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洪惠眉、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巫秋明、聯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張家隆、吳俊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原 告 洪惠眉 代 理 人 張豐守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被 告 聯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隆 被 告 吳俊謙 徐釗鈿 陳文禮 徐春逢即日友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被告張家隆、吳俊謙、徐釗鈿、陳文禮、徐春逢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對各該被告及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各該被告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或就原告之配偶傅家森死亡部分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本院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