然巳○○不會說主席有很多兄弟。」(偵卷㈥,第一六頁)並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偵查中結證上揭證述內容實在(偵卷㈥,第一五頁),足證被告子○○、巳○○之恐嚇話語,確實造成證人宇○○心生畏懼乙節,堪以認定。 (七)於九十六年十一月間,被告巳○○、戊○○透過豐原市公所主任秘書寅○○正式發文要求宇○○之公司,將「真心蓮坊公司」納骨櫃櫃體設計圖等專利材料納入工程設計,並由承辦人癸○○簽辦招標之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豐原市公所曾發文指示我,要求本公司變更原先納骨櫃體設計圖,改以「真心蓮坊公司」設計之納骨櫃體進行設計之相關公文。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左右,本公司接獲豐原市公所此張來函,要求參考臺中縣東勢鎮公所發包之納骨櫃採購案之櫃體設計圖進行修改設計,我本人及經理承辦人均不明白豐原市公所來此函之意思,我即持該公文向豐原市公所承辦人員癸○○詢問,瞭解公文內所指應參考修改之櫃體設計圖究竟為何,癸○○即拿給我二張櫃體設計圖,並示意我按照該設計圖進行修改即可,癸○○並表示亦可找東勢鎮公所洽詢相關設計圖等事宜。經我將該二張櫃體設計圖交給經理林明郎參考後,林明郎遂發現該二張設計圖即是「真心蓮坊公司」納骨櫃體設計圖,故我即知巳○○及戊○○等人,確實已向豐原市公所方面人員進行運作,豐原市公所才會發公文明文指示本公司,要求必須按照「真心蓮坊公司」之納骨櫃體設計圖進行修正、設計。」(偵卷㈣,第一八五頁反面)」及「本公司所承包設計之納骨櫃工程,已經多次遭到「真心蓮坊公司」等廠商異議而撤銷公告,難以順利完成發包作業,我收到該公文後,即知戊○○、巳○○等人已在豐原市公所內完成運作,豐原市公所才會發文要求本公司必須配合將「真心蓮坊公司」納骨櫃體設計圖說納入本公司之納骨櫃體設計,才可讓工程設計預算書審核通過並順利辦理發包作業,因此,我指示經理林明郎更改所有的設計圖說,按照「真心蓮坊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圖檔進行規劃設計,惟本公司在該櫃體設計圖說內,有加註該設計圖說僅係示意圖,施工櫃體材料尚須經過監造單位及業主豐原市公所審核通過始能進場施工等字樣說明。」(偵卷㈣,第一八五頁反面至一八六頁)」,並有卷附臺中縣豐原市公所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豐市工字第○九六○○三一六○五號函、工程預算書-單排式、雙排式納骨櫃體設計圖在卷可參(偵卷㈢,第五八、六二至七四頁),其中前揭函說明三載明:「說明三,「本案工程經多次招標皆有廠商對設計提出異議,經查臺中縣東勢鎮公所近期曾辦理納骨櫃工程並完成招標,建議貴事務所參酌該公所之相關設計案,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函送修正後預算書及設計圖三份至本所審查」,核與證人林明郎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三、四月間,老闆宇○○曾向我抱怨有人(宇○○只告訴我「那群人」)要求他必須將真心蓮坊公司納骨櫃體設計圖納入本公司之工程預算書中,不過宇○○告訴我,如要本公司變更設計納骨櫃體,則請豐原市公所來文告知。另外,當時宇○○也告訴我,「那群人」要求本公司要和豐原市公所解約納骨櫃工程設計案,老闆宇○○同樣對我表示,如要本公司與豐原市公所解約就請豐原市公所發文告知…」(偵卷㈣,第七五至八三頁),及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偵訊具結時亦為相同之證述(偵卷㈣,第一二五頁)。此外,復有前開魏盛盛與戊○○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二十一時十四分五十五秒、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十四時四十分四十一秒、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十八時五分二十四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偵卷㈤,第一九頁正反面),而被告寅○○倘無犯意聯絡,其何以以其名義發文告知,足證被告寅○○參其其中,至為灼然。 (八)而「真心蓮坊公司」納骨櫃體設計圖中,櫃體組裝之接頭所用五金配件均為專利品乙節,亦經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警詢筆錄證述綦詳(偵卷㈣,第一八六頁),至於其配件均為專利品,證人宇○○是否曾向豐原市公所反映乙節,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本公司收到該公文且確認該設計為真心蓮坊公司之納骨櫃體後,即知該公文應是戊○○、巳○○等人在豐原市公所內運作之結果,又當時戊○○及巳○○曾再次找我洽商,要我找好配合的投標營造廠商,並從中牟取工程回扣一百萬元交付給他們,我即知道,向豐原市公所反映專利問題並沒有任何實際效用,為了趕快完成發包結案,我只好配合將本公司承包之設計按照「真心蓮坊公司」之納骨櫃體進行修改,並打算於該案發包時遇廠商提出涉及專利之質疑時,才主動說明該設計涉及專利問題等情。」(偵卷㈣,第一八六頁正反面)」,顯然該專利品之採用,即係被告戊○○、巳○○等人,欲以此作為綁標,再據中牟取一百萬元之回扣無訛。至於被告戊○○、巳○○並未任公職,而上揭函文之發送,又係由豐原市公所所發,再佐以被告戊○○、寅○○之關係,足證被告寅○○知之甚詳,難以其未出面,即可諉為不知。 (九)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開標時,豐原市公所主辦人員並未因此而撤標,開標結果因台久營造公司標價過高,而由「山石營造有限公司」以低價六百十九萬五千元得標等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之警詢筆錄:「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該工程案開標期間,巳○○亦找某營造公司(公司名稱不清楚)前來投標,不過該公司亦未得標而是由山石營造公司以更低價得標。」(他卷㈡,第七八至九七頁)」 七、就犯罪事實七部分: (一)被告宇○○與王泊聰合作以「振揚工程顧問公司」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以該名義得標「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監造設計案」暨取得受豐原市公所委託、監造該工程身份之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筆錄:「我所開設之嵩盛工程顧問公司停業後,我即與振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泊聰合作,我以「振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名義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參加臺中縣豐原市公所「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及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案」招標,「振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分別以新臺幣四十二萬一千三百四十三元及七十七萬三千元得標,該二工程由我及「振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王泊聰及其技師、員工依專業分工完成設計及監造工作,該二工程我與王泊聰議定各分工程款之百分之五十,即各分得二十一萬餘及三十八萬餘元。前述二工程招標訊息,我係自網路上得知,並由我填寫標單內容、遞送標單及參加開標,該二工程參標之廠商有多家,但詳細數目我記不得了。」(他卷㈡,第七五頁)」及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偵訊具結時亦為目同之證述(他卷㈡,第九七至一○三頁)。 (二)九十六年三月間,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子○○、秘書巳○○及戊○○等人,便以相同手法,要求宇○○依照巳○○、戊○○之意思在該設計案中,加入植栽、地磚石材鋪面等具有價格操作空間之材料進行綁標,得以牟取總工程預算款一千三百萬元之百分之十二工程回扣約一百五十六萬元之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之警詢筆錄:「我於承攬豐原市公所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案期間,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決標後約兩星期(約於九十六年三月底),被告巳○○至我臺中縣豐原市○○路五四三號八樓辦公室找我,要我在該案內舖面地磚及植栽部分配合其合作特定廠商規格,並刪除該案內照明及廁所工程…。」(他卷㈡,第七三至八四頁),及同日之偵查中結證稱:「是得標後一、二星期巳○○去豐原市○○路我嵩豐公司找我,巳○○跟我要我配合設計材料,要依他指示的材料設計,是鋪面地磚及植栽部分,要刪掉廁所及照明部分,把省下的錢拿來作他指定的材料上。」(他卷㈡,第九九頁)」,及「…巳○○來找我時的態度,是笑笑要我配合,但語氣帶威脅的口吻,他第一次就說如果不配合就別想來豐原公所標設計案。」(他卷㈡,第九九頁)」及「二期監造案,被告巳○○有恐嚇我的意思,但我沒有屈服。」(他卷㈡,第一○○頁)」,及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警詢證稱:「約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我以「振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名義,參與豐原市公所「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投標並順利得標後,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子○○、秘書巳○○及戊○○等人,便以相同手法,向我要求在該設計案中,加入植栽、石材鋪面等具有價格操作空間之材料進行綁標,讓他們得以牟取總工程款約百分之十二(約一百三十至一百五十萬元)的工程回扣。該工程是臺中縣政府委託豐原市公所代辦之興建工程,工程預算金額約一千二百萬元。」(偵卷㈢,第七至八頁),及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偵查中就上揭證述結證實在(偵卷㈥,第一八頁),並有卷附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二十一時十四分五十五秒,被告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 00號撥打戊○○使用之0000000000之通訊監 察譯文(偵卷㈢,第一九頁): 魏:和男兄。剛剛「洪威雄建築師」也來我們公司,他說沒錯啦,是「阿邦」(巳○○)搞的。 林:我知道。 魏:他也是講一些有的沒有的。意思說「利潤」是我弄的,說如果你們弄不到「利潤」,就要從我這邊逼出來。我說我從哪拿,叫他去問我向誰拿到好處。 林:那沒關係啦,我再跟他講就好了。 魏:真的啊,我說莫名其妙嘛。 林:好啦。 針對該通電話內容中,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之警詢筆錄:「其中該「阿邦」之人係指被告巳○○,內容是我與洪威雄建築師承攬豐原市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巳○○前來向我及洪威雄建築師所賄百分之十二的工程款後,該百分之十二的工程賄款即為該通聯內容中所指的「利潤」。我因不堪巳○○等人之勒索,即至戊○○住處向他埋怨巳○○等人如果以這種方式向業界索賄,早晚會出事情。」(他卷㈡,第七九至八○頁)及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中結證稱:「電話中之「他」是指巳○○,在這通電話之前,也就是九六年三月間,巳○○到我公司向我質疑,詢問我是否有利用豐原市公所「第十二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設施工程設計」案進行綁標,並從中獲取利益,遂要我支付一百萬元工程回扣給其老闆(即代表會主席子○○),該等對話即是我打電話告訴戊○○,向其質疑巳○○為何會向我提出要索一百萬元回扣之要求。」(偵卷㈢,第三七至三八頁),此外,並有卷附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十四時四十分四十一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 號撥打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 譯文(偵卷㈢,第一九頁): 魏:和男兄!「這個阿邦」(巳○○)找我有何事?昨天也一直找我。 男:我不知道!你和他(巳○○)見面就好了!我沒有事情!他有向我說,我是說要講你們去講和我沒有何事? 魏:嗯! 男:你說已經按照我們的意思!有檢討過就好!(指照戊○○等人之意思進行規劃設計) 該通電話中,被告戊○○向被告宇○○表示「你說那是我們的意思!有檢討過就好!」