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 告 乙○○ 甲○○○ 丙○○ 2號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金樹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陳如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