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丁○○
- 原告
- 普碩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志斌
- 被告
- 乙○○
甲○○
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3566號竊佔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起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惟在刑事案件否認有毀損及竊佔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丙○○被訴毀損、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普碩企業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