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9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54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1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捌壹叁公克、零點壹陸叁肆公克、零點零陸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11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又其前於84年8月5日,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90年3月6日假釋後,再經撤銷假釋,迄97年1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乙○○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2月4日或5日某時,在彰化縣福興鄉○○街42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一次,嗣為警於98年2月7日11時50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堤防旁,當場查獲其因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驗餘淨重各為0.0813公克、0.1634公克、0.0647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