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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雅俐羅智文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樓之6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被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被告
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楊明勳律師

      尤雯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丁○○均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2 月26日執行羈押,嗣於98年5 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復於本院審理中因交互詰問完畢,合議庭因認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乃於98年7 月10日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自98年7 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卷,茲因被告3 人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本院認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8年9 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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