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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郭瑞祥簡婉倫莊秋燕

  • 當事人
    林宇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7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854 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77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宇鳳犯如附表一、二、三、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宇鳳前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4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 月,甫於96年12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原為翁麗寶堂姐翁翠娥之養女(於87年間終止收養關係),因與翁麗寶常有往來互動,而得悉翁麗寶與其夫陳敏深之個人資料,林宇鳳明知信用卡上之卡號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他人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與特約商店完成消費交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分別為下列犯罪行為: (一)林宇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7年12月8 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12月11日),在臺中縣沙鹿鎮某便利商店,冒用翁麗寶名義,在荷蘭銀行帳單地址聯絡電話變更申請表「主卡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翁麗寶」之署名1 枚,偽造用以表示翁麗寶本人申請變更帳單地址、聯絡電話之私文書後,再傳真給荷蘭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對於持卡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翁麗寶(即附表一)。 (二)林宇鳳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撥打電話聯絡方式,分別於①97年12月3 日,向臺新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係翁麗寶本人,②97年12月6 日,向臺新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係陳敏深本人,③98年1 月5 日,向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係陳敏深本人,④98年1 月5 日向荷蘭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係陳敏深本人,⑤97年12月27日,向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係陳敏深本人,要求上開銀行補發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致各該銀行因而陷於錯誤,分別補發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並先後郵寄至臺中市西屯區○○○路65之3 號11樓之1 林宇鳳自己住處,將附表二所示補發之翁麗寶、陳敏深名義之信用卡交給林宇鳳(此部分有無冒名簽收等情未經檢察官起訴,且與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銀行對於持卡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翁麗寶、陳敏深(即附表二)。 (三)林宇鳳另於不詳時間,在臺中縣沙鹿鎮○○路196 巷5 號翁麗寶住處,竊取翁麗寶、陳敏深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起訴書誤為冒名申辦補卡而來),連同上開向銀行詐得之信用卡,共非法取得翁麗寶、陳敏深名義之信用卡計10張後,除附表三編號3 所示翁麗寶持有之安泰銀行信用卡已有翁麗寶之簽名、並經翁麗寶開卡外,餘由林宇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不詳時地,在附表二編號1-4 及附表三編號1 、2 、4 所示之信用卡上,分別偽簽「We Fun」之自編假名,以表示翁麗寶、陳敏深於附表二編號1-4 及附表三編號1 、2 、4 所示信用卡之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各該信用卡,而偽造私文書後,再將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1 、2 、4 、5 所示9 張信用卡以電話語音開卡備用。 (四)之後,林宇鳳為免將欲進行盜刷犯行遭翁麗寶、陳敏深發現,復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方式(其中附表四編號3所 示部分,即如前述附表一所示),異動如附表四所示信用卡之帳單地址與聯絡電話後,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1、林宇鳳於附表五編號46、68、114 、116 、130 、131 所示時間,撥打附表五編號46、68、114 、116 、130 、131 所示銀行之客服電話,以電話預借現金方式,告以各該張信用卡之預借現金密碼,分別向荷蘭銀行、臺新銀行、花旗銀行申請預借現金,致使荷蘭銀行、臺新銀行、花旗銀行陷於錯誤,荷蘭銀行核撥新臺幣(下同)5 萬5 千元至指定之翁麗寶臺中沙鹿農會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核撥20萬元至指定之陳敏深安泰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臺新銀行核撥20萬元,至指定之陳敏深上開安泰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內,另核撥8 萬8 千元至指定之翁麗寶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花旗銀行核撥18萬元至指定之翁麗寶上開臺新銀行帳戶內,另核撥12萬8 千元至指定之陳敏深上開安泰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內。林宇鳳除以不明方式領取前開荷蘭銀行核撥之貸款5 萬5 千元外,其另為領取上開銀行核撥款項,分別於97年12 月8日、同年月11日、26日、31日及98年1 月10日,先後5 次與翁翠娥至臺中縣沙鹿鎮○○路196 巷5 號翁麗寶住處,以退稅需要帳戶為由,向不知情之翁麗寶借用其所有之台新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及陳敏深所有之安泰商業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印章當場用印於提款單上(印章先返還翁麗寶),存摺及提款單則交給林宇鳳使用。而林宇鳳各於取得上開台新、安泰銀行帳戶之存摺及用印後之提款單後,分別於前述撥款日,分持翁麗寶、陳敏深上開台新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存摺,及蓋有翁麗寶、陳敏深印文之提款單,領出各該款項,翁翠娥於林宇鳳領出各該詐得之款項後,再將翁麗寶之台新銀行、陳敏深之安泰商業銀行存摺交還翁麗寶(翁翠娥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2、林宇鳳另分別於如附表五編號1-45、47-67 、69-113、115 、117-129 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三編號1-45、47-67、 69-113、115 、117-129 所示之商店及賣場消費,並在結帳櫃臺出示上開非法取得已偽簽署名之信用卡(除翁麗寶之安泰銀行信用卡未在信用卡上偽造署押外),佯稱係持卡人刷卡消費,除附表五編號113 所示該筆消費簽帳單,係與林宇鳳同行之不知情友人賴霈機,誤為自己之簽帳單而簽錯外,林宇鳳均以在上開附表五編號1-45、47-67 、73-112、115 、117-129 所示各信用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簽分別用以表示翁麗寶、陳敏深本人簽名之署押「We Fun」,及附表五編號69-72 所示而偽造用以表示翁麗寶本人簽名之署押「翁麗寶」,而偽造翁麗寶、陳敏深本人向各該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意思之私文書,再持以交付各該特約商店店員,用以主張係上開信用卡所有人簽認帳款之意思而加以行使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前開簽帳單正本均未扣案),使前揭店員誤認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致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商品,且使附表五所示之國泰世華銀行、荷蘭銀行、安泰銀行、兆豐銀行、臺新銀行,分別誤認均係由信用卡真正持卡人翁麗寶、陳敏深所消費,而墊付如附表五編號1-45、47-67 、69-113、115 、117-129 所示之消費金額,林宇鳳乃因而分別取得如附表五編號1- 45 、47 -67、69-113、115 、117-129 所示價值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翁麗寶、陳敏深,以及荷蘭銀行、臺新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商業銀行,與如附表五編號1- 45 、47-67 、69-113、115 、117-129 所示接受簽帳之特約商店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利益。