之意義,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證稱:「係我與戊○○的對話,巳○○要我在豐原市公所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案之設計內容中配合在舖面地磚等規格綁標,且一直找我配合,因此我向戊○○講過,因此戊○○要我向巳○○表示,業主豐原市公所有檢討過,不可能配合在舖面地磚等規格綁標,不可能刪除照明及廁所工程。」等語(他卷㈡,第八一頁),再輔以工程預算公告登載一千三百萬元等情,足證被告戊○○、巳○○要求宇○○配合在「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建造設計案」進行材料規格綁標,戊○○、巳○○自行覓妥大田園藝公司、喬崧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學修擔任「植栽」等材料供應商及配合投標營造商,進而從中牟取工程回扣之事實。 (三)另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之警詢筆錄:「我於承攬豐原市公所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案期間,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決標後約兩星期(約於九十六年三月底),豐原市代表會秘書巳○○至我臺中縣豐原市○○路五四三號八樓辦公室找我,要我在該案內舖面地磚及植栽部分配合其合作特定廠商規格,並刪除該案內照明及廁所工程,我以該工程經費來源為臺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要求照明及廁所工程均需規劃設計;並以豐原市公所要求「舖面地磚」需配合該案第一期工程之材料以求美觀,及因經費不足因素,植栽之樹種要規劃通俗、低廉之樹種等理由推辭,巳○○等人因之知難而退。前述巳○○因該委託設計監造案要求配合綁標乙事計至我辦公室三次,每次均恐嚇我表示,若不配合綁標,渠將利用豐原市代表會影響力讓我及我合作廠商標不到豐原市公所所屬之設計監造案;其中一次,巳○○帶三名小弟強要我至戊○○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街七號住家洽談前述要求配合綁標事宜,我因畏懼巳○○具黑道背景,及三名小弟恐嚇要求配合巳○○至戊○○住家之脅迫下,我因此與巳○○至戊○○家洽談前述要求配合綁標事宜,我一直不願配合,巳○○不願讓我離去,後來在戊○○居間協調,並詢問我配合綁標之難處,最後在戊○○協調下,巳○○才讓我離去,最後巳○○等人知難而退,不再恐嚇要求我置入渠等要求之綁標規格,我亦依臺中縣政府及豐原市公所之規定就該案進行設計監造,並依前述規定發包施工,該工程並於九十七年十二月間驗收完工。另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一期委託設計監造案沒有遭恐嚇置入綁標之規格於前述委託設計監造案內之情形。」(他卷㈡,第七七至七八頁)」 (四)此外,並有九十六年四月三日十時五十分三十一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戊○○使用之0 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他卷㈡,第九三 至九四頁): 魏:你們裏面有些東西!我也和「廖仔」講!(指材料綁規格) 和:喔! 魏:他們裏面自己審查意見!…根本是…,我盡量用「廖仔」(指施工材料)我大體上都照你的意思!這樣用。 和:那磁磚呢? 魏:我用的磁磚,不可能全部用。 該通話內容,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警詢證稱:「該通通聯即為我與戊○○的對話,如我前述,我於承攬豐原市公所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案期間,巳○○曾要求我置入特殊的植栽及地磚規格,植栽部分我未採用巳○○要求的臺灣原生種的肉桂植栽(其所欲綁標的園藝公司不清楚)而係參考「廖仔」(即廖學修)所推薦的一般樹種,但後來得標的營造公司亦並未向廖學修購買其所推薦的樹種;而地磚的部份,我則以不可能全部用巳○○所要求的規格等語來敷衍他,但事實上我在設計實仍依業主豐原市公所設計說明會所規範的要求,未採用巳○○所要求的地磚規格。」(他卷㈡,第八二至八三頁) (五)此外,並有九六年四月十三日十四時七分五十四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林明郎0000 000000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㈣,第三三 頁): 魏:「公園」(指運動公園設計案),那個案,現在就是那個「主席」(豐原市代表會主席)約我,約我二點半在東勢見面! 林:是豐原!這個就對了! 魏:我向他們說,我答應他們照他們的意思!(指按他們意思設計)會不會准,我不是我們的權力! 林:對! 魏:我說這樣就好了!就是說我們按照他們的意思去設計了! 林:嗯! 魏:你找人來配合!我配合你們! 該通電話之內容,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之警詢筆錄:「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本公司(嵩豐公司)經理林明郎之通話,該等對話的主要意思是,我告訴經理林明郎針對豐原市公所發包之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設計案(第二期),豐原市公所代表會主席子○○邀約我當日兩點半在東勢鎮代表亥○○住處見面商談,我方採取的作為即是答應依據子○○、巳○○及戊○○等人之意思進行規劃、設計,利用材料進行綁標,但事後業主豐原市公所是否同意不是我公司的權力;另外,巳○○等人必須自行覓妥配合材料供應廠商,本公司即配合設計。」(偵卷㈣,第二六頁反面),足證被告子○○、巳○○、戊○○等人,均知之甚詳且參與其中。 (六)由於宇○○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在亥○○住所遭主席子○○威逼恐嚇,而心生畏懼,故同意配合巳○○、戊○○之指示設計「三陽運動公園委託設計監造案」二期之「植栽」、「地磚石材」等綁標材料之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偵查中結證稱:「因為九十六年四月間,子○○在亥○○家恐嚇我,所以後來戊○○、巳○○常會來找我,說公所的設計案,他們有一個行規,戊○○是說要給代表會一個交代,巳○○則說要跟他們老闆交代,也就是每個設計案要給百分之十五的設計費,我因害怕子○○才答應。」(偵卷㈢,第三二至三三頁)」及「(問:所有的設計案既然都是豐原市公所發包,相關的監工、驗收、付款也是豐原市公所處理,為何要給代表會百分之十五的回扣,子○○有何如此實力可以亂搞?)因為子○○是代表會主席,他可以以他實力施壓公所,且市長曾經嘗試與子○○對抗,但實力不如他,所以慢慢的公所就有被架空的感覺,要配合代表會。」(偵卷㈢,第三三頁)」及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中結證稱:「(戊○○跟你要求這百分之十五的回扣,是在子○○於九十六年四月間恐嚇你之前或之後所說?)之後,且因為子○○之前有恐嚇過我,我才會答應他。」(偵卷㈢,第四二頁)」 (七)由於宇○○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在亥○○住所遭主席子○○威逼恐嚇,而心生畏懼,故同意配合巳○○、戊○○之指示設計「三陽運動公園委託設計監造案」二期之「植栽」、「地磚石材」等綁標材料,惟宇○○不甘子○○、巳○○、戊○○隱身幕後坐享回扣利益,卻須由其擔負全部責任,乃以無法找到適合之材料供應商及營造商配合投標為由,請戊○○、巳○○等人自行覓妥配合之材料供應商及投標廠商,戊○○、巳○○乃另安排大田園藝公司、喬崧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學修擔任「植栽」等材料供應商及配合投標營造商;廖學修曾多次與宇○○、經理林明郎研商「植栽」、「地磚石材鋪面」等材料綁標規格,惟因認為須負責支付工程回扣予戊○○、巳○○等人,責任過重,乃於同年四月底,向戊○○表明不願參與投標之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警詢證稱:「戊○○、巳○○尋覓之植栽供應商及營造配合廠商廖學修與我幾經協商後,評估認為該工程土木工程部分較多,植栽部分過少,僅約一百萬元左右,且必須支付工程回扣給戊○○、巳○○等人,責任過重、無工程利潤,遂表示不願參與合作。該兩通電話是我依照戊○○之指示,與廖學修進一步商談,我在電話中也將我被迫配合戊○○等人要求的難處告訴廖學修,而廖學修也明白告知我,他不願參與配合的原因。」(偵卷㈢,第八頁正反面)」,並有下列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 ⒈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十七時十三分二十五秒宇○○以其 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廖學修使用之00 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㈢,第二一 頁正反面): 廖:喂! 魏:阿修!我小魏!你也有那個「和男」(戊○○)兄 講嗎?對不對! 廖:對! 魏:我有向他說,樹木也不是多少(錢),當然人家不 可能去那個(指配合)。 廖:我是有向他們說(戊○○),我們不要去處理!都 給你們自行去處理。 魏:現在搞一搞,郤那個…,我有向他們講,我沒辦法 處理,但我還是會和他們配合。(指配合戊○○之 要求) 廖:嗯! 魏:他們弄來弄去,我有向他們講,我工程不趕快送出 去不行! 廖:嗯!我是因為我這邊的(工程)作一作,可能我就 要出國了,我想統一由你處理,比較不會有那個。 (指出其他問題)。 魏:我也跟他們講,從頭到尾,我都有和他們(指和男 )配合(圍標),且最開始,我就挑明這種事情, 我沒有辦法自已處理。第二點,這是公開的東西( 公開上網),沒有一定穩的! 廖:我這講整個由你們處理,你們要換掉也沒有關係! 魏:這個我知道!問題是現搞成這樣,他們也沒有辦法 處理!又要推來給我自已處理,我也跟他們講,我 找不到人(指找不到廠商)。 廖:不會吧!難道你沒有原本和你配合的人。 魏:有啊! 廖:我等一下才撥給你好嗎! ⒉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十七時十七分五十二秒廖學修以其 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宇○○使用之00 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㈢,第二一 頁反面至二二頁): 廖:喂。 魏:小魏喔。 廖:欸,廖哥。 魏:歹勢,剛剛有人在這講事情。 魏:沒有啦,那個我也有替他們找啦,結果有些事情,我也跟和男說「儘量不要讓我擔這個責任,讓你們自已處理」,現在搞一搞又賴到我這來,我也跟他講,我可以替他找,但問題是現在人家不願意配合。 廖:不是啊,你那整個東西可以用那個,沒關係啊。 魏:我知我知,我說向他說!「和男兄你兒子自已也是建築師,我找我這邊的材料商,他們都說沒有意願,現在的時機也沒辦法綁死死的(指材料綁標),這種事是沒法控制的,遇到白目的隨便標,標到了他們也很難處理,這樣我也沒辦法」,我才叫他們自已再找,找到今天也還沒動靜,我和那個秘書(指巳○○聯絡),我向他說讓你們等這麼多天了,我這也有期限壓力。 廖:我現在這裡剛好也在忙,這(指園藝)只是小部分而已,大部分是土木的。 魏:對啊,我也向他們建議,我說經費又不夠,是不將建築物的部分拿掉,等我們這件標了一定有結餘款嘛,剩多少再拿來請建築師來做廁所和管理室,我也這樣跟他建議啊,我說這牽涉到申請建照等,有時間壓力,也屬建築師的業務,我這樣建議也是公道啊,錢也沒加,要弄那麼多東西,我也沒能力變啦,他們公所也白紙黑字公文來啊,什麼什麼都要做,我說他們自已要去疏通嘛,多少錢做多少事嘛,不然到時工程會標不出去。 廖:因為這大部分都是土木建築的工作,跟我比較無關(園藝),所以我才想整個你們去用就好,因為土木建築我算外行,之前我就講過整個由你們去用就好了,我就不要介入。 魏:你講這個也公道啊,我也跟和男講,我說「阿修講的也公道啊」,當初在他(戊○○)家時我也說他怎麼交待我怎麼做,我完全配合! 廖:因為我的東西在裡面算少啦,大部分都是建築土木的工作,這我算外行。 魏:好啦,沒關係,我有電話,我接一下。 廖:沒關係,就這樣也可以。 魏:好。 證人宇○○亦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中結證稱:「戊○○、巳○○尋覓之植栽供應商及營造配合廠商廖學修與我幾經協商後,評估認為該工程土木工程部分較多,植栽部分過少,僅約一百萬元左右,且必須支付工程回扣給戊○○、巳○○等人,責任過重、無工程利潤,遂表示不願參與合作。該兩通電話是我依照戊○○之指示,與廖學修進一步商談,我在電話中也將我被迫配合戊○○等人要求的難處告訴廖學修,而廖學修也明白告知我,他不願參與配合的原因。」(偵卷㈢,第四七頁)」,足以印證被告戊○○、巳○○確實向被告宇○○多次要求回扣。 又被告子○○亦參與其中,業據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中結證稱:「因為當時我納骨櫃的設計案沒有配合綁標,三陽重劃區第一期的工程案也沒有給百分之十五的回扣,巳○○就約我在我公司附近的真鍋咖啡廳見面,說如果我在豐原市公所的案件都不配合的話,公所的案子我都不用拿了,主席子○○已經對我很不滿意。」(偵卷㈢,第四七頁)」,足證被告子○○確實知情。 (八)又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巳○○再次去電逼迫宇○○時,宇○○轉向戊○○訴苦,其無法找到特殊規格綁標材料之配合廠商,亦無力負責支付工程回扣事宜,戊○○告以其無法作主,須由宇○○親自向代表會主席陳鋒報告說明無法尋找綁標材料之配合廠商及負責支付工程回扣理由等事實,有以下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 ⒈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十一時十四分四十八秒巳○○以000 0000000號撥打宇○○0000000000號之 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㈤,第一六二頁正反面): 邦:小魏!我阿邦!你人呢? 魏:嗯! 邦:你人在那裏? 魏:我人在公司! 邦:「富春國小」有一間咖啡廳,你知道嗎? 魏:「富春國小」? 邦:富春國小。像日本的那個! 魏:在側門嗎? 邦:在電信局旁!差不多十二點,我們過去那邊!好不好! 魏:好!好! 邦:我有些事情向你請教。 魏:好! ⒉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十一時二十二分四十三秒戊○○以其使用之 0000000000號撥打宇○○使用之000000 0000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㈤,第一六二頁 反面): 魏:喂!你好! 和:你是誰!是小魏嗎? 魏:我是想說今天… 和:你今天十二點半來找我! 魏:十二點半喔!可不可以慢一點!一點好不好! 和:好! 魏:好我去你家! 而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魏盛於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五月初,當時巳○○一直逼迫我必須尋找有關運動公園二期工程特殊材料規格之配合廠商,以及必須負責支付該工程之一成工程回扣,約一百三十萬元給巳○○、戊○○及子○○等人,我接到巳○○邀約見面之電話後,表面上同意要與他見面,但實際上我並不願意單獨與巳○○見面,我便轉而聯絡比較好溝通的戊○○,並相約於當日下午十三時到戊○○住所與他見面。」(偵卷㈣,第一八一頁正反面); ⒊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十五時五十二分五秒子○○以0000 000000號撥打戊○○使用之0000000000 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㈤,第一六三頁): 誌:你有打我行動電話? 和:我那有打你電話。你是誰? 誌:我是「志強」! 和:喔!我有打! 誌:我剛才… 和:主席!小魏(宇○○)要去找你! 誌:誰? 和:小魏! 誌:找我幹什麼? 和:有事情要向你報告! 誌:好!他說何時要過去? 和:五點! 誌:好!好!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十三時許,我依約赴戊○○住所與戊○○見面,並當面向戊○○表示,對於負責運動公園二期工程一成工程回扣之事宜,我實在無能為力,也無法找到特殊規格綁標材料之配合廠商,戊○○回答我,此事他沒辦法作主,必須由我當面向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子○○親自說明溝通,因此,戊○○才會聯繫子○○,告知他我想要與其見面,向他報告我無法尋找綁標材料之配合廠商並負責支付一成工程回扣之事宜。該通電話中,戊○○告知子○○是我本人主動要求與他見面洽談等內容並不實在,實際上,那只是戊○○假借我主動要求見面的名義邀約子○○談事情,藉以推託拒絕接受我無法找到配合廠商及不願支付一成工程回扣之理由。」(偵卷㈣,第一八一頁反面),並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偵查中就上揭內容結證稱實在(偵卷㈥,第一六至一八頁), 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十六時五十四分五十一秒子○○以00 00000000號撥打巳○○使用之00000000 00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㈤,第一六三頁正反 面): 誌:邦兄!「和男」(戊○○)怎麼打給我。 邦:「和男」怎麼呢! 誌:有打電話給我!說有「一個朋友」要來找我!我看要你來! 邦:…要在那裏? 誌:在代表會!我是不太適合和他講什麼? 邦:我也不要和他講!…今天我就…。好!那我先過去好了! 誌:好!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我認為戊○○建議我親自向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子○○報告我無法找到配合綁標的材料廠商及負責支付一成工程回扣之事,只是藉以推託拒絕接受我無法找到配合廠商及不願支付一成工程回扣之理由,況且我實不願意再次面對子○○等人,因此,我實際上並未依戊○○之要求於當日下午十七時前往豐原市代表會與巳○○、陳鋕鋒等人見面。」(偵卷㈣,第一八二頁),遍觀上揭通話內容,顯然被告巳○○、戊○○、子○○對於向證人宇○○綁標乙事,知之甚詳。 (九)另被告巳○○、戊○○等人轉洽東勢鎮民代表亥○○,出面找配合之材料、營造廠商,亥○○和宇○○詳談後,亦認須支付工程回扣並無利潤空間而拒絕參加,有: ⒈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十時二十分四十六秒張嘉翔以其使用 之0000000000號撥打宇○○使用之00000 00000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㈤,第九○頁 正反面): 張:找我何事? 魏:老大!「亥○○」行動電話幾號? 張:怎麼!你找他嗎? 魏:昨天「阿邦」帶他來我們公司!我講情形給你聽! 張:嗯! 魏:那一件,阿邦和和男他們自行找人來,要我和他配合 ,你知道就是那一件「二期的公園」,結果那個他們 找的廠商喊「趴」(指退出),我告訴他們這個不是 我們的問題。 張:嗯! 魏:他們帶「裕銘」過來,我問他(阿邦)這個問題怎麼 解決,他(阿邦)卻當面向「裕銘」說,這件事情要 叫裕銘當面和我下去配合、處理。我說好!你怎麼交 待,我怎麼配合,只要替你們完成就好了! 張:嗯! 魏:結果裕銘叫我自已去找這些東西,來用一用,再找他 配合。(指找好特定材料廠商)。我現在要向裕銘說 ,我昨天找了一整天,找不到廠商要配合,我叫裕銘 自已去找! 張:這樣就好了!推給他就好了! 魏:對!我不知道裕銘的行動電話! 張:我看一下,你再打給我!在我的手機裏!你就不要理 他,叫他們自已去找就好了。 魏:對!我不要擔這個責任。」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其中「魏:那一件,阿邦和和男他們 自行找人來,要我和他配合,你知道就是那一件『二期的 公園』,結果那個他們找的廠商喊『趴』(指退出),我 告訴他們這個不是我們的問題。魏:他們帶『裕銘』過來 ,我問他(阿邦)這個問題怎麼解決,他(阿邦)卻當面 向『裕銘』說,這件事情要叫裕銘當面和我下去配合、處 理。我說好!你怎麼交待,我怎麼配合,只要替你們完成 就好了!」部分,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 證稱:「約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巳○○帶亥○○到我公 司與我見面,當時,巳○○告訴我,他已委請亥○○負責 找運動公園二期工程設計之綁標材料之配合供應商及投標 廠商,並要我日後和亥○○配合,將「管理室」及「廁所 」等建築工程拿掉,擴大植栽及石材鋪面等材料設計面積 ,從中牟取一成的工程回扣約一百三十萬元,交給巳○○ 、戊○○及子○○等人。我於隔日欲打電話給亥○○,便 向共同友人張嘉翔詢問亥○○的電話號碼,同時告訴張嘉 翔有關巳○○等人目前已轉向找亥○○出面尋找配合綁標 之材料廠商,並由亥○○負責支付一成之工程回扣,因亥 ○○曾要求我協助尋找石材鋪面等配合材料廠商,但我找 不到配合的材料廠商,才想打電話告訴亥○○此情。」( 偵卷㈣,第一八二頁正反面) ⒉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十時二十九分十五秒宇○○以其使用 之0000000000號撥打亥○○使用之00000 00000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㈤,第九○頁 反面): 魏:裕銘!沒有空喔?我打電話至你家,你沒在家。 賴:沒有啦!閒著沒事剛來農會這裡坐,怎樣? 魏:我跟你講一件事,那個阿邦講的那件事,在電話中講 沒關係吧,我找不到那些朋友一起來喝茶。這又很緊 急,朋友又找不到,是不是你那邊可以幫…. 賴:不要緊,我瞭解,這一、二天我會跟他見面講清楚, 我再找你,好不好? 魏:因為一開始也是要介紹朋友…。 賴:我知道,我知道,我會跟你聯絡。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其中「魏:我跟你講一件事,那個阿 邦講的那件事,在電話中講沒關係吧,我找不到『那些朋 友』一起來『喝茶』。這又很緊急,朋友又找不到,是不 是你那邊可以幫…賴:不要緊,我瞭解,這一、二天我會 跟他見面講清楚,我再找你,好不好?」之部分,證人宇 ○○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該通對話確實是 我與亥○○的對話。我自張嘉翔處取得亥○○電話號碼後 ,便打此通電話給亥○○並對他表示「我找不到那些朋友 一起來喝茶」,即是以此暗語告訴亥○○,我找不到石材 等材料配合廠商,亥○○則告訴我會在一、兩天內,找巳 ○○見面講清楚我前述找不到配合之材料廠商等情形。」 (偵卷㈣,第一八二頁反面至一八三頁)」 ⒊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十六時五十五二十秒宇○○以其使用 之0000000000號撥打亥○○使用之00000 00000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㈤,第九○頁 反面至九一頁): 魏:我小魏啦!你不是今天要過來,為什麼沒過來? 賴:哦,他(指巳○○)沒有打給你嗎? 魏:沒有哇! 賴:你去找「邦兄」(指巳○○)一趟就好了嘛。 魏:他(指巳○○)行動電話幾號? 賴:他的行動電話我沒有帶。你沒有他的行動電話嗎? 魏:我沒有寫下來。 賴:等一下我看了再打給你。 魏:要不然禮拜四會來不及。 賴:我知道,早上快中午他(指巳○○)有打電話給我, 他說那邊整個說好就好,我說好呀,不要緊,你自己 問他比較清楚,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魏:好好好。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 詢筆錄:「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亥○○之對話。九十六年 五月十四日前一、兩天,我告知亥○○我無法找到配合綁 標的材料廠商,之後,我曾與亥○○單獨見面,告訴他不 要淌入這灘渾水,因為巳○○這群人一直逼迫我必須配合 他們的意思進行設計,他若介入參與綁標也不會有利潤空 間,只會變成巳○○等人利用的工具,且負責支付一成的 工程回扣責任實在過大,亥○○聞後即告訴我,他將退出 此合作,並表示會當面告訴巳○○等人其將退出此合作。 該通電話即是我詢問亥○○與巳○○等人交涉的最後結果 為何,亥○○要我直接找巳○○等人瞭解,他並表示該合 作案只要我和巳○○等人協調好作法即可,無須再找他商 量,其已決定退出。」(偵卷㈣,第一八三頁)。準此, 綜合上揭三通電話譯文,可知,確實被告巳○○、子○○ 與戊○○,對整個綁標過程知之甚詳,且一再以恐嚇方式 ,迫使證人宇○○一定要找出配合之綁標廠商。 (十)迄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巳○○立即去電子○○,安排與宇○○見面。並於前揭見面前之五月十日,被告巳○○、戊○○轉向找豐原市代表會副主席魏隆琪合作,商定由魏隆琪主導,並負責覓妥配合之材料供應商及投標廠商,再從中牟取工程回扣與子○○朋分。魏隆琪帶同綽號「小胖」之呂芳德出面與宇○○接洽後續有關植栽及石材鋪面之材料設計,宇○○指示其公司經理林明郎依照呂芳德所提之「植栽」、「地磚石材」材料規格進行規劃設計,完成工程預算書圖初稿,送豐原市公所審核,惟因工程費高達二千萬元,遠超過預算經費一千三百萬元,豐原市公所承辦人陳明益要求宇○○進一步檢討、評估需刪除之項目。巳○○、戊○○等人得知後,雖向豐原市公所施壓,要求依原設計案發包,勿刪減任何項目,惟囿於豐原市公所無法籌措額外經費,且堅持施設「廁所」、「管理室」項目,將高價之「石材鋪面」及「植栽」等項目改為低價代替,巳○○、戊○○等人始知難而退等事實,有以下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 ⒈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十七時五十七分三十三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魏隆琪使用之00000 00000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㈤,第九一頁反 面): 魏:你那個小胖(指呂芳德)要來找我們公司經理怎麼還沒有來! 琪:要晚一點! 魏:另外電話中,我們不講那個!改天我再講給你聽,都推到我這邊來,有很多的事情。 琪:好!我知道!電話中不講這個! 魏:我很委屈,搞到這樣!都推到我這邊來! 琪:好!我再講給你聽!