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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57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智易字第5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尚儒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第28行關於「扣得附表三編號4 」之記載,應更正為「扣得附表三編號7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第28行關於「扣得附表三編號7 」之記載,誤載為「扣得附表三編號4 」,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5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