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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319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3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乙○○業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稽,應為其此部分犯罪量刑時有利之考量,爰就此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拘役之刑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31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