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胡芷瑜
- 被告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1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155 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四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如同表「減刑結果」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五至二十八號所示二十四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如附表編號五至二十八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6年間原受雇於甲○○,而在臺中市○○區○○路53號之中國混玄文化道教會(下稱混玄道教會)任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2 月22日前之2 月間某日,趁甲○○疏未注意之際,在上址混玄道教會之辦公室抽屜內,徒手竊取甲○○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2 張(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得逞後,即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個別犯意,未經甲○○之授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消費日期,分別持上開信用卡,前往臺中縣市、南投縣境內之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各特約商店留存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處偽造「甲○○」之署名各1 枚,表示係甲○○本人簽帳,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款項予各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各該簽帳單私文書後,即將該偽造之簽帳單持以交付各該特約商店之服務人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誤認係甲○○本人刷卡,陷於錯誤,同意其刷卡消費,乙○○即以上開方式分別詐得所購買之餐飲、商品、油料或服務(詳細刷卡消費之日期、金額、刷卡使用之信用卡卡號、特約商店名稱如附表所載),均足以生損害於甲○○、各該特約商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其間,乙○○曾於96年5 月27日以電話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更正信用卡消費繳款通知單之送達地址為其位於臺中市南屯區○○○路1000之15號2 樓之住處地址,俾以隱匿自己冒用甲○○名義使用上開信用卡消費之行為,以致於甲○○未能及時察覺乙○○之上開冒名刷卡、偽造簽帳單、詐取財物(或利益)之行為。嗣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8年4 月間,因有積欠款項未清償,屢向甲○○催討,甲○○認為自己並無刷卡消費紀錄,乃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查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乙○○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其所為犯行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本院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如下: (一)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供述。 (二)告訴人甲○○之指訴。 (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文各1 份、告訴人甲○○於98年9 月16日簽立之聲明書1 份、被告所提信用卡消費繳款通知書及繳費證明等證據附卷可稽。 (四)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在盜刷之後去繳納全額或部分消費金額之目的,就是不希望讓人立刻發現信用卡被盜刷,從96年9 月之後就沒有盜刷了,而是就刷卡款項持續繳款;其在竊盜信用卡後,把帳單送達地址改為自己住處之理由是想說其刷的金額,由其支付帳單的金額等語在卷。惟查,被告在如附表所示各消費日期,冒用告訴人名義刷卡消費,並因此詐得各該特約商店出售之餐飲、商品、油料等財物或因此詐得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提供之服務利益後,其各次的犯罪行為即已完成,不因其在盜刷後有無自行繳納刷卡金額之舉措,而異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認定。況依被告上開陳述可知,其以電話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更改信用卡消費繳款通知單送達地址之目的,係為隱匿自己犯行不會遭人發現,是以,本院認為被告冒刷告訴人之上開信用卡後復自行繳款之行為,核與其涉犯如附表所示各次犯罪之成立無影響,自屬當然。 (五)綜上證據調查結果可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內簽名為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係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旨,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亦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故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於附表所示各次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又其於附表所示各次偽造私文書後復加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3 、5 、7 至26及28號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2 罪,及其所為如附表編號2 、4 、6 及27號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2 罪,各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至被告雖多次於同一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然各該犯行所侵害之被害人法益不同,尚難認係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所為,是就被告所犯竊盜罪1 罪及如附表所示28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罪個別,行為互殊,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係為竊盜告訴人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2 張後,據為己用,供己刷卡消費取得財物或獲得服務利益、其係徒手竊盜,且於竊得上開信用卡後,即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及特約商店內刷卡消費及偽造私文書後予以行使,同時詐取財物或服務利益之各次犯罪手段、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次數,及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前無不良素行、告訴人所受財產上之損害非輕,惟迄98年11月為止,被告業就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產生之信用卡消費款及因而衍生之手續費、違約金等款項,全部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清償完畢,此經被告陳明在卷,並有其提出之信用卡消費繳款通知單及繳費收據等在卷可參,顯見被告就告訴人所受損害業已努力彌補,併斟酌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經本院斟酌再三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含附表「宣告刑」欄所載內容),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末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規定之反面解釋,被告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涉犯1 次竊盜罪及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號所示之4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宣告之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均屬應依法減刑之範疇,故本院就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各應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此外,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犯上開1 次竊盜罪減得之刑及4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得之刑,即得與上開不得減刑之2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基此,本院乃就被告所犯上開數罪名,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至被告於附表所示各次冒用告訴人名義偽造之簽帳單,業經交付各該特約商店收執,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雖該簽帳單上之偽造「甲○○」署名,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本應諭知沒收,惟因上開簽帳單均已逾保留期限而滅失,此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偵查中具狀陳報在卷,而各該簽帳單上之偽造「甲○○」署名均因附麗於該簽帳單上而隨同滅失,是以為免執行困難,本院認為均無併予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末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2 項至第8 項業於97年12月30日修正,經總統於98年1 月21日公布,並於98年9 月1 日施行。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係採從舊從輕之原則。