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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捌日。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第一項至第三項竊盜案件,曾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五二七五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一百十五日確定;茲加計如附表第四項竊盜案件之拘役五十日,本件受刑人合計其應執行之刑上限不得逾拘役一百二十日,最低度刑為拘役七十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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