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葛蘭富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