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昱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52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損害債權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52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