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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隆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六一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六百九十七萬九千零八十六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其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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