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憲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在案(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而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宣判,並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定應執行之刑)在案,茲本院認被告所涉犯之罪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