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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80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第7行所載「欲載運離開現場前往資源回收場變賣時,因形跡可疑為員警當場查獲,始查悉上情」,應更正為「載運離開現場欲前往資源回收場變賣,行經臺中市○區○○路148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查獲,始悉上情」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0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