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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江奇峰林學晴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前被告已死亡者,因已欠缺訴訟條件,法院並無從確定其刑罰權,原本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查明而起訴時,訴訟主體既已死亡而不存在,其起訴程序即違背規定,尚與起訴後在訴訟進行中始發現被告死亡而應依同法第303條第5款為不受理判決者有間,此情形復無可補正,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縣清水鎮戶政事務所除戶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稽,而本案檢察官係於97年12月17日提起公訴,迄同年12月31日始繫屬於本院,是被告既在起訴前即已死亡,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而誤予起訴,依照上開說明,起訴程序已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郭書豪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