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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許金樹洪俊誠陳如玲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   告 乙○○ 甲○○○ 丙○○ 2號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金樹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陳如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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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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