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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9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丙○○、乙○○因加重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次數眾多,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七款之情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上揭預防性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難以具保之方式取代,況被告甲○○、丙○○、乙○○分別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刑前強制工作三年)、一年十月、二年二月(被告乙○○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如不延長羈押,恐有反覆實施再犯之虞,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9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