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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楊欣怡

  • 當事人
    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素華 兼 代 表人 李素華 選任辯護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李素華經檢察官分別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101 條第1 項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100 條、第101 條第2 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誌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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