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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773號

故買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7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第263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書豪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77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故買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