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82號
- 原告
- 景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5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略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被告乙○○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陳述,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