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753、22019 、22350 、22470 、23542 、27653 、27889 、27890、25601 、26363 、25848 號),其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丁○○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丁○○前於民國92、93年間,因施用毒品、搶奪、竊盜、贓物等6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2 年6 月、10月、7 月、4 月、4 月確定,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8 月,入監執行後,於96年2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減刑,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96年8 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復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共計5 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6 月、11月、6 月確定,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現正執行中)。另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86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竊盜罪共計2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5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19號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另因竊盜罪共計2 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60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5 罪並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現正執行中)。而後,又因搶奪、竊盜等共計10罪,經本院於99年4 月8 日以99年度訴字第25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詎丁○○仍不知悛悔,又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陸續以自備之鑰匙插入車門再發動車輛之方式,違犯如附表所示竊行,所竊得車輛均供己代步之用,顯有犯罪之習慣。嗣於98年6 月30日凌晨3 時20分許,丁○○駕駛甫竊得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鄉○○路1 段95巷口,因行跡可疑,而為警盤查,經警查得丁○○係毒品案件之通緝犯,乃予以逮捕,丁○○在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違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竊行前,即主動向執行盤查勤務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警員柯俊名供承其有於附表編號13所示時、地竊車之犯罪事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而自首之,警方乃當場查扣丁○○所有並供其竊取如附表編號13所示自小客車所用之鑰匙1 支。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丁○○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與前揭犯罪事實相符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如附表編號1 之證據如下:(卷皮編號14)
1、證人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
(三)如附表編號2 之證據如下:(卷皮編號21)
1、證人辛○○於警詢、偵訊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四)如附表編號3 之證據如下:(卷皮編號38、41)
1、證人丑○○、江文政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臺北縣警察局金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暨證物清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竊盜案現場鑑識蒐證照片。
(五)如附表編號4 之證據如下:(卷皮編號8 )
1、證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基隆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
(六)如附表編號5 之證據如下:(卷皮編號17)
1、證人庚○○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2、基隆市警察局函暨函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基隆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臺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HE-9177 號汽車採證照片、庚○○行照影本。
(七)如附表編號6 、7 之證據如下:(卷皮編號48 )
1、證人辰○○、己○○於警詢時之證述。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鑑驗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暨證物清單、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
(八)如附表編號8 、11之證據如下:(卷皮編號44 )
1、證人寅○○、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2、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鑑驗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暨證物清單、證物、P7-5072 號及CS-5281 號汽車採證照片。
(九)如附表編號9 之證據如下:(卷皮編號25)
1、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鑑驗書、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暨證物清單、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十)如附表編號10之證據如下:(卷皮編號28)
1、證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
2、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十一)如附表編號12之證據如下:(卷皮編號33)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暨函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刑事鑑識相片。
(十二)如附表編號13之證據如下:(卷皮編號4 )
1、證人丙○○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2、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現場蒐證相片、查詢及列印、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3、扣案之鑰匙1 支。
三、查被告前於92、93年間,因施用毒品、搶奪、竊盜、贓物等6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2 年6 月、10月、7 月、4 月、4 月確定,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8 月,入監執行後,於96年2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減刑,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96年8 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復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共計5 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6 月、11月、6 月確定,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現正執行中)。另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86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竊盜罪共計2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5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19號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另因竊盜罪共計2 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60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5 罪並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現正執行中)。而後,又因搶奪、竊盜等共計10罪,經本院於99年4 月8 日以99年度訴字第25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詎被告仍不知悔改,又自98年3 月5 日起至同年6 月29日止,違犯本案如附表所示之13起竊行,一再違犯法紀,無法悔改,顯見其已有犯罪之習慣,非令其強制工作不足以矯治其惡習,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以期被告能於此期間,培養就業能力,養成勞動習慣,以資矯治。
四、扣案之鑰匙1 支係被告所有並供違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竊行所用之物,爰於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犯行,被告雖亦供稱係以自備鑰匙而竊之,但所使用之鑰匙計有2 支,除扣案之上開鑰匙外,另1 支鑰匙則未扣案,且已不記得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竊行是使用何支鑰匙,因事實無從究明,且扣案之上開鑰匙亦非違禁物,爰不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犯行之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被告為警查獲時另被查扣之海洛因注射針筒1 支,則與本案竊行無關,亦非屬違禁物,核與刑法第38條沒收要件不合,亦不予宣告沒收,均併此敍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條、第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公訴意旨另謂:被告於98年4 月7 日竊盜車牌號碼LO-1 530號自小客車部分(98年度偵字第26363 號),因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34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9年3 月18日確定在案,此部分另由本院為免訴判決,附此敍明。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被害人│遭竊車輛車號│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偵查案號 │ ├──┼──────┼───────┼───┼──────┼───────────┼──────────┤ │1 │98年3 月5 日│宜蘭縣羅東鎮清│子○○│IN-9573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2350號 │ │ │凌晨3 時許 │潭路2號前 │ │(已發還)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2 │98年5 月1 日│臺北縣蘆洲市仁│辛○○│EX-0810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3542號 │ │ │下午5 時許 │愛街145巷內 │ │(已發還)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3 │98年5 月5 日│宜蘭縣宜蘭市大│丑○○│RZ-7013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5601號 │ │ │上午7 時30分│福路1段25巷內 │ │(已發還)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許前某時 │空地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4 │98年5 月9日 │基隆市暖暖區東│癸 ○│1182-FM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2019號 │ │ │凌晨3 時許 │碇路533號旁 │ │(已發還)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5 │98年5 月13日│臺北縣五股鄉中│庚○○│HE-9177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2019號 │ │ │凌晨3 、4 時│興路1段97號前 │ │(已發還)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98年度偵字第22470號 │ │ │許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6 │98年5 月24日│臺北縣蘆洲市永│辰○○│CV-4767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5848號 │ │ │晚間9 時前某│安南路2段15巷 │ │(已發還)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第129號停車格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7 │98年5 月31日│臺北縣三重市力│己○○│L8-6249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5848號 │ │ │晚間7 時許前│行路1段30巷46 │ │(已發還)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某時 │弄口第400號停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車格 │ │ │日。 │ │ ├──┼──────┼───────┼───┼──────┼───────────┼──────────┤ │8 │98年6 月7 日│臺北市內湖區潭│寅○○│P7-5072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6363號 │ │ │上午10時許前│美街121號前 │ │(已發還)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某時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9 │98年6 月9 日│臺北市北投區明│乙○○│3421-EC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7653號 │ │ │晚間6 時30分│德路150巷17號 │ │(已發還)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許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10 │98年6 月12日│臺北市內湖區安│卯○○│5870-UW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7889號 │ │ │凌晨3 時許 │康路228巷與永 │ │(已發還)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保街口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11 │98年6 月26日│臺北縣汐止市新│甲○○│CS-5281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6363號 │ │ │上午6 時30分│台五路2段170號│ │(已發還)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許前某時 │對面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12 │98年6 月26日│臺北縣泰山鄉中│壬○○│0221-EV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7890號 │ │ │晚間10時許前│央路5巷14號停 │ │(已發還)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某時 │車場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13 │98年6 月29日│臺北縣汐止市新│丙○○│CX-1793號 │丁○○竊盜,累犯,處有│98年度偵字第21753號 │ │ │晚間6 、7 時│台五路2段170號│ │(已發還)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許 │對面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 │ │ │ │ │ │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