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第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辰○○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暨理由
一、辰○○明知非常女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早於民國89年12月21日即已辦理解散登記,不得再以該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竟於90年 1月10日另行成立非常女人企業有限公司後,繼續以非常女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名義經營美容服務業務,而自90年2 月間起,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非常女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名義,與子○○等人簽訂協議書,提供預購型美容服務商品販售。嗣因非常女人企業有限公司自94年間因經營不善,未能繼續提供服務,子○○等人查詢公司登記資料後,始獲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審酌之依據:
(一)被告辰○○之自白。
(二)證人告訴人子○○、庚○○、寅○○、壬○○、午○○、乙○○、辛○○、甲○○、戊○○、丑○○(原名陳柏秀)、丙○○、癸○○、己○○、卯○○(原名黃縈禎)、丁○○、巳○○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協議書影本、美顏美體紀錄卡影本、顧客資料影本、保養紀錄影本、信用卡簽帳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單2紙、百合貴人卡數張。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和解筆錄(被告前案與素行情形暨犯後態度之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刑法2條第 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 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 │編號│客戶姓名│簽訂協議書日期│備 註│ ├──┼────┼───────┼──────────┤ │ 1 │子○○ │90年2月3日 │ │ ├──┼────┼───────┼──────────┤ │ 2 │寅○○ │90年2月15日 │ │ ├──┼────┼───────┼──────────┤ │ 3 │丙○○ │90年2月26日 │ │ │ │ │90年9月28日 │ │ ├──┼────┼───────┼──────────┤ │ 4 │己○○ │90年8月11日 │ │ ├──┼────┼───────┼──────────┤ │ 5 │壬○○ │90年9月1日 │ │ ├──┼────┼───────┼──────────┤ │ 6 │乙○○ │90年10月12日 │ │ ├──┼────┼───────┼──────────┤ │ 7 │辛○○ │90年10月13日 │ │ ├──┼────┼───────┼──────────┤ │ 8 │卯○○ │91年2月26日 │ │ ├──┼────┼───────┼──────────┤ │ 9 │巳○○ │91年8月21日 │ │ ├──┼────┼───────┼──────────┤ │ 10 │戊○○ │92年7月22日 │ │ ├──┼────┼───────┼──────────┤ │ 11 │午○○ │92年8月9日 │ │ ├──┼────┼───────┼──────────┤ │ 12 │癸○○ │92年11月30日 │ │ ├──┼────┼───────┼──────────┤ │ 13 │庚○○ │93年3月25日 │ │ ├──┼────┼───────┼──────────┤ │ 14 │丁○○ │93年4月28日 │ │ ├──┼────┼───────┼──────────┤ │ 15 │丑○○ │93年5月5日 │ │ ├──┼────┼───────┼──────────┤ │ 16 │甲○○ │93年9月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