而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足以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修正而言,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其期限涉及裁量權之行使,屬於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各有不同時,應依前揭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58號、第234 號判決可資參照,惟有關易服社會勞動折算標準為6 小時折算1 日,期限為最長1 年,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 項、第3 項、第5 項已定有明文,其標準係屬固定,並不涉及法院裁量權之行使,非屬科刑規範事項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件無刑法第2 條法律變更規定之適用。又依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第2 項規定,可知該易服社會勞動乃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是本件自無須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胡芷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明細) ┌─┬──────┬────┬──────────┬──────────┬──────┬──────┐ │編│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使用之信用卡卡號及刷│涉犯罪名 │宣告刑 │減刑結果 │ │號│ │金額 │卡消費特約商店名稱 │ │ │ │ ├─┼──────┼────┼──────────┼──────────┼──────┼──────┤ │1 │96年2 月22日│95,000元│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6 月│有期徒刑3月 │ │ │ │ │遠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公司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2 │96年4 月3 日│600 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 │ │ │ │ │箱根汽車旅館股份有限│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又15日 │ │ │ │ │公司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 │ │ │ │ │ │ │欺得利罪 │ │ │ ├─┼──────┼────┼──────────┼──────────┼──────┼──────┤ │3 │96年4 月6 日│1,06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安和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4 │96年4 月22日│1,859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好樂迪逢甲店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 │ │ │ │ │ │ │欺得利罪 │ │ │ ├─┼──────┼────┼──────────┼──────────┼──────┼──────┤ │5 │96年4 月30日│1,01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永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司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6 │96年4 月30日│1,76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箱根汽車旅館股份有限│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公司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 │ │ │ │ │ │ │欺得利罪 │ │ │ ├─┼──────┼────┼──────────┼──────────┼──────┼──────┤ │7 │96年5 月1 日│1,03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安和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8 │96年5 月24日│3,08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MY-CASH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9 │96年5 月29日│69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3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台糖-成功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10│96年5 月29日│84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3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台糖-忠勇路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11│96年5 月30日│1,98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MY-CASH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12│96年6 月1 日│7,738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野田汽車百貨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13│96年6 月16日│7,6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天華珍藏沈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14│96年6 月16日│9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3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有限公司(加油站)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15│96年6 月19日│98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3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鑫瑞豐興業股份有限公│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司(加油站)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16│96年6 月24日│1,04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安和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17│96年7 月1 日│75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3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長安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18│96年7 月4 日│915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3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台糖-成功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19│96年7 月8 日│1,1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長安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20│96年7 月15日│61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3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大埔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21│96年7 月15日│76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3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台糖-成功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22│96年7 月17日│992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3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台糖-忠勇路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23│96年7 月18日│3,08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MY-CASH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24│96年7 月19日│589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3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台糖-成功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25│96年7 月22日│94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3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台糖-成功加油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26│96年7 月26日│2,3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全盛機車行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27│96年8 月19日│3,675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小娘娘按摩服務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 │ │ │ │ │ │ │欺得利罪 │ │ │ ├─┼──────┼────┼──────────┼──────────┼──────┼──────┤ │28│96年8 月19日│1,046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有期徒刑4月 │無減刑規定之│ │ │ │ │那布里亞日式靚鍋(飲│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適用 │ │ │ │ │食店)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 │ │ │ │ │ │欺取財罪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