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王邁揚、黃賢婷、陳葳
- 被告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6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霹靂布袋戲系列─霹靂天啟」視聽影音光碟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授權予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邦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巨邦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為重製、散布、出租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等行為。卻仍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間,在臺中市○區○○路二三四號,以電腦設備及燒錄機燒錄重製前開內容之影音光碟,並召集不特定人加入會員,會員需先購買會員點數,再於承租上開非法重製之影片時,折抵點數,乙○○即以此方式獲利,而侵害霹靂公司及巨邦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警方於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該店搜索時,適有顧客林志堅於該店內承租上開非法重製之光碟,當場為警扣得霹靂天啟原版母片二片、非法重製光碟四十五片、空白光碟四十二片、電腦主機一臺、燒錄機二臺(詳如附表所示),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巨邦公司告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卷證所示,其等作成之狀態,並無違背陳述者個人意思,或其他違法取供之情形,且公訴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對於證據能力未為爭執,且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認為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亦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就上開事實於警詢時、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嗣於本院審理中原辯以:其之前經營永樺影視出租店有經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體公司)授權拷貝,且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有簽立本票十萬元,契約內容是購買權利金一期二千五百元,其可以在一定範圍內燒錄光碟,但契約已經被對方收走了,對方只給其契約最後一頁,簽名欄那一頁還有其所簽發本票影本,契約在簽約時是雙方各留一份,但是在去年群體公司沒有發片就把契約收走,因為已經沒有發片,其一直問業務何時要發片,群體公司業務員說跟巨邦公司在訴訟,群體公司說有簽約金給霹靂公司,但是與霹靂公司有糾紛,當時有跟影音公會反應,公會說要聯合起來告群體公司違反合約,但一直沒有下文,其已經有繳了四集的錢給群體公司,巨邦說合約可以繼續走下去,但是與群體公司糾紛處理後才會與其繼續;合約書內可以燒錄,甲式可以燒錄,其和群體公司簽的是甲式,即如其所提出徐榮聰合約書所記載的出租協議書內容所載的甲式,每家都一樣云云,並於本院審理中提出同業即案外人徐榮聰之之九十六─九十八年度霹靂布袋戲影片授權出租協議書影本一份、本票影本一份、永樺影視社與群體公司契約末頁(僅有立協議書人之記載)、群體公司與巨邦公司協議書、群體公司與巨邦公司之聲明書影本一份為憑。然經本院向群體公司函查結果,以該公司確有與永樺影視社簽定相關布袋戲契約,因群體公司與上游製作布袋戲之巨邦公司於九十七年十月二日簽定終止協議書,相關文件已依約交付巨邦公司等情,有群體公司陳報狀及所附合約檢收單(合約種類圈選係甲式)、協議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參,而依被告提出之案外人徐榮聰之九十六─九十八年度霹靂布袋戲影片授權出租協議書第四條授權方式有二,第一項為乙方(即出租店)不得自行重製(該項為協議書案外人徐榮聰所勾選採用之方式),第二項為經甲方(即群體公司)授權乙方採取限量重製,惟乙方須先計算出所需片量向甲方申請,乙方若無違約情事,甲方同意製作與上述影片同等數量之專屬標籤貼紙提供乙方後,乙方始得自行重製並且完成重製時立即將專屬標籤貼紙黏貼於其自行重製之影片光碟等情。被告原辯稱其所採甲式即所提出之上開協議書所載方式云云,經本院提示該協議書第四條授權方式勾選者係第一項不得重製者,被告復翻異稱其是勾第二項,是乙式,是可燒錄的云云,再經本院提示上開群體公司陳報狀及所附合約檢收單所記載之合約種類圈選者係甲式,被告猶辯稱其確係有權重製云云。就上開案外人徐榮聰協議書及合約檢收單所示,縱被告前與群體公司簽約,其內容亦係不得重製之甲式,更無足認定被告因依該協議之履行而認其有權重製出租,至為明確。終以案無遁飾,被告於審理中能坦認犯行,核與證人江志堅於警詢時陳稱其加入會員購買點數向被告承租霹靂天啟布袋戲光碟一節相符,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專屬授權書、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影本各一份、搜索現場照片四十四幀(見警卷第十九至第二四頁)查獲光碟照片、查扣電腦設備照片各一幀(見偵卷第十四頁)、光碟封面影本一份、光碟照片一份、現場照片三幀、現場播放光碟照片三幀及光碟內容翻拍照片十四幀(見偵卷第二二至三二頁)在卷可參,復有扣案霹靂天啟原版母片二片、重製光碟四十五片、空白光碟四十二片、電腦主機一臺、燒錄機二臺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0七九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為圖營利,而為本案多次散布、重製等行為,均應視為單一之集合犯。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四九四號裁判要旨參照)。被告係為出租本案盜版光碟,始為重製本案盜版光碟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自應評價係屬一行為為宜。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及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未以合法方式出租光碟,嚴重影響著作財權人之權益及社會善良風氣,復於本院審理中猶一度否認犯行,嗣終能坦白認過,且因認告訴人提出和解條件太高而未能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母片二片、非法重製光碟四十五片、電腦主機一臺、燒錄機二臺,均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不論是否為犯人所有,均宣告沒收。空白光碟四十二片係預備供被告犯本案違反著作權之重製行為犯罪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均詳如附表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黃賢婷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 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附表: 一、霹靂天啟原版母片二片 ㈠第三七、三八集一片 ㈡第四一、四二集一片 二、非法重製光碟四十五片 ㈠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一、二集一片 ㈡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三、四集一片 ㈢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五、六集一片 ㈣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七、八集一片 ㈤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九、十集一片 ㈥霹靂天啟布袋戲第十三、十四集一片 ㈦霹靂天啟布袋戲第霹靂天啟布袋戲第十五、十六集一片 ㈧霹靂天啟布袋戲第十七、十八集一片 ㈨霹靂天啟布袋戲第十九、二十集一片 ㈩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二一、二二集一片 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二三、二四集一片 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二五、二六集一片 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二七、二八集一片 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二九、三十集一片 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三一、三二集一片 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三三、三四集一片 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三五、三六集一片 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三七、三八集一片 霹靂天啟布袋戲第三九、四十集一片 霹靂天啟布袋戲第四一、四二集二十六片 三、空白光碟四十二片 四、電腦主機一台、燒錄機二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