嗣於98年3 月17日陳敏深收到荷蘭銀行人員電話催繳帳款之通知後,始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敏深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告訴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費金融部信用卡中心專員林新瑩、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調查專員陳蓓琳告發,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訴訟當事人(檢察官及被告)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下述所引之各項證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列為證據(見本院卷第87頁背面),本院審酌下列各項證據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一)被告林宇鳳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翁麗寶、陳敏深於警、偵訊中之指訴,及①告訴人臺新銀行代理人謝育成於警詢與許駿文、呂少祺於本院之陳述,②告訴人荷蘭銀行代理人陳松村於警詢及本院之陳述,③被害人安泰銀行代理人林新瑩於警詢、黃嘉雯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④被害人國泰世華銀行代理人陳素麗於警詢、游智泉於本院之陳述,⑤被害人兆豐銀行代理人陳蓓琳於警詢及本院之陳述,⑥被害人花旗銀行代理人方永仕於警詢及本院之陳述。 (三)證人羅凱治、史惠吟於警詢、證人翁翠娥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四)被告冒名盜刷消費之翻拍照片2 張、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見台南警卷第53-56 頁)、安泰、國泰世華銀行之語音紀錄光碟(見98年度核退字第942 號卷證物袋)、職務報告(見清水警卷第1-2 、見98年度核退字第942 號第16頁)、陳敏深之安泰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料(見清水警卷第35-36 頁)、刑案現場測繪圖(見清水警卷第37頁)。(五)上開各信用卡相關文書: 1、翁麗寶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⑴盜刷帳單明細彙整表(見台南警卷第13頁、98年度偵字第11854 號卷第8 頁)。 ⑵97年11月21日至98年2 月22日之帳單3 張(見台南警卷第14-16 頁)。 ⑶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及掛號郵件簽收戳章(見台南警卷第17-18 頁)。 ⑷被告以翁麗寶名義於97年12月11日領取88000 元預借現金之取款憑條影本1 張(見台南警卷第19頁 )。 ⑸翁麗寶於⒓⒏開戶之申請書影本1 份(見台南警卷第20頁)。 ⑹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暨檢附之翁麗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 份(見台南警卷第21-22頁 )。 ⑺盜刷明細及簽帳單影本3 張(見本院卷第71-73頁 )。 2、翁麗寶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⑴盜刷帳單明細彙整表(見台南警卷第23-24 頁)。 ⑵切結書1份(見台南警卷第25頁)。 ⑶簽帳單影本計39張(見98年度核退字第942 號卷第20-58 頁。 ⑷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 份(見98年度核退字第942 號卷第59頁)。 ⑸單月帳單單筆查詢暨簽帳單各39張(見98年度偵字第11854號卷第24-100頁)。 3、翁麗寶之兆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⑴盜刷帳單明細彙整表(見台南警卷第29-31 頁)。 ⑵聲明書1份(見台南警卷第32頁)。 ⑶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8年3 月10日簽帳單及銷貨單影本各1 張(見台南警卷第34-35 頁)。 ⑷簽帳單影本40張(見98年度核退字第942 號卷第60-99 頁)。 ⑸更改地址明細表(見98年度核退字第942 號卷第100 頁)。 4、翁麗寶之荷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⑴盜刷帳單明細彙整表(見台南警卷第36頁) ⑵帳單地址、聯絡電話變更申請表(見98年度核退字第942 號卷第104 頁)。 ⑶簽帳單影本12張(見98年度核退字第942 號卷第105-116 頁)。 5、翁麗寶之安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⑴盜刷帳單明細彙整表(見台南警卷第39頁)。 ⑵爭議交易聲明書(台南警卷第40頁)。 ⑶簽帳單影本4張(見台南警卷第41-43頁)。 ⑷信用卡客戶地址/自動轉帳扣款方式變更異動單(見98年度核退字第942號卷第120頁)。 6、翁麗寶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9 月2 日(98)台消企字第4423號函附之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等資料(見98年度偵字第11854 號卷第118-126 頁)。 7、陳敏深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見台南警卷第26-27 頁)。 ⑵切結書1份(見台南警卷第28頁)。 ⑶簽帳單影本3 張(見98年度核退字第942 號卷第14-16 頁)。 ⑷信用卡「升等國泰人壽聯名白金卡簡易」申請書影本1 份(見98年度核退字第942號卷第17頁)。 ⑸單月帳單單筆查詢暨簽帳單各3 張(見98年度偵字第11854 號卷第16-21 頁)。 ⑹國泰世華銀行客服記錄(見98年度核退字第1334號卷第28-30 頁)。 ⑺國泰世華銀行異動資料(見98年度核退字第1334號卷第31頁) 8、陳敏深之荷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⑴盜刷帳單明細彙整表(見台南警卷第37頁)。 ⑵簽帳單影本2 張(見98年度核退字第1334號卷第117-118 頁)。 ⑶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8年11月11日(98)荷銀法字第3588號函(見98年度核退字第1334號卷第 36頁)。 9、陳敏深之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⑴盜刷帳單明細彙整表(見台南警卷第45頁)。 ⑵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見台南警卷第46頁 )。 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份(見台南警卷第47頁)。 ⑷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及掛號郵件簽收戳章(見台南警卷第49-50 頁)。 ⑸97年12月8 日至98年2 月8 日之帳單2 張(見台南警卷第51-52 頁)。 ⑹盜刷明細及簽帳單影本2 張(見本院卷第70、74-75 頁)。 10、陳敏深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⑴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2日(98)台消企字第4423號函附之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見98年度偵字第11854 號卷第118-126 頁)。 ⑵花旗(臺灣)商業銀行98年11月10日(98)政查字第25616 號函附之信用卡異動客服記錄(見98年度核退字第1334號卷第42-44 頁)。 11、國泰世華銀行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77-180 頁)、兆豐銀行陳報狀及所附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81-182 頁)、安泰銀行消金徵審部99年5 月14日(99)安消徵字第0 990000254 號函(見本院卷第186 頁)、臺新銀行陳報狀及所附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188-192 頁)、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99年5 月26日99澳盛風管信字第990006號、第990007號函(見本院卷第193-194 頁)、花旗銀行99年8 月12日函(見本院卷第225 頁)、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及所附之讓渡書、公告、申請書影本(見本院卷第256-260 頁)。 二、論罪科刑 (一)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2 次刑庭決議參照)。另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於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後,持卡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使特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信用卡之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施行詐欺。次按信用卡為交易工具之交易行為,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單係一式三聯或一式二聯,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已填妥交易標的及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上之簽帳單上簽名,即係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單之每一聯,自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不因其用途不同而有異(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82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乃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同意依據信用卡使用約定,依照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屬私文書之一種。而該等文書具有確認持卡人之身分,持卡人簽名後之簽帳單係由特約商店核對收執,並轉向發卡銀行請款,此簽帳單上之署押,係持卡人以該文書內容對於特約商店請求於核對無誤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及請求發卡銀行給付款項之依據,是偽造簽帳單上署押之文書後,由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就此等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供契約給付之過程觀之,實該當於刑法第216 條所謂之「行使」。