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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莊深淵廖慧如蔡建興

原告
達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權訓
送達代收人
汪憶雲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7年度自緝字第476號(原案號為85年度自字第348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以97年度自緝字第47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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