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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9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98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家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80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江家驊犯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金屬切割器壹組(含氧氣、乙炔筒各壹個及氧氣、乙炔管各壹條)、手套壹雙及鋁梯壹具,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江家驊前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易字第171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⑵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98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59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定應執行刑1 年2 月確定;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易字第621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定應執行刑6 月確定,上開⑵、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與⑴、⑷接續執行,於98年10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99年2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11月19日上午6 時、7 時許,攜帶手套1 雙、鋁梯1 具及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金屬切割器1 組(含氧氣、乙炔筒各1 個及氧氣、乙炔管各1 條),進入臺中市西屯區水湳經貿園區建設處養護科倉庫,先利用金屬切割器切開白鐵製扶手欄杆,再將該欄杆運回住處而竊盜得逞。嗣經臺中市政府建設處養護科職員林文章、譚祖德於同日上午10時許巡視前揭地點時,發現遭竊報警處理,江家驊於同日中午12時許,復持前開金屬切割器進入前揭地點,準備再度行竊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金屬切割器1組(含氧氣、乙炔筒各1 個及氧氣、乙炔管各1 條)、手套1 雙及鋁梯1 具。

二、證據:㈠證人林文章、譚祖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㈡水湳經貿園區現場圖。㈢現場照片20張。㈣被告江家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㈤扣案之金屬切割器1 組(含氧氣、乙炔筒各1 個及氧氣、乙炔管各1 條)、手套1 雙及鋁梯1具。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 月,扣案之金屬切割器1 組(含氧氣、乙炔筒各1 個及氧氣、乙炔管各1 條)、手套1 雙及鋁梯1 具,均沒收。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985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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