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 原告
- 洪惠眉
- 代理人
- 張豐守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莉鴦律師
- 被告
-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秋明
- 被告
- 聯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隆
- 被告
- 吳俊謙
徐釗鈿
陳文禮
徐春逢即日友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被告張家隆、吳俊謙、徐釗鈿、陳文禮、徐春逢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對各該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各該被告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或就原告之配偶傅家森死亡部分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本院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