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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1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件受刑人合計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1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