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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周瑞芬李慧瑜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告
景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5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略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被告乙○○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陳述,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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