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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周瑞芬陳思成楊曉惠

原告
景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事件(97年度訴字第44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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