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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1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8873號、99年度執聲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斟酌刑法修正既廢除連續犯及常業犯之規定,為達罰當其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目的,自不宜以原有連續犯或常業犯量刑標準之舊思維,為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依據,本院綜合考量被告前科素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其中所犯施用毒品之時間、為警查獲情形等情狀,認本件所定應執行刑以有期徒刑四年為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1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