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38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973號、98年度毒偵字第322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戴 如 謙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素行極為不佳,前曾犯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非行、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侵占等罪,甲○○前於民國(下同)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7年8月19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釋放,並由該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2月15日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5日,甫於98年3月22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7月7日晚上6、7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4段之朋友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以注射針筒注入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7月7日晚上6、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4段之朋友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上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7月7日晚上7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67巷與大勇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甲○○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甲○○再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7月10日晚上6、7時許,在臺中市○區○○街56號公司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以注射針筒注入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7月9日上午7時許,在臺中縣大肚鄉○○村○○路○段526號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上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7月11日晚上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公園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往上開中心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3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