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達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權訓
- 送達代收人
- 汪憶雲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7年度自緝字第476號(原案號為85年度自字第348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以97年度自緝字第47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