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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8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56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強制戒治後,於89年3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4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93年7月19日入監執行,於95年1月27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95年8月4日經撤銷假釋;再因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沙簡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 年度訴字第146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另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前開有期徒刑3月、7月、1年、7月部分,嗣經減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5年10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有期徒刑1年(另有罰金易服勞役25日併予執行)及殘刑6月10日,甫於97年4月2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一)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無故持有,竟於98年5月10日21時50分為警查獲前之某時,在臺中縣大甲鎮○○路上之「順天電玩遊藝場」內,無故向綽號「阿正仔」之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163 公克)。嗣於98年5月10日21時50分許,經警在臺中縣大安鄉○○村○○○路302號前,正欲對其實施臨檢盤查時,其因畏罪而搭乘綽號「阿弟仔」所駕駛之車牌號碼FK-3036號自小客車逃逸,於追捕過程中,行經東西四路與西濱公路口時,甲○○自上開車輛內,擲出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後淨重0.163公克),而為警查獲。(二)又於98年5月14日22時許,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臺中縣大安鄉○住村○○○路191巷2號之其住處內,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98年5月15日18時30分許,為警前往甲○○之前開住處查訪,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各1紙。

(三)扣案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163公克)。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證明被告前揭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施用毒品判刑確定及被告前揭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等事實。

(五)海墘派出所職務報告、被告警詢筆錄: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因犯罪事實(一)之情事,難認有自首減輕之適用。

三、附記事項: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業於民國98年5月2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514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8年5月55日起生效施行;惟該條例第11條第1項並未修正,且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復未達法定加重其刑標準,自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應逕行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法律規定,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15庭 法 官 郭書豪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2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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