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魏隆琪的通話,如我上次(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警詢筆錄所述,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中午,巳○○帶同豐原市代表會副主席魏隆琪到我公司與我碰面,商談尋找配合運動公園二期工程石材鋪面及植栽供應商之事宜,當時我本人堅持主張由巳○○、戊○○自行尋找配合之材料供應商及投標廠商,我不願意全權負責支付該筆一成工程回扣,當時,巳○○曾找廖學修及亥○○出面負責,但廖學修及亥○○兩人評估後均無意願,巳○○轉向找豐原市代表會副主席魏隆琪合作,商訂由魏隆琪主導並負責找出材料選樣及配合投標廠商,再從中負責支付一成的工程回扣予巳○○及主席子○○等人,且魏隆琪告訴我,他會找配合廠商即綽號小胖之呂芳德與我聯絡,洽談日後配合選取材料規格及後續投標事宜。該通電話即是我於當日下午詢問魏隆琪,廠商小胖(即呂芳德)為何遲遲尚未與我聯絡,並向魏隆琪抱怨,這段時間巳○○、戊○○及子○○等人,一直將牟取一成工程回扣之責任推到我身上,我本人實在很委屈等情。」(偵卷㈣,第一八三頁正反面), ⒉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十一時十九分五十四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魏隆琪使用之000000 0000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㈣,第一八九頁正 反面): 魏:喂!隆琪! 琪:你在公司嗎? 魏:沒有!我人在外面!你們那個「小胖」(指呂芳德)怎麼沒有來找! 琪:有啊!人在這邊! 魏:在那邊!我們公司經理(林明郎)在公司! 琪:你叫他(林經理)過來我們這邊,因為我們趕時間要去大里。 魏:嗯! 琪:那我叫他(小胖)他自已去好了。 魏:叫他直接找我們林經理(指林明郎) 琪:找林經理!好! 魏:好!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魏隆琪之通話,該通電話係因為魏隆琪所找之廠商小胖(即呂芳德)遲未依約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前來本公司,商談運動公園二期工程材料規格選樣等問題,我因而撥打此通電話催促魏隆琪,儘速找小胖(即呂芳德)前來本公司和經理林明郎交涉材料選樣等問題,以利進行相關工程設計。」(偵卷㈣,第一八三頁反面) ⒊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十一時二十二分二十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林明郎000000000 0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㈣,第一八九頁反面): 魏:找林經埋! 林:喂! 魏:小林!等一下有一個「小胖」會找你!我人在外面,相關情形你告訴他一下!因我也不知道,他們現在要如何弄,我們告訴他們現在的情形,至於為何要叫他去,我也搞不清楚!反正,我們不替他擔他們責任就對了。你了解嗎? 林:嗯! 魏:你去聽聽看,你問他看要怎麼樣!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其中「小林!等一下有一個「小胖」會找你!我人在外面,相關情形你告訴他一下!因我也不知道,他們現在要如何弄,我們告訴他們現在的情形,至於為何要叫他去,我也搞不清楚!反正,我們不替他擔他們責任就對了。你了解嗎?」部分,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林明郎之對話無誤,魏隆琪將指示小胖呂芳德到本公司找經理林明郎,洽談運動公園二期工程材料選樣之設計細節,我即電告經理林明郎,將有一位綽號小胖之呂芳德前往公司與之洽談運動公園二期工程材料選樣之設計細節,我同時指示經理林明郎,洽談時原則上按照其等意思進行研商,最重要的是,必須聲明本公司不負責設計圖說送審通過的責任,意即本公司不替他們擔責任。」(偵卷㈣,第一八三頁反面至一八四頁) 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三分五十一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小胖」呂芳德使用之0 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㈣,第 一八九頁反面至一九○頁): 魏:小胖!你有沒過來我們公司! 呂:你是?你是? 魏:我是「隆琪」他同宗的,姓魏! 呂:喔!魏哥! 魏:你有沒有過來! 呂:我有過去!而副座(指魏隆琪),叫我過去找你一下!說你有一些事情要告話我!結果我過去時,你和經理都沒有在公司裏! 魏:那明早你過來好不好! 呂:明天早上幾點? 魏:你過來時先找我公司經理! 呂:先找林經理嗎? 魏:對!先找林經理。 呂:好!了解! 魏:因為我們早上都在那邊等你!結果你沒有來! 呂:早上我沒有空,跑去台中! 魏:本來是說你們晚一點要來!但結果沒有來! 呂:因為桃園那邊有一點事情,到桃園時,天亮才回來,明天早上我再去找魏哥好不好! 魏:好!好!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小胖呂芳德之對話無誤。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魏隆琪指示小胖呂芳德赴本公司與經理林明郎洽談運動公園二期工程材料選樣之設計細節,但小胖呂芳德遲遲未依約赴本公司,我才打此電話催促呂芳德要他到本公司洽談。」(偵卷㈣,第一八四頁) ⒌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十六時十分五十九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小胖」呂芳德使用之00 00000000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㈣,第一九 ○頁): 魏:小胖!我宇○○! 呂:喂!我知道! 魏:你那個「植栽」麻煩你的那個趕快用一用,看明天能不能夠趕快送出去!人家那邊在催了 呂:林兄(宇○○公司之林經理)不是要和「小賴」,再商量一些事情! 魏:我不曉得!和那個小賴! 呂:就是!。。。 魏:喔!就是他們年輕的那個小賴! 呂:是! 魏:喔!我不知道!你們用那個「植栽」趕快弄好!人家在催了! 呂:我知道! 魏:麻煩一下!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其中「魏:你那個「植栽」麻煩你的那個趕快用一用,看明天能不能夠趕快送出去!人家那邊在催了,呂:林兄(宇○○公司之林經理)不是要和「小賴」,再商量一些事情!」、「魏:喔!我不知道!你們用那個「植栽」趕快弄好!人家在催了!呂:我知道!」部分,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綽號「小胖」呂芳德之通話。本公司經理林明郎確實有與「小胖」呂芳德商談有關運動公園二期工程中關於植栽種類設計的細節,並委請「小胖」呂芳德負責挑選植栽種類並進行相關設計,當時由於豐原市公所催促本公司提交工程預算書圖送審,所以我才去電呂芳德,催促其儘速將選定的植栽種類交給經理林明郎,以利後續設計植栽圖說等工程預算書的製作。」(偵卷㈣,第一八四頁正反面) ⒍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十時二十五分五十一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林明郎00000000 00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偵卷㈣,第一九○頁正反面 ): 魏:小林!我昨天有和副座見面(豐原市代表會副主席魏隆琪)。 林:嗯! 魏:都已破局了。計畫二千萬元的東西,要用一千三百萬元怎麼可能! 林:嗯! 魏:就照我們的意思下去用好了。 林:嗯!你等一下要進來嗎? 魏:沒有!我人在外面! 林:因為下午要評圖,我必須先跑!你等一下,要進來,有些東西,我們研究一下。再來我就可以進行了。 魏:沒關係,你就照你的意思下去用就好了!「小胖」用的那個又不行了,就照我們的意思下去用就好了。 林:我是想看有些東西想和你討論一下, 魏:我感冒,你不舒服。 林:好!我就先按自已意思下去用了。」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其中「魏:小林!我昨天有和副座見面(豐原市代表會副主席魏隆琪)。林:嗯!魏:都已破局了。計畫二千萬元的東西,要用一千三百萬元怎麼可能!林:嗯!魏:就照我們的意思下去用好了。魏:沒關係,你就照你的意思下去用就好了!「小胖」用的那個又不行了,就照我們的意思下去用就好了。林:我是想看有些東西想和你討論一下」,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林明郎的通話。該等通話主要意思是,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我曾與豐原市代表會副主席魏隆琪見面,當時我曾告知魏隆琪,本公司已經按照其等意思,將「小胖」呂芳德提供之特定石材規格及植栽規格,設計在運動公園二期工程預算書內,設計完畢後該工程預算經費高達二千萬元,超過該工程總預算一千三百萬元甚多,不易通過豐原市公所審核。又豐原市公所主辦人員陳明義認為,本公司提交之工程預算書所設計之高單價石材鋪面應改為低單價之連鎖磚,我乃打該通電話指示經理林明郎,按照契約規定經費一千三百萬元為上限,對運動公園二期工程預算書之相關設計進行調整,以順利完成該設計案。」(偵卷㈣,第一八四頁反面), ⒎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十四時五十三分五十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小胖」 呂芳德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 文(偵卷㈣,第一九○頁反面): 魏:小胖,你在忙嗎? 呂:你是那裏? 魏:小魏啊! 呂:小魏兄! 魏:你那天打電話來,我在忙沒有接!我看到時已很晚了,沒有回電!你人在那裏? 呂:我在你的旁邊而已! 魏:你不是要來找我嗎? 呂:對!不過沒關係,我們已送過去的東西(指二期公園 的材料應該沒有問題吧) 魏:現在嗎! 呂:對! 魏:現在他們要用。。,他們主辦又有意見!他們要用停 車場的那塊「連鎖磚」,說要這樣一體! 呂:要有這樣子喔! 魏:真是氣死了!我們「小林」(公司經理)現在要拿回 改!所以我現在找你過來! 呂:連鎖磚。。。,魏:你過來,我再向你說! 呂:好啦!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其中「呂:對!不過沒關係,我們已送過去的東西(指二期公園的材料應該沒有問題吧)魏:現在嗎!呂:對!魏:現在他們要用…,他們主辦又有意見!他們要用停車場的那塊「連鎖磚」,說要這樣一體!呂:要有這樣子喔!魏:真是氣死了!我們「小林」(公司經理)現在要拿回改!所以我現在找你過來!呂:連鎖磚…」部分,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之警詢筆錄:「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呂芳德之通話。如我前述,「小胖」呂芳德確實有將人行步道之鋪面高級石材規格送交本公司經理林明郎,由本公司按照其等意思進行規劃、設計,設計完畢後,該運動公園二期工程預算書之草稿經費內容高達二千萬元,已超過原預算一千三百萬元甚多,經豐原市公所承辦人員初審後,認為經費超出太多,指出該工程預算書草稿所設計之人行步道採用的石材鋪面為高級材料規格,與運動公園對面停車場工程所選用之連鎖磚無法搭配,進而要求本公司更改設計為較低價的連鎖磚。因此,我才打此電話告知「小胖」呂芳德,其所選用之高級石材鋪面材料被豐原市公所要求更改設計為較低價之連鎖磚,以降低經費符合該工程預算。」(偵卷㈣,第一八四頁反面至一八五頁)。 (十一)從而,綜觀上揭通話內容,可知,關於「植栽」等綁標細節,及證人宇○○無法找到配合的綁標廠商,而被告巳○○、戊○○與子○○等人,即轉而尋求魏隆琪、呂芳德等廠商配合,其對於綁標之事實,非但知之甚詳,且參與甚深,也極度地希望能順利綁標成功,此與被告戊○○、子○○等迭辯稱:係因處理選民事務,或個性極不喜歡綁標等詞,非但不符,甚且相去甚遠,自不可採信。 八、就犯罪事實八部分: (一)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宇○○以「振揚工程公司」之名義,以四十二萬一千三百四十三元得標豐原市公所「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第一期)」,該工程預算金額為七百三十五萬四千一百九十四元。戊○○告以為讓該案之設計、監造工作及請款順利及便於日後再取得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工程,被告子○○要求支付設計費之百分之十五,約六萬三千元作為工程回扣,宇○○應允支付工程回扣,惟要求須待其領得全案設計費後方能支付等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中結證稱:「(你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以「振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名義參標,所得標豐原市公所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第一期)後,戊○○、巳○○曾向你表示,你既然拿到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前述工程設計監造案,為了讓你以後可以順利在豐原市公所執行該案之設計、監造工作及請款,便於日後再取得豐原市公所發包之工程,代表會主席子○○要求你支付設計費之百分之十五作為工程回扣,我即應允支付該筆百分之十五的設計費(約六萬三千元)款項給子○○等人作為工程回扣,但你提出必須在你領到設計費之後才進行支付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當時戊○○說這筆回扣是要給代表會,以作為跟代表會交代。」