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3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原 告 普碩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志斌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3566號竊佔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起狀所載。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惟在刑事案件否認有毀損及竊佔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丙○○被訴毀損、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普碩企業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