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86號、99年度執更字第3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859號、98年度中簡字第3038號、99年度易字第1494號、99年度易字第1430號,及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非字第 264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