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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郭書豪廖純卿

原告
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3732號),經原告就被告所犯侵占饅頭製造機器設備部分案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另原告就被告侵占價值105萬元之電腦週邊及軟體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732號號判決其有罪在案,然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江奇峰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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