(偵卷㈢,第四二頁),自堪信為真實。。 (二)嗣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該一期工程第一筆工程款即將獲核撥時,戊○○即去電宇○○,轉達代表會主席子○○、巳○○在追問、索討該筆工程回扣之事,宇○○仍回復需待工程尾款全部領齊後,再行支付該筆工程回扣,該案因迄今工程尾款尚未核撥,宇○○亦尚未依約支付工程回扣等事實,有證人宇○○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中結證稱:「因戊○○得知我與營造商洪炳申已向豐原市公所請領豐原市三陽重劃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案(第一期)第一筆百分之三十設計費及工程費款項後,便數次以子○○一直在問他,他無法回答等理由為藉口,要求我依約定支付設計費回扣給主席子○○,同時於該電話約我前去其住家當面商談。我依約與戊○○見面,戊○○即告訴我,子○○向他追問我何時才會支付該筆設計費回扣,我即回稱因工程設計費尚未全數領取,必須等到設計款已全額領取後,我才會支付回扣。且雖然戊○○每次都告訴我,錢是代表會要的,可是我認為因為九十六年四月間,戊○○、巳○○有帶我去找子○○,我又被子○○恐嚇,所以我覺得他所說給代表會,就是指給主席子○○,且這次我離開戊○○家,去隔壁買咖啡豆時,有看到巳○○過來,所以我認為子○○與戊○○、巳○○都是一夥的。」(偵卷㈢,第四二至四三頁),並有卷附九十六年七月九日十七時二十一分三十六秒戊○○以其使用之000000000 號撥打宇○○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 譯文(偵卷㈢,第二○頁反面至二一頁): 和:好!我跟你說,你上次作的東西(指一期運動公園工程),都算一算,因為人家在問,我不知如何回答!魏:嗯!那一個上次作的? 及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七十時二十四分三十秒宇○○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洪炳申使用之0000 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㈣,第五○頁反面 至五一頁): 魏:這個「和男」一直打電話來催,這個和他們沒有關係,寅○○(豐原公所秘書)也說…這群人硬要的!(硬要回扣) 洪:在催什麼。 魏:催我這邊的! 洪:這和他們有何關係? 魏:這個和他們根本沒有關係!他要一直要那個那個,我也有和寅○○講!我也和寅○○講!那個二十塊(萬)要給你的,你要如何算! 洪:他如何講! 魏:他就靜靜的,他說他知道,他就說已經那個那個(指之前已經擺平)!我就說,現在「和男」整天在那個催,而且我也還沒有領款(指領工程款)。現在是什麼情形!他說不要理他! 洪:不要理他的話,總是他們內場要講好啊(指寅○○要和戊○○講好)!幹!他們看到黑就吃了!看錢就要追,這怎麼行! 針對上揭通話內容,證人宇○○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偵查中結證稱:「由於我一再受到戊○○向我催討第一期運動公園工程設計費回扣的騷擾,因此我便以該通電話向豐原市公所秘書寅○○詢問,之前我為了在新任市長張瀞芬執政時期,順利取得豐原市公所發包之案件,於九五年二、三月市長張瀞芬競選期間,贊助約二十萬元給張瀞芬作為競選經費的事情。因戊○○及寅○○均曾在張瀞芬競選總部幫忙,因此他們對於我有支付此競選經費約二十萬元之事皆知情,我在市長張瀞芬任內取得第一件工程設計案後,戊○○便一直向我追討設計費回扣,讓我不勝其擾,我就向寅○○質問,我已經花了二十萬給市長張瀞芬作為競選經費,現在該如何處理戊○○要索回扣的事情,寅○○因而告訴我,不要理會戊○○的要求。因此,我並不是支付二十萬元賄款給寅○○,而是利用約二十萬元的贊助費款項向寅○○討人情。」(偵卷㈢,第四三至四四頁),至於電話中證人洪炳申稱:「他們看到黑就吃了,看錢就要追」之意思,證人宇○○則答稱:「因為本件工程的施作廠商是洪炳申,在施工現場旁有一個傘車場工程,聽說代表會組專案要刁難,所以洪炳申才會這樣罵,所以當時才會有風聞,代表會這群人對於工程特別有興趣要牟利。」(偵卷㈢,第四四頁) (三)綜上所述,可見被告戊○○屢次以電話向證人宇○○催討工程回扣,且被告寅○○亦知悉,而被告戊○○在電話中,確實也表明「因為人家在問,我不知如何回答」,可見被告戊○○背後,亦有人關切此事,而觀之被告戊○○之身分,及綜觀本件證人乙○○、未○○之證述,及被告戊○○與寅○○之關係,可見其所稱之「人家在問」,當係指被告寅○○無訛。 九、就犯罪事實九部分: 前揭犯罪事實九,業據被告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訴相符,並有卷附被告宇○○與證人壬○○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可參,足認被告宇○○上揭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丙、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質上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者而言。申言之,「集合犯」係一種犯罪構成要件類型,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項犯罪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其個別行為具有獨立性而能單獨成罪,乃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即侵害單一之法益),在刑法評價上為單數之構成要件行為,且行為人主觀上係出於單一或概括之犯意,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有學者諭為「法定的接續犯」)。其與一般所謂「接續犯」之區別,在於接續犯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並不具反覆實行之特質,非屬立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但因個案情節具有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特性,故亦包括的論以一罪(學者諭為「自然的接續犯」)。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在主觀上應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單一或概括之決意而為,在客觀上則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等事項,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俾與立法意旨相契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就該罪規定之本來意涵而論,係在藉以防制賄選,以維護純淨之選風,而保障選舉之公正、公平與正確。從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即所謂「買票」),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其內涵。而賄選買票,依通常社會經驗,恆需分別對多數有投票權人同時或先後進行多次同種類之賄選買票行為,始有可能獲得足以影響投票結果之票數。否則若僅對單一有投票權之人實行一次賄選行為,顯然無從達到其犯罪之目的,故該罪在客觀上自以反覆或延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常態,而依此項犯罪特質,應足資判定立法者於制定該罪之構成要件中,原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賄選行為將反覆實行,其中每一次個別之賄選行為均能單獨成罪,但該罪反覆實行之複次賄選行為,僅侵害單一之選舉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為單數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就行為人犯該罪之目的而言,係就某次特定選舉,預期以賄選之方式影響該次選舉之結果,使特定之(一位或多位)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為達此犯罪之目的,既需分別對多數有投票權人同時或先後進行多次賄選買票行為,故其主觀上顯係以單一或概括之決意,而反覆實行其賄選之行為,顯已具備學理上「集合犯」之各項特質。況該罪之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處罰極重;若於刑法刪除連續犯之後,對於為達同一目的而反覆實行之多次賄選買票行為,不依「集合犯」論以一罪,而論以複數之犯罪(即一罪一罰),並依上述法定刑範圍,就其每一次賄選買票行為予分論併罰,顯屬過苛,而有違刑罰公平原則。故綜合該罪規定之本來意涵、構成要件特質、侵害法益之單複、行為人犯罪之決意、目的及刑罰之公平原則以觀,就特定選舉而言,行為人為達其影響選舉結果之同一目的所為先後或反覆多次之賄選行為,於刑法評價上自應論以「集合犯」一罪,始為適當。至不同選舉之賄選行為,應屬各別犯意,自非同一「集合犯」之範疇,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就被告所犯之事實,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之說明,本件自以被告等人索取之回扣為區別標的,被告等人間就特定工程之回扣而言,行為人為達其影響工程投標結果,所作同一目的所為先後或反覆多次之索取回扣行為,於刑法評價上自應論以「集合犯」一罪,始為適當。至不同之回扣索取行為,應屬各別犯意,自非同一「集合犯」之範疇。故本件就犯罪事實之切割即如事實欄所示。 二、本件關於公務員定義之敘述: (一)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已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等三種類型之公務員,是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犯罪構成要件已有變更。而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亦於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關於公務員定義之修正,即採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 (二)經查,本件被告子○○為豐原市代表會主席,具有審查臺中縣豐原市公所之預算、決算、議案及對豐原市公所首長、官員施政發言質詢之監督權;另被告寅○○係豐原市公所秘書,擔任豐原市長之核稿秘書,負責督辦豐原市公所各項工程發包業務,並獲市長授權對各項工程招標案遴選內、外聘評選委員、核定開標底價等權力,被告寅○○、子○○二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自應認被告子○○、寅○○二人,均為該條所稱公務員(即職務公務員)。 (三)另被告庚○○、酉○○二人,均係豐原市公所「九十七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案」之評選委員,係受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係屬於刑法第十第二項第二款之公務員。 (四)另被告未○○係雲將公司實際負責人,與被告乙○○共同經營公司業務,係「九十五寬頻管道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得標監造廠商,係受豐原市公所委託,提供採購監造之人員,係受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核屬於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另丑○○、丙○○分別係圓鼎公司實際負責人及業務經理。地○○係文通公司總經理。被告地○○、丑○○、丙○○等人,亦均係受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安全事務之公務員,亦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公務員。 三、另按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付,但兩者之含義尚有不同,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四八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 (一)本案被告未○○、乙○○與被告寅○○、戊○○、巳○○及子○○約定,就「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價款,提取其一部分即四十八萬元,圖為其自己不法之所有,核其性質係屬回扣【即犯罪事實一】。