故核被告所為①附表一所示以書面冒名向荷蘭銀行申請變更聯絡電話、地址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②以電話冒名申請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③附表三所示竊取被害人翁麗寶所有之信用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④在附表二編號1-4 、附表三編號1 、2 、4 所示之信用卡背面,偽簽被害人翁麗寶、陳敏深署押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⑤附表五 編號46、68、114 、116 、130 、131 所示以電話冒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預借現金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⑥附表五編號113 所示冒名持卡消費(該筆被告並未在陳敏深之簽帳單上簽名,而係其友人賴霈機誤簽)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僅冒名行使信用卡部分)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⑦附表五編號1-45、47-67 、69-112、115 、117-129 所示時間,分別冒名持附表二編號1-4 及附表三編號1 、2 、4 所示之信用卡,至附表五編號1-45、47-67 、69 -112 、115 、117-129 所示之各特約商店消費以為行使,且於附表五編號1-45、47-67 、69-112、115 、117-129 所示偽造簽帳單交予特約商店店員收執,而為如附表五編號1-45、47-67 、69-112、115 、117-129 所示之消費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包括行使信用卡及簽帳單部分)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起訴法條,係指在不擴張及減縮單一法益及同一被害客體之原訴之原則下,法院得就有罪判決,於不妨害基本社會事實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言。例如竊盜、侵占、詐欺取財3 罪,其基本社會事實同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和平手段取得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因之,檢察官如係以上述3 種罪名中之任一罪名起訴,法院依其調查證據審理結果,就被告侵害單一法益之同一被害客體(即事實同一),如認被告犯罪手段有異於起訴書所認定者(例如起訴書認定被告係施用詐術取得系爭財物,法院認定係以竊取方法而取得系爭財物),即得變更起訴法條之罪名為其餘兩罪中之另一罪名是(最高法院81年度臺非字第42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取得附表三所示被害人翁麗寶所有之5 張信用卡部分,起訴書認係被告冒名向銀行施用詐術,申請補卡而來,惟經本院調查結果,上開5 張信用卡並無申辦補卡資料,且係被告竊盜而來,此亦據被告自白在卷,而竊盜與詐欺取財之基本社會事實同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復均以和平手段取得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依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諭知變更起訴法條。 (三)被告於附表一所示申請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於附表二編號1-4 、附表三編號1 、2 、4 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署押之行為,及於附表五編號1-45、47-67 、69-112、115 、117- 129所示消費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分別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得認為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又行為人為達同一之目的,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多張有價證券,因其法益之享有人各僅一個,應認其侵害之法益各為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件數或張數,計算其法益之數目(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從而,本件被告於①97年11月30日,在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 次冒用「翁麗寶」名義在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而盜刷翁麗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以詐取財物等行為;②97年12月2 日,在十點半化妝品有限公司,2 次冒用「翁麗寶」名義在附表三編號12、13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而盜刷翁麗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以詐取財物等行為;③97年12月12日,在新東陽國道清水門市,2 次冒用「翁麗寶」名義在附表五編號29、30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而盜刷翁麗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以詐取財物等行為;④97年12月13日,在詩黛麗美妍生活館,2 次冒用「翁麗寶」名義在附表五編號31、32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而盜刷翁麗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以詐取財物等行為;⑤97年12月21日,在新東陽國道清水門市,2 次冒用「翁麗寶」名義在附表五編號52、53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而盜刷翁麗寶所有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以詐取財物等行為;⑥97年12月23日,在遠百企業(股)公司永福分公司,2 次冒用「翁麗寶」名義在附表五編號56、57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而盜刷翁麗寶所有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以詐取財物等行為;⑦於97年12月28日,在TIGERCITY ,2 次冒用「翁麗寶」名義在附表五編號62、63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而盜刷翁麗寶所有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以詐取財物等行為;⑧98年1 月9 日,在家福(股)公司大墩店,2 次冒用「陳敏深」名義在附表五編號66、67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而盜刷陳敏深所有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以詐取財物等行為;⑨97年11月27日,在家福(股)公司大墩店,2 次冒用「翁麗寶」名義在附表五編號69、70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而盜刷翁麗寶所有之安泰銀行信用卡以詐取財物等行為;⑩98年2 月14日,在家樂福(股)公司大墩店,2 次冒用「翁麗寶」名義在附表五編號90、91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而盜刷翁麗寶所有之兆豐銀行信用卡以詐取財物等行為;各均在時空密接的情況下,主觀上當係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其所為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藉由接續實施,以完成整個犯罪,均應為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應僅分別論以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取財物罪。 (五)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五編號1-45、47-67 、69-113、115 、117-129 所示之各罪,係各基於詐欺取財之目的而為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其發生經過均有部分犯罪行為重合連結,依一般社會經驗認知,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之目的在詐取財物,應認係一犯罪行為,法律上亦應以一行為評價處罰,較為適當,故被告此部分各以一行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於被告在附表二編號1-4 及附表三編號1 、2 、4 所示各信用卡背面上偽造簽名,進而於附表五編號1-45、47-67 、73-112、115 、117-129 所示時地,刷卡消費時持以行使而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雖未據起訴,但因與已起訴附表五編號1-45、47-67 、73-112、115 、117-129 所示之各該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間,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裁判不可分,本院自應一併審究。又被告所為附表五編號113 所示冒名刷卡消費時,雖持被害人陳敏深所有之信用卡消費,但被告並未在該筆陳敏深之簽帳單上簽名,而係其友人賴霈機簽錯一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核與該筆簽帳單上之簽名相符(見本院卷第74頁),故該簽名既非被告所為,而其友人賴霈機復係誤簽,且無證據證明係與被告共謀而有偽造文書之犯意,故就該簽帳單部分,尚難認被告有偽造文書之犯意,應認其此部分之罪嫌尚有不足,惟此部分與前揭該次冒名持卡消費之行為,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併此敘明。 (六)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 罪、附表二所示冒名申請補發信用卡之詐欺取財罪5 罪、附表三所示竊盜罪1 罪、附表五所示冒名盜刷信用卡及貸款之121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 782號就附表五編號1-3 、68、114 所示犯行移送併辦部分,因該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與本案有事實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當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被告前於94年12月21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4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 月,甫於96年12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八)爰審酌被告有多次偽造文書、詐欺、竊盜等前科紀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不佳,且信用卡乃現代社會普遍而重要之交易工具,並有促進經濟、市場之功效,其運作之良窳則端賴社會之信任,被告利用被害人翁麗寶、陳敏深之信任,除竊得其2 人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外,另取得其2 人之基本資料後,擅自冒用其2 人名義向附表二、三所示之銀行變更基本資料,並向附表二所示之各銀行詐得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後,進而冒名開卡及持用被害人之信用卡消費、貸款,滿足個人對物質之慾望,已相當程度對此項制度之破壞,妨礙金融交易秩序,且造成被害人陳敏深、翁麗寶飽受遭銀行催討債務之困擾,而冒名盜刷及貸款之總金額非微,犯罪後雖坦承犯行,然迄未與被害人陳敏深、翁麗寶及上開各銀行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九)沒收部分 1、按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度臺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冒名申請變更聯絡電話、地址,而偽造私文書行為,已將該申請書傳真給被害人荷蘭銀行收受(原本已滅失),已非被告所有,自不應另為沒收之諭知,惟此申請書上偽造之翁麗寶署名1 枚,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該申請書上持卡人欄所示之「翁麗寶」則係由被告所書立而用以說明簽具人身份,該部分則非屬署押而不在沒收之列,亦附此敘明)。 2、被告於附表五編號1-45、47-67 、69-112、115 、117-129 所示之消費行為,因已將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分別均交付予各該特約商店人員收受,已非被告所有,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惟被告在如附表五編號1-45、47-67 、69-112、115 、117-129 所示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簽被害人翁麗寶姓名或自編之假名「We Fun」之偽造署押部分,應併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犯如附表五編號1-45、47-67 、69-112、115 、117-129 所示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收執聯,雖經商店交付予被告持有,為被告所有而供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惟該部分並未據扣案,且業已滅失一節,亦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5頁》,就該等持卡人收執聯,均不另為沒收宣告之諭知〈現今信用卡簽帳形式已屬由電腦列印簽帳單供持卡人簽名,再將無須另為簽名之持卡人收執聯交由持卡人收執,乃屬公知之事,則該等收執聯上自無何需要另為沒收宣告之簽名及署押,乃屬灼然,附此敘明〉。 3、另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雖係被告犯本案上開詐欺取財罪所得之物,但與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均未據扣案,且均已遭被告剪掉而滅失一情,亦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5頁》,故均不另為沒收宣告之諭知, 三、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7年11月28日,冒用翁麗寶名義,在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客戶地址自動轉帳扣款方式變更異動單上,偽簽「翁麗寶」之署名1 枚,而偽造用以表示翁麗寶本人申請變更聯絡電話資料意思之私文書,再寄交安泰商業銀行,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安泰商業銀行及翁麗寶本人。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同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3號判例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亦即若證據資料在經驗科學上或論理法則上尚有對被告較為有利之存疑,而無從依其他客觀方法排除此項合理之可疑,即不得以此資料作為斷罪之基礎,且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之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換言之,在法律判斷上,即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又告訴人(被害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2年上字第67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翁麗寶、陳敏深之證述,及被害人安泰銀行代理人林新瑩之指訴,暨刷卡明細表、信用卡簽帳單影本、安泰銀行之變更異動單影本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向安泰銀行申請變更地址、電話之事實,惟供述:伊是打電話去申請等語。 (四)經查: 1、被告先後於97年11月28日,冒用告訴人翁麗寶名義,向安泰銀行,申請變更帳單地址、聯絡電話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翁麗寶於警偵訊中指訴、被害人安泰銀行代理人林新瑩於警詢、黃嘉雯於本院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刷卡明細表、信用卡簽帳單影本、安泰銀行之變更異動單影本附卷可稽,固堪信為真實。 2、惟查公訴人所提出之安泰銀行變更異動單影本上,雖有持卡人「翁麗寶」之記載(見98年度核退字第942 號卷第104頁)。但查,被告假冒告訴人翁麗寶申請變更地址、電 話,及補發信用卡、預借現金等手續,均係以電話提出申請,經電話徵信無誤,即予核准一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核與被害人安泰銀行代理人黃嘉雯於本院98年12月8日 準備程序中陳稱: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記載關於變更聯絡電話部分,檢察官起訴有偽簽翁麗寶署名,但是我們銀行要變更聯絡電話資料只需要打電話進來,由客服人員於線上核對基本資料之後就可以直接更改聯絡電話,並不需要填申請書,而是我們內部單位收到客戶申請之後,會自己填1 份申請書作為書面文件供參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及於本院99年2 月9 日準備程序中陳稱:客戶申請變更帳單地址、補發信用卡可以打客服電話,客服人員會在線上跟客戶核對資料,如果審核無誤就會同意變更帳單地址及補發信用卡,不須填寫申請書,本案被害人變更帳單地址、補發信用卡都是客服人員直接在電腦上紀錄作業,沒有書面申請資料,如果有書面資料是我們公司內部人員自己紀錄的資料,本案並沒有客戶填寫的申請書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足認被告供述係以電話申請一情與事實相符。 (五)綜上所述,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確有為此部分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末查被告於98年1 月16日,在詩黛麗美妍生活館,冒名翁麗寶消費,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與被告上開經論罪科刑之犯行間,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復未據檢察官起訴,本院尚無從審究,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冒名申請變更聯絡電話地址部分) ┌────┬─────────┬─────┬────────────────┐ │時間 │地點 │所犯法條 │主文 │ ├────┼─────────┼─────┼────────────────┤ │98.12.08│臺中縣沙鹿鎮某便利│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商店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伍月。偽造之「翁麗寶」│ │ │ │條 │署押壹枚沒收。 │ └────┴─────────┴─────┴────────────────┘ 附表二:(冒名申請補發信用卡部分) ┌──┬──────┬─────┬──────────┬─────┬────────┐ │編號│ 申請日期 │銀行 │信用卡持卡人/卡號 │所犯法條 │主文 │ ├──┼──────┼─────┼──────────┼─────┼────────┤ │ 1 │98年1月5日 │國泰世華銀│陳敏深 │刑法第339 │林宇鳳犯詐欺取財│ │ │ │行 │0000000000000000 │條第1項 │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伍月。 │ ├──┼──────┼─────┼──────────┼─────┼────────┤ │ 2 │98.01.05 │荷蘭銀行 │陳敏深 │刑法第339 │林宇鳳犯詐欺取財│ │ │ │ │0000000000000000 │條第1項 │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伍月。 │ ├──┼──────┼─────┼──────────┼─────┼────────┤ │ 3 │97年12月6日 │臺新銀行 │陳敏深 │刑法第339 │林宇鳳犯詐欺取財│ │ │ │ │0000000000000000 │條第1項 │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伍月。 │ ├──┼──────┼─────┼──────────┼─────┼────────┤ │ 4 │97.12.03 │臺新銀行 │翁麗寶 │刑法第339 │林宇鳳犯詐欺取財│ │ │ │ │0000000000000000 │條第1項 │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伍月。 │ ├──┼──────┼─────┼──────────┼─────┼────────┤ │ 5 │97.12.27 │花旗銀行 │陳敏深 │刑法第339 │林宇鳳犯詐欺取財│ │ │ │ │0000000000000000 │條第1項 │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伍月。 │ └──┴──────┴─────┴──────────┴─────┴────────┘ 附表三:(竊取信用卡部分) ┌──┬──────┬────────────────┬─────┬────────┐ │編號│銀行 │ 信用卡持卡人/卡號 │所犯法條 │主文 │ ├──┼──────┼────────────────┼─────┼────────┤ │ 1 │國泰世華銀行│ 翁麗寶/0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20 │林宇鳳犯竊盜罪,│ ├──┼──────┼────────────────┤條第1項 │累犯,處有期徒刑│ │ 2 │荷蘭銀行 │ 翁麗寶/0000000000000000 │ │陸月。 │ ├──┼──────┼────────────────┤ │ │ │ 3 │安泰銀行 │ 翁麗寶/0000000000000000 │ │ │ ├──┼──────┼────────────────┤ │ │ │ 4 │兆豐銀行 │ 翁麗寶/0000000000000000 │ │ │ ├──┼──────┼────────────────┤ │ │ │ 5 │花旗銀行 │ 翁麗寶/0000000000000000 │ │ │ └──┴──────┴────────────────┴─────┴────────┘ 附表四:(信用卡異動情形) ┌──┬────┬───────────────┬────────┐ │編號│異動時間│異動資料 │ 異動方式 │ ├──┼────┴───────────────┴────────┤ │ 1 │陳敏深之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異動情形 │ │ ├────┬───────────────┬────────┤ │ │97.11.30│手機門號及帳單地址 │以電話申請 │ │ │9:53 │異動前:0000-000000 │ │ │ │ │ 臺中縣沙鹿鎮○○路196 │ │ │ │ │ 巷5號 │ │ │ │ │異動後:0000-000000 │ │ │ │ │ 臺中市西屯區○○○路 │ │ │ │ │ 65-3號11樓之1 │ │ │ ├────┼───────────────┤ │ │ │97.12.23│住家及公司電話 │ │ │ │9:53 │異動前:00-00000000 │ │ │ │ │異動後:00-00000000 │ │ ├──┼────┴───────────────┴────────┤ │ 2 │翁麗寶之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 卡異動情形 │ │ ├────┬───────────────┬────────┤ │ │97.11.28│手機門號 │ 以電話申請 │ │ │13:13 │異動前:0000-000000 │ │ │ │ │異動後:0000-000000 │ │ │ ├────┼───────────────┤ │ │ │97.11.30│帳單地址 │ │ │ │9:50 │異動前:臺中縣沙鹿鎮○○路196 │ │ │ │ │ 巷5號 │ │ │ │ │異動後:臺中市西屯區○○○路 │ │ │ │ │ 65-3號11樓之2 │ │ ├──┼────┴───────────────┴────────┤ │ 3 │翁麗寶之荷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異動情形 │ │ ├────┬───────────────┬────────┤ │ │97.11.28│手機門號 │以電話申請 │ │ │ │異動前:0000-000000 │ │ │ │ │異動後:0000-000000 │ │ │ ├────┼───────────────┼────────┤ │ │97.12.3 │帳單地址 │以傳真《帳單地址│ │ │ │異動前:臺中縣沙鹿鎮○○路196 │、聯絡電話變更申│ │ │ │ 巷5號 │請表》申請異動 │ │ │ │異動後:臺中市西屯區○○○路 │ │ │ │ │ 65-3號11樓之2 │ │ ├──┼────┴───────────────┴────────┤ │ 4 │陳敏深之荷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異動情形 │ │ ├────┬───────────────┬────────┤ │ │97.12.31│手機電話及帳單地址 │以電話申請 │ │ │ │異動前: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臺中縣沙鹿鎮○○路196 │ │ │ │ │ 巷5號 │ │ │ │ │異動後: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臺中市西屯區○○○路 │ │ │ │ │ 65-3號11樓之2 │ │ ├──┼────┴───────────────┴────────┤ │ 5 │翁麗寶之安泰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異動情形 │ │ ├────┬───────────────┬────────┤ │ │97.11.28│手機門號 │以電話申請 │ │ │11:25 │異動前:0000-000000 │ │ │ │ │異動後:0000-000000 │ │ ├──┼────┴───────────────┴────────┤ │ 6 │翁麗寶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異動情形│ │ ├────┬───────────────┬────────┤ │ │98.1.5. │手機電話及帳單地址 │以電話申請 │ │ │ │異動前:0000-000000 │ │ │ │98.11.28│ 臺中縣沙鹿鎮○○路196 │ │ │ │ │ 巷5號 │ │ │ │ │異動後:0000-000000 │ │ │ │ │ 臺中市西屯區○○○路 │ │ │ │ │ 65-3號11樓之2 │ │ │ ├────┼───────────────┤ │ │ │98.1.17.│以電話開卡使用 │ │ │ ├────┼───────────────┤ │ │ │98.4.1. │翁麗寶以電話掛失信用卡,並稱尚│ │ │ │ │未開卡消費 │ │ ├──┼────┴───────────────┴────────┤ │ 7 │陳敏深之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異動情形 │ │ ├────┬───────────────┬────────┤ │ │97.12.6.│手機電話及帳單地址 │以電話申請 │ │ │09:01 │異動前: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臺中縣沙鹿鎮○○路196 │ │ │ │ │ 巷5號 │ │ │ │ │異動後: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臺中市西屯區○○○路 │ │ │ │ │ 65-3號11樓之2 │ │ ├──┼────┴───────────────┴────────┤ │ 8 │翁麗寶之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異動情形 │ │ ├────┬───────────────┬────────┤ │ │97.12.2.│手機電話及帳單地址 │以電話申請 │ │ │ │異動前:0000-000000 │ │ │ │ │ 臺中縣沙鹿鎮○○路196 │ │ │ │ │ 巷5號 │ │ │ │ │異動後:0000-000000 │ │ │ │ │ 臺中市西屯區○○○路 │ │ │ │ │ 65-3號11樓之2 │ │ ├──┼────┴───────────────┴────────┤ │ 9 │翁麗寶之花旗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異動情形 │ │ ├────┬───────────────┬────────┤ │ │不詳 │手機電話及帳單地址 │以電話申請 │ │ │ │異動前:0000-000000 │ │ │ │ │ 臺中縣沙鹿鎮○○路196 │ │ │ │ │ 巷5號 │ │ │ │ │異動後:0000-000000 │ │ │ │ │ 臺中市西屯區○○○路 │ │ │ │ │ 65-3號11樓之2 │ │ ├──┼────┴───────────────┴────────┤ │  │陳敏深之花旗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異動情形 │ ├──┼────┬───────────────┬────────┤ │ │97.12.9.│手機電話及帳單地址 │以電話申請 │ │ │ │異動前: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臺中縣沙鹿鎮○○路196 │ │ │ │ │ 巷5號 │ │ │ │ │異動後: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臺中市西屯區○○○路 │ │ │ │ │ 65-3號11樓之2 │ │ └──┴────┴───────────────┴────────┘ 附表五:(盜刷部分) ┌──┬──────┬─────┬──────────┬─────┬────────┐ │編號│ 刷卡日期 │ 金 額 │商店名稱 │所犯法條 │主文 │ │ │ │(新臺幣)│ │ │ │ ├──┴──────┴─────┴──────────┴─────┴────────┤ │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持卡人陳敏深 │ ├──┬──────┬─────┬──────────┬─────┬────────┤ │1 │97年12月4日 │6695元 │貝爾通訊科技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 │97年12月4日 │33400元 │家福(股)公司中清店│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3 │98年1月1日 │3300元 │創寶眼鏡行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持卡人翁麗寶 │ ├──┬──────┬─────┬──────────┬─────┬────────┤ │4 │97年11月30日│2420元 │家福(股)公司大墩店│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5 │97年11月30日│2820元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有限公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6 │97年11月30日│1830元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貳枚沒收。 │ ├──┼──────┼─────┼──────────┼─────┼────────┤ │7 │97年11月30日│2100元 │崧寶企業社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8 │97年11月30日│5500元 │創寶眼鏡行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9 │97年12月1日 │500元 │台灣中油向上路站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0 │97年12月1日 │1700元 │詠安藥局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1 │97年12月2日 │1865元 │遠百企業(股)公司永│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福分公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2 │97年12月2日 │1999元 │十點半化妝品有限公司│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13 │97年12月2日 │1478元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貳枚沒收。 │ ├──┼──────┼─────┼──────────┼─────┼────────┤ │14 │97年12月3日 │13232元 │遠傳電信(股)公司清│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水中山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5 │97年12月3日 │33600元 │家福(股)公司大墩店│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6 │97年12月3日 │500元 │東虹加油站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7 │97年12月6日 │3358元 │台灣大哥大台中中港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8 │97年12月6日 │2527元 │亞太電信(股)公司台│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中英才店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9 │97年12月6日 │9386元 │威寶電信台中河南店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0 │97年12月6日 │600元 │聯強國際維修服務中心│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台中美村站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1 │97年12月6日 │1230元 │新光三越百貨台中分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2 │97年12月6日 │1660元 │EMA逢甲營業所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3 │97年12月6日 │2250元 │BOSSINI台中逢甲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4 │97年12月7日 │1240元 │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公司大墩二分公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5 │97年12月7日 │3400元 │詠安藥局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6 │97年12月7日 │559元 │全國加油站西屯站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7 │97年12月10日│2900元 │詠安藥局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8 │97年12月11日│246元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公司臺灣分公司西屯營│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業所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9 │97年12月12日│499元 │新東陽國道清水門市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30 │97年12月12日│400元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貳枚沒收。 │ ├──┼──────┼─────┼──────────┼─────┼────────┤ │31 │97年12月13日│2000元 │詩黛麗美妍生活館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貳枚沒收。 │ ├──┼──────┼─────┤ ├─────┼────────┤ │32 │97年12月13日│2200元 │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33 │97年12月13日│1931元 │寶雅生活館台中大墩店│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34 │97年12月14日│1300元 │NET臺中二店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35 │97年12月15日│11100元 │家福(股)公司中清店│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36 │98年1月26日 │490元 │三井電腦連鎖超市英才│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分公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37 │98年1月26日 │1158元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公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38 │98年1月26日 │1100元 │中友百貨(股)公司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39 │98年1月26日 │2000元 │勢技場企業有限公司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40 │98年1月27日 │1014元 │德安購物中心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41 │98年1月29日 │1928元 │台中牛排館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42 │98年2月4日 │275元 │佑全連鎖藥局台中向上│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店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43 │98年2月6日 │1548元 │家福(股)公司大墩店│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44 │98年2月8日 │500元 │山隆通運沙鹿站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荷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持卡人翁麗寶 │ ├──┬──────┬─────┬──────────┬─────┬────────┤ │45 │97年11月29日│570元 │SUSHI EXPRESS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CO.,LTD TAICHUNG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46 │97年12月2日 │55000元 │電話預借現金(不含手│刑法第339 │林宇鳳犯詐欺取財│ │ │ │ │續費2025元、電匯費30│條第1項 │罪,累犯,處有期│ │ │ │ │元) │ │徒刑陸月。 │ ├──┼──────┼─────┼──────────┼─────┼────────┤ │47 │97年12月18日│10000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清│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店珠寶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48 │97年12月18日│3250元 │英屬百慕達商蓋世威國│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49 │97年12月19日│220元 │諾貝爾圖書城旗艦店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50 │97年12月20日│1998元 │雙子座剪燙染專業設計│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51 │97年12月20日│500元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世貿加油站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52 │97年12月21日│673元 │新東陽國道清水門市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53 │97年12月21日│922元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貳枚沒收。 │ ├──┼──────┼─────┼──────────┼─────┼────────┤ │54 │97年12月21日│956元 │銀櫃KTV中港店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55 │97年12月22日│13380元 │文心商行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56 │97年12月23日│1277元 │遠百企業(股)公司永│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福分公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57 │97年12月23日│1070元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貳枚沒收。 │ ├──┼──────┼─────┼──────────┼─────┼────────┤ │58 │97年12月24日│5486元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公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59 │97年12月24日│500元 │東虹加油站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60 │97年12月25日│6660元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公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61 │97年12月27日│1249元 │LULUS逢甲店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62 │97年12月28日│550元 │TIGERCITY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63 │97年12月28日│1240元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貳枚沒收。 │ ├──┼──────┼─────┼──────────┼─────┼────────┤ │64 │97年12月28日│490元 │臺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文心門市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65 │97年12月28日│1946元 │雙子座剪染專業設計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荷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持卡人陳敏深 │ ├──┬──────┬─────┬──────────┬─────┬────────┤ │66 │98年1月9日 │570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店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67 │98年1月9日 │5378元 │ │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68 │98年1月12日 │200000元 │電話預借現金(不含手│刑法第339 │林宇鳳犯詐欺取財│ │ │ │ │續費7100元及電匯費30│條第1項 │罪,累犯,處有期│ │ │ │ │元) │ │徒刑拾月。 │ │ │ │ │ │ │ │ ├──┴──────┴─────┴──────────┴─────┴────────┤ │安泰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持卡人翁麗寶 │ │ │ ├──┬──────┬─────┬──────────┬─────┬────────┤ │69 │97年11月27日│5530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店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翁麗寶」│ ├──┼──────┼─────┤ │ │署押貳枚沒收。 │ │ │ │ │ │ │ │ │70 │97年11月27日│2587元 │ │ │ │ ├──┼──────┼─────┼──────────┼─────┼────────┤ │71 │97年11月30日│17730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店珠寶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翁麗寶」│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72 │97年12月1日 │3100元 │松寶體育用品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翁麗寶」│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持卡人翁麗寶 │ │ │ ├──┬──────┬─────┬──────────┬─────┬────────┤ │73 │98年1月18日 │589元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大│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墩店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74 │98年1月20日 │3590元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文心門市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75 │98年1月21日 │1400元 │松寶體育用品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76 │98年1月21日 │1824元 │STEFANEL服飾行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77 │98年1月25日 │1128元 │廣三崇光股份有限公司│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開發公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78 │98年1月27日 │1066元 │彩品蔓精品行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79 │98年1月27日 │2920元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德│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安店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80 │98年1月30日 │1950元 │雙子座剪燙染專業設計│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81 │98年1月30日 │1890元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文心門市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82 │98年1月31日 │462元 │台灣楓康超市大連店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83 │98年2月2日 │1458元 │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平等澄清門市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84 │98年2月8日 │1270元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大│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墩店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85 │98年2月9日 │220元 │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平等澄清門市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86 │98年2月10日 │432元 │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平等澄清門市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87 │98年2月11日 │660元 │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平等澄清門市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88 │98年2月12日 │425元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世貿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89 │98年2月13日 │400元 │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平等澄清門市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90 │98年2月14日 │906元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大│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墩店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貳枚沒收。 │ │91 │98年2月14日 │1844元 │ │ │ │ ├──┼──────┼─────┼──────────┼─────┼────────┤ │92 │98年2月14日 │2700元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臺中│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店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93 │98年2月14日 │333元 │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平等澄清門市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94 │98年2月16日 │1440元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智成加油站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95 │98年2月20日 │479元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世貿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96 │98年2月20日 │2162元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大│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墩店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97 │98年2月22日 │1397元 │大漁迴轉飲食文化有限│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公司公益店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98 │98年2月22日 │831元 │諾貝爾圖書城旗鑑店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99 │98年2月23日 │2178元 │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平等澄清門市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00 │98年2月24日 │818元 │雙子座剪燙染專業設計│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01 │98年2月24日 │777元 │台灣楓康超市大昌店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02 │98年2月24日 │598元 │NET台中九店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03 │98年2月24日 │14850元 │廣三崇光股份有限公司│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開發公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04 │98年2月25日 │500元 │臺灣中油向上路站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05 │98年2月27日 │323元 │松青超市宏台店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06 │98年2月27日 │210元 │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平等澄清門市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07 │98年2月27日 │2380元 │高苑旅館有限公司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08 │98年2月28日 │1555元 │台灣楓康超市大昌店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09 │98年3月4日 │656元 │台亞大鵬站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10 │98年3月8日 │650元 │高鐵臺中站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11 │98年3月10日 │1082元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公司臺灣分公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12 │98年3月10日 │99元 │寶雅生活流行館大墩店│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持卡人陳敏深 │ ├──┬──────┬─────┬──────────┬─────┬────────┤ │113 │97年12月21日│16500元 │柏麗飲料店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 │ ├──┼──────┼─────┼──────────┼─────┼────────┤ │114 │97年12月26日│200000元 │分期吉時金 │刑法第339 │林宇鳳犯詐欺取財│ │ │ │ │ │條第1項 │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拾月。 │ ├──┼──────┼─────┼──────────┼─────┼────────┤ │115 │98年2月18日 │37100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臺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持卡人翁麗寶 │ ├──┬──────┬─────┬──────────┬─────┬────────┤ │116 │97年12月11日│88000元 │分期吉時金 │刑法第339 │林宇鳳犯詐欺取財│ │ │ │ │ │條第1項 │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陸月。 │ ├──┼──────┼─────┼──────────┼─────┼────────┤ │117 │97年12月15日│18060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清店珠寶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18 │97年12月17日│1599元 │雙子座剪燙染專業設計│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19 │97年12月18日│196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清店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20 │97年12月31日│500元 │福懋欣隆加油站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21 │98年1月15日 │2276元 │華亞數位家電館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22 │98年1月15日 │3885元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有限公司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23 │98年1月15日 │1350元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文心門市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24 │98年1月15日 │1864元 │STEFANEL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25 │98年1月19日 │2108元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北屯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26 │98年1月19日 │2102元 │STEFANEL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27 │98年1月20日 │805元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司世貿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28 │98年1月24日 │584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大│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墩店3C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29 │98年1月23日 │1407元 │全國加油站龍井站 │刑法第216 │林宇鳳犯行使偽造│ │ │ │ │ │條、第210 │私文書罪,累犯,│ │ │ │ │ │條、第339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條 │偽造之「We Fun」│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花旗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持卡人翁麗寶 │ ├───┬──────┬─────┬─────────┬─────┬────────┤ │130 │97年12月8日 │180000元 │預借現金 │刑法第339 │林宇鳳犯詐欺取財│ │ │ │ │ │條第1項 │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拾月。 │ ├───┴──────┴─────┴─────────┴─────┴────────┤ │花旗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持卡人陳敏深 │ ├──┬──────┬─────┬──────────┬─────┬────────┤ │131 │97年12月31日│128000元 │預借現金 │刑法339 條│林宇鳳犯詐欺取財│ │ │ │ │ │第1項 │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拾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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