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楊萬益、劉邦繡、廖慧如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寰華貴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33號原 告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寰華貴金屬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348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易字第34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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