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件(98年度重金訴緝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件(98年度重金訴緝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9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9號),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唐光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