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2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詐欺、恐嚇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恐嚇等4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