(二)另證人壬○○與被告子○○、寅○○、未○○、巳○○、戊○○、乙○○約定,由證人壬○○就其所得標之「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及「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豐原市○○路等工程」之工程價款,提取其一部分即四百七十六萬元,圖為其自己不法之所有,核其性質亦屬回扣【即犯罪事實二】。 (三)另被告未○○與戊○○、寅○○約定,就被告未○○所得標「九十五年度寬頻管道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順利請款時,必須提撥一成並外加,總共二十八萬元,圖為其自己不法之所有,核其性質亦屬回扣【即犯罪事實三】。(四)另被告未○○、乙○○與被告戊○○、寅○○約定,就被告乙○○、未○○所得標之「九十六年度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工程款中,提取其一部分即二十七萬元,圖為其自己不法之所有,核其性質係屬回扣【即犯罪事實四】。 (五)另被告庚○○、酉○○擔任評選委員,與被告未○○約定將最高分評給鈞達公司,顯係對於其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報酬,核其性質係屬賄賂【即犯罪事實五】 四、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其所謂「藉勢」勒索財物,須行為人「憑藉權勢、權力」,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財物;另「藉端」勒索財物,則為「假藉端由」,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怖而交付財物。二者構成要件有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一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就犯罪事實六、七、八部分,被告子○○、巳○○、戊○○等人,憑藉被告子○○為豐原市市民代表會主席之權勢、權力,及在等豐原市地方上之勢力,以恫嚇及脅迫手段,使證人宇○○因畏懼而答應交付回扣之財物,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之說明,自屬「藉勢」勒索財物罪。 五、被告等人所犯罪名: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科刑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其所謂「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於起訴書所載法條與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所更正之法條不相一致時,依檢察一體之原則,應以經更正後之法條為準,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五一二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就被告等所涉之罪名,業經公訴人於年月日提出論告書,並於論告時當庭更正起訴法條,且經本院就公訴人更正後之起訴法條,供被告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訊問及辯論,前揭判決意旨,自應以更正後之法條為準,且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以下本院乃以該次論告書及論告所為之罪名宣告如下: (一)被告子○○: 核被告子○○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因而獲得利益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就犯罪事實六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之藉勢端勒索財物未遂罪、政府採購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意圖使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罪;就犯罪事實七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之藉勢端勒索財物未遂罪;就犯罪事實八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之藉勢端勒索財物未遂罪。 (二)被告寅○○: 核被告寅○○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因而獲得利益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就犯罪事實四部分,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就犯罪事實五部分,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 (三)被告未○○: 核被告未○○所為,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因而獲得利益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 (四)被告戊○○: 核被告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因而獲得利益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就犯罪事實四部分,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就犯罪事實五部分,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就犯罪事實六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之藉勢端勒索財物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七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之藉勢端勒索財物未遂罪;就犯罪事實八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之藉勢端勒索財物未遂罪。 (五)被告乙○○: 核被告乙○○所為,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因而獲得利益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 (六)被告地○○: 核被告地○○所為,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因而獲得利益罪之未遂罪。 (七)被告丑○○: 核被告丑○○所為,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因而獲得利益罪之未遂罪。 (八)被告丙○○: 核被告丙○○所為,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因而獲得利益罪之未遂罪。 (九)被告庚○○: 核被告庚○○所為,就犯罪事實五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利用職務上之行為,收取賄賂罪。 (十)被告酉○○: 核被告酉○○所為,就犯罪事實五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十一)被告宇○○: 核被告宇○○所為,三次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六、罪數關係: (一)想像競合關係部分: 1、被告子○○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論處。 2、被告寅○○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論處。 3、被告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論處。 4、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論處。 5、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論處。 (二)數罪併罰部分: 1、被告子○○部分,就犯罪事實六部分,所犯上開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2、被告寅○○部分,就犯罪事實四部分所犯二罪,及就犯罪事實五部分所犯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3、被告戊○○就犯罪事實四部分所犯二罪,及犯罪事實五部分所犯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4、被告宇○○,就犯罪事實九部分所犯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三)共同正犯部分: 1、被告子○○、寅○○、未○○、巳○○、戊○○、乙○○,就上揭犯罪事實二部分,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2、被告子○○、寅○○、巳○○、戊○○就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被告寅○○、戊○○就上揭犯罪事實四部分,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4、被告庚○○、酉○○就上揭犯罪事實五部分,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七、偵查中自白減刑部分: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細繹其文意既已明示減輕其刑之要件為:「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自指於偵查中,不但已為自白,且就其所得財物已全部自動繳交所得,足證確已有悛悔向善之意,自有減輕其刑,以鼓勵自新之必要。故如犯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後,雖於偵查中自白,惟並未同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自與本規定應予減輕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三二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庚○○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就所犯前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自白犯行,且已繳回不法所得之全部,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說明,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免除其刑(審酌理由詳後述)。 (三)另被告戊○○部分,雖繳回部分不法所得八十萬元,但因就犯罪事實仍未全部坦承,自不合乎前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自不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八、刑法第三十一條之身分犯之適用: (一)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衡諸其修正之立法理由係以:「衡情而論,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其可罰性應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輕,不宜同罰。再衡以第二項對於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科以輕刑之規定,益徵對無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宜設減刑規定。惟又鑑於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其惡性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重之情形,亦屬常見……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以利實務上之靈活運用」。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九條所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則於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而論處罪刑之情形,亦有上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參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三一九三號判決亦同此旨)。 (二)經查,被告寅○○、被告子○○遂行前揭對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犯行,均係由被告戊○○、巳○○負責出面處理前開回扣之聯繫、收受等事宜,過程中被告戊○○穿針引線扮演「白手套」之角色,進而避免並掩飾有法定職務之被告寅○○、子○○身分曝光,其破壞公務員應有廉潔形象及損害人民對公務機關維持社會公平期待之情節甚重,且其共犯情節與被告寅○○、子○○相較無分軒輊,自無從遽予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併予敘明。 九、本件就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 (一)被告子○○為前揭恐嚇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公布施行,查被告子○○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對證人宇○○所犯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事實六),其犯行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列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亦無同條例第五條規定例外不得減刑之情事,爰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二)另被告地○○、丙○○、丑○○等三人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違法限制圖利未遂罪(犯罪事實二),渠等犯行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列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亦無同條例第五條規定例外不得減刑之情事,爰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三)另被告子○○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妨害採購罪(犯罪事實六),及被告寅○○、戊○○所涉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犯罪事實四、五),因其等之犯行,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後,自不屬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要件,故均不予減刑。 (四)至其餘被告所宣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因其諭知之刑,均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依前揭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均不得減刑,併此敘明。十、未遂犯減輕其刑: (一)被告地○○、丑○○、丙○○就犯罪事實二所涉之違法 限制圖利罪,亦於著手進行綁標,以違法限制圖利之際,於尚未完成綁標之際即遭查獲,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按既遂之刑度減輕其刑。 (二)另被告寅○○、戊○○就犯罪事實五所涉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已著手進行索取回扣之行為,惟於尚未取得回扣之際即遭查獲,其犯罪亦屬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按既遂之刑度減輕其刑。 (三)另本件子○○、戊○○就犯罪事實六、七、八所涉之藉勢勒索財物罪,已著手勒索,卻於尚未取得財物之際即遭查獲,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按既遂之刑度減輕其刑。 十一、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適用: (一)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七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六三四二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經查綜觀全卷,倘非被告未○○勇於面對司法,針對本件犯罪事實供出,並輔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亦詳述每通通訊監察譯文之背景、代語之含意,使本件犯罪事實終能明瞭,對真相之發覺,居功厥偉,而觀其所犯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係屬重罪,相互權衡,認被告未○○上開犯行之最輕法定本刑,仍屬過重,本院綜合上揭各情,認本案被告未○○仍有法重情輕,顯可憫恕之情狀,故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適用證人保護法部分容後述),併此敍明。 (三)另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原屬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第九款「犯罪所生之危害或損害」等科刑輕重標準應斟酌之範圍,單憑犯罪所得之多寡,尚非得執為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之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六八八七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酉○○雖否認犯行,且觀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之說明,尚不得「單憑犯罪所得之多寡」,作為刑法第五十九條之減輕事由,故觀其義,「犯罪所得」之多寡,不得作為唯一標準,但自得佐以其它標準而綜合審查。經查,被告酉○○雖否認犯行,然觀其等擔任工程相關評選委員,自有其工程上之專業背景,而刑罰之功能除在懲罰外,亦及於教化之功能,課與如何之刑罰,所考量者除犯罪者個人預防功能外,亦有社會大眾一般預防之功能,本件被告酉○○既有其工程專業背景,倘遽令其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相較於其它貪污金額更多,情節更惡劣之犯罪者來說,被告酉○○所取得之利益不多,情節亦不重,顯然輕重失衡,故本院認為被告酉○○有法重情輕,顯可憫恕之情狀,故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敍明。 十二、適用證人保護法部分: (一)又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為該法所稱之刑事案件。次按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其中所謂「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法律並未限制其同意之方式,祇要能證明即為已足。雖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另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檢察官事先同意,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之規定,然此僅係例示規定,亦即記明筆錄僅為其中一種方式而已,否則豈非施行細則凌駕母法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此並非立法本意(參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二四五號判決,亦同此旨)。復按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未○○、乙○○就其等二人前揭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犯行,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共同被告子○○、寅○○、巳○○、戊○○、地○○、丑○○、丙○○、庚○○、酉○○等人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被告未○○、乙○○均經檢察官事先同意依前揭法條減輕或免除其刑乙節,此觀檢察官本案之起訴書(見起訴書第七十六頁)及卷附被告未○○、乙○○於前揭理由欄第一段所引用之檢察官訊問之訊問筆錄甚明。是被告未○○、乙○○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犯行部分,合於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要件,爰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參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三號判決,亦同此旨)。而被告未○○部分,因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五十九條之法律效果為「得酌量減輕其刑。」,故依前揭判決意旨及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自應先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再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併此敘明。 十三、量刑審酌事項: (一)爰審酌被告子○○於當時係擔任豐原市民代表會主席,本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受人民以選票付託,期其能造福鄉梓,詎竟不知廉潔自持,於發包工程後,就其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亦藉勢向得標廠商勒索財物,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及犯罪後否認犯罪,就其犯行,分別以前詞置辯,且參酌其歷次庭訊內容暨卷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認其有積極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二)爰審酌被告寅○○於當時係擔任豐原市公所秘書,本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受豐原市長重用,理應不負所望、造福鄉梓,詎竟不知廉潔自持,於發包工程後,就其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且洩漏相關評選委員名單,直接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及犯罪後否認犯罪,就其犯行,分別以前詞置辯,且參酌其歷次庭訊內容暨卷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認其有積極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三)爰審酌被告未○○為圖己利,於發包工程後,就其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與公務員同流合污,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悔意殷殷,足認其確已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良好犯罪,及適用前揭證人保護法之規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爰審酌被告乙○○與被告未○○係同居關係,雖為圖利,於發包工程後,就其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與公務員同流合污,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然觀其於本件之參與程度不高,且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悔意殷殷,足認其確已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良好犯罪,及適用前揭證人保護法之規定,並審酌公訴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免刑,以資懲儆。 (五)爰審酌被告戊○○係被告寅○○之親戚,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仗勢與被告寅○○之關係,不知廉潔自持,於發包工程後,就其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且洩漏相關評選委員名單,直接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及犯罪後否認犯罪,就其犯行,分別以前詞置辯,且參酌其歷次庭訊內容暨卷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認其有積極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犯罪後之態度,惟念其年事已高,且業已繳回部分不法所得,及據被告戊○○稱其罹患癌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六)爰審酌被告地○○不知廉潔自持,利用其取得專利之管材,參與綁標工程,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及犯罪後否認犯罪,就其犯行,分別以前詞置辯,且參酌其歷次庭訊內容暨卷存證據資料,及本院審理中一再表現出與司法敵對之態度,亦無從認其有積極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七)爰審酌被告丑○○參與本件程度不高,且未有不法所得,惟參與綁標未遂,仍有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之聲譽,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然犯罪後於警詢、偵查中對犯罪事實之陳述,仍足認其確已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八)爰審酌被告丙○○參與本件程度更低,且未有不法所得,惟參與綁標未遂,仍有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之聲譽,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然犯罪後於警詢、偵查中對犯罪事實之陳述,仍足認其確已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九)爰審酌被告庚○○身為評選委員,本應依據法律行使職權,獨立自主,本其專業而為判斷,竟因圖己利,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取賄賂,破壞政府機關聲譽非低,且因收取賄賂後評選特定廠商高分,直接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亦悔意殷殷,足認其確已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良好,且已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支付公益捐五十萬元,並審酌公訴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免刑,以資懲儆。(十)爰審酌被告酉○○身為評選委員,本應依據法律行使職權,獨立自主,本其專業而為判斷,竟因圖己利,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取賄賂,破壞政府機關聲譽非低,且因收取賄賂後評選特定廠商高分,直接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且犯罪後否認犯罪,就其犯行,分別以前詞置辯,且參酌其歷次庭訊內容暨卷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認其有積極悔悟之犯罪後態度,並審酌公訴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十一)爰審酌被告宇○○既因承包工程受被告子○○等人恐嚇,竟不思將心比心,對於同樣承包工程之廠商即證人壬○○,為圖己利,竟利用證人壬○○急於申請工程款之心態,對證人壬○○行使詐術,其動機及目的、手段,均值非難;惟念及犯後悔意殷殷,足認其確已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十四、緩刑諭知: 經查被告丙○○前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查,其已知所悔悟,坦承其罪,且依於判決前給付國庫十萬元公益捐,有卷附匯款單一份附卷可稽,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並觀後效。另本院為確實導正被告丙○○上述錯誤偏差行為,使被告丙○○能建立正確之法律觀念,並為提供其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併宣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緩刑制度之立意。 十五、褫奪公權: (一)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十七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三○一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則本案被告子○○、寅○○、未○○、戊○○、酉○○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如前述),既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 十六、沒收追繳: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原為同條第二項,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移至同條第三項,實質內容未修正。)依上開規定觀之,必限於所得者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追繳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財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追繳時,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三八五號判決、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三七四三號判決、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七一八號判決、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九五號判決)。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追繳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追繳主義,應於裁判時諭知連帶追繳,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追繳(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六五八八號判決)。 (二)從而,被告子○○、寅○○、巳○○、戊○○共同所收取之回扣四十八萬元(即犯罪事實一)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四人財產抵償之。 (三)被告子○○、寅○○、未○○、巳○○、戊○○、乙○○共同所收取之回扣四百七十六萬元(即犯罪事實二)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六人財產抵償之。 (四)被告子○○、寅○○、未○○、巳○○共同所收取之回扣二十八萬元(即犯罪事實三)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四人財產抵償之。 (五)被告寅○○、戊○○共同所收取之回扣二十七萬元(即犯罪事實四)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二人財產抵償之。 (六)被告庚○○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四十五萬賄款後,將其中一萬元再交付被告酉○○收受,故被告庚○○與酉○○就共同收取之賄賂一萬元(即犯罪事實五)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二人財產抵償之。 (七)又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其交付回扣之人縱係對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為之,不成立交付回扣罪,但此種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違背公序良俗行為,自不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倘猶認其屬被害人,豈非變相鼓勵貪污?自與制定貪污治罪條例旨在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之立法本旨有違,是以對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交付回扣之人,不能認屬被害人,其所交付之回扣應予沒收,不得發還,此經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三年臺上字第五四二一號判例可資參照。是以本案對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交付回扣之被告乙○○、未○○(即就犯罪事實一之四十八萬元、犯罪事實三之二十八萬元、犯罪事實四之二十七萬元,及犯罪事實五之四十五萬元),及證人壬○○(即就犯罪事實二之四百七十六萬元),均不能認屬被害人,其所交付之回扣不得諭知發還,併予敘明。 丁、圖利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寅○○、戊○○等二人,就犯罪事實四、五部分,係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圖利罪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圖利罪,均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之該行為不合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各條特別規定者,始依本罪論處,倘其圖利之行為合於其他條文或款項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別規定之罪論擬,無再適用本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九六七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寅○○、戊○○二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未○○、乙○○、庚○○、酉○○等人之證詞,並佐以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均詳如本判決前揭關於犯罪事實四、五所引用之證據,茲不再贅述),然查,本判決認定被告寅○○、戊○○等二人,就犯罪事實四、五部分之犯行,既已認被告寅○○、戊○○二人,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時,以上開方法圖利被告未○○、乙○○,旨在向被告未○○、乙○○索取工程回扣款,並已取得回扣,因而認其係犯上揭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揆之前開說明,自不再適用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 四、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事證,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圖利罪犯行,故就犯罪事實四、五部分,本件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但書、第三百零一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七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五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莊嘉慧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8條 (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0條 (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之處罰)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 百萬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台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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